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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交易機制界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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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交易機制界定研究

          碳金融交易的理論基礎

          (一)外部性和碳排放權的界定

          全球氣候變暖的環境問題,具有明顯的外部性特征。庇古認為,外部性是某一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對其他經濟主體產生的有利或不利影響。外部性分為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碳排放具有明顯的負外部性。科斯認為,外部性之所以存在主要是因為產權界定不清楚,因此無法確定誰應該為外部性承擔后果或者得到報酬。要解決外部性問題就應該明確產權.建立有效的產權結構,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來界定產權,建立完善的產權制度。同樣要解決碳排放問題,也應該對碳排放權進行界定。“如果在環境容量稀缺度不斷提高的情況下,不能對環境容量進行產權界定,就無法對環境容量實現合理定價和有償使用,其結局就是所有人無節制地爭奪使用有限的環境容量。”對碳排放權的界定,實質上是建立碳排放權的排他性。首先將溫室氣體排放權界定為私有產品,使溫室氣體排放權利成為一種稀缺資源,然后制定規章制度限制各國對溫室氣體排放的程度。其核心就是使碳排放造成的外部性內部化,通過制定合理完善的碳排放制度,解決碳排放問題。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中就首先明確環境合理容量是有限的,碳的排放權和減排量額度(信用)是稀缺資源,而且對附件一國家(主要是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作出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定量限制。《京都議定書》第3條第1款規定:附件一締約方應個別地確保附件A所列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不超過按照附件B中所登記的其排放量限制、削減、承諾和根據本條款規定所計算的其分配數量,并使這類氣體的全部排放量在2008~2012年的承諾期間削減到1990年水平之下的5%。按照量化限制數量,歐盟應當減排8%,美國減排7%,日本和加拿大各減排6%等。

          (二)碳排放權的稀缺.是碳金融交易制度產生的基本原因

          稀缺是經濟學中的客觀實在。在經濟學中,土地、資本、信息和人力資本等生產要素都是稀缺的。沒有稀缺,也就不需要進行什么成本一收益計算了。經濟學正是研究在稀缺約束下,人與人類社會的行為。稀缺對社會、對每一個人來說,既是普遍的,也是相對的。既然是普遍的又是相對的,因而在不同的發展階段,稀缺資源是不同的。從前面的探討我們得知,過去由于人類碳排放量小,環境容量使用相對寬松,因此碳排放權不具備稀缺性。當今社會,隨著經濟快速發展、人口的增加.大氣中碳含量越來越高。逐漸給人的生存和發展帶來了巨大的壓力。此時。碳排放權的稀缺性開始顯現。隨著環境的持續惡化.碳排放權的稀缺性也會隨著環境容量使用的日益稀缺而增強。阿爾欽說過:一個社會中的稀缺資源的配置就是對使用資源權利的安排。[63正因為如此,如何更好地有效利用碳排放權成為了各國所關注的問題。這也正是碳金融交易制度產生的基本原因。碳金融是源于全球氣候變化背景下產生的。目的是治理和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科斯在其《社會成本問題》中指出,若交易費用為零,無論權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過市場交易達到資源的最佳配置。也就是說.在產權存在的條件下.造成外部性的原因是交易成本的存在。碳金融交易的本質就在于降低交易成本,將外部性降到最低,達到資源優化配置和帕累托最優。當碳排放者自行處理溫室氣體的成本高于費用時。他就會考慮購進排放權;當碳排放者控制溫室氣體的成本價格低于費用時,碳排放者會考慮自己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而將排放權賣出,從而實現減排成本最小化。

          對中國碳金融交易機制的啟示

          (一)統一碳金融市場.構建多層次的碳金融市場體系

          我國碳金融市場雖才剛剛起步,但前景巨大,統一碳金融市場,尤其是建立碳金融交易所或能源交易所勢在必行。碳排放權交易所主要是為從事排放權交易的買賣雙方提供排放權交易的場所、設施以及相關服務等輔助條件,便于交易雙方更高效的開展交易活動。目前全球性的碳金融交易所只有四個,而且都在發達國家。我們中國既然作為一個巨大的碳交易國,自然不能排除在外。雖然我國近幾年來全國各地碳排放權交易平臺紛紛建立,但卻形成了割據的局面。而割據的形成,使得市場規模縮小、交易成本增大,造成了資源的浪費。這種情況不利于碳排放權交易的發展,也阻礙了中國成為國際碳金融中心的步伐因此建立全國性的交易平臺,對中國碳金融的發展至關重要。建議由政府出面成立一家全國性的碳排放交易所。只有在統一的市場中,才能減少交易成本,節約社會資源.完善交易機制,從而發揮交易平臺的最大效用,推動中國經濟發展轉型,為低碳經濟提供一個準金融平臺,在競爭中取得優勢并逐漸掌握碳金融交易的話語權。同時,應構建過層次的市場體系,主要是市場交易主體和工具應更加多樣化。中國應積極探索碳金融市場的多元化,除繼續發揮商業銀行在CDM等領域的作用外,更應注重風險投資、私募基金的參與,并建立我國的CDM基金,適時推出碳證券、碳期貨和其他衍生品的交易,鼓勵更多的投資者參與其中。

          (二)建立完善的碳金融服務體系.促進碳金融交易的開展

          碳金融是一個關聯性極高的行業,其快速發展離不開一個完善的組織服務體系的支持。首先提高國內金融企業的碳金融專業化水平。例如我國金融機構對清潔發展機制缺乏了解,沒有專業的技術咨詢體系幫助業主規避風險、評估價值,難以開發大量的項目。因此建議成立專門從事碳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或者組織。其次加大碳排放交易產品和服務的創新。加快包括環保期貨、期權和互換合約的創新步伐。比如在項目開發過程中,周期比較長.而且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有必要采取期貨合約、期權合約、互換、遠期合約等方式來控制風險,也可以開發一些資產證券化產品,企業在開發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過程中間.可以把這一權益提前出售給投資者。最后引進和培養專業的碳金融交易人才。建議在金融機構專門選拔優秀人才進行專業化的培訓,使其成為適應碳金融交易市場的復合型人才;在大學開設相關專業.培養專門性人才從事碳金融交易活動。

          (三)建立健全碳金融交易制度,規范碳金融交易市場

          碳金融的發展,離不開健全的碳金融交易制度,要規范碳金融市場,政府和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出臺相關法律法規。一要推進碳金融交易市場的制度建設。我國應在研究學習國際碳金融交易市場制度、定價規律的基礎上,不斷改進制度設計,使得相關制度符合企業與環境的實際.盡快制定出適合中國國情的碳金融交易市場規則,建立有效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二要加強碳金融產品及其業務的制度建設。碳金融產品的多元化及多樣化也帶來相應的風險,金融法應作出合理規定,將碳交易納入金融監管視野,有效防范風險。此外,應當制定相關法律政策,鼓勵碳金融產品創新。如對開展碳掉期交易活動制定配套法律法規與政策進行引導與保障。三要完善碳基金、碳保險的制度建設。碳基金的制度建設包括基金融資方式、分配制度、管理制度和監督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建設。碳保險的制度建設包括在保險方式、保險責任的使用范圍、碳保險的責任免除、保費率和保險機構設置等方面的制度建設。

          本文作者:費玄淑張竹云趙雪梅作者單位:安徽工商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