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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金融法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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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金融法律論文

          一、我國民間金融法制化

          我國的民間金融的出現并不是一種單純的經濟活動,這是在社會經濟制度中發展出現的。可以通過與民間金融的互補對金融市場的資源以及金融市場的構造進行完美的整合,這樣可以有效地促進金融效益的增長。由此可以看出民間金融已經加入了金融市場的競爭,并在逐漸的改變金融市場的格局。所以對民間金融應該予以高度的重視,不能忽視民間金融對未來金融制度發展的影響,所以對民間緊急的行為進行相應的監督、預測就變得非常重要。

          二、我國民間金融的法律執行情況

          在對我國民間金融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進行系統的分析后,得出我國政府部門在不同時期對民間金融活動所表現出來的監管立場有這一定的不同我國當前民間金融的生存現狀和法律框架成型則開始于第三時期,轉折于第四時期,隨著我國現階段民間金融市場的活動主要表現為各類民間金融組織的成立和各種集資行為的層出不窮,我國的立法活動和執法活動也相應集中于民間借貸糾紛的處理、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集資行為的判定和處罰。

          三、我國民間金融的配套法律制度創新

          我國要實現民間金融市場合法、健康和正當的發展,就必須首先要客觀評價民間金融經濟主體的行為,進一步對其行為實施法律方面的指引作用,使其朝著更規范化和合法化的方向發展。自然,健全完善民間金融法律制度成為經濟法制建設的重點追求目標,核心的主體法律監管架構具有必需性,配套法律制度也必不可少,成為核心監管制度順利執行的有力輔助力量。但是我國現在相關方面的法律仍然存在著相當大的缺陷,如破產人制度、存款保險制度和中小企業信用制度方面的立法仍亟待完善。

          四、結束語

          民間金融作為我國傳統的資金融通方式在新時期已經展現出新的特色和趨勢,毋庸置疑的成為了我國現代金融體系中重要的一部分。過往所采用的只“堵”不“疏”的方式已不合時宜。因此,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運用法律規制的方式已成為必要,要進行法治就必須完善法制。

          作者:李春輝單位:中國建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