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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從金融機構違規現狀、金融監管的主要模式入手,進而提出金融機構自律這一不容忽視的模式。并分析了自律監管在我國金融監管中的地位、理論依據及激勵金融機構自律的措施。這些措施有利于降低金融監管的成本,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營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關鍵詞:金融機構;自律;監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對于從事金融業務的這些機構而言,諸如市場風險、制度風險、機構風險等是客觀存在的,不僅對其經營具有負面影響,而且還可能引起國家經濟、乃至全球經濟的動蕩。同時,除了這些客觀存在的風險之外,由于金融機構違規操作等主觀因素帶來的風險也因其極具破壞性,而日益受到監管當局的關注。
一、金融機構違規操作現狀及金融監管的主要模式
(一)現狀
目前,我國金融業最大的風險來自于傳統體制的影響以及監管失效導致的違規。如長期以來積累的體制性、機制性因素,如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國有企業建設資金過分依賴銀行貸款,銀行信貸資金財政化的現象;金融機構內部管理不善,造成龐大的不良債權,導致金融資產質量不高的狀況;金融機構業務中違反利率政策,采取各種方式高息攬存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存在。此外,我國證券、期貨市場也存在不規范的經營、違法違規現象,如一些證券機構和企業(包括上市公司)與少數銀行機構串通,牟取暴利,將股市的投機風險引入銀行體系;一些企業和金融機構逃避國家監管,違規進行境外期貨交易,給國家造成巨額損失;上市公司不規范,上市甚至成為扶貧圈錢的手段。對此,我們要做的就是要采取相應措施,遏制上述風險,防患于未然。
(二)監管模式
為防范金融風險,各國都通過采取不同的金融監管模式來規范金融機構的行為,規避風險。由于不同經濟發展和文化背景以及立法等,各國的政治背景、地域、文化、經濟發展進程、法制傳統以及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經濟的監管也各不相同,各國金融監管框架和組織結構千差萬別,并沒有統一固定的框架。目前有影響意義的金融監管框架和組織結構有兩類:其一,以非制度化著稱的英國模式,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即屬此類;其二,以規范化聞名于世的美國模式,其監管比較嚴厲,日本、歐洲大陸國家多屬此類。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主要是采取政府監管為主導的監管模式,這種方式有諸多弊端。比如,在監管體制上,央行、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之間,各監管機構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各監管機構與分支機構之間,尚未建立起明確完善的協調機制;在監管內容上,偏重于合規性檢查,風險性檢查不足;在監管依據上,法規、規定不完備,監管活動隨意性較大;金融業自律機制和社會中介機構作用沒有充分發揮,監管資源不足,監管漏洞較多。因而,修正我國目前的監管模式,提高監管效率和監管水平是本文要研究探討的重點。
二、自律監管在我國金融監管中的地位、理論依據
金融機構自律是指金融機構自行制定規則,以此約束自己的行為,實現自我監管、保護自身利益的目的。廣義的金融機構自律不僅包括每家金融機構對自身行為的約束,還包括金融業的行業自律,即由金融機構聯合成立的同業公會或會員制交易所,制定行業自律公約實行自我約束。本文就廣義的金融機構自律進行研究。
(一)地位
金融機構的自律是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由于其主要基于金融機構的自覺行動,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企業存在諸如主觀介入較多、靈活、彈性大等特點,易產生負面效應,如滋生腐敗,因而不被重視。但作為非政府監管的一種,自律監管又具有監管成本低等優點,有較大的發展空間。在國外,自律在金融監管中發揮著不容忽視的作用。瑞士主要的自律機構如瑞士銀行家協會(SBA),它組織銀行自律指南,包括交易期權和金融期貨、抵押物評估、交易和衍生金融產品風險管理、證券交易行為指南等,并協助央行對資本外逃、逃稅及類似的違法行為給予制止和處罰,在實際監管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二)理論依據
金融機構自律的理論依據就是經濟學當中的俱樂部理論。該理論認為,俱樂部成員如按俱樂部的規定約束自己的行為,就可以享受會員待遇,如果違規就要出局或接受其他懲罰。其實,違規造成的最大懲罰就是該會員將無法在類似組織中繼續發展,享受以前的優待,而且即使從事其他活動也會因其有“前科”而受到歧視。就金融機構而言,促使其自律的壓力和動力除了來自法律的威懾,還與這種俱樂部理論的進一步應用、完善密切相關。
三、激勵金融機構自律的因素
(一)前提條件——完善監管立法
伴隨著金融業的發展,金融法規體系也在不斷發展、日趨完善,作為金融監管最強有力的手段,其主導地位在現階段仍是不容動搖的,它也是促使金融機構自律的前提條件,是規范、公平競爭的金融市場的保障。要根據國內金融業發展的現狀、國際金融監管變化的新趨勢、內外資金融機構監管并軌的需要,做好相關法規的廢、改、立工作。同時,強化對金融監管執法的監督,建議讓非金融監管職能部門承擔這一任務,如法律部門、內審部門,以防止出現監管漏洞。
(二)根本--提高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素質
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素質的高低是金融機構自律水平高低的重要決定因素之一。而我國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素質遠落后于金融業的發展水平,部分從業人員的違規、違法行為就會給金融業帶來巨大的風險和損失,因而著力提高其素質已成為必要而緊迫的選擇。對此,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改進:
1、完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查制度
目前,現有的金融業還沒有針對從業人員的嚴格、清晰的法律、法規、制度要求,作為風險較大的行業,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諸如道德、知識、技能、心理、身體素質,因而要嚴格從業人員的準入制度,從源頭上加以控制。
2、建立完善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激勵機制”重在讓從業人員不想違規,“約束機制”則使從業人員不敢違規。具體說來,在一般情況下,各國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相對比較重視,而對按章操作、遵紀守法者卻無相應的激勵,以至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有違規經營逐利的動機,而無照章辦事的動力。因此,筆者認為各監管部門要適當轉變“禁止違法經營”的監管方式,改為“鼓勵守法經營”的激勵方式,以達到懲惡揚善的目的,降低為查處違規行為而投入的巨大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三)核心——加強內部控制
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是金融機構的一種自律行為,是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標和防范風險,對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的業務活動進行風險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約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總稱。從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概念看,其控制對象包括:決策機構和決策人,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所進行的各項業務活動;其控制內容包括風險控制、制度管理和制約機制三大類別。重視和加強內控建設是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持續發展的關鍵。
(四)關鍵——行業自律
行業自律具有雙向性:對外能維護金融業的整體利益,對內能改進行業系統管理,加強同業約束。金融同業公會可擔此重任,有效地彌補金融監管的不足。其自律監管范圍主要是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針對微觀操作行為與地方金融活動進行自我協定和約束,尤其是存款經營、貸款發放、結算制度、利率管理、產品開發、業務交叉、信息披露、違約制裁及同業糾紛等,并隨業務的發展不斷擴充其職能。
(五)重要保障——發揮外部中介力量的作用
如英國實行報告會計師制度,其報告會計師的職責是定期報告有關銀行的內控情況,檢查監管當局的規定和要求的執行狀況,核定銀行數據和材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并提出分析報告;再如,瑞士借助外部審計師事務所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這些事務所審查的內容包括:賬目、執法嚴格程度、內控制度及銀行家協會自律監管指南執行情況,如發現違規情況,被審機構要限期整改并上報監管核心機構FBC,費用由銀行支付。
就我國目前中介監管機構的發展看,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的功能較為單一,通常只限于核定注冊資本金,因此可借鑒英國、瑞士的經驗,適當擴大會計師事務所的職能,采用其收費制度,以提高我國現有金融監管效率并降低監管成本,彌補單一依靠監管機構的不足,形成對金融業的社會監督,建立更為全面的監管體系。
(六)粘合劑——完善金融業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內控機制和外控機制的有機結合點。我國需要完善有效的金融業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機構就要在國家有效監管的前提下“練好內功”,完善內控機制。在我國,立法和執法一直都重視國家監管,而對金融機構的行業自律和內控機制的完善沒有足夠的重視。這種內控和外控的不平衡削弱了外控監管的效果,無益于金融整體安全。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設立和完善,再加上監管對信息披露的制約,有利于將國家金融監管的外控機制轉化為金融機構的內控動力。國家監管對信息披露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的要求,就勢必會給金融機構經營造成壓力,使其增強透明度,由于金融機構的經營都處在大眾的視線內,經營不善會導致公眾對其信心的喪失,他們就會努力完善內控機制,避免違規操作,保持良好的經營狀態。
因而在監管工作中,要將“他律”與“自律”相結合,以“他律”作為“自律”的有力保障,將“自律”視為“他律”的最終目標,促使金融機構從“他律”向“自律”過渡,從“外部約束”向“內部激勵”轉變,從而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促進我國金融業的進一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