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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保險民事侵權責任競合問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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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保險民事侵權責任競合問題探究

          摘要:國家在對某項權利進行救濟的過程中,其所采用的救濟模式,受到該國家社會、經濟、政治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從此角度來說,關于工傷損害賠付模式的建立,就不單單是一個法律邏輯問題,其中也包含了對政策、制度等的考量。本文就針對工傷保險民事侵權責任競合問題展開簡單分析,以供參考。

          關鍵詞:工傷保險;民事侵權責任;競合

          就針對于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在工傷保險制度實行以來,在工傷賠付與侵權賠償出現競合時,因法律規定不明,致使司法實踐中受理機構理解不同,做法不一;當事人徘徊迷惘,不知所措。墮待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介以明確,避免問題同類處理不同的結果。

          一、基本概述

          所謂的競合,指的就是一個法律事實將產生兩種以上法律關系,并符合多個法律要件,適用多個法律規范。工傷是職工因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傷害,現行的《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保險作了明確的責任認定,同時對賠付標準也作了明確規定。該《條例》第 14 條規定了 7 種情形,發生這 7 種情形的時候,應當將其認定為工傷。尤其是第三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這兩種情況,是職工在履行工作職責中被第三人致傷的,涉及的法律關系是雙重或多重的。工傷職工不僅具有工傷保險賠付請求權,同時也具有向侵權人請求民事賠償的權利。

          二、工傷保險與民事侵權責任競合的法律適用

          ( 一 ) 用人單位侵權

          1. 用人單位對事故發生無過錯在發生事故的過程中,用人單位不存在導致事故發生的過錯,在這種情況下,應采用替代模式,也就是說,受害人在進行賠付申請的時候,只能請求工傷保險補償一項 。但是,如果是工傷事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無條件承擔對勞動者的工傷補償責任。不過,如果事故是因受害人自身因素導致,例如,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等,用人單位并不存在道德上之非難性,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就不必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因此,替代模式既能提升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積極性,也能促進勞動者增強安全生產的意識。2. 用人單位對事故發生有過錯如果在發生工傷事故的過程中,用人單位存在過錯,那么,在對受害人進行賠付時,就可采取補充模式。工傷受害人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后,還可依據民事法律相關規定和實際損失,再向用人單位主張侵權損害賠償。此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承擔侵權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補償,都可以在法律層面上找到相應的依據,因而,就可以形成以工傷保險補償為主、侵權損害賠償為輔的權利救濟模式。不過,學界也有觀點認為,德國以勞災補償取代侵權責任制度具有可借鑒性,可參考其制度替代模式[2]。3. 用人單位對事故發生存在故意如果工傷事故的發生,是因用人單位故意而為之,這種情形不應納入工傷保險賠付范疇。因事故是人為導致,不符合承保風險的純粹性。不過,與商業保險不同的是,工傷保險還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從此側面來說,應先對受害者進行賠付,然后,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向用人單位進行追償。如果在發生工傷事故之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根據《社會保險法》第 41 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先對工傷事故受害者進行賠付,后期再向用人單位追償和追責。

          ( 二 ) 第三人侵權

          1. 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侵權如果工傷事故是因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侵權導致,用人單位不存在過錯,但受害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聘用關系,那么,受害人可據此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補償。同時,因第三人是事故直接侵權者,受害人可向第三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盡管這兩種請求權都是基于同一損害事實,但其并不沖突,因其分別從屬不同的法律關系。2. 用人單位內部第三人侵權用人單位內部第三人侵權行為可分為兩種:第一,職務侵權行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 34 條第 1 款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如果勞動者發生植物侵權行為,但用人單位不存在主觀過錯行為,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仍然要對勞動者的職務侵權行為承擔無過錯責任,而不以用人單位是否具有主觀過錯為歸責要件。第二,非職務侵權行為。因用人單位內部非職務侵權行為導致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的,應適用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侵權情形,受害人在申請賠付時,可采用改良的兼得模式,同時主張工傷保險補償和侵權損害賠償兩項權利。

          三、結語

          綜上所述,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約,當前我國社會保障的經濟基礎還相對薄弱,社會保障的作用還未得到充分的發揮。整體來看,與發達國家相比,工傷保險制度還處于低位運行狀態,在工傷事故發生后,對受害人的補償水平也低于社會平均物價水平。在當前國情下,為了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議采用補充模式,實行多種損害填補制度并存的混合體制,這樣將能使“個人自由及責任”與“社會安全”基本價值都能得到體現。

          參考文獻:

          [1] 謝芳 . 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競合研究 [D]. 新疆師范大學,2015.

          [2] 姚易寒 . 工傷與民事侵權責任競合的法律適用 [J]. 商,2014(11):227

          作者: 程哲 單位:郯城縣社會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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