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互聯網金融法律論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一、余額寶簡介及特點
余額寶自2013年6月13日上線以來,其累計用戶數和累計轉入資金規模呈逐增趨勢。截至12月31日,余額寶的客戶數已經達到4303萬人,規模1853億元,余額寶自成立以來已經累計給用戶帶來17.9億元的收益,自上線以來,日每萬份收益一直保持在1.15元以上,在所有貨幣基金中萬份收益最為穩定,自成立以來的總收益水平穩居同類貨幣基金的第二位。余額寶之所以能在短時間內風靡,取決于其如下特點:
(1)投資門檻低,易被小額資金持有者所接受?!霸隼麑殹钡耐顿Y起步價只需1元人民幣,這相對于銀行代售的各種基金理財產品5萬、10萬不等的“最低消費”來說,更容易吸引手持小額資金的投資者。余額寶吸引了海量的小額投資者和無數碎片化的資金,把用戶存款坐標軸那條巨大的長尾收入囊中。在高昂的運營成本面前,銀行難以惠及小額投資者,而余額寶恰恰滿足了這批被金融機構忽視的小客戶。
(2)性價比高,收益透明。相較于其他投資渠道,余額寶能夠給用戶帶來比活期存款高出10倍的收益。在余額寶的官網上可以看到收益的計算公式,即當日收益=(余額寶已確認份額的資金/10000)X每萬份收益,例如已確認份額的資金為9000元,當天的每萬份收益為1.25元,則當日的收益為1.13元。而且轉入資金在基金公司確認份額的第2天可以看到收益,就金融理財周期而言,傳統的金融理財產品運行周期較長,有關收益率的詳情不能及時被客戶所知曉,而余額寶恰恰解決了這項難題,滿足了投資者隨時隨地了解所買產品的收益或虧損情況。
(3)隨時消費轉出,不受投資固定期限的限制。天弘基金和支付寶在后臺系統為余額寶提供了大量技術支持,實現增利寶“一鍵開戶”流程??蛻魧㈠X轉入余額寶,就即時購買增利寶,而客戶如果選擇將資金從余額寶轉出或使用余額寶資產進行購物支付,相當于贖回增利寶基金份額。故相較于銀行代售的理財產品而言,客戶可自由支配余額寶中的資金而不用擔心“錢到用時方恨不能取”。
二、余額寶的風險
事實上,余額寶勢如破竹的盈利模式背后,潛藏著來自自身和網絡的兩大主要風險。余額寶的本質仍舊是一款針對廣大個人用戶的基金理財產品。歷史上幾乎沒有發生過貨幣基金出現年度虧損的情況。不過,貨幣基金作為基金產品的一種,并不等同于保本的活期儲蓄,理論上依然存在虧損的可能,只是從歷史數據來看收益穩定、風險較小。余額寶的流動性風險首先受制于貨幣基金的流動性狀況,短期大額贖回和貨幣基金流動性管理不當都有可能導致余額寶出現流動性風險。所以說,即便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代銷代售的同類理財產品,同樣受制于其自身的風險性,受投資市場利率波動的影響。就其自身風險來說,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同時,一旦余額寶發展到一定規模,流動性管理壓力會明顯加劇。貨幣基金每日收盤后才能與余額寶結算,這期間實際是支付寶為貨幣基金進行了信用墊付,如果貨幣基金無法按時與支付寶進行交割,支付寶則面臨頭寸風險。另一方面,有報道稱支付寶用戶賬戶曾被網絡黑客盜取帳號和密碼,則與之綁定的余額寶同樣不能“幸免于難”。通常余額寶用戶不會每天登錄自己的帳號查看基金的收負盈虧情況,這也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至于余額寶官網宣傳的“被盜100%賠付—平安保險全額承保,理賠無上限”的可信度也不免遭受用戶質疑。這種與互聯網掛鉤的金融理財產品同時也伴隨著網絡技術風險,再加上眾多網絡不可控因素,余額寶的資金賬戶安全更加得不到有利保障。
三、反思
1、規范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基金銷售資質管理是當前解決類似余額寶打“擦邊球”所引發問題的首當其沖的方案。支付寶公司之前僅獲得了基金銷售的支付牌照,而未獲取基金銷售牌照的這一爭議點使得近日工農中建四大行均對支付寶發難,下調銀行卡快捷支付轉入余額寶額度,單筆最高五千,每月不超過五萬。顯然余額寶業務的迅速壯大已經直接影響到銀行吸收現金流和代銷基金等理財產品的“壟斷”勢力??刂朴囝~寶交易數額的上限一方面體現了監管層放寬并認可第三方支付平臺“類銷售”基金理財產品的經濟行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政府已開始采取措施嚴加監管并規制第三方支付平臺開展的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同類業務的競爭。未來第三方支付平臺能否被授予銷售基金類理財產品資質直接影響到互聯網金融健康良性的發展。不過,中國人民銀行的《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足顯政府支持和鼓勵互聯網金融創新及彌補商業銀行在諸多業務上的不足的決心。
2、加強第三方支付平臺“余額寶類”業務的風控,減少投資用戶的利益損失。以余額寶為例,購買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的用戶多為擁有支付寶賬戶及開通網銀支付功能銀行卡并于賬戶內存有余額的群體。這類群體選擇理財渠道時往往具有盲目性,他們通常都會選擇投資門檻低、獲益相對高的金融理財產品而忽視了其依附于網絡載體所帶來的風險。拋開金融理財產品自身的流動性風險不談,未來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業務的架構模式可以設定為在集結三方主體的基礎上融入保險或擔保公司的業務,以最大化保護投資用戶的財產利益。投資者在購買余額寶的同時就相當于同保險或擔保公司簽訂了協議,當投資者因產品流動性風險以外的風險致使利益受損,則可以通過雙方協商或訴訟形式主張“第四方”主體理賠。另外,互聯網技術風險也可考慮納入到理賠事由之中,因為對于一般的投資者而言,他們并沒有專業的網絡技術知識和駕馭網絡風險防范的能力,其在購買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時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對于提供技術支持平臺的公司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加快互聯網金融支付業務立法是當前迫在眉睫需要解決的問題。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體系尚不健全,立法機構應當構建多層次的具有前瞻性和預期性的法律體系構建,如金融法律體系的修正和完善;相關的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基礎性立法;行政規章、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的制定等。綜上,未來以余額寶為例的金融理財產品能否活躍在互聯網金融平臺上,取決于監管層對于第三方支付平臺開展銷售基金等產品業務的開放程度及相關法律制度完善的大力保障。
作者:陳瑤單位:安徽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