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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服務定價經歷了由政府主導定價到市場定價為主的轉變。這一方面,遵循了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另一方面,金融服務收費項目的不斷增多和收費標準的不斷提高,也引發了公眾的不滿。對此,政府有關部門高度重視。201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文,叫停了銀行34項人民幣個人賬戶服務收費項目。那么具體的金融服務定價是怎么樣的,銀行自身定價和市場定價誰更有效率,完善金融服務定價又該從哪幾方面入手?這些問題都是值得研究的。
一、金融服務定價概述
金融服務是指金融機構利用自身的機構、網絡和專業知識等優勢,以獲取收入為目的,為客戶辦理業務的活動。其主要包括支付結算類、類、基金托管類和咨詢顧問類等業務,屬于銀行業的中間業務。銀行服務定價,是指商業銀行為消費者提供存款、匯兌、咨詢等服務確定收費價格的行為。廣義的金融服務定價還包括定價策略的選擇、定價標準的制定、以及開展收費的過程。其涉及的費用主要是手續費、工本費、顧問費、管理費等。根據《價格法》的規定,銀行服務定價可分為:市場定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市場定價是指商業銀行綜合考慮產品成本、風險因素、收費政策、客戶對產品價值的認識程度和承受力、市場競爭以及其他相關因素,對一些金融服務項目進行自主定價。政府指導價是由價格管理部門會同金融監管部門確定服務價格的浮動幅度或價格區間,如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產品。政府定價是指完全由價格管理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確定其價格,商業銀行無權作出改變。總起來看,銀行服務定價具有以下特征:
1.價格管制與自由定價并存。從一定意義上說,銀行服務已經成為必需的服務,具有公共產品的屬性,有必要接受外部的監管。此外,基于保護弱勢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和有序競爭的需要,對與社會有較大影響的金融服務項目實施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因此,適度的管制是必要的。但總體發展趨勢來看,應逐漸減少政府干預的范圍,推動以銀行自主定價為主導。
2.信息不對稱情況較為嚴重。在一定意義上,金融消費者購買的金融產品或服務,在目前技術背景下,幾乎全部體現為信息的匯集。金融消費的對象應該是一系列信息的組合,金融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取決于信息的質量是否良好,包括交易初始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持續信息是否及時、全面等。面對著由金融專家組成的金融服務團體,金融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明顯。在服務定價中,銀行掌握大量的信息,消費者總是處于一種被動接受的狀態,造成漲價之前,消費者喪失話語權,漲價之后,缺少對服務項目及費用的選擇權。
3.復雜性。隨著金融市場需求的變化,銀行服務的品種日益增多,性質也不盡相同,因此,必須考慮使用不同的定價管理工具。
二、銀行服務收費定價權的變遷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推進,金融機構包括各類商業銀行的經營理念不斷變革,盈利模式不斷創新。銀行業由免費服務走向了全面收費的新時期,其定價權也經歷了由政府主導定價到市場定價為主的轉變。具體而言,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的定價權經歷了以下三個發展階段:
1.政府完全定價階段(1995年以前)。計劃經濟時代,銀行沒有服務定價權,絕大多數金融服務都是免費的。較早涉及收費的規定是1988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銀行結算辦法》。基本結算等服務價格均由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幾乎不存在因銀行收費問題引發的爭議。
2.定價權初步放開階段(1995-2003年)。1995年以后,真正的商業銀行伴隨著法律的頒布而發展起來。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了《支付結算管理辦法》,對結算手續費標準進行了規定。隨后,各商業銀行不斷推出銀行卡、異地柜臺存款、本行異地取款、跨行取款、異地匯款等業務,并對部分業務收取服務費用。中國人民銀行于2001年6月頒布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其中規定“對國家有統一收費或定價標準的中間業務,商業銀行按照統一標準收費,對國家沒有制定統一收費或定價標準的中間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銀行業協會按商業與公平原則確定收費或定價標準,商業銀行應按中國銀行業協會確定的標準收費。”原國家計委下發了相關通知,規定未經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銀行不得收取證明費、評估費、抵押登記費等。可以看出,這一時期金融服務收費標準主要由人民銀行、物價部門或銀行業協會來制定,少部分由商業銀行自主收取。
3.定價權放開階段(2003年至今)。《商業銀行法》于2003年進行了修訂,其中第50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由此明確了銀行收取服務費的權利。2003年6月銀監會和國家發改委聯合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了服務收費有“政府指導價”“、市場定價”兩種定價方式,政府指導價的范圍包括:(1)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包括: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本票、支票、匯兌、委托收款、托收承付;(2)根據對個人、企事業的影響程度以及市場競爭狀況確定的商業銀行服務項目。除此之外,銀行提供的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該規定極大地推進了服務收費市場化進程。然而,《暫行辦法》中對商業銀行定價程序、收費行為的規定過于原則、簡單,銀行服務定價缺乏透明度。隨著收費項目的不斷增多和收費標準的逐漸提高,公眾的反響也越來越強烈。三、當前銀行服務定價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在金融服務成熟的發達國家,銀行業的發展目標已從資產規模為主導,轉為憑借技術、信息、信譽等優勢發展中間業務,向客戶提供高質量的金融服務以滿足自身利潤增長的模式。當前,我國商業銀行金融服務停留在簡單、初級的水平。
在利率市場化不可逆轉的背景下,銀行面臨的競爭壓力越來越大,必須轉變傳統經營模式,大力發展服務類業務。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則是等價交換。銀行提供金融服務,客戶理應支付相應的對價,這是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可以看到的是,當前的現實凸顯了對服務重新定價的必要性,主要表現為:一是原先執行的服務價格標準較低。例如,銀行基本結算收費標準執行的1997年頒布的《支付結算辦法》,其中部分收費標準甚至沿用1988年的規定。以支票為例,銀行辦理支票業務的平均成本已經上升到每筆15-20元,而銀行支票業務手續費仍執行每筆0.6元的標準,收不抵支、成本倒掛現象嚴重。二是大量的類似“休眠賬戶”的現象耗費了銀行的資源。以銀行卡為例,截至2010年末,全國累計發行銀行卡24.15億張,人均持卡量為1.81張,休眠卡的數量估計仍在80%左右。這種情況占據了系統的大量資源,浪費人力、物力,并直接影響資源配置的效率。三是重新定價是金融市場細分的需要。根據銀行業“二八”定律原理,高余額的客戶對銀行的利潤貢獻程度遠大于小額客戶。
在銀行呼吁重新定價的同時,我們也看到了現行的定價機制確實存在很多問題:一是定價程序不規范,不能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定價程序一般都規定了公告環節,但缺乏公眾參與機制。銀行在提供服務前未盡到充分告知收費信息的義務,往往是在內部確定價格之后,直接將新的收費水平通過公告方式告知客戶,收費公告不夠明確和醒目,沒有在提供服務時明確報價并請消費者自主選擇去留的環節,忽視了信息傳遞的有效性,造成消費者漲價之前喪失話語權,漲價之后,缺少選擇權。二是定價標準依據不充分。銀行向監管部門提交收費報告時相當簡單,一般包含收費項目名稱和水平,沒有相關的定價測算或評估確定依據。消費者無從得知收費項目占用銀行系統、人力資源和為此付出的成本,缺乏透明度。三是服務質量與上漲的收費不匹配。一些銀行片面強調服務收費與國際接軌,卻忽略了服務質量的改善,表現為:臨柜排隊現象嚴重,辦理業務的環境較差,提供的金融產品相對單一,技術含量和附加值相對較低,出現了收費與提供的服務質量不協調、不同步的現象。
四、不同定價主體的效率分析
有人認為,金融服務應當主要由政府來制定價格并加強監管,也有人認為應當完全交由銀行來自主定價。兩種觀點的分歧源于對政府和銀行在服務定價中的角色認識不同。
1.政府定價的效率分析。由于政府和企業的經營目標不同,在對金融服務定價的價值取向上就會存在差異。如果政府定價可行,必須保證銀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標結果與政府追求社會福利最大化一致。銀行的努力水平程度越高,其自身的效益反而越低,不能形成對銀行降低成本、提高服務質量的激勵,從而導致社會福利降低,這與政府目標沖突,可能會出現低效率、高價格狀態。
2.銀行完全自主定價的分析。允許銀行自主定價必須有兩個重要的條件:一是接近完全競爭的金融市場,否則可能導致銀行濫用壟斷地位侵害消費者;二是利率的市場化,這是推動銀行大力發展服務業務的外部壓力。從我國目前情況看,商業銀行的分布不合理,在大城市各類商業銀行星羅棋布,市場處于飽和狀態;而在農村地區,金融服務供給不足,金融機構基本上是國有銀行的分支機構和農村信用社,缺乏有效競爭,存在事實上的壟斷,如果完全賦予商業銀行自主定價權,可能會導致銀行濫用權利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后果。另一方面,我國金融改革仍處于轉型階段,真正意義上的利率市場化還有很多路要走。因此,銀行自主定價未必會帶來效率的提高。
五、完善銀行服務收費的對策建議
隨著金融改革和創新的不斷深入,商業銀行對金融服務重新定價收費是必然的。金融消費者應看到銀行帶給生活的便利以及為此付出的成本,理解銀行作為市場經營者收取合理費用的正當性,樹立有償消費的理念。同時,金融消費者可以通過網絡、報紙等途徑了解銀行收費的政策,選擇性價比最高的銀行接受服務。
1.未來銀行提供的金融服務項目和標準應以市場定價為主。在銀行服務定價的問題上應當逐漸減少政府權力干預的范圍,推動以銀行自主定價為主導,但必須進行適度的監管,例如在確保服務收費信息披露、保證基本金融服務等方面加強對銀行的監督指導力度。
2.大力推進利率市場化等關鍵領域的改革。一方面,適當降低金融行業的準入門檻,鼓勵發展多層次的金融服務體系。鼓勵多種所有制因素進入市場,支持民間金融“、草根”金融,促進金融市場的充分競爭。另一方面,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匯率形成機制等關鍵領域的改革。利率市場化背景下,會迫使銀行去主動創新業務,發展風險較小而又能帶來巨大收益的金融服務業務。
3.銀行服務定價堅持公開、透明,尊重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商業銀行要進一步規范既有收費項目的管理,嚴格遵循法律所確定的定價原則、定價程序、報告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要在自主定價的權力范圍內,探索一套科學合理的定價模式。制定服務收費價格時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做好前期市場調查,加強成本核算,根據消費者需求和市場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服務價格,增強定價收費的合理性和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