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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小額信貸困境的預防措施探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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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小額信貸困境的預防措施探討論文

          論文關健詞:小額信貸信貸風險信貸效率改進社會誠信建設

          論文摘要:依靠物質資本和依靠消除信息不對稱實現信用增級均無法徹底規避農村小額信貸風險,而社會成員通過彼此之間存在的社會資本以及連帶責任對借款人還款積極性的影響,依靠社會資本實現信用增級卻不僅可以較好地適應農村小額信貸客戶缺少資本、消除信息不對稱成本過高等客觀制約,可以降低農村金融機構發放小額信貸風險,還可以提高農村小額信貸的效率,保持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

          農村小額信貸市場上借貸雙方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且缺乏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的手段和工具。一些市場中介機構所提供的信用評級和審計過的財務報表等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可消除貸款者和借款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會依據市場中介機構所提供的信息發放一部分信用貸款,但我國目前農村金融市場上基本上不存在能夠提供農戶信用評級的中介機構。除了市場中介機構所提供的信用評級信息能夠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外,貸款市場上借款者所提供的抵押擔保物的情況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但農村小額信貸市場的借款者收人較低,無法提供合乎金融機構規定的抵押擔保物。與依靠物質資本實現信用增級(比如擔保抵押)和依靠消除信息不對稱實現信用增級(比如盡職調查、經審計過的會計報表、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不同,在實踐當中還存在有依靠社會資本實現信用增級的第三條途徑。

          一、杜會資本在信用增級中的作用

          從狹義或者說從個體的角度看,社會資本蘊含于社會團體、社會網絡之中,個人不能直接占有和運用它,只有通過成為該網絡的成員或建立起網絡聯帶,才能接近與使用該資本(Coleman,1988)。社會資本是人與人之間的聯系,存在于人際關系的結構之中,這種個人與組織的其他人之間的聯系可以給個人帶來未來的收益。從廣義或者說從組織規范的角度看,社會資本是組織內部為了成員間的相互利益而普遍認同和遵守的規范。著名學者福山給社會資本下的定義是;社會資本是促進兩個或更多個人之間的合作的一種非正式規范(Fukuyama,2000)。一個組織的社會資本的多寡反映了該組織內部所共同遵守的規范和成員之間凝聚力的大小,或者說是組織對于其成員影響力的大小。如果個人違反了該組織的規范,就會受到懲罰,其社會資本減少;相反的,如果遵守規范,他的社會資本就會不斷增加。

          把社會資本這一概念引人到農村金融機構小額信貸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借款人的故意賴賬行為會損害小組中的其他成員的利益,也會損害該借款人在周圍社區中的聲譽和信用度,從而會大大減少他個人的社會資本。如果借款人認為貸款的數額不足以彌補由于賴賬而造成的自己在社會資本上面的損失,那他就不會故意不歸還貸款。小組成員通過彼此之間存在的社會資本以及連帶責任對借款人還款具有積極性的影響,對小組中出現債務拖欠的人施加“同伴壓力”,發揮社會資本作用可以提高小額信貸的效率。

          社會信用合作組織是多個經濟主體進行互惠合作而自主建立起來的一種合作金融機構和制度安排。在缺乏抵押擔保品的情況下,農村金融機構作為村鎮社區的一個外來組織,往往對借款農戶只具有很弱的約束力。因此,農村金融機構如何避免發放小額信貸后的道德風險問題、提高借款農戶的還款意愿變得尤為突出。農村金融機構通過與民間的、企業或者是當地政府的具有一定的社會資本的組織機構合作,借助這些當地的組織所擁有的豐富信用資源建立社會信用合作組織,從而間接地提高了農村金融機構對借款農戶的約束力以及借款農戶的還款意愿,借助其社會資本能力控制信用風險,不僅可以增強信用關系,控制農村金融機構發放小額信貸的風險,而且可以大大減少農村金融機構發放小額信貸的運營成本,彌補農村金融機構小額信貸發放不注重機構建設的弊端,能使農村金融機構有更大的意愿發放小額信貸,滿足更多邊緣農戶的小額信貸資金需求,從而不斷提升農村金融機構的總體效率,這種互惠多贏的制度安排是一種行之有效的信用合作機制。

          二、加快社會信用平白建設

          實現信用增級的社會信用合作組織可以有多種形式,它可能是村鎮社區的群眾組織,也可能是村民委員會,還可能是一些公司企業。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從當地具體的社會資本環境出發,選擇合適的社會信用合作組織的具體形式,建設社會信用平臺,有效降低小額信貸的發放成本和減少拖欠現象,提升小額信貸的效率。

          (一)政府的信用資源

          政府具有管理、規范、提供制度框架和參與國民經濟運行的多重身份,我國目前特定的社會結構中存在有強大的政府組織網絡和組織資源。在當前的體制轉型時期,農村金融機構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信用和組織優勢來構建小額信貸運行平臺,有著重要意義和可操作性。首先,農村金融機構與地方政府成立貸款平臺,代表農村金融機構管理農戶和微型私人企業貸款業務,并組織當地各類人士對農戶小額信貸申請進行民主評議,農村金融機構參考民主評議的推薦意見,獨立進行評審,明確是否提供貸款,這提高了小額信貸發放決策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其次,由政府指定的借款人作為借款平臺,對農村金融機構承擔統借統還責任,承擔委托責任。農村金融機構決定貸款后,與借款平臺簽訂合同,借款平臺再與農戶和微型私人企業簽訂委托貸款相應合同,然后,發放貸款。貸款結束后,通過借款平臺回收貸款。再次,成立信用促進會,形成自律機制。信用促進會內部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戶情況以協議方式成立若干聯保小組,形成相互監督約束機制,所有借款農戶均需加入,這可以大大促進信用建設。

          (二)民間的信用資源

          費孝通先生認為,我國傳統社會是一個“熟人社會”,其特點是人與人之間有著一種私人關系,相互之間通過這種關系聯系疊加,構成一張張關系網絡。因此,我國民間存在有相當多的信用資源。農村地區群眾性基層組織有農民協會、村民委員會、家族會等,這些組織由于比較貼近小額信貸的對象,相對比較了解借款農戶,再加上人們往往比較重視鄰里的信譽關系,因此這些基層組織可以在農村金融機構發放小額信貸過程中作為社會信用合作組織,通過組織化的方式實現信用增級。農村金融機構作為服務基層農戶的金融機構,可以利用身處農村、熟悉民情、貼近農戶的各類群眾性基層組織設立擔保平臺,對農戶和微型私人企業提供擔保服務。擔保平臺負責村鎮社區范圍內的授信調查和擔保監控工作,對提出擔保申請借款的農戶進行實地調查.擔保平臺審查后對借款農戶提供擔保,農村金融機構對經擔保平臺擔保的借款人發放貸款。

          (三)企業的信用資源

          在一些農村地區,農業龍頭企業既是當地的利稅大戶,同時又與當地大多數農戶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息息相關,因而擁有很大的影響力。農村金融機構可以采取“公司+基地+農戶”模式構建社會信用合作組織。農村金融機構通過與龍頭企業進行合作,借助該企業的社會資本通過“公司+基地+農戶”模式向原本信用能力不足的廣大農戶發放小額信貸。這種模式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到農戶,以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依托,龍頭企業為小額信貸農戶提供貸款擔保,農村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小額信貸給農戶,農戶生產的產品由龍頭企業收購;另一類是間接到農戶,以龍頭企業作為承貸主體承貸承還、農戶認賬的間接到戶形式發放小額信貸。一方面,公司通過向當地的農戶提供技術培訓、信息服務和銷售渠道等服務,降低單個農戶容易遭遇的技術和市場的風險;另一方面,公司和基地可以借助眾多農戶的合力在較短的時間內形成較大的生產規模,獲取規模效益,這使得公司與農戶形成了強大的利益共同體。

          三、杜會信用平臺運作方式創新

          (一)社會信用合作組織選擇

          在農村金融機構小額信貸的發放過程中,選擇正確的社會信用合作組織是決定組織化信用增級這一制度安排成敗與否的關鍵所在。農民往往在社會上多個相互交疊的組織里扮演著不同的角色。由于農民在血緣、地緣、業緣等方面的不同,一個農民不止是生活在一個單一的組織(圈子)里面,在其中都具有互利程度不等的長期合作關系,因而也分別擁有多少不一的社會資本。農民的行為有可能增加他在某一組織中的社會資本,但同時卻可能減少他在另外一個組織當中的社會資本。如果一個組織能通過社會資本的增減這一獎懲措施有效促使其成員有積極性去遵守而不是違反規范,則反映了該組織擁有足夠多的社會資本來影響和約束成員的行為。

          農村金融機構如何選擇社會信用合作組織,首先要看該社會信用合作組織是否具有足夠多的社會資本,是否對借款農戶擁有足夠大的約束力;其次.要看該社會信用合作組織運行效率的高低,在這種合作關系中受到的激勵程度的大小。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如果社會信用合作組織對借款農戶缺乏足夠的約束力,那么這種安排無法實現借款農戶的信用增級,結果是小額信貸的風險和償債責任被轉嫁到了社會信用合作組織身上要如果社會信用合作組織自身的運行效率低下,或者缺乏利益激勵,那么很大一部分小額信貸資金可能被該社會信用合作組織所損耗,結果是降低而不是提升了小額信貸的發放效率。因此,農村金融機構應該在權衡以上兩點利弊的基礎上最終選擇合適的社會信用合作組織。

          (二)農村小額信貸服務中介創新

          為了防止小額信貸因農村金融機構與農戶之間信息不對稱出現道德風險問題,應該在農村金融機構小額信貸發放中引人第三方的作用,即在小額信貸資金供給者〔農村金融機構)與資金需求者(農戶)之間建立一個能夠有效貼近并深入小額信貸市場內部,處理小額信貸市場局部化信息的服務中介,由其來發現、收集、篩選、利用、供給信息,分散或承擔部分風險,撮合可以給各方帶來利益的小額信貸交易。功能完善的服務中介能夠使農村金融機構與農戶交易所需的信息鏈得到有效貫通,農村金融機構與農戶在小額信貸資金流動中可以建立起長期的、深人的、有力的激勵約束關系。

          1在農村金融市場各類主體及活動的基礎上構建金融服務中介功能組織。金融服務中介的功能包括農戶貸款擔保、農業保險、農戶信用評級以及各種類型的資金中介等等。構建金融服務中介的關鍵,是“由暗轉明”,把多種多樣的農村金融活動或組織特別是原本不公開的民間金融活動或組織參與者納人規范化合法化的運行及監管體系中,以民間金融活動或組織為基礎和主體構建功能導向性的組織模式。各類功能性組織要內生于農村金融市場的實際條件及現實需求,突出民間性、草根性、多樣化及多層次性。不限形式、不限規模、不限所有制,從個人到機構,如獨立的專業貸款人、信用和村鎮銀行,都可以成為金融服務中介的組織部分。農村金融服務中介組織主要的業務經營人員必須盡可能地貼近農村居民。吸引村鎮內從事借款的人員、能人及有威望的人(如經營大戶、村干部、村中大家族的長者)以各種方式參與進金融服務中介的運營中,在業務上發揮社會力量的激勵、約束等作用。經營范圍在最初階段應該限制在村鎮內,避免可能產生的非理性擴張沖動,在現實經營能力與信息比較優勢的條件下實現獲利經營。這樣有利于充分有效的利用村鎮內的局部化信息,對交易者實施有力行為約束。當金融服務中介市場體系逐步建立發展成熟后,機構的各類屬性就應該通過交易行為由市場進行選擇,在正規經營和信息分散之間找到一個效率最大化的邊界。

          2.區分政策性和商業性金融服務中介功能組織。鑒于農業生產本身的弱質性和高風險性,農民融資能力的相對欠缺,政府對三農理應起到扶持援助作用,金融服務中介的建立運營需要突出政策性和商業性兩個維度。如農業保險、農業貸款擔保、農戶信用評級這類對于商業資金起“引路針”和“定心丸”作用的組織,需要政策性力量在初始階段扮演主要角色,突出制度供給引導的重要作用,強調其政策性機構的性質,淡化或降低盈利性的要求。或由政府獨自出資組建;或由政府牽頭,金融機構、農戶參與共建。而對于各類資金中介、信息中介而言,如農戶貸款中間商、小額信貸組織這類處理信息、實現資金有效流動的組織結構,則要明確商業盈利的性質。放開機構進人門檻,將政府制度供給引導和民間需求引導兩方面的力量結合起來,在各種民間借貸行為與組織規范化、制度化、組織化的基礎上建立大量小型商業主體。充分利用民間資本運營者在農貸市場中的優勢,實現自我經營、自負盈虧。政府和監管部門著重建設嚴格監管、嚴肅責任承擔的外部制度框架。

          3.嚴格金融服務中介組織的準人及監管。市場準入及監管的著眼點應放在各組成部分的功能性上,不能硬性強調其機構特征;不應干涉納人正軌的自我經營的商業金融機構的具體業務。對運營自有資金的貸款類組織(機構或個人),不應單純的規定資本金之類門檻限制,只需防止其變相吸收存款即可。可根據當地具體經濟金融狀況,規定機構出資人最大數量和最低出資額度;關注運營資金與資本金的比率,在初始階段要求資本金超過運營資金,禁止資金杠桿作用的出現。可設置政策性措施激勵其健康發展,并最終演化成為資金中間商—從農村金融機構等金融機構以協議利率批發資金,向其村鎮內的需求者零售資金,并從中獲利。這也需要政府設立強制性村鎮再投資方面的規定,并允許存款類機構在不愿意自我經營的情況下向這些在信息處理、風險控制等方面具備比較優勢的中間商出售手中的法定強制額度。

          對于“運營”信息的中間組織,如評級機構、沒有自有資金的中介機構等,只需對其傳遞信息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即在一定時間長度內,考核建立在其傳遞的信息基礎上的貸款業務的盈利率、不良率即可。當然,在公眾存款類機構與這些機構的業務交往中需要監管部門的介人,而對于運營自有資金的貸款類組織而言,對于這些機構的評價篩選則完全可以自我進行,無需監管部門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