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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農商行為地方經濟發展提供了必要的金融資源,但也累積了不少風險隱患,根本原因與公司治理不健全密切相關。農商行公司治理除了具有一般商業銀行的特性外,還有省聯社進行行業管理、服務“三農”的戰略定位等獨有的特殊性。以農商行的特殊性為研究基礎,系統分析農商行公司治理失衡對風險防控的影響,并就如何建立健全農商行公司治理機制提出對策建議。
[關鍵詞]公司治理;風險防控;特殊性
近年來,憑借決策鏈條短、網點數量多、服務重心低等優勢,農商行不斷發展壯大,同時也為地方經濟發展提供了必要的金融資源。但在發展的過程中也累積了不少風險隱患,部分農商行不良資產處于較高水平,撥備覆蓋不足,實際關聯貸款較多,資本充足水平較低,這些都與公司治理不健全密切相關。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多次會議對中小銀行公司治理提出要求,第九次會議明確指出,要“健全適應中小銀行特點的公司治理結構和風險內控體系,從根源上解決中小銀行發展的體制機制問題”。農商行公司治理既有一般商業銀行的特殊性,也有其自身特殊性,只有系統研究并將這種特殊性貫穿于分析全過程,方能更好地刻畫特點、找準問題、對癥解決,這是本文研究的出發點。
農商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一方面體現在其具有一般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另一方面是其獨有的、與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同的特殊性。
1.1一般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其一,銀行業通常高杠桿經營。與一般公司相比,銀行業資本結構比較特殊,其自由資金占比較低,多數資金來源于居民、企業或政府類存款,股東在實際經營中僅承擔有限責任。其二,銀行業運營風險較高。金融風險傳染擴散性較強,易引發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風險點多且復雜,可能會影響眾多利益相關者利益,因此與一般公司相比,農商行需更多利益主體參與到公司治理。其三,經營信息透明度不高。商業銀行的信息不對稱相對來說更復雜些,涉及利益主體較多,除一般企業涉及的股東、董事會及管理層外,還包括債權人、政府及監管等,各主體間信息不均衡且溝通交流不暢導致這一問題更突出。其四,外部治理有效性不高。一般企業公司外部治理主要通過市場競爭倒逼機制激勵與約束經營主體,而銀行業機構外部治理效果不佳。從經理人市場看,為保證經理人專業素質,監管部門對銀行高管任職資格有審批權,降低了銀行經理人市場外部治理的作用。從債權人外部監督看,因銀行債權人多為存款人,數量眾多,難形成監督合力,加之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不少債權人缺少監督動力。其五,嚴格的外部監管有利于風險防控。銀行業務涉及面廣,出現風險后傳染擴散能力較強,并影響經濟社會穩定,所以政府在銀行出現問題時通常會予以救助。因此,政府是銀行經營風險的實際承擔者之一,政府部門有責任通過外部監管參與公司治理。政府部門的外部監管能有效促進農商行強化風險防范,規范經營行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1.2農商行公司治理區別于其他銀行業機構的特殊性其一,省聯社進行行業管理。為化解歷史包袱,激發經營活力,國務院委托省級政府依法對農商行行使管理權,省級聯社執行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在改革產權時,地方政府通過“真金白銀”支持農信社改革,要求獲得一定的回報,加之要承擔風險防范屬地責任,省聯社必然加強對農商行管理,參與農商行公司治理。其二,服務“三農”的戰略定位。與其他商業銀行不同,農商行服務對象主要為“三農”、小微企業,這決定了農商行特殊的戰略定位。為更好服務基層,農商行既要按市場化原則,保持經營利潤合理增長,實現可持續發展,還要注重兼顧社會責任,向“三農”和小微企業提供普惠金融服務。
2農村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失衡對風險防控的影響
近年來,經多次改制,農商行公司治理架構已基本建立,但治理機制尚不完善,治理效率仍不高,導致農商行風險呈易發、頻發、高發態勢。
2.1股東參與治理水平不高。農商行股東未科學合理行使股東權利,是道德風險和關聯方交易風險的主要原因。一是農商行自然人股東較其他類型銀行數量更多且更分散,同時多數法人股權占比較低,分散的股權導致外部股東話語權較低,更傾向“搭便車”,參與公司治理的意愿不足。如某農商行自然人股東約2200戶,合計卻僅持有36.01%的股份,前十大股東中有7位持股比例低于3%,股權總體較為分散。二是股東素質與公司治理要求差距較大,不少自然人股東文化水平不高,對如何行使股東大會權利沒有清晰認識。三是部分大股東利用權利干預農商行經營,增加農商行經營風險。如江西南昌農商行股權質押比例較高,2018年末質押股權占總股本34.78%,其中第七大股東于2020年初成為被執行人,涉及股權占比2.18%。
2.2董事會作用未充分發揮。作為農商行的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作用是否充分發揮決定了公司治理效果。從實際情況來看,目前農商行董事會履職仍不到位,不少農商行董事會“一長獨大”,除掌握財務和人事權外,還參與日常業務經營,其他人員話語權較低。董事會會議流于形式,只是將董事長的決策合法化,既削弱了其他高管工作的主動性、積極性,也不利于董事會與高管相互制衡,容易引發道德風險。
2.3監事會履行職責不到位。在實際操作中,監事會一般僅負責內審和風控部門,對公司戰略規劃、財務管理、人事任命等監督力不強。同時,由于在黨委內部,一般情況下董事長兼任黨委書記,行長兼任黨委副書記,監事長兼任紀委書記,紀委書記實質上為黨委書記與副書記的下級,并接受二者的領導,因此監事長對董事長、行長的約束力較弱,很難達到監事會設置的初衷。
2.4配套機制仍有待完善。其一,激勵約束機制科學性不強。考核指標體系多側重于短期經營指標,對長期發展指標權重偏低或相關指標較少,易導致管理人員過度追求短期利潤而忽視長期風險;其二,內部問責機制不健全。因標準界定不明確,部分機構盡職免責落實不到位,影響民營、小微企業信貸投放,有的機構問責標準過嚴,造成許多中后臺人員為免責而提高信貸發放標準,加大了企業融資難度。
2.5省聯社與股東利益沖突影響農商行穩健發展。作為省政府直接管理的機構,省聯社要體現政府意志,可能會為了地方政府政績,干預農商行經營管理,影響股東利益,導致兩者發生沖突。若兩者目標不一致,省聯社提名的高管無法通過股東大會,可能造成高管長期缺位,影響農商行正常經營,形成一定的經營風險,這樣的例子在實際操作中時有發生。
2.6服務“三農”的戰略定位出現偏離。為獲取更多收益、降低經營風險,不少農商行放棄自身優勢和特色,將信貸投放重點轉向城市、工業和服務業、大型企業,甚至參與銀團貸款,開展債券及股權類投資,偏離主責主業,不利于“三農”和小微企業發展,從根本上削弱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較高的貸款集中度還加劇了經營風險。經營重心偏離導致近年來農商行涉農貸款增速連續下滑,2018年末農商行涉農貸款同比增長15.7%,增速較上年末回落6.5%,低于其各項貸款增速4.1%,其中農業貸款同比僅增長11.4%,增速較上年末下滑10.9%。
3完善農村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策略
3.1進一步完善股權結構。不少農商行資本充足率下降,甚至無法滿足監管要求。應以此為契機,將資本補充和優化股權結構、完善公司治理結合,引入戰略投資者,優先考慮本土涉農企業,積極補充所需資本。同時,法人股占比上升,有效提高股東參與公司治理意愿,降低“內部人控制”發生概率。條件許可情況下,積極推動農商行上市融資,在補充資本同時完善信息披露機制,減輕信息不對稱問題,弱化道德風險。
3.2完善內部制衡機制。要明確“三會一層”職能定位,理順運行機制。清晰界定職權范圍,制定并落實議事規則及流程,壓實各方責任,保證“三會一層”各負其責,切實做到不缺位也不越位,“三會一層”間相互制衡,有助于形成科學決策,促進農商行穩健經營。
3.3完善配套機制建設。優化激勵約束機制,制定符合實際的薪酬方案及考核體系,發揮考核“指揮棒”作用,激發創業熱情,在考核體系中要處理好短期目標和長期目標、經營效益與風險防控間的關系。持續強化問責機制,該問責的堅決問責,但也要把握好度,對于已經盡職但仍發生風險的行為,要落實好盡職免責制度,避免過度問責導致履職中畏手畏腳。
3.4理順省聯社與農商行的關系。其一,明確省聯社職責。省聯社日常工作應側重指導、協調與服務,減少對農商行經營的行政干預。其二,加強與股東溝通。在職業經理人市場不成熟的情況下,繼續發揮省聯社提名高管的優勢,但推薦前要與股東充分溝通;或通過差額選舉方式,由股東大會在多個推薦人中擇優聘用。其三,進一步深化省聯社改革。可將省聯社向金融控股公司方向轉型,并通過金控公司對省內農商行進行股權投資,以大股東身份參與公司治理,有利于減緩當前股權較為分散帶來的公司治理難題,也可提高省聯社參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3.5落實服務“三農”的戰略定位。作為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的主力軍,農商行資金應“取之于農,用之于農”。應聚焦主業,實施錯位競爭,明確目標客戶,創新產品與服務,持續加大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力度。合理調整資產結構,降低投資業務比重,將更多資金配置到縣域,全力服務鄉村振興發展戰略,在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中壯大自身,實現縣域金融與經濟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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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蕙 張武強 單位:安徽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