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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管機制建設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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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管機制建設探析

          摘要:建立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的重要目的之一是防范系統性風險積累以及跨地區、跨行業傳導。邊疆地區的特殊地理位置、社會穩定需要、金融發展狀況使得金融監管系統之間的協調合作更為重要。本文以西藏地區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建設情況為例,著重分析了當前西藏地區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困難,并提出了相關的政策建議,為進一步推動和完善邊疆地區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建設提供參考。

          關鍵詞:金融監管 協調合作 機制

          隨著金融全球化步伐的加快,跨地區的金融市場聯系不斷加深,跨市場、跨行業的金融業務關聯更為密切,而金融風險在國際間、區域間、行業間的傳遞和影響也越來越深,使得金融監管系統之間的協調合作愈加重要。近年來,地處邊疆的西藏地區在“一帶一路”戰略實施和“環喜馬拉雅經濟帶”建設的推動下,經濟金融在取得跨越式發展的同時,也逐步面臨潛在的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為維護邊疆地區金融穩定,西藏轄區逐步探索建立了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行業監管差異和真空,同時也促進了區域內金融市場的有序運行,推動了區域金融業健康發展。

          一、當前西藏地方金融風險狀況

          近年來,西藏自治區金融業保持了良好的發展及穩定狀態,但隨著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的不斷變化以及西藏跨越式發展步伐逐步加快,一些新情況與新問題逐步顯現,這些因素對西藏金融穩定的影響值得關注。銀行業方面,存貸款結構有待繼續優化,存款結構單一,存款偏離度較高,不良貸款反彈壓力依然存在。證券業方面,資本市場有待進一步發展,資本市場對西藏特色經濟的支持力度還有待進一步發掘,與內地發達省份相比,西藏經濟社會發育程度較低,上市資源不足問題較為突出。保險業方面,保險機構經營風險較大,農業保險保障程度相對較低,巨災風險管理缺乏可持續機制,大病醫療保險作用發揮不夠。影子銀行體系方面,西藏的“影子銀行”主要包括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機構及銀行理財產品和民間借貸,與全國相比,西藏“影子銀行體系”起步較晚,尚處在發展初期。當前,在監督不明確、管理不到位、金融服務缺失的情況下,普遍存在公司架構不全、經營管理水平低下、風險較高等現象,并且由于注冊資本較少,在外源性融資渠道不暢的情況下,資本規模的限制阻礙了“影子銀行體系”業務開展。

          二、當前西藏金融監管

          協調合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成因分析隨著金融混業經營趨勢逐步加劇,金融行業的界限日益模糊,在當前分業監管的體制下,如何完善并發揮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的作用,對防范跨行業跨區域的風險并引導地方金融發展具有很重要的意義。為適應當前金融形勢的變化,西藏自治區的金融監管協調合作由以往的“一事一議”的非制度化安排,逐漸在向制度化過渡。目前,已經建立了“一行三局一辦”的金融監管合作與信息交流共享機制、風險防控會商機制等制度化安排,西藏轄區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正在逐步完善,但是與國內其他地區相比較,仍存在一些共性的情況和邊疆地區特有的問題,影響了監管協調機制效用的進一步發揮。

          (一)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相對松散

          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相對松散,導致了金融監管協調效力弱、效率低。雖然目前西藏轄區建立了“一行一辦三局”為主體的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但是這些制度化機制,組織較為松散、制度配套不夠完善、協調力度不足、約束機制缺乏,造成了金融監管協調合作的效力得不到有效的、充分的發揮。在金融監管信息交流共享機制方面,金融監管信息共享基礎設施不完善,尚未建立統一的信息共享平臺,各個金融監管部門的信息系統無法對接,并且僅局限于人民銀行與各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點對點交流模式,而其他各監管機構之間并未形成有效的信息網絡,無法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及降低金融監管主體之間信息不對稱程度的作用。同時,信息交流的頻度不夠,由于監管部門的金融監管信息數據產生時限不同,信息無法定期按時交換,造成了交流共享的信息失去了時效性,進而造成了信息交流共享后利用率不高。在共同檢查、聯合調研等方面,由于各監管部門的監管范圍、監管重點不同,關注的風險方面各有側重,無法形成統一的金融監管合作行動。

          (二)金融監管主體職能界定不明

          金融監管主體個體職能界定不明,導致了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基礎不夠穩固。當前的金融監管原則上是按照“誰審批、誰監管”,但是受限于西藏轄區監管主體職責劃分不明、監管力量不足、監管能力有限等客觀原因,存在對所監管對象疏于監管,對監管對象的運營及風險不了解,甚至于監管對象的數量都不確切掌握等情況。以對影子銀行監管情況為例,西藏轄區影子銀行的審批機構存在“重審批、輕監管”現象,與影子銀行監管相配套法律法規也不夠完善,同時,中央派駐西藏的金融監管機構與地方金融部門權責在影子銀行監管方面仍較為模糊,導致影子銀行的監管出現“監管真空”“監管缺失”等問題,既不利于影子銀行的健康發展,也不利于維護區域金融穩定。

          (三)金融監管協調合作體系不完善

          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未能形成立體化、多層次、統一的監管協調體系,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只存在人民銀行與各金融監管部門的單向之間、地區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仍是空白。西藏地域廣闊,地區金融資源相對稀少且分布不均,考慮到建立監管機構的成本效益不匹配的情況,西藏絕大部分地、市以下地區均未設立三會分支機構,目前人民銀行在西藏各地區均設立了分支機構,銀監局在林芝地區設立了分支機構,證監局及保監局在除拉薩市外的各地區均未設立分支機構,縣及縣以下均沒有設立任何金融監管機構,因此,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只存在于自治區層面,基層未形成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一旦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自治區級監管機構難以及時掌握地區金融風險的具體情況,需要地方政府和地、市人民銀行層層上報,對風險處置的有效性和時效性難以保障。

          (四)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缺少核心主導機構

          核心主導機構,或者說牽頭部門是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高效運轉的重要基礎,比如,美國成立了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德國成立了金融市場監管論壇等機構專司協同職能。目前,西藏轄區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缺少核心主導機構,直接影響到金融監管部門之間協調、合作以及金融風險的處置。一旦發生金融風險,地方政府金融辦的職能不明,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總體協調能力欠缺,金融監管部門存在監管范圍局限等問題,勢必造成對突發的金融風險處置遲滯與效率低下。

          (五)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缺乏服務引導

          由于邊疆地區的特殊地理位置、社會生態等現實,造成了金融發展緩慢、金融生態脆弱、金融業競爭力差等情況存在,因此,為促進地方金融發展,邊疆地區的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不應只是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監督和管理,更要輔以高質量的金融服務,充分發揮引導功能,促進金融業規范經營,穩健發展。但由于金融監管部門只對所監管行業提供金融管理與服務,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又缺乏配套的制度支持,因此,造成了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對跨行業、跨地區的金融業務、金融市場等缺乏整體協調性、綜合性、導向性的金融服務,缺乏實際有效的市場指導意義。

          三、對策建議

          (一)建立立體化、多層次的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

          一是加強國際間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隨著“一帶一路”戰略實施和“環喜馬拉雅經濟帶”建設的推動,西藏的金融體系也在進一步開放,邊境地區與周邊各國的金融系統之間的相互影響不斷加深,使得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更顯必要。因此,應拓寬與西藏周邊國家的金融監管合作渠道,建立邊境地區的雙邊或多邊的國際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和危機處理機制,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二是加強區域間金融監管協調合作。邊疆地區的發展離不開周邊省區的支持配合,同樣,邊疆地區的金融穩定同樣要依存于周邊地區的金融生態環境。隨著經濟金融的發展,金融活動更加呈現出區域性的特點,而金融風險在跨區域的傳遞和影響趨勢會逐漸顯現,因此,應加強邊疆地區和周邊省區的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促進區域間的金融市場協調發展,促進邊疆地區與周邊省區的金融發展和區域金融穩定。三是加強區內的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在區內建立立體化、多層次的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垂直監管協調與分層監管協調相結合。以自治區政府為主導,人民銀行拉薩中支作為具體組織者和協調者,在人民銀行拉薩中支設置西藏轄區金融監管協調合作辦公室,負責金融監管協調合作的日常工作及協調工作;西藏轄區各地市(口岸)中支政府以及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及其它具有金融監管職能的部門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參與部門,避免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過于松散,加強全區對金融風險防控的整體協調,以協調合作機制的運作彌補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在多數地區沒有分支機構的監管薄弱。

          (二)明確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牽頭部門

          目前,人民銀行總行已經牽頭建立了部際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組織召開了金融監管部門的部際聯席會議,金融監管協調辦公室設在總行辦公廳。而在地方一級并無明確的牽頭部門,隨意性較大。為便于地方上金融監管工作協調機制運轉安全高效,地方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之間權責明晰,建議以地方政府作為牽頭部門建立區域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在危機處置與風險防范中,可以整合協調地方資源支持,形成立體化、全方面的區域監管協調機制。同時,由于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作為中央銀行派駐地方的金融監管機構,組織轄內各金融監管部門共同防范和化解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是其主要的、重要的職責,而其組織實施貨幣政策、維護支付體系安全、最后貸款人等職能使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維護地方金融穩定方面居于主導地位。建議將地方金融監管協調辦公室的職能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承擔,促使金融監管協調合作工作日常化、專職化,充分發揮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解決跨行業、跨市場風險傳遞的監管模糊問題。

          (三)建立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的配套制度體系

          首先,盡快明確地方政府、人民銀行與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責及風險處置責任,針對當前金融業中混業經營狀況及交叉業務特點,賦予各監管部門明確的職責與事權。其次,在明確監管職責與風險處置責任的同時,應以制度形式明確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監管合作機制、信息共享機制、風險處置中的牽頭負責和協作配合機制,提高地方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中各機構間的協調度和配合度。第三,統一監管與服務目標,避免監管重復和服務缺失,節約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在針對跨市場、交叉性的金融創新監管方面、信息采集方面、實施檢查評估方面,應充分發揮協調合作機制的作用,既要確保監管到位,又要避免對同一金融機構實施同類檢查評估、重復收集相同性質數據等等,減輕金融機構的負擔。

          (四)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應突出金融服務引導的理念

          發揮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作用,統一規劃轄區金融業的發展,引導金融機構合理分布金融資源,鼓勵金融創新,減少相關的行政審批,加大對地方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綜合金融服務與經營的引導,以適當的方式引導地方“影子銀行體系”的規范化發展,采取措施拓寬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展渠道,推動地方金融的發展。

          (五)建立統一金融監管信息平臺

          針對金融監管信息交流共享機制未能充分發揮作用的情況,應建立一個跨機構、跨行業的統一金融信息共享平臺,實現信息的及時提供和獲取,節約信息交流成本,增強共享信息利用率,提高信息收集的時效性和準確性,實現地方政府、人民銀行與各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金融監管信息的實時共享,完善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的信息基礎。

          參考文獻:

          [1]羅嘉:《我國金融監管協同機制研究》[J],經濟科學出版社,2015.1。

          [2]孫慧:《金融監管中的監管信息與監管效率》[J],上海金融,2007.9。

          [3]劉曉純、王穎:《論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完善》[J],金融與保險,2010.5。

          [4]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課題組:《北京市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研究》[J],中國金融,2008.14。

          作者:杜濤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