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國際投資爭端解決機制新發(fā)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chuàng)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摘要】國際投資爭端的發(fā)展問題是當前國際發(fā)展政策制定中的熱點議題,其解決機制應遵守簡明、適時、有效等原則,常見的國際投資爭端解決機制有ICSID、WTO、MAI、NAFTA等機制。文章以現(xiàn)存各種國際投資爭端解決機制為出發(fā)點,闡述了ISDS爭端解決機制,并提出建議,以期可以構建出理想的仲裁上訴機制。
【關鍵詞】國際投資爭端;仲裁;調解;ISDS機制;
國際投資爭議是指在國際投資活動中所產生的與投資產生緊密聯(lián)系的各種糾紛,包括三種情形,其中最為典型和廣泛的是國外的投資方和投資所在地國家的政府之間,因為投資而發(fā)生的爭議問題,因此情況較為普遍。中國政府被訴的第一個案件是2011年的伊佳蘭案,體現(xiàn)了中國在全球投資爭端治理體系的早期實踐。
一、現(xiàn)有國際投資爭端的解決機制
在解決國際投資爭端方面,應制定多邊投資協(xié)定,并在制定時對以下內容進行強調:一是對于投資的定義問題;二是解決爭端的方式通常具備的適用范圍有哪些;三是參與國之間具有的權利和義務;四是進行投資時多邊協(xié)定和國家之間的協(xié)議關系等,如果在投資領域發(fā)生了爭端,這種解決方式可以根據(jù)WTO的解決方法來參考。在政府和政府之間的投資出現(xiàn)糾紛時,提倡投資者和政府之間進行首次解決,如果沒有達到理想效果,交給爭端調解小組來進行協(xié)商,最終根據(jù)調解的結果來執(zhí)行。
(一)ICSID爭端解決機制
1.ICSID爭端解決機制的運用
ICSID屬于國際投資爭端的常用機構,大多數(shù)國際投資案件都是通過該組織來進行解決的,所以該機構對于維護國際投資領域的秩序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解決問題方面也可以發(fā)揮重要作用。仲裁是第三方介入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爭議的一種方法,歷史久遠。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shù)國家都參與了該機制。但是,一直以來投資者——東道國的爭端解決機制存在諸多問題——仲裁效率低下、缺乏透明度、公正性、無上訴機制等。
2.ICSID的法律適用原則
ICSID作為一種解決爭端的機構,同時也具備相應的法律原則,它的原則涵蓋了眾多領域,如當事人方面,在進行這種規(guī)則適用時,需要考慮當事人的意愿,必須要尊重自愿原則,東道國的法律可以和國際法進行接軌,同樣的也要適用于ICSID的法律原則。在進行裁決時要堅持公平正義,這也是ICSID組織所堅持的裁判準則。對于這種仲裁機構來說,不會完全依照某國的傳統(tǒng)公約來進行,比如《華盛頓公約》在產生爭端時,需要將雙方放置到同一法律規(guī)則之下才能進行裁決,也就是說必須得到世界的普遍認可,其中華盛頓公約當中也有規(guī)定,不能損害雙方的公平原則,必須要征得雙方的同意,才能夠對爭端作出判定。因此,不管是法律層面還是在解決爭端的層面,都需要強有力的依據(jù),只有符合這種原則才可以實現(xiàn)公平正義的裁判。不過,仲裁庭依照此原則進行裁決時,不能完全依賴于仲裁員自己的主觀標準,仍有義務尊重基本的法律規(guī)則。
3.ICSID機制的缺陷
ICSID機構的存在,可以為國際投資做出有利的保障,同時也創(chuàng)造了一種相對中立的爭端解決機制。但是在進行爭端的處置過程中也會產生相應的問題,涉及到發(fā)達國家和發(fā)展中國家之間的利益爭端,主要的問題有以下幾種:(1)導致了監(jiān)管障礙。東道國政府常常不對外國投資者采取監(jiān)管措施,因為其不愿外國投資者提起仲裁,或者請求索賠。實踐中,加拿大政府就是產生如此想法,故最終也沒有通過普通香煙包裝的法律法規(guī),換個說法,就是其不惜損害了東道國監(jiān)管主權也要維護跨國公司的利益需求。(2)在實際的應用當中,解決國際投資的爭端并沒有完全按照《華盛頓公約》的目標來進行,因此在進行爭端的解決時涉及到發(fā)達國家的私人投資者和發(fā)展中國家。他們之間的利益存在較為復雜的關系,被訴訟的一方通常是發(fā)展中國家,因此會導致中心仲裁審判出現(xiàn)偏袒的問題,造成東道國政府無法勝訴。可以看出《華盛頓公約》具有一定的偏袒性,對于發(fā)達國家的投資者有利,這也是投資爭端機構所面臨的考驗。發(fā)展中國家經常會將這種偏袒性當做機構的缺點,所以就會打消處理爭端的積極性,發(fā)展中國家通常不愿意選取這種方式處理爭端,最后就無法實現(xiàn)公平性。因此ICSID機構最近受到的負面評價較多,受案量也持續(xù)下降。
(二)WTO爭端解決機制
WTO爭端解決機制是建立在《關稅與貿易總協(xié)定》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基礎之上,這些條款的存在價值就是為了保護成員國之間的公平貿易以及相關的權利不受侵犯,因此能夠對國際爭端起到有效的協(xié)調作用。從解決爭端的范圍來看,ICSID機構通常處理的是投資方和投資所在國之間的爭端,WTO解決爭端的范圍覆蓋要更廣,只要是和貿易相關的問題都能夠得到解決,所以在進行案件的處置時WTO相較于其他投資爭端解決機制,有著更加明確嚴格的限制,各方當事人必須在規(guī)定時期內享有權利以及承擔義務。可以看出WTO組織在解決爭端時具備較為完善的法律規(guī)章制度,因此在進行解決問題之前,就可以讓當事雙方具備較多的穩(wěn)定性和心理預期,可以在正式解決之前對于結果做出一定的預測,所以通常具備較多的優(yōu)勢,并且該組織的公約條款協(xié)議具有穩(wěn)定性,屬于實質性的法律條文,有利于審理者同案同判。DSU發(fā)展至今,只要是有關經濟貿易爭端都會由DSU來解決,這就發(fā)展了一個較為統(tǒng)一的爭端解決機制。另外,交叉報復是WTO爭端解決程序中所獨有的,它加強了對專家組或上訴機構的執(zhí)行力度。
二、ISDS爭端解決機制研究
ISDS的全稱是投資者和國家爭端解決機制,該組織可以保障投資者和投資所在國之間的利益,出現(xiàn)爭端時,投資者可以發(fā)起仲裁,對投資所在國和投資主體進行有效的限制,讓二者加以平等對待,以凸顯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瀏覽TPP中關于ISDS的條款,不難發(fā)現(xiàn),沒有過多考慮東道國政府的利益,涉及的條款比較碎片化,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整體格局是傾向于投資者“民強國弱”。正是由于ISDS機構的存在,可以讓投資者的利益得到切實保護,在出現(xiàn)爭端時,投資者能夠對投資所在國的政府發(fā)起直接的仲裁,并且這種解決爭端的機制也體現(xiàn)在《北美自由貿易協(xié)定》中。第十一章比較詳細地進行了闡明,這也作為往后美國簽訂自貿協(xié)定和雙邊投資條約時的范本條款。研究ISDS仲裁這一全球治理機制對中國來說可謂正當其時。ISDS仲裁處理的不僅是個案中外國投資者和主權國家之間具體的爭端,它更是審視各國政府行政行為合法性與正當性的一面鏡子:“通過ICSID體系或NAFTA,在投資協(xié)定框架下,對各國政府的行政行為進行仲裁審查的機制設計意義深遠。”就“一帶一路”沿線各國政府卷入ISDS仲裁案件的數(shù)量而言,現(xiàn)已占到ISDS仲裁案件總數(shù)的僅50%。“一帶一路”對外投資可能帶來的國際投資爭端挑戰(zhàn),不僅在于沿線各國政府歷史上較多卷入投資爭端,而且在于我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之間的雙邊投資協(xié)定保護水平總體較低。目前中國雖然將“一帶一路”視為國家發(fā)展倡議,但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各國之間的投資協(xié)定大多為老式的雙邊投資協(xié)定,在爭端解決問題上,這些協(xié)定雖然大部分包括ISDS仲裁條款,但是管轄范圍比較有限,總體上不能很好地服務“一帶一路”倡議。
三、國際投資爭端解決機制的完善
“歷史向人類再次驗證,只有制度上或憲法性的保障基礎,自由貿易規(guī)則才能持續(xù)有效運轉。”雖然存在較多的國際投資爭端解決機構,但是國際投資公約還缺少完善性,并沒有制定出全方位的實體性公約,因此在這里可以提出一種構想,打造出ICSID仲裁上訴機制。構建這種上訴機制符合目前國際貿易的發(fā)展趨勢,在處理國際投資領域的爭端時,需要這種完善的制度來進行保障,能夠增加世界各國對于國際投資領域的積極性。在進行國際投資的過程當中,雙方需要簽署這種協(xié)議,如果出現(xiàn)爭端就可以選擇ICSID上訴審查,但前提是產生爭議的雙方需要認同ICSID的管轄權,同時在這種框架下爭端的雙方有權利進行上訴,也不會受到框架的束縛,在進行投資協(xié)定的簽訂時,也需要認可這種裁決協(xié)議文書,只有這樣才能夠在裁決時做出獨立的選擇。同時根據(jù)實際情況來決定是否撤銷裁決方案,如果上訴方決定撤銷,就可以做出更多的選擇,因此在進行裁決撤銷制度建立時,也需要對應上訴機構的制度,從而讓爭端的解決具備更多的靈活性,能夠讓雙方進行自主的選擇。筆者認為,在對制度進行建設時,需要參考多種成熟的模式,比如建立獨立的上訴機構,可以對ICSID的裁決撤銷制度進行優(yōu)化。第二種是構建上訴機構,可以和裁決撤銷機構共同運行。通過大量的實踐表明,第二種方式具有較高的可操作性,對于國際投資者來說,進行仲裁上訴屬于一種新興的概念,很多國家和投資者還沒有進行廣泛的應用,對于效果還并不認可,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了解。因此可以將裁決撤銷制度和仲裁上訴機制共同應用起來,這也是現(xiàn)階段較為實際的做法,同時在進行制度的完善時,需要構建出基礎的框架。框架必須能保障對方的公平公正原則,在出現(xiàn)問題時需要進行嚴格細致的審查,注重還原真實的情況,因此在第二種模式運用的過程當中,可以參考國外成熟的方案,比如《維也納條約》當中就有一種觀點可以實現(xiàn)合作共贏,對于締約國來說不用強制要求全體接受,但是在進行爭端的解決時,依然可以使用上訴的機制,因此可以廣泛的應用。ICSID的上訴機制模式,可通過行政委員會來對上述的框架進行設置,最終建立起相應的上訴機構。
參考文獻:
[1]葉波,梁詠.投資者與東道國爭端解決機制的新發(fā)展及其啟示[J].國際商務研究,2015,36(05):61-66.
[2]廖紫祎,張光,王澤妍.“一帶一路”背景下國際投資爭端調解機制的運行[J].商洛學院學報,2019,33(05):69-72.
[3]陶立峰.投資者與國家爭端解決機制的變革發(fā)展及中國的選擇[J].當代法學,2019,33(06):37-49.
[4]鄒東妮.國際投資仲裁中爭端解決條款的沖突之應對[J].長江論壇,2019(05):76-82.
[5]張慶麟,鐘俐.析《美墨加協(xié)定》之ISDS機制的改革——以東道國規(guī)制權為視角[J].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25(04):41-50.
作者:王艾琳 單位:南京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