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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熊超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學院
在實踐派和理論派之間,對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否需要監管這一問題一直存在著爭議。有的人認為,能否保障融資便利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核心功能,所以寬松的市場經濟環境是最重要的,也就不需要監管。但是,筆者認為這忽略了一個事實,那便是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已經比較發達的美國,同樣存在著對私募股權基金嚴格的監管制度,在《證券法》、《投資公司法》等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必須是具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識別能力的富有個人以及機構投資者,與其他相關的條文一起,建立了相對健全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制度和投資保護制度。資金來源不足,資金募集難度大是我國當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面對的問題,在這種壓力下,出現違反現行規則的自己募集方式從某種程度上來講,也是一種必然,而事實上也不乏這種情況,從而導致了許多并不具有足夠風險識別能力的承受能力的個人參與者參與其中,最終或多或少蒙受了一定的損失。因此,必須在法律層面上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募集對象,從而避免將這項活動中的高風險屬性擴散到普通投資這當中,進而造成系統性風險。在此基礎上,我們才能夠從維護融資便利的角度,通過投資契約自由分配投資基金募集任何投資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國際監管趨勢
以下主要是介紹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微觀和中觀面層面的國際監管經驗和趨勢,目的在于提高投資者對該行業的監督力度和效率,提升行業自身的自律作用,以約束業內機構和從業人員行為,從而使整個行業健康發展:
(一)基金籌集階段
雖然通常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機構傾向與擴大基金規模,因為擴大投機基金的市場份額來獲取更為豐厚的利潤,但是這同時也可能降低投資者的收益率。當前應對的方法有三個:一是投機基金管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將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投入基金當中;二是以契約方式確定投資者收益率的范圍;三是在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約定投資基金的規模上限,并規定如果違反這一約定,將降低投資基金管理人的報酬比例。
(二)投資階段
復合策略型基金,有時存在多家基金投資于同一家企業的情況。而且,由于各投資基金在企業資本結構上所處地位不同,很容易在該企業經營不善時,相互之間產生利益沖突。在這種情況下,首先,可以各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與投資人事先約定基金的投資策略和決策事宜;其次,在保證基金正常運作時對部分沖突實行信息隔離;最后,在發生利益沖突時,頭投資者咨詢委員會向投資者披露事件過程,以及是否有違當初的約定。
(三)管理階段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在與被投資公司發生關系時,會產生各種可能由基金承擔費用。緩解方法應對方法有三個:首先,事前協商由基金承擔的費用范圍,明確費用結構和可用基金管理費沖抵的費用;其次,由獨立第三方核實;最后,在費用發生時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四)退出階段
雖然依照慣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存續時間為5-7年,但是,為了讓投機基金管理機構有充分的時間完成推出階段,可征得投資者的同意以延長投資基金的存續期限。但這同樣也給部分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故意延長期限以賺取更多管理費提供了機會。對此,文章認為應對方法有兩個:一是申請延期需要獲得相關監管機構的批準;二是,在基金設立初期,就明確延期時的管理費用事項。從而增加管理機構以此牟利的難度,減少以此獲利的可能。同時,有一部分投資基金以基金的市值作為收取管理費的依據,導致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虛報基金市值的情況出現。對此,有以下應對方法:首先,事先約定投資基金市值的計量方法;其次,計算結構報第三方進行審核,并及時向投資者披露;最后,實行外部審計,對相關方面予以監督。
完善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政策的建議
(一)明確監管原則
1.保護投資者利益是關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是建立在投資者對所擁有財產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相分離的基礎之上的。投資者不參與管理,而只是分享財產的收益。對應的,專業管理者從事經營管理,獲得的只是管理費用。但這種轉變更需要強有效的監管力度,保證投資者利益。
2.把握監管尺度。目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不少過度監管的現象。監管部門要樹立適度的監管理念,將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和規避風險等同對待,結合我國國情把握好監管尺度。
3.發揮基金自治、行業自律和政府監管協同作用。為實現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實行全方位的監管,就需要充分發揮投資基金自治、行業自律和行政監管三者的協同效應,從而實現三者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的有效控制。其中,基金自治是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通過內部的制定的相關條例和契約,約束投資者和管理者的行為,以提高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效率;行業自律則要求各投資基金遵守行業監管慣例、行業準則,同時發揮行業協會的監管能力,約束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行為;政府監管則是制定宏觀的法律法規,體現政府的指導作用,調節市場風險,保證行業正常運行。
4.實事求是。要充分發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自律監管的作用,是有前提的:要具有一定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機構投資者、高度重視聲譽的職業道德環境和相對發達的市場經濟環境。當前,我們還不完全具備這幾項條件,所以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不應過多寄予自律,而是從我國國情出發,結合基金投資者和管理人以及市場環境的實際情況制定出符合我國的監管辦法。
(二)建立核心的監管機構
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機構,可以在權責制的基礎之上調動監管機構的主動性,從而提高監管效率。筆者認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我們的一類金融機構,其監管體系應以證監會為主,其他相關部分相協調的形式建立。比如它的發起、設立、運作和推出等關鍵步驟由我國的證監會主管,對于引入外商投資等事項由商務部進行管理,而外匯管理的相關事項由外匯管理局進行管理。同時,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的監管必須遵循市場化原則,如此,才能有效地降低政府在金融市場活動中的風險。
(三)培養私募股權基金的專業人才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良好運作需要投資知識功底扎實的管理人才。目前,我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中存在著本土專業人才缺失的現象,這無論在在當前還是長期,都將不利于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所以,必須加大對基金管理人員的培養力度,組建高素質的專業化基金管理團隊,逐步建立起職業經理人市場,形成基金管理的優勝劣汰機制。同時,積極引進境外優秀基金管理機構參與國內PE管理,從而全面提高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