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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危機時代改革完善金融監管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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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危機時代改革完善金融監管論文

          一、金融監管概述

          20世紀以來,金融危機的頻繁發生讓人們看到了對金融市場放任自由的巨大風險,加之凱恩斯主義主張政府干預經濟,于是在美國以金融體系安全為優先目標的金融監管出現了。金融監管是一國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目前,綜觀世界各國,凡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無不客觀地存在著政府對金融體系的監管。雖然監管機構可以依據市場狀況和發展需要制定監管規則,但金融市場的其他參與方在理解和執行這些規則時,往往會考慮自身的利益,做出相應的決策,其行為會對監管規則產生正面或負面的影響,進而監管機構也會根據金融機構的行為不斷做出調整。目前世界各國主要存在兩種監管體系,即分業監管體系和統一監管體系。當前金融監管體系改革過程中,相當數量的國家和地區逐漸向統一監管體系過渡。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央行、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監管體系。在金融監管的模式上,一直存在著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兩種截然不同的模式。分業經營是指金融業中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子行業相分離,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只能經營各自的銀行業務、證券業務和保險業務。采用分業經營時各種機構分設,能夠避免金融危機的統一波及問題,有利于控制風險。此外,分業經營可以使各行業集中精力,各自明確自身監管目標,提高經營與監管的效率。不同于分業經營,混業經營即銀行、保險、證券、信托機構等金融機構均可以進入上述任一業務領域甚至非金融領域,進行業務多元化經營。實行混業經營,任何一個金融行業都可以兼營眾多業務,有利于實現多元化運作、擴大收益來源。此外,實行混業經營加強了自身競爭,有利于優勝劣汰,促進社會總體效益的上升。但是,混業經營容易形成金融市場的壟斷,產生不公平競爭,而且大規模的綜合性集團可能會招致新的更大的金融風險。當前我國監管水平有限,各行業發展不平衡,缺乏專業性整合型人才,這使得我國選擇了分業經營的監管模式。但隨著金融業的不斷發展,分業經營的不足也不斷地顯現出來。例如商業銀行的業務受限、過于單一,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缺乏優勢互補,證券業難以利用商業銀行的資金優勢和網絡優勢,商業銀行也不能借助證券公司的業務來推動其本源業務的發展等。

          二、后危機時代國際金融監管改革

          1、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在眾多國家的金融改革方案中,力度最大的首推美國。2010年7月美國國會正式通過《金融監管機構改革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案》,可以說是“大蕭條”以來最嚴厲的金融改革法案。根據該法案的規定,美國設置了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FSOC),主要負責識別金融系統性風險并及時應對,此外還在美聯儲下設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明確消費者保護職責等。在經歷了混業經營、分業經營及相應的統一監管、分業監管之后,美國現行金融監管模式是獨特的雙線多頭監管體制,雙線即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雙層監管機構兩條線,多頭指設立多個金融監管機構來共同負責金融監管。美聯儲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綜合監管,在美聯儲之下,其他監管機構根據不同功能分別負責不同行業的金融監管,即銀行類由銀行監管機構監管,證券類由SEC監管,保險類由保險監管機構監管。美國的這一金融監管模式是由其政治體制結構決定的,多頭監管導致任一監管部門都無法在整個金融體系中采取協調行動,由于職能分工的不同,容易出現監管漏洞。

          2、英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后危機時代,英國在2010年6月通過了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決定在英格蘭銀行內部設立金融政策委員會(FPC),負責對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建筑業協會等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作為資深的資本主義強國,英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創建就是從英格蘭銀行的建立開始的。英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具有“靈活、非制度化的金融監管向日益規范化、制度化發展;由多家監管機構向單一金融監管機構轉變;質化的監管標準和非量化的彈性管理”特點。英國現行金融監管模式是統一型的混業監管模式。集銀行、證券、保險三大監管責任于一體的金融服務監管局是英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主要負責英國全部金融機構及業務的審批和監管。在經歷了08年金融危機之后,英國對原有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變革,將金融服務監管局原有的金融監管職能重新歸還英格蘭銀行,其自身主要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和打擊各類經濟犯罪。英國實行的以金融服務監管局為主的統一型混業監管模式明確了監管機構的責任,有助于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但是單一的監管機構由于缺乏多種監管機構的競爭,較易產生道德風險等問題。

          3、歐盟的金融監管改革08年金融危機之前,歐盟的金融監管模式采用的是萊姆法路西框架(Lamfalussyframework),根據這一模式,歐盟內金融監管機構并不直接對歐盟成員實施監管,歐盟成員國的金融監管權由成員國單獨行使。由于缺乏系統性的風險防范機制,金融危機發生后便很快在歐盟成員國內蔓延。2010年9月,歐洲議會通過了歐盟金融改革法案,根據該法案,歐盟設立了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ESRC),作為歐盟統一的監管主體負責成員國金融風險的防范,并在發生金融風險時要求成員國采取相應措施。

          三、我國金融監管的完善

          雖然金融危機對我國金融業造成的沖擊相對較小,但是金融領域的改革和創新帶來的風險需要我們重視對金融統性風險的識別與防范。國際社會在后危機時代的金融改革中更加順應金融法則,結合前文所述,從國際金融市場現狀及我國金融業發展趨勢來看,混業經營應當是一種必然趨勢,美英歐盟等國的金融監管模式變革對于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也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1、堅持全面監管理念,強調監管的層次性監管體系的不完善往往會影響監管效率,增加監管成本。美國金融業的監管體系是分業監管模式,難以避免出現監管疏漏和監管沖突問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成本巨大,監管的有效性值得懷疑。而英國以金融服務監管局為主的統一型混業監管模式和歐盟設立的統一監管主體卻有利于明確監管責任,提高金融監管效率。所以我國要建立明確法律權限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成立跨部門的系統性風險監管理事會。

          2、完善宏觀審慎監管體系,增強抗擊系統性的風險能力次貸危機再次證明了市場的缺陷是存在的,以盈利為目標的市場運作,特別是金融監管滯后于復雜的金融衍生品的創新,導致了金融危機。所以,我們要明確中央銀行在審慎監管和防系統風險的職能,構建完善的風險處理制度框架,逐步完善金融機構公司的治理結構。此外,我們應當借鑒美國等經驗,將金融消費者權益納入有關的法律規章當中,設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專門機構,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權益。

          3、加強各國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隨著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和不斷深化,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和依賴性也不斷加強。“金融危機的快速蔓延充分說明……面對系統性金融風險,任何一個國家無力單獨防范和處置,擴大國際監管合作是抗擊下一次全球金融危機的必然選擇。”對我國來說,一方面,須嚴格遵循國際間的一系列標準和準則,規范國家金融市場的發展。另一方面,我國應加強與其他國家監管當局的合作,加強監管者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協調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在突發事件下加強合作,防止國際金融風險的擴散傳播,共同維護全球金融體系的穩定。

          四、總結

          面對不斷變革的金融行業,必須有及時有效的配套監管措施與之相適應。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應該從本國特定的經濟發展水平、政治體制等因素出發,設立與我國實際金融發展相適應的監管制度,借鑒他國成功經驗,穩步推進金融監管模式的完善。此外,我國應當順應金融國際化和全球化趨勢,加強與其他國際監管機構的合作,逐步加強對混業經營的監管立法,進一步穩固和提升我國的金融市場。

          作者:王海軍單位:南京工程高等職業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