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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互聯網金融發展歷程
1.20世紀90年代起步階段這個時期的主要特點是互聯網與傳統金融業務的結合,表現為網絡銀行、網絡保險和網絡證券的興起。1992年創立的證券經紀商E-Trade開創了完全基于網絡的交易模式,大幅降低了交易傭金;1995年成立的安全第一網絡銀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以下簡稱SFNB),是全球第一家無營業網點的銀行,主要為客戶提供儲蓄業務、大額可轉讓存單、信用卡、理財、抵押貸款等業務,曾是美國第六大銀行;1995年成立的InsWeb保險網站(以下簡稱IN-SWEB),曾是全球最大的“網絡保險超市”。但由于產品開發和客戶粘性等問題,SFNB和INSWEB盈利能力下降,先后被收購。
2.21世紀第一個十年的快速發展階段這個時期的主要特點是脫離于傳統金融業務的新興金融服務興起,包括P2P網絡借貸平臺、眾籌融資等。隨著智能終端的普及,以第三方支付、移動支付為基礎的新型支付體系快速發展。雖然這些新興業務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公眾的消費習慣和模式,但無論從規模上還是影響上都未能對傳統的金融業務構成實質性威脅,其作用更多體現在豐富了金融業務競爭結構和促進了傳統金融業務創新發展。此外,為更好利用支付賬戶中的沉淀資金以及在途資金,持有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如Paypa)l開始與持有證券牌照的投資公司合作,開創了互聯網貨幣市場基金的新模式。
3.2009年以來虛擬貨幣興起這個時期的特點是虛擬貨幣興起,特別是本輪國際金融危機后,在改革現有國際貨幣體系過程中,以比特幣(Bitcoin)為代表的數字貨幣業務迅速發展,發行和供應數量穩步增長,使用范圍不斷擴大。值得注意的是,在數字貨幣的基礎上建立的貨幣匯兌新平臺進一步拓展了各方對數字貨幣的需求。
二、美國互聯網金融監管政策與實踐
美國沒有專門針對各類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的監管法律和框架,但這不意味著互聯網金融享有監管豁免。與傳統金融產品相比,互聯網金融不僅面臨客戶信息泄露風險、洗錢風險、欺詐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IT風險和聲譽風險,而且部分風險還可能由于互聯網的原因而被放大。因此,除適用于相關的聯邦法律和監管政策外,美國還針對可能存在的監管漏洞修訂了相關法律和政策。
1.P2P網絡借貸平臺實行多頭監管,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與州一級證券監管部門負責保護投資人,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負責保護借款人。P2P網絡借貸平臺以“證券經紀商”身份在SEC注冊,注冊文件和補充材料包括運作模式、經營狀況、潛在的風險因素、管理團隊構成和薪酬體系以及財務狀況。P2P網絡借貸平臺需要將每天的貸款列表提交給SEC,持續不斷地說明書補充說明出售的收益權憑證和貸款的具體細節以及風險揭示。
2.股權式眾籌2012年美國《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允許中小企業通過眾籌發行股權籌資資金,賦予股權眾籌合法地位,并要求SEC制定相關監管細則。眾籌平臺須向SEC注冊成為證券經紀交易商或融資平臺,平臺核心成員、董事和持有20%以上股份的股東信息、公司業務和募集資金使用均需要披露。完成一輪融資的眾籌平臺必須向SEC提交年度報告。對于眾籌項目發起人,眾籌交易前12個月,融資總額不得超過100萬美元;未上市企業只能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且后者的凈資產需在100萬美元及以上。發起人至少在首次銷售的21天之前,向SEC提交信息披露文件以及風險揭示,如果籌資額超過50萬美元的話,需要披露額外的財務信息,包括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等。眾籌項目投資人,單一投資總額不得超過10萬美元,且投資人年收入或凈資產少于10萬美元的,12個月內投資額不得超過5%;投資人年收入或凈資產大于10萬美元的,12個月內投資額不得超過10%,也不得高于10萬美元。
3.比特幣等數字貨幣對于比特幣,美聯儲主席耶倫表示,美聯儲無權監管比特幣,因為這是在銀行系統之外產生的支付創新,與美聯儲監管的銀行體系沒有任何交集。美國國稅局明確宣布,比特幣是需征稅的財產,比特幣投資者須繳納資本利得稅;用比特幣支付薪酬的雇主須進行申報,比特幣收入要繳納聯邦所得稅和薪資稅。對于比特幣交易平臺,美國財政部要求相關交易平臺以及管理公司向其辦理繳費登記,并履行記錄和報告義務,對洗錢風險進行監管。
4.互聯網貨幣市場基金根據2010年《貨幣市場基金增補法案》,MMF必須獲得SEC的券商執照,必須遵守有關銀行保密以及反洗錢等方面法律管制,必須履行相應的登記、交易報告等程序。在州監管層面,必須獲得州監管當局的專項業務經營許可;不得從事類似銀行的存貸款業務,不得擅自留存、使用客戶交易資金,要求其保持交易資金的高度流動和安全。SEC要求MMF及時披露基金組合,將MMF的最大加權平均到期期限從90天縮短到60天。5.第三方支付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界定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由FDIC和財政部負責監管。美國財政部要求第三方支付企業向其辦理注冊,接受聯邦和州兩級的反洗錢監管,及時匯報可疑交易,記錄和保存所有交易。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留存資金需存放在FDIC保障的銀行的無息賬戶中,且每個用戶賬戶的上限為10萬美元。
三、借鑒與啟示
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業態幾乎都是直接照搬美國。SFNB類的網絡銀行以“直銷銀行”的方式重新走入公眾視野。2013年9月,阿里巴巴和民生銀行簽署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將在直銷銀行等方面進行重點合作;2014年以來,北京銀行、興業銀行等相繼推出直銷銀行。第三方支付經過多年積累,成功填補了銀行支付體系空白,已進入雙寡頭壟斷時期。余額寶、財付通等網絡貨幣市場基金幾乎照搬了Paypal聯通支付賬戶資金與貨幣市場基金的模式,且由于收益較高,余額寶甚至在短期內募集資金超過2500億人民幣。小額網貸、P2P貸款、眾籌等業務短期內快速發展,但由于業務模式高度同質,市場整合和優勝劣汰在所難免。
1.區分各類互聯網金融模式的金融屬性,針對性地建立完善監管制度對于P2P網絡借貸、股權眾籌等普通投資者能夠參與的高風險業務應按照現有融資管理方式,加強信息披露管理,適當設置安全紅線,并按照機構資質分類管理;對P2P網絡借貸、第三方支付等涉及較長資金鏈的業務,應注意加強資金托管、簿記等方面的監管;對網絡銀行,應加強對客戶認證、電子貨幣發行與流通、票據管理、反洗錢和征信等方面的監管。
2.做好頂層設計,開展跨部門金融監管合作互聯網金融橫跨不同金融部門,互聯網金融產品也容易突破部門監管范圍。因此,應制定橫跨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方案,并做好部門間分工與合作。同時也應加快相關細分行業的標準制定,使得行業發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應強調金融監管的“互聯網思維”,加快對新技術、新理念的吸收學習,減少監管套利的空間,包括打破部門壟斷及造成的信息不對稱;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等金融體系改革,使商業銀行降低對利差的依賴,推動商業銀行業務創新;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豐富社會公眾的投資選擇,避免互聯網金融對存款造成較大虹吸作用,影響金融穩定。
3.加大信用體系建設力度互聯網金融穩健發展的關鍵在于風險控制,其中以信用風險為核心。目前,我國征信體系還不夠完整,應借助互聯網大數據的優勢,加強征信體系建設,并促進符合標準的P2P貸款、眾籌融資平臺、網絡小貸公司的信用數據庫與現有征信體系整合,完善并豐富現有小微企業與個人征信體系。
4.加強投資者和消費者知識普及互聯網金融創新速度較快,且概念較多,越來越趨于虛擬化、數字化。應加強對投資者和消費者互聯網金融相關知識的普及,在消解信息不對稱的同時,消除投資者對互聯網金融的誤解。雖然互聯網投資門檻低,但也要求投資者能對自身行為和虧損負責,政府機構應明確自身責任范圍,盡量減少隱性擔保。
作者:魯玉祥單位: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