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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針對目前我國社會各界對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呼聲不斷的現象,筆者將視線集中關注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問題,綜合分析我國現階段的市場環境、監管環境以及私募基金自身的發展現狀,就該問題提出若干思考,認為我國的市場條件、監管環境和能力等各方面條件都尚不足以正式推出私募基金,為了不重蹈國債期貨的覆轍,切實做到正式推出而不是扼殺私募基金,筆者建議正式推出私募基金應緩行,待一切條件基本成熟后再議。
私募基金是相對于公募基金而言的。公募基金是通過公開向普通社會公眾發售基金份額的方式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而私募基金是以非公開方式直接向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一般包括兩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我國近期,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對于受我國政府主管部門募集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的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于簽定委托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目前社會各界關于私募基金合法化的討論熱烈,眾說紛紜。
吳曉靈在出席中國私募股本市場國際研討會時也表示“私募基金是資本市場上重要的機構投資人,應當予以大力發展”但她更明確指出“在當前,需要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加以區分,政府大力提倡的,對中國經濟有實際幫助的顯然是后者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我們尚且不論社會各界關于合法化的呼聲中是否嚴格區分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回顧西方發達國家資本市場的發展歷史,我們也能看出發展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對于發展我國資本市場的重要性,然而,在現階段,但綜合分析我國現階段的市場環境、監管環境以及私募基金自身的發展現狀,筆者對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問題提出以下若干思考:
1在我國現有的市場大環境下能夠正式推出私募基金嗎
筆者認為,在我國現有的市場大環境下,正式推出私募基金將不利于私募基金規范化運作與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1.1與國外發達證券市場相比,中國證券市場投資品種單一,僅有A股、B股和少量權證,不符合私募基金有效運作對投資對象的要求--多樣性和流動性。私募基金之所以采取私募,是為了能利用法律中的豁免條款而有更廣泛的投資對象和更為靈活的投資方式,失去了投資對象的多樣性,私募基金也就失去了其特有的優勢之一,同時市場規模特別是個股規模小,衍生產品市場尚未發展,且我國不允許賣空等杠桿交易,意味著流動性小,必然限制投資方式的靈活性。在這樣的市場環境下正式推出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缺乏投資渠道和風險對沖工具,將仍然無法改變其原有的特性--通過內幕交易、操縱估價來獲取高收益的投機行為,一旦其法律地位得到認可,那么這無疑是在向他們傳遞一個激勵投機的信號。
1.2我國市場現出現流動性過剩,大量資金流入股市,近半年來股指已翻了一番,市場投機氛圍濃厚,投資者行為呈現短期化。在現有情況下正式推出私募基金,若監管到位尚好,坦白說我國現有的監管能力仍然十分有限,這將會促使更多的違規資金在合法的私募基金的外衣下,源源不斷地流入股市,加大市場的投機性。
1.3我國目前還處于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對于資本市場尤其是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國情特殊,基本上屬于摸著石頭過河的情況,政策環境易變,這對人們的預期結構產生了重大影響,在可以預見游戲規則將時常發生不可預期的變化時,人們的最優行為就是行為短期化,手中的一只鳥總比林中的一群鳥來得真實、可靠。
1.4我國現有的誠信機制不足以對私募基金的行為構成自律,正式推出私募基金可能在某種程度上成為私募基金違規行為合法化的有利途徑。在現有的市場環境下推出私募基金,由于各方面限制,私募基金缺乏投資渠道和風險對沖工具,將仍然無法改變其原有的特性,難以促其規范化發展,且將加大市場的投機氛圍,將不利于私募基金規范化運作與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2我國監管部門具備了正式推出私募基金后對其的監管手段與能力嗎
2.1監管手段不完善我國的私募基金缺乏自律激勵,因此如果能正式推出必然需要政府的監管,但目前我國并沒有一部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對其進行法律規范,而關于私募基金的監管,如何確定其法律地位、如何完善其市場管理體系、如何對其市場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管等諸多問題,又是正式推出私募基金所不可或缺的條件。另外,正式推出私募基金在法律法規上的完善也是一個系統工程,它牽涉到我國相關法律體系的綜合建設,盡管現在證監會基金部已經下發了關于專戶理財的試點辦法,但法規的完善不僅包括私募基金基本內容的規定,還應包括相應的投資基金法、信托法、稅法、會計、公司法、所得稅法和居民個人所得申報制度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的完善,這將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工程。而且,其中牽涉到多方的直接經濟利益,更要涉及到很多政府部門的協同監管,短期內可能難以得到足夠的社會支持。
因為現有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雖然足以規范私募基金的運作,但它們本身卻不是專門針對私募基金的,其主體將針對全體公民和機構法人的各種形式的收入,涉及全體公民的隱私保護。如果不顧主體范圍的要求,單獨增加關于私募基金的條款,結果只會引起經濟行為的變形,而不可能產生良好的市場效果。
2.2監管能力有限客觀的說,我國現有的私募基金規模難以把握,其操作手法詭秘難測,成本、收益等基本信息幾乎不為外人所知,這對政府監管提出很大的挑戰。而且我國監管部門現有的能力不足,例如:現在私募基金聯手公墓基金共同操作股價--杭蕭鋼構與長城股份;南方證券違規事件不了了之等,在現有監管已經無法妥善完成的前提下,又談何對私募基金的有效監管呢?
3現階段私募基金自身希望正式推出嗎
我國私募基金與真正意義上的私募基金最本質的區別就在于保底收益。而正式推出私募基金的目的就是使其規范化運作,從而促進自身以及證券市場的發展,必然不允許保底收益的繼續存在,現有的市場環境下行業無法自律,必然需要監管部門的監管、信息的披露。這么一來私募基金也就喪失了其靈活性與神秘性,而與公募基金趨同,我們正式推出的也將不再是“私募基金”了。而且,嚴格監管必然會扼殺私募基金的靈活性,使其“灰色收入”的減少,導致私募基金資金鏈斷裂,反有礙于私募基金的發展,因此,現階段,私募基金自身也不一定希望被正式推出。
4在現階段正式推出私募基金能達到“雙贏”嗎
筆者認為私募基金的推出,一是必須要有利于私募基金自身的發展,使得私募基金能以一種健康的方式發展壯大,而不是推出又無發展,更不是畸形發展;二是必須有利于我國整個金融市場尤其是資本市場的穩定與發展。這才應該是目前我們討論發展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目的所在。而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清晰地發現,在現階段正式推出私募基金這兩方面的要求均不能達到。首先,私募基金推出后將無法得到良好的發展: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相對落后,還不具備推出私募基金的條件;私募基金正式推出后將喪失其賴以生存的比較優勢,不夠成熟,經不起陽光曝曬。其次,當前推出私募基金將會對我國資本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都帶來不利的影響:超級秘書網
4.1短期內可能給市場帶來巨大沖擊。7000多億的“地下私募基金”是我國證券市場不可忽視的力量之一,其如能合法化,意味著大量違規資金將無法進入股市,于是股票市場面臨短期內大量資金撤出的壓力,勢必導致股市大盤急劇下挫。2001年下半年我國股市持續低迷,不可否認與一部分“地下私募基金”撤資,從而導致股票市場資金鏈斷裂有關。另外,目前“地下私募基金”的操作有較高的投資回報,使其客戶甘愿冒法律風險和政策風險加盟其中。從這一點中我們可以引申出一個矛盾,假如讓私募直接進入股市,正如曹鳳岐所言,由于私募基金監管的難度和中國目前的信用狀況,將來難以對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也可能會對股市造成很大的沖擊,很可能成了操縱股價的“莊家”。但是如果監管過嚴的話又會造成大量資金的撤出,造成股票市場流動性的短缺,同樣不利于股市的發展。
4.2由于當前公募基金存在的諸多不足,比如,流動性風險高,投資品種受局限,基金產品缺乏創新等,私募基金的推出會造成公募基金優質大客戶流失,由于私募基金的份額如此巨大,它的推出可能影響到公募基金的發展,如果是以犧牲公募來發展私募得話,那就得不償失了。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我國的市場條件、監管環境和能力等各方面條件都尚不足以正式推出私募基金,為了不重蹈國債期貨的覆轍,切實做到正式推出而不是扼殺私募基金,筆者建議正式推出私募基金應緩行,待一切條件基本成熟后再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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