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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法》規定: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做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即持股比例達到百分之五,股票出售將被限制,不能滿足準備近期內出售賺取差價收益。因此長期股權投資準則修訂之后,金融資產易應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認定:
(一)持股比例小于百分之五
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準備近期內出售賺取差價收益的股權投資,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其余均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二)持股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及以上
沒有達到重大影響情況下的股權投資,無論公允價值是否可靠計量,均認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只包括重大影響、共同控制和控制三種類型的股權投資。企業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在活躍市場上無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股權投資,由原來認定為長期股權投資劃分為以賬面價值計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二、準則修訂后對會計核算的影響
(一)對日常會計核算的影響。
1.初始計量
會計科目由“長期股權投資”改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2.期末計價
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比較,如果發生減值則要計提減值準備,借方科目“資產減值損失”,貸方科目由原來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改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如果價值回升,由原來的不得轉回變更為現在的可以轉回。
3.因為計提減值對所得稅的影響
按原準則,計提減值,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以后期間差異不得轉回,差異只有在股權投資處置時才能轉回;按新準則,持有期間價值回升即可轉回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更加符合暫時性差異的定義,與所得稅準則更加一致。
(二)追加投資的核算。
1.企業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
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投資方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實施共同控制但不構成控制的,應由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化為長期股權投資,如果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時提取過減值的,在轉換時,需要考慮減值的處理。筆者認為有以下兩種處理方式可以選擇:(1)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應為原有部分的賬面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換為長期股權投資時,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同時轉出。(2)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應為原有部分的賬面原價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換為長期股權投資時,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轉換為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同時,為了能夠真實反映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還要比較初始投資成本(轉換之后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和被投資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進行比較,如果初始投資成本小于被投資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則要調增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并確認營業外收入。以上兩種處理方法,均符合謹慎性原則,沒有虛增資產。例2:C公司于2013年6月10日取得D公司5%的股權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取得成本為900萬元,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2013年12月31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收回金額為800萬元。2014年2月1日,C公司又從市場上取得D公司15%股權,實際支付款項3150萬元。從2014年2月1日起,C公司能夠對D公司施加重大影響。2014年2月1日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22000萬元。
2.企業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
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投資方因追加投資等原因達到非同一控制企業合并的會計處理應與上述(1)中的會計處理原理一致,即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換為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原持有的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3.企業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
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投資方因追加投資等原因達到同一控制企業合并的會計處理,應遵循分步交易實現企業合并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首先,將原持有的部分股權,按賬面價值由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換為長期股權投資;然后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總入賬價值,即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進行確定;最后總的入賬價值減去原有投資的賬面價值即為新增部分入賬價值,新增部分入賬價值與付出對價賬面價值差額在貸方增加資本公積;差額在借方沖減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夠沖減的,沖減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三)處置部分股權后的處理。
1.投資方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等原因喪失了對被投資單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
處置后的剩余股權應當改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核算,即將長期股權投資轉換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者交易性金融資產,根據公允價值是否可靠計量分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處理:(1)剩余股權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則在轉換日,根據管理當局意圖按公允價值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者交易性金融資產(準備近期內出售賺取差價收益,投資比例小于5%的轉換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其余的轉換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入賬價值,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處置部分所得價款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同時需要將權益法核算下產生的其他綜合收益轉入投資收益。(2)剩余股權公允價值不能夠可靠計量,則在轉換日,按賬面價值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入賬價值,不確認相關損益;處置部分所得價款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同時需要將權益法核算下產生的其他綜合收益轉入投資收益。
2.投資方因處置部分權益性投資等原因喪失了對被投資單位的控制的
處置后的剩余股權不能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應當改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如果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其在喪失控制之日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剩余股權公允價值不能夠可靠計量,則在將轉換日,按賬面價值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入賬價值,不確認相關損益;處置部分所得價款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作者:車偉娜單位:鄭州升達經貿管理學院會計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