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稅收理論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一、稅收理論
(一)公平優先原則
。正義有兩個原則,第一個是平等自由的原則,第二個是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的結合。三者之間是詞典式序列,不可逾越。而其中的關鍵就是“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稅收公平衡量有兩大原則:一個是受益原則;另一個是支付能力原則。受益原則是將公共物品類比于私人物品,主張以納稅人能夠從政府公共服務中獲得的收益大小來充當確定稅收負擔的分攤標準,以實現公平的原則。但是在稅收實踐的發展中出現了一些問題,特別是功利主義的興起,沖擊了受益原則。
(二)效率優先原則
嚴格的效率優先原則要求稅收不干預資源配置,避免納稅人會因為納稅而改變自己的效率經濟活動,最后導致社會蒙受額外的損失。同樣在經濟學中要做到這一點,必須有很多前提假設:(1)每個消費者、生產者的邊際替代率相同,且同意物品在生產和消費雙方的邊際替代率相同。(2)工作與休息的邊際替代率等于休假體驗與收入體驗之間的邊際轉換率,同時也等于工資率。(3)未來消費與現代消費之間的邊際替代率等于未來生產和現在生產的邊際替代率。學者們一般將稅收的影響概括為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從社會總效用最大化去考慮的話,最優稅收制度要求征稅導致的消費減少對于任何一種商品的比例都是相同的,也就是等比例下降準則。如果政府采用扭曲性的商品稅來保證政府財政收入的化,那么最優稅率結構應使得每一種商品的實際消費都同比例地減少,從而保證稅前稅后,或者說征稅與否的消費結構保持不變,而減少的消費全部以稅收形式轉移到了政府手中。這樣就可以使得稅收的扭曲效用降到最低,效率的損失被降至最小,從而保證社會總效用達到最高點。
(三)兼顧原則
一、幾個重大稅收政策問題:
(一)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的稅收政策。
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的根本轉變,必須既要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產業升級,也要優化區域經濟結構,促進經濟協調發展。對現有不夠合理的經濟結構進行大規模的,調整涉及到一系列的稅收政策問題,例如,與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以及其他商品、原材料等貨物有關的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增值稅的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的問題,同破產企業與被兼并企業有關的欠稅問題和虧損結轉的問題,兼并方或受讓方按照國家引導的方向調整生產經營結構應給予的企業所得稅鼓勵問題,以及聯營企業和大型企業集團的所得稅重復征稅問題等。與此同時,還應注意以下問題:1、破產清算是加速經濟結構調整的一項重要舉措,稅收在原則上應該給予支持,但在實踐中還必須注意防止“假破產,真逃債”,即一方面把債務包袱卸給國家,另一方面破產企業的原班人馬和機器設備,卻依舊交由別的企業整體接收的非法行為。
2、我國現行分稅制體制中,對國有企業所得稅,仍然按照企業隸屬關系,將其收入分別劃歸中央和地方;對鐵路、銀行、保險部門的各種收入,也仍然沿用舊辦法,全部按部門匯總繳納給中央。這些辦法,助長了在長期條塊分割管理下所形成的“別人”的資產可以流入,“自己”的資產不得流出的錯誤思想,阻礙了存量資產在更大范圍內進行跨地區、跨部門的重組。
3、稅收只有積極促進國民經濟的增長,特別是大力促進集約型的經濟增長,才有不斷增長的稅源。經濟增長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正是在于后者會比前者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
(二)對投資和再投資的稅收鼓勵政策。
一、幾個重大稅收政策問題:
(一)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的稅收政策。
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的根本轉變,必須既要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產業升級,也要優化區域經濟結構,促進經濟協調發展。對現有不夠合理的經濟結構進行大規模的,調整涉及到一系列的稅收政策問題,例如,與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以及其他商品、原材料等貨物有關的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增值稅的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的問題,同破產企業與被兼并企業有關的欠稅問題和虧損結轉的問題,兼并方或受讓方按照國家引導的方向調整生產經營結構應給予的企業所得稅鼓勵問題,以及聯營企業和大型企業集團的所得稅重復征稅問題等。與此同時,還應注意以下問題:1、破產清算是加速經濟結構調整的一項重要舉措,稅收在原則上應該給予支持,但在實踐中還必須注意防止“假破產,真逃債”,即一方面把債務包袱卸給國家,另一方面破產企業的原班人馬和機器設備,卻依舊交由別的企業整體接收的非法行為。
2、我國現行分稅制體制中,對國有企業所得稅,仍然按照企業隸屬關系,將其收入分別劃歸中央和地方;對鐵路、銀行、保險部門的各種收入,也仍然沿用舊辦法,全部按部門匯總繳納給中央。這些辦法,助長了在長期條塊分割管理下所形成的“別人”的資產可以流入,“自己”的資產不得流出的錯誤思想,阻礙了存量資產在更大范圍內進行跨地區、跨部門的重組。
3、稅收只有積極促進國民經濟的增長,特別是大力促進集約型的經濟增長,才有不斷增長的稅源。經濟增長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正是在于后者會比前者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
(二)對投資和再投資的稅收鼓勵政策。
摘要:自20世紀六七十年代以來,隨著“公害”的顯現和加劇,以及能源危機的沖擊,尤其是進入80年代以來,世界范圍內的人口增長、能源危機和環境惡化,終于使人類進一步認識到,環境問題是一個發展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是一個涉及到人類社會文明的問題。利用稅收手段實現對環境的保護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工具。
關鍵詞:環境稅;稅收理論;認識
西方環境稅的理論最早起源于英國現代經濟學家、福利經濟學的創始人庇古的外部性理論,近年來又發展形成了公共產品理論和外部效應理論,這些理論主要針對環境及資源的認識及稅收的參與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在我國,更多的是以可持續發展理論為指導,進一步擴大了對外部性的研究,認為生產中的外部性不是外部性產生的唯一來源,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看,外部性還包括消費中產生的外部性、當代人對后代人產生的隔代外部性及同代人之間的跨國外部性等,對這些不同的外部性應用不同的環境稅收來解決。在環境稅的研究上,多借鑒了西方國家的成功經驗,認為我國應逐步建立和完善環境稅制,但對環境稅建立的時機和體系有不同的看法。
一、環境稅的理論淵源
環境稅,也有人稱之為生態稅、綠色稅,是20世紀末國際稅收學界才興起的概念,至今沒有一個被廣泛接受的統一定義。目前環境稅主要有以下幾種理論:
1、庇古的外部性理論
一、國家中性(NN):扣除法
國家利益是國家中性(NationalNeutrality)學派的首要目標,其關心的重點不是資源在國際范圍的合理分配,而是獲得最高的稅前利潤,從而使母國的世界經濟利益最大化。國家中性的要點是資本不論分配于國內或國外,母國收回的資本總額都相等,資本總額不僅包括母國投資者的報酬,而且包括母國政府的稅收。依照國家中性原則,跨國投資者在國外交納的所得稅只能象費用一樣從國外的所得中扣除,而不能抵免母國的稅收。國家中性原則認為,即使國外投資的稅前利潤率與國內投資的利潤率相同,亦應選擇國內投資。因為盡管從投資者角度看,國內國外投資的收益相同,但是考慮到政府因素,在國內投資是由本國政府征稅,而在國外投資則由外國政府征稅,因此,在國內投資的總收益超過在國外投資。
盡管國家中性原則將國家利益放在首位,但是,國家中性考慮的國家利益僅是眼前利益,是一種短視行為,不可能真正使國家繁榮。如果某國(甲)采用國家中性政策,希望以此吸引本國資本在國內的投資,外國政府就會通過改變政策來報復,它們可能采用同樣的國家中性政策對甲國的公司和銀行征稅,以甲國為基礎的跨國公司出售外國資產再投資國內的好處,很快就會被撤走的外國公司和銀行所抵消,經過資產重置,處于甲國的總資產可能不是凈增加,而是凈減少。同時,以甲國為基礎的跨國公司還將遭到其競爭對手的強烈沖擊。國家中性帶來的后果是,包括甲國在內的所有國家由于多邊投資的崩潰而均有所失。多邊投資的收縮,世界范圍內公司的競爭,必將導致效益的犧牲,這不符合經濟全球化的趨勢。因此,國家中性原則遭到了經濟學家的批評和政治家的否定,從70年代早期,就被棄而不用。
二、資本出口中性(CEN):抵免法
資本出口中性(CapitalExportNeutrality)原則的要旨是,一國對居民來自國外所得的征稅,既不能鼓勵、也不能阻止他(它)在國外的投資。即稅收不能影響跨國納稅人投資地點的選擇,使資本能夠在世界范圍內得到有效配置。按照這一原則,一些國家對納稅人的國外所得與國內所得均采用相同的稅率。即居民納稅人取得外國來源所得時,必須就來自外國的所得,在母國納稅,但他(它)可以用該外國來源所得在來源國已經交納的稅款,抵免母國對他(它)的外國所得的征稅。假定母國的所得稅稅率是35%,來源國所得稅稅率是20%。按照資本出口中性原則,對跨國納稅人的國內所得與國外所得要一視同仁,在母國都按35%的稅率納稅。由于采用了稅收抵免,母國對居民納稅人的國外所得,只按母國與來源國稅率的差額(15%)對國外所得征稅,使納稅人投資國內外所承擔的稅收負擔相同。
如果母國堅持資本中性原則,真正做到對國內、國外所得都按母國稅率征稅,則當來源國稅率(假定為40%)高于母國時,會出現母國給跨國納稅人退稅的現象,這勢必影響到母國稅收收入的減少。為此,采用抵免法的國家都規定有抵免限額。抵免限額為國外來源的所得按照母國稅率(35%)計算的稅額。當居民納稅人在來源國交納的稅款低于抵免限額時,抵免額為國外已納稅;當來源國稅率較高(40%),在來源國交納的稅款超過抵免限額時,抵免額只能是抵免限額,超過的5%外國稅收不能抵免。此時,完全的資本出口中性難以實現,跨國投資者會選擇在國內投資經營。需要指出的是,此時影響投資者抉擇的不是母國的稅收政策,而是來源國的稅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