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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投資法國民待遇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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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投資法國民待遇比較研究

          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在國民待遇中有著密切的聯系,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因為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都起源于非歧視的原則,它們兩者都是為了追求自由化的目標,所以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在清單模式和準入規則上具有很強的相似性。但是國際貿易法比較側重宏觀的目標,主要是強調維護競爭從而提高經濟的效益,國際投資法則是比較偏重微觀的目標,主要是通過利益的平衡對投資進行保護。因此,本文通過對國民待遇在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的互動關系進行分析,進而對國際投資領域的一些特征進行探討。國民待遇作為一種待遇的標準,與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一樣都是產生于非歧視的原則的基礎之上。國民待遇來源于民事領域,在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領域受到了廣泛的應用。而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則是兩種不同的經濟活動,國際貿易和國際投標資兩者之間有著相互補充和促進的效應,所以這兩者之間又存在著相互滲透和相互影響的關系。本文通多對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兩者之間的差異性進行梳理,對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的關系進行分析,并分析出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的發展趨勢和所面臨的挑戰,希望能夠讓國際貿易法與國際投資法國民待遇互動關系有一個很好的比較。

          1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國民待遇起源與發展

          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是兩種不同的經濟活動,量兩者之間有著相互影響、補充和滲透的關系。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作為國際貿易法只能夠重要的體制,是就業會議和聯合國貿易上所商議的經濟復蘇計劃中重要的組成部分。隨著國際投資法的飛速發展,國際投資法從雙邊投資協定的涌現,到如今建立出各個區域以及國際性的投資爭端的解決平臺,都意味著投資自由化時代的到來。在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的發展共同迅速發展的同時,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兩者之間的交叉滲透也在不斷的深入,由于經濟和政治之間緊密的聯系,使非歧視精神在國際經濟活動中的維護和平作用有了更加重要的意義,而國民待遇作為一種待遇的標準,正是起源于非歧視精神當中[1]。外國投資者之所以被稱為“外國”,其根本差別就是外國投資者和本國投資者的國籍不同,而“國籍”的最初是起源于法國大革命時期,國籍之所以會有區分,是因為國籍很有可能會成為影響國家對投資者經濟、法律和政治上的行為態度,所以非歧視原則就很有產生的必要。非歧視原則雖然在國際法中沒有一個普適性的確切定義,但是由于非歧視原則起源比較相似,使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的國民待遇的原則的原理上都有著很大的相似程度。在中國藝術家電視協會(CATT)產生的最初,國民待遇就是CATT中重要的組成部分[2]。在CATT中的第三條就是國民待遇的相關條款,主要是為了消除國內的稅收和對其他管制性措施的保護,這個條款的產生初衷就是讓進口產品和國內的產品具有同等的競爭的機會,隨后有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TRIMS)對CATT的國民待遇條例進行了補充,對與CATT第三條不符合的措施進行了明令的禁止。隨著產業結構的不斷變化,服務行業對經濟的發展起到了最基礎的功能,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也被納入到服務貿易的談判議題當中,GATS要求其成員需要給外國服務和外國服務的提供者國民待遇,因此國民待遇并非屬于一種普遍的義務,而是一種選擇權。國際投資法中的國民待遇發展到現在花費了很長的時間,在較早的歐洲國家期間,國民待遇在一定程度上是和公平公正待遇混淆的,盡管國民待遇長期和其他待遇混同,但是近幾年國民待遇逐漸的發展成為了一項獨立的實體標準,也形成了國民待遇的標準化的表述。

          2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國民待遇互動關系

          2.1具體實踐中的關系

          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二者的整體適用規則比較的相似,但是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的應用實踐卻不一樣。由于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都起源于非歧視原則,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在認定的國家行為是否和國民待遇的義務有差別時,都是遵循對象、待遇和例外這三步的認定思路所進行的[3]。此外,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的清單模式都是從正面清單轉向負面的清單,這種現象體現了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的體系逐步追求自由化的貿易和投資的目標。有學者認為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的救濟規則也存在著一些不同之處,國際貿易法相對來說更加的追求經濟效益,因此,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構對有關違反國民待遇的進口國家,需要要求該國家遵守和世界貿易協議一致的救濟措施,因此國際貿易法的救濟措施主要是遵守。而國際投資法則是以投資保護為宗旨,所以國際投資仲裁認定國際投資法違反了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國民待遇中的義務,通常會要求違反國民待遇義務的國家給予投資者金錢上的賠償,因此國際投資法的救濟措施主要是賠償。

          2.2價值追求中的關系

          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在價值的追求方面,國際貿易法的價值追求主要是強調競爭的關系,并且希望得到公平,而國際投資法則是追求投資的保護。在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的實踐運用當中,國際貿易法爭端的解決機構比較的肯定競爭性和可代替性,也比較認定同類產品中的重要性,所以會慢慢的放棄目的和效果的理論的應用,轉變成嚴格的遵守文本解釋的方法,所以會盡量的減少對國內政策的介入,從而符合國際貿易法對公平價值的追求。但是國際投資法的仲裁庭則是認為東道國的行為和目的應該是被納入到本國的投資和外國的投資的判斷當中,在進行外國投資者和東道國的利益反應時,國際投資法的仲裁庭會對雙方爭議行為動因以及利益的需求進行充分的探究。

          2.3矛盾沖突之間的關系

          國際貿易法主要是需要面對南北的矛盾,國際投資法則是主要面對公私沖突的矛盾。國際貿易是通過對不低于國民待遇的標準從形式轉向實質的競爭關系的分析,在對進口國的的保護性的意圖當中比較的搖擺不定,國際貿易法也在側面的反應了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博弈的激烈程度。國際投資的仲裁庭則是體現出外國的投資保護和東道國規制權之間的利益的平衡關系,在國際投資的背后,也是投資開放和國家主權中的利弊權衡[4]。在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的比較之下,國際貿易法比較像是天平,在天平的秤砣的兩端分別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這兩個國家通過不斷的放入籌碼進行博弈,而天平的解決機構對籌碼進行裁判,對雙方的籌碼進行調解,從而達到兩方都能夠接受的平衡。如果天平一旦失去了平衡,就會讓多邊貿易面臨著被放棄的風險。而國際投資比較像是鐘擺,國際投資的仲裁庭的活動路徑存在著一定的傾斜性,這種傾斜性在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東道國的的規制權之間游走,時而會偏向外國投資者,時而又偏向于東道國,這種現有可能是因為國際投資的法律體系比較片面化,也有可能和國際投資的仲裁庭缺乏權威的裁決沖特的有關機構有關系,而國際投資的仲裁庭則會采取不同的規則進行仲裁的解釋,但是國際投資的仲裁庭的解釋之間也會常常出現沖突,所以使國際投資的仲裁庭的彈性比較的大。

          3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國民待遇的挑戰和未來的發展

          3.1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的藤蔓關系

          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適用于國民待遇的整體規則比較的相似,在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的具體實踐中,體現出了兩者之間的藤蔓關系,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之間的好比是藤蔓,彼此纏繞也各自生長。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都是扎根在非歧視原則的土壤之上,在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的演進過程中又互相的纏繞和影響[5]。在國際投資法和國際貿易法當中,國際投資法是一個開放體系的構建,國際投資的仲裁庭一般是進行開放的,擁有選擇適用規則的權利,而且對其他國家的國際規則和國內法進行了使用的補充作用,國際投資法在生長的過程中,類似于藤蔓對外來養分的吸收,所以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兩者具有相互的作用,這種相互的作用也體現在國際貿易法的實踐當中所給國際投資法的仲裁上面帶來的影響。

          3.2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的發展趨勢

          在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的發展趨勢上面,國際貿易法主要體現在區域主義,而國際投資法則呈現了卡爾沃主義。國際貿易的天平不太容易找到南北矛盾的平衡點,這些情況在最近的多次的談判中就可以反映出南北矛盾的解決的重重困難,在此同時,由于世界開始日益向多極化進行發展,所以一些國家的集團開始從區域貿易中進行國際貿易新秩序的探索。由于區域主義相對比較的機制化和官僚化,所以區域貿易談判的效率會更加的高一些,區域貿易談判也受到了很多國家的青睞,如果世界貿易組織不能在近期內讓區域貿易談判重新達到平衡,那么就會給區域貿易協議帶來嚴峻的挑戰。

          3.3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面臨的挑戰

          隨著時代的發展,互聯網技術使支付和清算變成了電子化的形式,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都新型業態的挑戰[6]。在2012年全球性國際組織的第一件金融服務的爭端“電子支付措施”案件中,專家根據對促進服務的解釋,把服務部門分為兩個部分,這個案件對服務貿易總協議(GATS)帶來了很大的沖擊。隨著資本主義市場的高速發展,在多種金融工具的幫助下,使實物投資和間接投資之間的界限變得更加的模糊,讓實物投資和間接投資互相的轉換變得更加的便捷,而無形投資和多種支付方式讓非實物的投資更加的難以按照跨境投資的標準的進行,讓跨境金融投資國際投資所面臨的一個難題。因此,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所帶來的產業升級,使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在國民待遇中都將迎接新的發展方向和挑戰。

          4結語

          綜上所述,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之間的國民待遇有著密不可分關系的同時,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之間也存在著一定的差異。雖然國際貿易法與國際投資法國民待遇都是起源于非歧視的原則,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也都是追求自由化的目標,但是國際貿易法與國際投資法國民待遇的構成規則上卻有很大的不同。此外,隨著時代的發展,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的也在不斷的蓬勃發展,使外來的影響因素也變得更加的多樣化和復雜化,讓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的獨立性法得到了更好的顯現,推動了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這兩大體系也逐漸發展出了各自獨立的解釋路徑和實踐的規則。

          注釋:

          [1]唐納德·麥克雷,胡加祥,孫安藝.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過去與未來[J].上海商學院學報,2021,22(04):3-14.

          [2]徐豪.跨境數據流通對國際投資法的挑戰與解決方案探析[J].科技經濟市場,2021(06):103-105.

          [3]汪小龍.區域貿易法律制度安排與應對爭議研究[J].中國經貿導刊(中),2021(05):34-35.

          [4]李雪平.國際貿易法制的變遷原理及中國的政策選擇[J].法學評論,2021,39(02):155-166.

          [5]楊婧茹.國際投資法下的公共利益規則[J].法制博覽,2021(01):63-64.

          [6]翟仲.國際投資法中公平公正待遇的嬗變及其對中國的啟示[J].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20,35(05):104-109.

          作者:鄭勇妮 單位:西北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