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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風險管理的文化氛圍缺失
如果說文化一個國家的軟實力,那么風險管理文化則是商業銀行風險把控的關鍵與核心,能在商業銀行工作各環節各關口時刻起到防范作用。然而,當前我國大多數商業銀行都是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銀行自身帶有更多行政色彩、官僚主義,風險管理理念缺失相當嚴重。就各家商業銀行整體而言,大多沒形成自己的風險管理文化,更談不上氛圍,只注重銀行短期利益而忽視了長期風險的積重;就銀行職員每個個體而言,特別是基層業務員,風險管理理念淡薄、風險意識不強,大多為了追求更多的個人利益和業績而視風險為開拓業務之障礙。當然,目前一些商業銀行經過多年的營運積累了一定的風險管理經驗,形成了自己的風險管理理念,但是卻很難提升到文化層面,而且這種理念帶有一些個人偏好、政策色彩,而且在實際工作中也沒有一個標準來檢測其是否落實到位。所以,就整個商業銀行系統,就更談不上有一個統一的風險管理理念或文化,也就制定不出一個統一的風險管理體系。
(二)風險管理的技術方法落后
世界金融市場瞬息變幻,由此催生了更多既規避風險又實現利益最大化的金融工具。目前,創新性的風險對沖工具在發達國家已被廣泛運用且成效顯著。但是,商業銀行在風險管控方面我國目前仍是以資產負債率、不良資產率和準備充足率為參考標準的“定性分析”局面。其中的原因,一則是囿于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和證券市場的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不發達、不健全;二則是商業銀行缺乏引進發達國家先進風險管理技術工具的動力,自身應用能力也較差;三則是欠缺國家在該領域的政策鼓勵和原則性指導,導致風險管控技術投入及發展程度不一。“定性分析”的缺陷顯然易見,它參考標準過于簡單粗糙且主觀性特征較強,風險評估過程缺乏系統性、科學性。比如,貸款人為了達到貸款的目的,經常會采用形式風險與實質風險相分離的手段輕而易舉的突破銀行風險評估,導致銀行隱形不良資增加。所以,在現代商業活動中,特別隨著是商業銀行業務的多元化發展趨勢,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技術亟需升級換代,以滿足風險管控的需要,保證銀行健康有序運轉。
(三)風險管理的優秀人才不足
眾所周知,人才是一國強大的中堅力量。各行業領域的壯大發展更是離不開行業人才,同理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這一銀行的核心重任更是離不開高素質專業性的風管人才。原因有三:第一,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銀行風險管理基礎一直較為薄弱,無論是理論發展還是實戰工作中,風險管理工作始終未能得到較好地專業性指導和政策性引導;第二,長期以來風險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沒有引起銀行相關部門的注意和國家部委的重視,忽視了風險管理人才的引進和培養,最終導致出現專業型人才匱乏、專家型人才鳳毛麟角的局面;第三,人才選用制度不合理,任人唯親現象嚴重,出現大批無德無能無才之人占據重要職位而綜合素質較高和專業性知識較強的人才站在隊外的局面,最終導致商業銀行系統存在諸多潛在風險隱患,威脅國家經濟安全。
(四)風險管理的內部管控結構不完善
當前,商業銀行的風險管控工作在銀行整體工作中的設置不合理、規劃不科學以及內容流程過于傳統保守,而這三者的缺陷集中爆發在內部管控工作方面。具體如下:首先,從橫向設置的角度看(即獨立性方面),我國商業銀行在風險內部管控結構設上存在先天性的缺陷,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以及其他部門和高管相互間不能進行有效監督,致使銀行內部各自為營矛盾加劇,然而分行風險管理部門的獨立性又得不到有效保障,丟失了風險控制的第一道“防護門”;其次,從縱向規劃的角度看(即集中性方面),我國商業銀行在風險內部管控結構上呈現后天畸形的發展態勢,行政等級色彩濃厚的管理體系使上下級間的監管成為不可能,而各業務部門權責限于自身極大損害了商業銀行的整體風控能力;第三,在管控內容上側重于對風險資產的重組、轉化、清收而非對風險資產的評估,在管控流程上注重與風險的事后處置而非風險的事前預警、事前和事中的防范。
(五)風險管理的外部市場環境未成熟
外部市場環境的不成熟指的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雖已確立也日益健全,但是仍存在許多不足和待完善的地方。具體而言,一方面,我國是第一個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主義國家,在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里尚屬年輕一列,在正確處理市場和政府二者關系時難免碰到棘手的問題,比如仍存在一些政府干預商業銀行發展違背市場規律的行政行為,一些商業銀行受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影響較深,銀行資產不良率大幅提高;另一方面,目前我國還沒有像發達國家一樣建立起成熟的個人征信系統,這給一些人欺騙銀行帶來可乘之機,從側面講也就增加了銀行風險管控的成本,這是一個成熟的市場環境所不允許的。
二、小結
綜上所述,我國目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遠不止于以上五個方面。所以,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問題的研究有著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一方面它有助于彌補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理論的不足,另一方面有助于解決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工作卓有成效的開展,實現風險防范工作應有之義。
作者:張維霖趙夏艷單位:煙臺大學法學院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