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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頒布實施16年來,一方面是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越來越多,另一方面卻是失業保險預防失業功能發揮不充分,從其中的緊張關系可以窺見失業保險預防失業能力顯著不足,因而帶來了一系列負面影響。
1.增加政府公共事務財政支出。
實踐中,失業保險保障生活功能已經得到較好發揮,促進就業功能也有了一些制度和資金支出的安排,如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而失業預防這一功能卻還明顯缺位。如果失業保險中沒有失業預防這一環節,用人單位在遇到暫時的困難時就會不得不裁減人員,造成勞動者失業,這不僅對勞動者本身是較大傷害,對于政府及失業保險基金也是不小的負擔。如果失業保險基金幫助用人單位支付擬裁減人員以一定的補貼,政府財政及失業保險基金對這筆支出則是可以承受的。而一旦勞動者失業,失業保險基金不僅要按月支付給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同時還要支付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這筆支出數量將遠遠大于支付給企業的不裁員或少裁員補貼與對勞動者的培訓補貼之和。
2.潛在地威脅到社會穩定。
大量的失業勞動者流入社會,其與所在的家庭構成了一個龐大的“失業相關者”人群,他們在遭受物質損失的同時也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壓力,極易產生煩躁、悲觀、仇官仇富等負面情緒,增加了暴力犯罪的幾率,成為威脅社會穩定的潛在風險點。
3.用人單位的參保積極性受到影響。
當長期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面臨外部風險時,比如人民幣升值壓力、外貿摩擦、產業結構調整、生產效率提高等,失業保險制度就應當采取相應的調控措施,幫助用人單位抵御風險,穩定就業崗位,防止規模性失業,而當前的失業保險制度沒有對其予以支持的功能。還有一些用人單位長期繳費而不裁減人員,也得不到失業保險的支持,這也影響了用人單位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4.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用人單位參保繳費積極性受挫,使得勞動者依法應當享有的社保、在職培訓等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損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在崗職工技能的提升。
二、多重因素造成預防失業功能弱化
失業保險預防失業功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與失業保險制度理論儲備不足、頂層制度設計缺失、立法缺位、經辦人員工作創新意識和創新方法不多密切相關。
1.理論儲備不足。
在我國現行的五項社會保險制度中,失業保險是最早開展失業(待業)保險經辦工作的。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政府和民眾對社會保險事業高度重視,與民生息息相關、社會成員關注度較高的養老、醫療保險事業得到長足發展,社保領域的專家學者往往言必稱養老、醫療保險,推動該領域的研究向縱深處發展,而對失業保險等領域的研究則相對薄弱,造成失業保險相關制度的理論儲備明顯不足。
2.頂層制度設計缺失。
《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頒布實施、《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2001年頒布實施以來,一直未進行修訂,對新形勢下對失業保險制度的需求未進行有效呼應,頂層制度設計和立法的缺位導致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經辦工作只能在既有的制度框架內進行,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只能按照嚴格的規定執行,否則便于法無據,得不到法律的允許和保障。
3.經辦人員創新意識和創新方法不多。
多年來,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創新意識和創新方法不多,囿于傳統的經辦模式和經辦方法,對《社會保險法》等賦予的權力不敢、不想行使,在觀念創新、機制創新、方法創新等方面較為匱乏,也使得失業保險保障生活、促進就業、預防失業三大功能的發揮極不均衡。
三、促進失業保險更加積極地預防失業
針對存在的問題,筆者以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促進失業保險預防失業功能的積極發揮。
1.充分重視失業保險預防失業功能。
各級決策者、經辦機構、用人單位要高度重視失業保險預防失業功能作用,切實增強穩定就業的緊迫感和使命感,充分評估因失業帶來的經濟成本和社會成本,把穩定就業與擴大就業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來謀劃工作、開展工作。
2.促進失業保險相關政策進一步完善。
現行的失業保險法律法規規定了失業保險保障生活、促進就業的功能,未對預防失業作出明確規定。盡管黨的文件對預防失業有最新規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增強失業保險制度預防失業、促進就業功能”),但尚需進一步強化頂層設計,并細化、轉化為國家法律法規。所以,要從以下幾方面完善失業保險制度頂層設計:一是將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性補貼和培訓補貼等預防失業經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以立法形式固定下來;二是建立全國統一的失業動態監測和失業預警制度;三是對連續參保繳費且未規模性裁員的用人單位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四是修訂當前的失業保險法規。
3.著力經辦工作機制方法創新。
各級經辦機構要克服等、靠、庸、懶思想,進一步創新工作方式方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統籌考慮、科學安排,在經辦工作中既重視具體操作的合理性,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顧及用人單位困難、為用人單位著想,開展失業預防試點工作,探索增加社會保險費補助或工資補貼、在職培訓費補貼、失業人員就業安置補貼、失業預防費用支出等項目,并將這些項目列入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實現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保障生活支出、促進就業支出、預防失業支出預算化管理、據實列支、比例控制和總額控制。
4.強化失業預警和動態監測工作。
落實《就業促進法》第42條的規定,加強失業預警和動態監測工作,對企業崗位變化情況實施動態監測,更好地把握經濟形勢變化對就業、失業的影響,為政府出臺有針對性地預防和調控失業政策措施提供堅實數據支撐,為分析判斷就業失業形勢提供依據,提高宏觀決策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作者:南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