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經濟法的相關內容定位思考論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經濟法產生以來其持久存在和不斷發展壯大的事實,足以說明其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與之相應,在理論界經濟法學者亦作了大量論證,其中以經濟法調整對象為軸心的“新舊諸論”最具代表性,不過直至目前仍沒“一論”能獲得法學界的認同。面對來自民法學者和行政法學者關于調整對象的詰難,經濟法學者陷入“縱橫怪圈”(注:“縱橫怪圈”:是以傳統的主體平等的橫向關系與不平等的縱向關系思維經濟法調整對象所產生的,雖覺這兩種關系不能統一于一法調整中,但卻必然得出經濟法調整對象是縱橫統一關系的一種無法擺脫的奇怪現象。),始終找不到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質性。更令人不可思議的是,有學者因混淆了調整對象的內容和特性,面對多樣、變動不居、難于列舉窮盡的對象內容,得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模糊性-意指調整對象的不確定性的結論,〔1〕這與商法論著中關于“商法是一個內涵很不確定的術語”〔2〕的界定,顯然類同??梢?,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在學理上仍沒正名。
這種情況之造成,皆因在這一問題的研究中,經濟法學者仍囿于就法論法的思維傳統。有見于此,本文導入經濟學和法哲學的方法。首先分析對經濟法的傳統思維的缺陷。其次,借用當今交易費用經濟學、組織學、法哲學所取得的成果,從時期和組織兩個維度對社會關系進行分類說明。再次,在前述分析的基礎上,概括出經濟法調整對象,并對此作一解釋、實證。最后,是本文的結論。
一、經濟法傳統思維方式的缺陷
法是社會需要的產物,面對復雜的社會關系,法分成不同的部門,每個部門法都有歸其調整的獨特的具有同類性質的社會關系。而這種獨特性及同類性的界定,總是基于一定的對社會關系的獨特分類標準之上。可是經濟法因受其產生的特殊歷史背景影響,加之經濟法學者所受法學思維,特別是民法和行政法思維方式的影響,至今經濟法仍延用民法與行政法對社會關系的分類標準,而沒形成自己獨立的標準,亦正因為教條地套用民法及行政法的社會關系分類標準,導致經濟法研究陷入困境。
可見,對于經濟法的研究來說,要擺脫困境,重要的不在于創新,而在于打破傳統,為此必須對傳統分類缺陷作一剖析說明。
從民法及行政法的有關定義看,傳統法對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按兩個標準進行分類的:其一,是以社會關系的內容為標準,把社會關系分為財產關系、人身關系、行政管理關系等。其二,是以關系主體在關系中的地位為標準,把社會關系分為平等與隸屬式不平等兩種。
以上兩個分類標準,相互聯系,相互補充,構成分類標準體系,成為傳統部門法構筑其調整對象的兩大因素,界定了不同部門法的調整對象的特征。如果說這種分類標準適應在民法、行政法調整對象的研究中有其科學性的話,用之界定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則顯得漏洞百出、缺陷重重,其主要表現如下:其一,這種分類,只注意到社會關系的表面性,因而不能揭示一些表面相同,而深層意義極其不同的社會關系的區別和特性。如以交易關系而言,因交易時期維持的長短不同,交易標的物特性不同,意志自由的交易主體,在交易過程中的地位事實上很不相同,對此在后文中有詳細論證。其二,傳統法對社會關系的調整,著重于對直接關系的調整,而忽視至少可以說不重視對隱含在表面行為后的間接關系進行調整。其實有些關系的實質并不在于表面,隱含在表面之后的間接關系更具有實質性重要意義,經濟法事實上就是側重對間接關系的調整。其三,對社會關系理解過分簡單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把社會關系結構,看作是二元一維結構,即所有社會關系都簡約為兩個主體(二元)間的相互(一維)關系。經驗表明,現代社會關系是以共同體-組織為基點的三元二維關系。三元指依賴于同一組織的關系雙方(二元)加組織(一元);二維指要素所有者與組織的直接關系(一維)及要素諸者間的間接關系(另一維),即兩種關系。
(2)在方法論上強調個體主義,因而把關系各方的利益關系看成是此消彼長的對立關系,即人與人發生關系僅是一種分割餡餅。在這種關系中支配人行動的是“零和”原則?!?〕(p54)其實,在高度社會化的現代社會里,人與人的利益雖不否認仍存在此消彼長的對立關系,但人們的利益更多的是相互依賴、互補互利共同增進的,即在人們的關系中,支配人行動的是“增量和”原則?!?〕(p54)其四,在對待關系主體地位的認識上,把主體地位簡單地分為平等或不平等,由此決定,主體間的關系亦只有橫向的平等關系與縱向的不平等關系-非此即彼兩種。
正是這種非縱即橫的對主體關系的思維方式,使經濟法學者雖感到經濟法調整的對象非縱亦非橫,但仍陷入“縱橫怪圈”之中。只就社會經濟關系來講,經濟學關于“外部性”、〔4〕(p411)“公共產品理論”〔5〕(p411)的研究成果向我們昭示,縱橫關系只是現代的社會經濟關系中的兩種。各種經濟組織的大量涌現,表明構成組織的各主體間的相互依賴關系在現代社會中日益顯出其重要性。正因如此,國外有學者指出:經濟法是為了適應相互依賴關系的發展而制定的觀點,〔6〕(p34)這種說法抓住了經濟法產生的社會關系特性。
為走出傳統思維誤區,以下從社會關系維持時期長短和組織兩個維度,對社會關系進行分類界定,從中尋找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質及同類性。
二、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及其分類
(一)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范圍
法哲學告訴我們,“法律不是針對善的,而是針對惡制定的”?!?〕(p70)這意味著在社會生活中,由于人性的缺陷(或人性惡),致使社會的實然關系總會有違于理想的應然關系,于是,就需要法律,遏制人性缺陷,以實現理想的社會關系,即實現應然關系??梢姡勺鳛樯鐣P系的調整器,其所謂調整,就是以法律作為外在的強制力,使社會中有違社會理想的實然關系得以改變,使社會理想的關系-應然關系得以實現。這就是說,法律所調整社會關系不是全部的社會關系,而是部分實然狀態下的關系-由人性缺陷與自然法則必然產生的一種有違社會理想的關系。
在現實社會中,由于人們從事的社會活動的內容不同,特別重要的是,人們相互關系維系的時間長短不同,人性的缺陷表現形式就各不相同,這就決定了作為克服人性缺陷、實現理想關系的工具的法,應分成不同部門對某一特定種類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為此,下面以人們相互關系維系的時間長短為切入點,認識不同社會關系的特征。
(二)社會關系的時間維度劃分與人性缺陷的表現
人類的全部活動,從經濟學角度講都是交易活動,正如當代美國社會學家喬治·霍曼斯所說:全部社會關系均為交換關系,市場中的交換其實不過是社會交換中的一種典型?!?〕(p2)
就交易來說,因交易的特性不同(特質交易、非特質交易),交易雙方對標的的信息擁有量的差異以及交易者自身受其知識所限(產生交易的不確定性),致使交易發生頻度和持續時間長短亦各不同。為研究需要,僅從交易持續長短看,所
有交易關系可分為長期和短期兩種。
一次性交易通常是買賣活動,一般說來關系明了,市場規則在其中起作用。幾次性買賣,一般可以短期契約對關系進行雙邊規定。而只有經常性的長期交易,市場規則失去了作用,契約規定常常陷入兩難困境:一方面,專門約定在各個階段出現的意外事件和相應對策,即使可能,代價也極其昂貴;另一方面,如果契約在這些方面不完備,假如初始的討價還價一旦達成,締約各方就被固定于雙邊交換中,這時締約雙方利益分歧可能導致各自的機會主義行為,從而造成共同損失。為此,雙方可能聯合產生持續的長期關系作為保證。然而,在這種聯合中,對聯合收益的任何增加,就可能有一方提出契約適應(變更),為此,另一方作為對策,討價還價必然發生。雖然雙方在實現聯合利益最大化方面利益有共同性,但各方都希望在每一次適應性契約修改中能把共同收益盡可能多的部分收歸自己囊中。于是,共同收益在討價還價中消失殆盡。顯然,要減少機會主義影響或提高信任度,必須以一定規制或制度作為保證?!?〕(p32)隨著生產高度社會化,進一步加深了專業化分工,這使交易變得更具有特質性,因此,作為對減少討價還價費用(交易費用)、獲得規模經濟之利益、保證“供應可靠性”以減少契約的不完備性的回應,各種縱向一體化、混合聯合及其它更高級的組織(如政府)得以產生。可見,一體化組織的優勢,不只在于可利用非一體化無法得到的技術(流水線)經濟、規模效應,且一體化組織能協調利益(常用命令解決分歧)和運用有效的(適應連續性的)決策程序。更一般而言,一體化能減少契約的不完備性難題,使供應有可靠性?!?0〕(p9)
與交易關系的長短相對應,在這兩種關系中人的行為動因亦不同,由此決定人性缺陷的具體表現形式亦不同。經濟理論對人們行為假設的差別就可說是對此的說明。
正統經濟學(從亞當斯密到現代)一直以完全理性人作為對人行為的最基本假定,以此分析短期關系,雖不能說完全適應,但可說基本適應。既然如此,作為規制短期交易關系的法-民法,必然以完全理性作為對人們行為的基本假定,為此要實現交易剩余最大化,必須以意思自治、平等原則作保證。
在復雜的長期交易中,完全理性假設顯然經不起經驗實證,為此,交易費用經濟學對人類行為采納了兩個重要假定:第一是有限理性。西蒙認為,由于風險和不確定性的存在,由于行為者僅僅具備有關備選方案的不完全信息,加之外在約束環境的復雜性,致使活動者無能力計算最佳方案,因此,雖意欲合理,但只能有限的做到?!?1〕第二是人的動因天然是機會主義。這里機會主義指追求自身利益,且將單純對自身利益的追求擴展到用詭計來實現自身利益。現實中并不一定所有的行為主體都表現為明顯的機會主義,但很難肯定哪些人不具機會主義傾向,〔9〕(p55)正因人性中存在這兩大缺陷,使包攬無遺的締約活動幾乎不可能,即使可能亦因費用高昂而失去經濟可行性。同時,作為許諾的契約無外在強制力也很少履行。為維護復雜的長期交易,以組織這種交易模式代替契約是最為理想的一種。正因此,作為規制長期交易關系的經濟法,就必須對組織形式進行規制,并要求組織中個人理性服從組織理性,以實現長期交易的交換者剩余最大化。為此,必定要求以(組織安排)帕累托最優、交叉公平原則〔12〕作為保證。
(三)社會關系的組織維度劃分與各種組織關系的特征
上述分析說明人類社會發展之所以會出現組織,是因為靠組織這種協調機制,以單個個體所不能有的手段,可以更有效地實現群體目標,同時亦實現個體目標。交易費用經濟學告訴我們,組織是在不確定條件下,對“有界理性”的人來說,最有效-即最節約交易費用的協調兩部分之間交易的協調機制,不僅如此,組織還可以保障在爭議中的交易免受機會主義之害。經濟組織自不待說,行政組織亦莫不如此?!?3〕
組織,從構成看,可分為有機組織和機械組織兩種。
有機組織是指構成組織的各成員具有不同的要素特質,且他們所擁有的要素具有互補性。這意味著在社會活動中,成員間存在相互依賴性,為了使各自要素得以發揮作用,在創造共同利益中獲得自身利益而建立的組織,就叫有機組織,如企業、公司、經濟聯盟等。與此相反,機械組織則指因各個體擁有相同或相似的要素,使其在社會活動中處于相同或相似境地,亦使他們在社會中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利益,為了與社會上別的利益集團在利益紛爭中處于有利地位,或保護自身利益而組成的組織,如工會、消費者協會、行政組織等。
這兩種不同的組織形式,決定了其各自不同的運作方式和不同的特性,即按機械系統運作還是按有機系統運作。
機械系統有以下幾個主要特性:a.管理分成不同的層級,各層級之間相互協調和明確分工。b.控制、權威和交流方式上的層級特性。c.交流與溝通以垂直方式,即上下級之間的溝通為主。d.組織運作以上級所的指令為依據的傾向。e.強調對上級的忠誠與服從?!?4〕有機系統有以下特性:a.各個體功能和任務的現實性與明確性。b.通過各部分相互作用機制,每個個體任務都處于不斷調整和完善之中。c.形成控制、溝通上的網絡結構,而不僅僅是上下級的聯系。d.橫向聯系加強,上下級之間關系也由命令式變為咨詢式。e.交流方式主要是提供信息與建議,而非純粹的命令與決定?!?4〕
從它們的運作特性看,兩者主要有三個顯著差異。首先,組織中雖都有層次,但領導者或權威在機械組織中是級別最高者,而在有機組織中未必就是級別最高者,而是最能干者和擁有最多信息者。其次,就成員對組織的責任和投入程度來說,有機組織遠高于機械組織。最后,機械體系中的層級命令體制保證了合作,也導致個體活動缺乏重要意義。〔14〕
上述組織理論及組織變遷的現實經驗告訴我們,人們出于各種目的創建的社會組織正在取代社會賴以發展的各種原始社會組織(非正式組織)。在經濟領域中,公司企業的縱向一體化、橫向一體化發展,政府干預的強化(包括組織市場)等各種正式經濟組織的發展以及80年代以來,合資、亞交易(subcontructing)、特許(licensing)等新型的組織雛形的出現,它們對(自由)市場這種(非正式)組織作用的替代就是很好的經驗證明。這意味著,交易關系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以正式組織為協調機制,以特質性要素為主要標的的長期交易相對于以市場協調,以商品為主要標的的短期交易,在整個交易中所占比例及其重要性的上升。正是為了適應這一變化,經濟法才得以產生,從這一變化中亦可看出經濟法為什么在經濟生活中越來越具有重要性。
三、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界定及具體分析
(一)調整對象的涵義及要素構成
通過以上從時期和組織兩個維度對社會關系的分析,結合經濟法產生的社會關系背景,我們認為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是,因長期交易之需而產生的有機經濟組織中,不同角色(個體)與組織的協調關系及不同角色相互之間的協調關系。從這一界定中可以看到,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由有機性經濟組織與依附于其的角色之間的協調關系、組織內
各角色之間的協調關系,以及有機性經濟組織和角色四個要素構成。下面分兩步說明。
1.有機性經濟組織與依附于其角色之間的關系
有機性經濟組織,就是不同經濟要素所有者,在分工基礎上,為了共同經濟利益,在一定目標指引下,形成的協同使用各自要素的經濟法團。
在這種法團組織中,組織與其構成角色之間的關系,是一種機體與細胞之間的關系。在這種關系中,各角色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各角色并非一個自由和自決的存在,而是一個具有依附性并且只是因為社會性的互利互助才能夠生存的生命體。這意味著,這種組織并非由自由和自我支配的各角色組成的一個整體,而是一種基于意識到自身存在有限理性、機會主義等缺陷的人,而自愿受組織規則強制,即具有一種強制性的和不可分割的個體所相互構成的關系體系。
這種關系從表象看,存在一種角色與組織之間的服從與管理的關系,似乎是一種不平等的縱向關系,其實,這里的服從是一種對自身設定的權威的服從,而不是對社會設定的權力的服從。角色之所以服從組織,是因為他認為組織代表自己的利益,組織的理性高于自我的理性,于是,這種服從可以說是本我對超我的服從。因此,這種關系實質上并不是建立在等級不同,基于對權力服從基礎上的不平等關系,而是一種組織與角色間的協調關系。這種關系要求,各角色像機體細胞一樣,據自己所處之位,按機體設定的軌跡運行,否則,任何越軌運行,都可能造成機體病變,最終導致細胞死亡。
2.組織內各角色之間的關系這里用的角色是指“占據某一給定之社會位置的人與占據其他位置的人進行交往時所應堅持的行為模式”,〔15〕(p37)角色定義本身意味著:(1)各個體的差異。從經濟學角度講,主要有質和量的差異。質的差異主要指各角色擁有的賴以合作的生產要素不同,如有的擁有物質資本,有的則擁有人力資本或土地。量的差異則指同種資本數量的差別,如物質資本量的多寡;(2)在組織內,各個體有某一與之相適應的最能發揮其要素作用的位置,即擔當不同角色,這就使之擁有了不同“身份”。
以上情況決定了在各不同角色之間的聯系中,雖亦有直接關系,但還有許多是間接地通過他們共同的工作在勞動協作中彼此聯系的,亦即,各角色以組織為媒介而間接發生關系。在這一關系中,各角色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即沒有隸屬關系,只有共同遵守組織規則這種長期契約關系,不僅如此,在此關系中他們之間雖有矛盾利益沖突,但更主要的是合作協作而共同實現利益。但因各方差異造成的“身份”不同,與之相應各角色從組織中獲得的權利亦不同,正如狄驥在其《憲法學》一書中所言“這些權利來源于每一個人在每一個社會所確立的分工中承擔的那一部分工作?!幵谔囟ǖ匚坏哪承﹤€人的權力,在此地位上,他們可以自由承擔依此特殊情況而賦予他們的使命’。”〔16〕(p212—213)
這說明,要正確認識經濟組織中不同角色的關系及其變遷,就必須考慮各角色所擁有的要素對組織的重要性及承擔的風險性,與之對應各角色在組織中的權利及義務就有所不同。這就是為什么在工業社會-以資本為主要要素時代,因財產(資本)因素對組織的重要性及財產所有者承擔的高風險性,決定了資本雇傭勞動。〔17〕而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現在,財產價值低了,而人的價值提高了”,〔18〕(p213)因此,勞動雇傭資本成為一種趨勢?!?9〕(p36—41)這說明,在現代組織關系中,各角色的行為和影響力取決于其擁有的要素所導致的其在組織中的“身份”。“社會開始根據某種關系而非根據意志組織起來,法律愈來愈傾向于以各種利害關系和義務為基礎,而不是以孤立的個人及權利為基礎”?!?8〕(p213)
以上兩個方面在觸及到四要素時,著重對經濟法調整的兩種關系進行了解釋說明,從中不難看出這兩種關系存在著密切關聯性。首先,它們的調整完成于同一調整過程中,即是通過直接調整角色與組織的關系,要求本我(角色)對超我(組織)的服從,達到角色與組織關系和諧的同時,亦達到了各角色之間關系的協調。其中角色(個體)與組織(整體)的協調是直接目的或手段,而組織內各角色之間的協調才是終極目的。它們是同一調整過程的兩個不同方面或所得到的兩種結果,而不是兩次不同的調整。有學者雖看到了這種調整的兩面性與曲折性,但卻錯誤地認為經濟法是“二次調整”。〔20〕其次,在這兩種關系中,經濟法更注重對組織內不同角色關系的調整。其之所以要調整組織與角色的關系,是基于只要調整好了角色與組織的關系,就可以自然達到角色關系協調之假定。由此決定,經濟法的調整有這樣一個特性:即以組織為一方主體,直接通過各角色與組織關系的調整,間接達到各角色關系之調整,或以組織為媒介使各角色間的關系得以協調,即以間接調整為要旨。正是這一特性對經濟法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范圍給予了界定。德國學者基爾得·斯密特指出:“經濟法是‘組織經濟固有之法’,所謂‘組織經濟’是指以改進生產為目的而規制交易經濟和共同經,而關于這種經濟組織化的法,即是經濟法?!薄?1〕(p1)此觀點抓住了經濟法的特征,但它易使人認為經濟法就是企業法。為消除這一錯誤觀念,下面通過組織的層級,對經濟法調整對象予以實證。
(二)調整對象的層次性
前述對組織的研究說明,從交易角度講,組織只不過是交易協調機制之一種,雖按不同標準,組織的形式可分為多種,但從協調機制區分和界定資源配置中的組織形式,其可分為企業(企業、公司)、市場(有組織的市場-與自由市場對應)和國家三種。據此,組織關系包括微觀、中觀和宏觀三層。
微觀組織,在現實經濟運行中,主要包括企業、公司等。因而,作為調整此種組織關系的《企業法》、《公司法》當然應屬經濟法的內容。各國企業法、公司法雖有差異,但作為其主要內容的-治理結構的規制卻小異大同,原因就在于都是對企業、公司制度發展過程中業已被證明有效的交易范式給以法律的規定。
中觀經濟組織,在現實經濟運行中,指有組織的市場。這是針對自由市場這種自然組織而言的,它是生產社會化、交易復雜化的必然產物。在市場組織中,角色雖千差萬別,但無非賣者和買者兩類。由于交易的復雜性,加之受有界理性所限,致使他們不僅搜尋信息成本不同,且對交易標的擁有的信息(指產品質量、性能)亦不對稱,在此情況下,強者(多指賣方或壟斷者)很可能以“信息偏在為基礎把交易主體的另一方置于不確定環境中?!薄?2〕(p13)弱者為了交易利益將可能中止交易或搜尋新的交易信息,這不僅增加了交易費用,且影響到未來交易的繼續進行。正因此,國家對市場予以組織,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等法,通過對強者亂用支配力的限制,實施對弱者的保護,以協調買賣雙方關系,保證正常的永久交易。
宏觀組織,從一國內經濟講指政府。政府雖有與其它經濟組織不同的功能特性,但政府是參與經濟活動中眾多經濟組織的一種。〔23〕(p45)作為復雜的經濟組織,其構成角色是不同的科層組織(農、工、商等不同部門、不同行業、不同階層)。因各科層組織擁有要素的異質性,使它們之間存在著廣義的交易,為了協調好各種交易,政府組織建立了各種部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計劃部門、中央銀行等)。以稅率、稅種、法定準備金制度、轉移支付制度、計劃制度等保證各行業、各部門協調發展,為此制訂了《計劃法》、《財政法》、《稅法》、《中央銀行法》、《產業結構調整法》等以保障以上各種制度和政策的運作和實行。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作為經濟組織與政府扮演行政組織時的功能不同,在各角色與政府經濟組織的直接協調關系中,它們不論與哪一級別的經濟機關發生關系,從根本上說,這一經濟機關都是代表政府行使權利而不是代表某一科層組織行使權利(如哪一級稅務機關都不可另行設立稅率、稅種,哪一級銀行不能任意設定利率、變更法定準備金率等),這與在行政事務中,各級行政機關代表一級行政機關(而不是國家或政府)就產生了本質區別。〔24〕
四、結論
總結以上論證思路,本文嘗試性地提出以下觀點:
(1)傳統經濟法,以民法和行政法的思維范式-從調整對象-社會經濟關系的內容和主體地位兩因素界定調整對象,不宜用作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研究。
(2)為克服(1)的缺陷,本文從交易角度考察社會關系,從交易期限切入,利用交易費用經濟學、組織學、法哲學理論,著重于對長期交易結成的交易關系結構的分析,把社會關系劃分為有組織的關系和無組織的關系,在有組織關系中又著重對有機組織和機械組織進行分析,說明其不同關系特征。
(3)在以上分析基礎上,本文提出:經濟法調整的是因長期交易而形成的有機經濟組織內各角色(要素所有者個體)與組織的協調關系及各角色相互之間協調關系。其特征是以直接調整角色與組織的關系而間接地達到角色之間關系的調整,且以后一種關系調整為終極目標,同時,對經濟法調整對象予以實證。至此,不言而喻,經濟法是一個名正言順的獨立法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