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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擔保體系信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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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擔保體系信用研究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存在的問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政策建議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缺乏責權明確的監管主體、法律制度建設滯后,制約了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注冊資本不實,削弱實際擔保能力、擔保機構與銀行合作的總體質量不高、全面認識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中小企業所賴以生存的環境、政府應當提供有效監管和風險補償機制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信用擔保體系建議

          【論文摘要】:擔保作為信用鏈條上的一個環節,聯系著融資與保證,增強了信用,有效分流了銀行的風險,便利了資金的流動,起到了促進信用鏈條流暢、優化信貸分配的作用,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上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目前國內的擔保業似乎并沒有在信用鏈條上發揮應有的作用,這既有缺乏責權明確的監管主體和法律制度建設滯后的先天不足,又有擔保機構與銀行合作普遍存在質量不高的發展現狀,使得擔保機構這種只有依附銀行才能發展的業務模式離開了政府和銀行的大力支持就面臨著尷尬的處境。促進擔保業健康發展,政府要完善監管體制和風險補償機制,發展以商業擔保機構為主的多層次擔保體系。

          中國金融業的發展并不均衡,從中國的金融結構看,最為發達的是以銀行貸款為代表的間接融資,在直接融資、為高新技術企業融資、企業重組融資等方面則缺乏相應配套的金融服務。從企業的生命周期看,中國現有的金融服務體系主要服務于已經開始有相對穩定的現金流的成熟階段企業,但在企業生命周期的創業、成長、重組等階段卻缺乏相應的金融服務支持。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運做形式更為市場化的手段服務產業結構調整、填補金融服務空白。隨著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日益突出,如何解決這一難題成為了業界的討論焦點,擔保業的發展也越來越受到關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融資體制、信用環境、企業自身及融資機構的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等諸多因素,需要綜合協調、配套解決。而擔保作為信用鏈條上的一個環節,聯系著融資與保證,增強了信用,有效分流了銀行的風險,便利了資金的流動,起到了促進信用鏈條流暢、優化信貸分配的作用,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上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如何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值得思考。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存在的問題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這兩年發展迅速,有的擔保企業資金實力較強,風險管理比較審慎,風險控制較好,代償率較低;大多數的擔保企業規模較小,自身發展艱難。由于中國擔保行業存在的“先天不足,后天失調”的問題,因此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發展也同樣存在以下問題

          1、缺乏責權明確的監管主體

          商業性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雖然名義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管理,但從實際情況看中國對擔保機構并沒有明確的監管主體,也沒有統一的制度、辦法來規范擔保機構和擔保行為。一是擔保機構的設立沒有統一的依據;二是沒有市場準入制度,如規定最低的資本金,完善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等;三是對業務經營范圍沒有硬約束,相當部分信用擔保機構既從事擔保業務又從事投資業務,擔保業務實際上成了一些信用擔保機構的副業。

          2、法律制度建設滯后,制約了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

          目前中國信用擔保行業的法律法規,如信用擔保機構的市場準入、監督管理、會計制度、風險處置、市場退出等方面法律規范均是空白。目前主要適用的擔保法律法規都是早些年制定的,如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該法是規范擔保行為而不是規范擔保機構。1998年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試點以來,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分別了有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管理辦法,但主要針對政策性擔保機構,適用范圍比較窄。另外,《合同法》、《公司法》、《物權法》等法律對擔保業務尚有規定不明確、甚至不適用的地方。

          3、注冊資本不實,削弱實際擔保能力

          存在有的信用擔保機構在注冊成立后,抽逃或挪用資本金;有的信用擔保機構資本構成中現金資產偏少,而其他固定資產偏多等問題,嚴重削弱了其實際擔保能力,不僅使銀行貸款潛伏著巨大風險,也不利于信用擔保體系健康發展。

          4、擔保機構與銀行合作的總體質量不高

          大部分銀行不愿意與擔保機構分擔風險比例,只有個別擔保機構爭取到銀行10%-20%的風險分擔比例;大部分擔保機構與銀行的協議放大倍數最高只有5倍。擔保機構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難中發揮的作用十分有限。資金實力越弱、資產規模越小的企業尋求擔保機構幫助的愿望越迫切,而市場資金的逐利性決定了,如果沒有其他力量引導或推動,資金的贏利要求決定擔保機構只會“錦上添花”,而不可能“雪中送炭”,不會對市場競爭中最迫切需要資金的中小企業青睞。

          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政策建議

          1、全面認識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中小企業所賴以生存的環境

          目前,占中國企業總數99.6%的中小企業,創造了全國58.7%的GDP,提供了75%以上城鎮新增就業崗位,完成65%的發明專利,75%以上的技術創新,80%的新產品。廣東是成長型中小企業最多的省份之一,2001-2004年廣東中小企業的工業增加值、資產總額、銷售收入、利潤總額、利稅總額、從業人員等6項指標的增長率均遠高于全國中小企業的平均增長率。目前,廣東中小企業有近50萬家,占企業總數99%,占就業人口75%以上,中小企業在吸納就業、擴大就業和再就業方面起著十分積極的作用,為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發展中小企業具有極大的正外部性。但是廣東中小企業的發展遇到很多問題,其中,資金緊張、融資難是中小企業發展的最大瓶頸。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活、經濟一盤棋皆活”,因此,政府支出一定的必要成本為中小企業創造良好的投融資環境,是一種收益良好的政府“公共投資”,其中,著力構建適合本土需要的信用擔保體系即是一種良好的選擇。“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成之臺,起于累土”。任何一個事物的發展都要經歷由小到大的過程,中小企業的發展應當引起共同關注,為國內的中小企業的發展努力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就是為國內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2、政府應當提供有效監管和風險補償機制

          首先,建立符合需要的多級擔保機構監管體制。信用擔保機構實際上是聯結商業銀行和企業的中介機構,是通過經營信用來生存和發展的,可以說是一個準金融機構,其日常經營實際形成的是“或有金融風險”,但其畢竟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金融機構。因此,在確定擔保行業的監管主體問題上有較大的爭議。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鑒于擔保企業不屬于真正的金融機構,同時其運營情況對地方信用體系建設關系重大,因此,宜采取將擔保機構的監管職責交由省級政府承擔,行政主導的單一監管模式。建議由省政府牽頭成立擔保企業監管委員會,由省府經貿委、財政廳、金融服務辦和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派員參加,負責擬訂有關擔保業監管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和監管規章,協調處理重大監管問題。同時組建擔保企業監管局,掛靠省府經貿委或金融服務辦,承擔日常具體監管職責。此外,還應促進擔保行業協會發揮更大的作用。

          其次,政府應當建立風險補償機制。第一,成立省級再擔保機構,專為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風險補償。第二,創新保險業務,建立再保險業務體系。可以借鑒國外做法,將再保險與擔保行業結合,擔保機構在承擔擔保責任的同時,將已承擔風險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再保險,然后由再保險機構承擔部分風險。這樣對保險公司來說是可以創新業務品種,擔保機構又可以解除其后顧之憂,規避風險,控制損失。第三,建立財政彌補機制。在財政支出中,專門設立一塊風險有限補償基金,用以彌補擔保機構的代償損失。

          3、建立多層次的擔保體系

          目前廣東信用擔保體系采取的是以商業性擔保機構為主的發展模式,雖然對中小企業融資解困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難以真正承擔為中小企業融資解困這一任務。鑒于區域發展的不平衡,廣東同時擁有全國最發達的地區和最落后的地區。廣東省統計局的數字顯示,廣東21個地市中,僅占全省面積23%的珠三角7市,集中了全省78%的經濟總量和85%的財稅,而粵北山區7市和東西兩翼7市各自的人均GDP,僅是珠三角的1/5和1/7。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使得廣東省不能一刀切地采用單一的信用擔保模式。在中小企業較發達的、市場競爭較激烈的鄉鎮,應大力發展社區互助性擔保,以互助性擔保作為擔保模式的主體;經濟不發達地區發揮政策性擔保的作用,由政府主導建立信用擔保機構,扶持當地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公共產品,經過市場培育之后,引入企業資金,發展互助性擔保;同時,應鼓勵商業性擔保機構金融創新的功能,補充金融體系的缺陷,促進資金的配置效率,尋找市場中的機會。因此,應當建立起在有效的監管和適當的風險補償機制下,以互助性擔保為主體,發揮政策性擔保的作用,同時以商業性創新擔保為補充的多層次的擔保體系。

          4、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參與擔保體系的建設,推動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和中小企業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

          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中小企業具有良好的協作方式,是擔保體系成功運作的前提之一,這也是浙江模式的成功經驗之一。為了推動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和中小企業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可以采取“政府搭臺、企業唱戲”的方式,將各地的“銀企座談會”擴大為“銀行擔保企業座談會”,由銀行同業公會、信用擔保協會和私營企業聯合承辦,建立起三方共同參與的經常化、規范化的對話和協作機制。此外,金融機構尤其是地方中小金融機構也要及時更新觀念,找準定位,將與擔保機構加強合作,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業務作為新的業務增長點,共同進退,一起發展壯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