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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優惠政策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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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優惠政策完善研究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我國稅收優惠的現狀及問題;各國稅收優惠政策及借鑒分析;完善我國稅收優惠的方案選擇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稅收優惠實施的現狀分析、稅收優惠實施存在的主要問題、區域性優惠、產業性優惠、稅收優惠操作形式的多樣化、依投資規模制定區別優惠、對內資與外資實行同等優惠但要保護本國產業等,具體資料請見:

          改革開放以來是我國采取稅收優惠政策的一個高峰期。這些優惠政策的實施,為擴大對外開放發揮了重要的促進作用。為了進一步擴大吸引外資,優化外商投資質量、結構,完善我國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使之既滿足效率與公平、經濟增長與社會穩定的原則,又能保障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效率,有必要重新審視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借鑒國外經驗,改善我國的優惠政策。

          一、我國稅收優惠的現狀及問題

          (一)稅收優惠實施的現狀分析

          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是改革開放的產物。為了大規模地吸引外資,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適時、分階段地提出了不同的稅收政策目標,經歷了鼓勵特定地區投資──鼓勵向基礎設施投資──鼓勵向技術密集型項目投資的過程,這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主要表現在:(1)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從無到有,且成為我國經濟高速增長的一支重要力量。截至1997年底,全國已累計批準外商投資企業30.49萬戶,其中已開業者近15萬戶,合同利用外資金額5211.66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金額2218.73億美元,近5年來,我國已成為發展中國家利用外資金額最多、增長速度最快、在世界上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受資國;(2)帶動了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使我國在電子計算機、通信、家電、汽車、電梯、農藥等行業縮短了與發達國家先進技術水平的差距,刺激了一些工業迅速更新換代;(3)外企的成長為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下建設現代化企業提供了良好示范;(4)催化了市場經濟體系的發育;(5)增加了財政收人。

          (二)稅收優惠實施存在的主要問題

          與十幾年前相比,我國經濟發生了很大變化,而十幾年不變的稅收優惠模式也日漸顯露其弊端。主要是:

          1.側重東部沿海的“區域”優惠,不利于鼓勵公平競爭。

          這種十幾年一貫制側重東部沿海的“區域”優惠模式,不但加大了區域間經濟發展的差距,而且隨著區域經濟的不斷發展變化,稅收優惠的政策調控力度也逐漸弱化,在同一特定區域對內資和外資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極不利于內、外資企業間的公平競爭,也由此制約了民族工業的正常發展。

          2.產業優惠政策滯后,不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

          產業優惠沒有突出高新技術產業、知識經濟的政策導向,而高新技術產業特別是知識經濟恰恰是我國經濟發展的薄弱環節。產業優惠實施的滯后勢必拉大我國與世界經濟發展的差距,不利于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和高新技術產業、知識經濟的超前發展。

          3.“普惠制”導致政府收入流失。

          “普惠制”下合乎規定的投資都能獲得政府的稅收優惠,而這些投資很多可能是政府不希望鼓勵或市場已飽和的領域,不利于產業結構調整,加劇了經濟的無序競爭和政府收入的流失。

          4.優惠操作主要采用對稅收的直接減免,易引發稅收行為失范。

          我國在稅收優惠的操作上基本采用降低稅率、定期減免、再投資退稅等直接優惠措施。這種形式的特點是政策的透明度高,征、納雙方易于操作。但這種方式是針對企業利潤進行船,主要適應于盈利企業,而對那些投資規模大、經營周期長、獲利小、見效慢的基礎設施、基礎產業、交通能源建設、農業開發等項目的投資鼓勵作用不大。另外,優惠期從獲利年度起開始計算,企業通過人為推遲獲利年度、利用“接力優惠期”、實行假合資、假新辦等手段,很容易進行偷逃避稅,不利于規范管理。而且直接減免優惠的操作容易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流失。

          5.稅收優惠沒有投資額度的限制造成投資規模偏小,投資行為短期化。

          從實際情況分析,那些投資小、見效快的企業基本上都是簡單加工和勞動密集型企業,投資于上述企業直接導致投資的短期化發展,而且這些投資規模偏小的項目恰恰是我國不需要的項目或是憑借我國自己的能力能夠解決的。外來投資的涌入必然加大稅收效益流失和外來資本的投機性,不利于我國投資結構的良性發展。

          二、各國稅收優惠政策及借鑒分析

          綜觀世界各國,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在利用稅收優惠措施引進外資,但其做法和側重點以及所實施的政策方案不盡相同,最終實施效率也不同,大體上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區域性優惠

          區域性優惠不僅被發展中國家廣泛用于吸引外資發展地區經濟,而且也被發達國家采用,作為發展地區經濟的有效措施,所不同的是發達國家實施區域優惠相對較少,而發展中國家實施區域優惠居多。

          (二)產業性優惠

          根據本國經濟的實際需要,有選擇、有重點地引進外資發展本國的特定產業和項目,是國際上的普遍做法。發達國家偏重實施產業優惠,尤其是對加快科技進步、加大科技投入的稅收優惠更為突出,且這種鼓勵措施是全方位的。如日本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和科技發展支出,可選擇作遞延資產處理,也可選擇即期全額扣除;或兩者兼用。此外,對符合條件的費用(包括研究人員的工資、材料費、設備折舊費)還可直接抵免應納稅額;用于基礎技術開發、研究的折舊資產,可按當年這項支出的5%抵免稅額;已繳股本在1億日元以下的中小企業的科技投入,其研究開發費支出可按當年這項支出的6%抵免稅額:有效利用能源、廢物利用等方面的專項支出,按6%額外抵免稅額;在科技開發區的高科技公司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新固定資產除進行正常折舊外,在第一年可按購置成本實行特別折舊扣除。這些規定對促進日本企業的科技進步,提高產品質量和競爭力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發達國家由于科技進步創造的價值占整體的60%-70%,遠遠高于我國25%-30%的水平。

          (三)稅收優惠操作形式的多樣化

          對外資的稅收優惠很多國家都不局限于一種形式,比較普遍的做法有兩大類:一是實行直接優惠操作方式,通常表現為定期減免所得稅、適用低稅率、稅額扣除等,多為發展中國家鼓勵外商直接投資所采用。二是實行間接優惠操作方式,通常表現為:(l)加速折舊;(2)投資抵扣,即對資本投資按其投入額依照規定比例計算的金額抵扣當期應繳納的所得稅稅額;(3)虧損結轉,企業虧損可以通過以后或以前年度的盈利抵補;(4)費用扣除,規定特定范圍費用開支的應納稅額扣除,如加拿大規定,科技開發費用可在當期應納稅額中全額扣除等;(5)特定準備金,為減輕企業投資風險而設置的資金準備,如德國稅法允許建立可在稅前扣除的準備金,包括折舊準備金、呆賬準備金、虧損準備金等。

          實行直接、間接減免優惠操作運行的結果是不一樣的。直接減免優惠方式的特點是對稅收直接免除,這不但造成稅收收入的流失,而且還容易造成鉆政策空子逃避稅收。間接減免優惠的特點是對稅收的間接減免,表現為延遲納稅行為,是對資金使用在一定時期內的讓度,這種形式是允許企業在合乎規定的年限內,分期繳納或延遲繳納稅款,其稅收主權沒有放棄,有利于體現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的平穩發展,保障稅收收入。

          (四)依投資規模制定區別優惠

          如羅馬尼亞對外資企業按照投資額的大小??擅庹魉枚?年至7年;馬來西亞的《投資法》規定對超過一定數目的大額投資或與經濟有重大關系的投資,可視情況給予全額免稅優惠。

          (五)適應經濟形勢的發展適時調整稅收優惠

          為保持優惠政策的實施效率,須依據客觀經濟發展狀況對稅收優惠做及時修正、調整,無限度實施只能導致稅收優惠調控方向與經濟發展目標相扭曲。如日本在戰后初期,因國內經濟實力薄弱,經濟秩序混亂,為有效地促進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產業結構的改善,采用限制的方式,把利用外資的重點放在利用外國貸款和吸引外國的證券投資方面,也就是利用外國的間接投資。當時日本的產業技術和設備十分落后,但考慮到外匯承受能力和技術消化能力,對引進技術也嚴格控制,堅持循序漸進,使之適應國內經濟的發展現狀和承受能力。到60年代后,隨著本國經濟發展和國際收支狀況好轉,從1967年到1973年的6年里,實施資本自由化,逐步解除了引資和引進技術的限制。進入80年代,日本經濟進一步向開放體制轉化,明確提出要積極地、多方位地采取措施引進外國的直接投資。日本利用外資和引進技術的政策從限制到開放的演變過程表明,稅收優惠要符合經濟發展的整體需要。

          (六)對內資與外資實行同等優惠但要保護本國產業

          許多國家對允許私人資本投入的地區和行業項目,不論是內資還是外資都實行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大多數國家都很注重對本國產業采取保護措施。比如對有礙于本國生產的項目和已經飽和的行業,控制審批或原則上不予審批;對允許審批的行業項目外資比例一般不超過40%,但對專門生產出口產品的保稅工廠和設在自由工業區內的企業,可以允許外資比例達到100%。

          從各國的稅收優惠實踐中,我們可以總結出以下幾點供設計政策時借鑒:其一,區域性優惠的實施要保持區域內政策的統一,以利于內、外資企業間的公平競爭;區域優惠要根據客觀經濟發展變化適時調整,以保持優惠政策的調控力度和實施效率。其二,產業優惠要充分體現產業導向,重點促進高科技產業、知識經濟發展;產業優惠的設計要體現全方位,以增強調控力度。其三,稅收優惠形式應從主要側重直接優惠轉向側重間接優惠。其四,適度控制投資規模,保障投資的優化和操作運行的規范化。

          三、完善我國稅收優惠的方案選擇

          (一)根據客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區域性稅收優惠的實施方位

          區域性稅收優惠要突出促進落后地區經濟發展或滿足區域經濟整體均衡發展客觀需要的特點。政策實施周期不能過長,視區域性經濟而定,一般在實行10年-15年之后即應進行調整。調整的標準視區域經濟發展水平而定,一般以趕上或超過全國經濟發達(先進)地區、區域經濟實現了根本性轉變為標準。如我國沿海一些經濟特區,已經從過去貧窮落后的漁村變成了現代化的國際大都市。與初期相比,其投資環境、城市功能、基礎設施、市場建設、社會需求、城市整體經濟發展水平與實力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遠遠超過了國內發達地區、城市的發展水平。區域優惠已從過去的主要表現為投資補償改變為額外收益。繼續保留稅收優惠,只能導致愈益嚴重的不公平競爭并嚴重扭曲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控方向。因此,根據客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建議適時調整、取消區域稅收優惠。此外,建議選擇對經濟落后的中、西部邊遠地區和長江庫區實施區域性優惠,操作上可選擇區域性普惠制的優惠政策。同時,借鑒國際經驗,規定優惠區域內的投資不分內資、外資,一律實行同等的稅收優惠,以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和保持內。外資企業投資的公平競爭環境。

          (二)區域優惠范圍外設置的稅收優惠,要突出產業性稅收優惠導向,全方位加大調控力度,加大科技發展、科技投入的稅收優惠,加快知識經濟發展的稅收優惠

          建議我國今后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要以國家產業政策為導向,對于需要扶持的產業,稅負要輕些。需要鼓勵的產業,稅負更輕些,以正確引導投資方向,優化產業結構布局。根據我國國情,在能源和基礎原材料工業、交通運輸和通信、水利等基礎設施,高新技術、知識產業以及產品出口企業,應實行產業性稅收優惠。對高新技術、知識產業應實施全方位優惠政策,以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科技發展。建議選擇如下優惠政策:其一,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科技開發、研制,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其中機器設備等可規定3年折舊期;其二,鼓勵加大科技投入。對企業當年用于科技研制、開發的投入超過前3年平均開支50%以上的,其超過部分可允許一定比例或全部抵扣應納稅額,但不能超過當期應納稅額;其三,加快科技成果的轉化,建議政府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科技成果的轉化和形成生產能力,并為科技產品培育市場;其四,允許企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科技開發風險基金以彌補科研失敗造成的損失;其五,對高新技術產業投資繼續給予稅收優惠,以引導投資方向。其六,對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可實施消費型增值稅。

          (三)稅收優惠操作方式應從目前的直接優惠轉向間接優惠為主

          間接優惠的主要操作方法應選擇加速折舊、投資稅收抵免、稅前扣除、延遲納稅、虧損結轉等措施,以防止稅收流失。對現有的直接優惠應逐步調整、取消。選擇間接優惠實施既不違反稅收公平原則,又能體現鼓勵導向,提前收回投資可減少投資風險,同時也有利于應稅行為的規范化管理。

          (四)對投資規模規定最低額度限制

          考慮我國經濟的長遠發展目標,從規范投資行為、減少投資失范、優化投資操作、提高投資效率角度考慮,建議規定外來投資最低額度限制,以杜絕引資“饑不擇食”造成無序競爭。建議規定投資于優惠區域的外商投資不能低于10萬美元;投資于優惠產業的外商投資不能低于50萬美元。低于以上標準的投資不能享受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