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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失業保險制度目前存在的問題
1.失業社會保險統籌層次低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是由市縣統籌。社會保障基金的運行規律是:風險的承受能力與基金的統籌層次呈正比,統籌層次越高,社會保險的互濟性就越有保證。而從西方實行失業保險的國家看,大部分是由國家一級統籌。相比之下,我國市縣統籌的失業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較弱。在一些經濟不發達地區,失業保險費征集困難,一旦出現大量失業人員,基金就很難調劑使用。
2.失業社會保險覆蓋面較窄
我國目前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主要限于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失業者,還有大量勞動者得不到失業社會保險這種社會保障。一是未將鄉鎮企業納入失業保險范圍。目前,我國鄉鎮企業從業人員數量很大,且許多鄉鎮企業經營狀況不穩定,失業人員較多,這部分人群失業后的生活也難以得到基本保障。二是未將農民工納入失業保險范圍。盡管目前的制度規定已經將農民合同制工人納入了覆蓋范圍,但實際參保的人數相對較少。因此,應加大落實工作力度,盡快將尚未參保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納入失業保險覆蓋范圍。三是個體工商戶的雇員也未納入保險范圍。目前,我國個體工商戶的雇員數目越來越多,但《失業保險條例》卻未將這部分雇員納入保障范圍,只是在附則中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將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員納入失業保險。有的省份在制定本地相關規定時,未將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納入范圍。因此,如何加強立法至關重要。四是未將公務員納入失業保險范圍。隨著國家公務員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公務員失業保障制度也應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深化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盡快構建。
3.失業社會保險促進再就業的功能弱化
現行失業保險制度雖然也規定了失業保險待遇中包括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費用,但是這方面的費用是多少并沒有明確規定,而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這一“自行規定”的結果就是從實施《失業保險條例》以來,失業保險基金對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支付占了絕對的比重。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費用支出較小,難以發揮作用。失業保險同就業的聯系最為緊密。失業保險制度的最終目標應是使絕大多數失業者重新走上就業崗位。因此,失業保險制度應在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的基礎上,大力促進就業。
二、中國失業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建議
1.適時提高統籌層次
失業保險基金應實現在省級統籌基礎上逐步過渡到國家統籌。考慮到中西部地區比較困難,尤其在目前基金不足的問題十分突出的情況下,有必要建立失業保險中央調劑金,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地區間的調劑,保證失業負擔重的地區基金的支付能力。中央調劑金的資金來源可以從各省市失業保險基金中籌集一部分,但主要的應當通過變現國有資產和增加中央財政預算補貼等措施來籌集。
2.擴大失業社會保險的覆蓋面
按照國際勞工組織公布的《國際勞工條約》的約定,失業救濟保險適用于所有工薪人員。社會保險制度比較成熟的國家,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很廣,幾乎覆蓋了全社會所有勞動者。我國必須擴大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加大保障力度,逐步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失業保險制度。凡是有可能失業的勞動者,無論是企事業單位的職工,還是國家機關公務員,無論是鄉鎮企業的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員,都應納入失業保險制度的保障范圍。
3.完善失業社會保險促進再就業制度
應積極增加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的支出項目,賦予失業保險更加充分的促進就業功能。借鑒國際經驗,進行制度設計安排,放寬現行失業保險規定中促進就業項目的享受群體范圍。將所有登記失業人員均納入享受失業保險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等促進就業項目的范圍,失業的農民工也應納入其中。培訓的時間、次數、技術等級、方式、所需費用等也應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和改善。
作者:陳淑君張敏單位:哈爾濱商業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