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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50年代初曾經發表過一篇論文——《明末清初(1620—1720)中國的農業勞動生產率、地租和土地集中》。②現在本文所擬討論的問題——“18—19世紀(也就是清代雍正、乾隆和嘉慶三朝所經歷的時期)中國的地租和農民生計”,可以說是前一論文問題的繼續,在這一意義上,是前一論文的續篇。③
一、地租形態
前文草成于50年代初期,限于史料,關于明清之際中國農業地租的形態,除了就其大致而言:實物地租占統治地位,貨幣地租居于其次,此外沒有多少其他的話可說。但現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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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手稿(1996)。
②原載《經濟研究》(1955年第3期,頁124—139),中國科學院(現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出版;后轉載于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歷史教研室編《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問題討論集》(頁272—294),三聯書店出版,1957年。見本書第35篇。
③事實上,大約在1956年前后,我曾寫過一篇題為《地租剝削,1720—1820》的文章,但沒有等到能夠發表,我就被錯劃為“右派分子”。這是在1957年。到1979年我得到改正。在1957—1979的22年中,我除了聆聽或閱讀各種反右言論文字、口頭或書面檢討和匯報自己的思想言行、校內外從事各種體力生產勞動以期盡早摘掉“右派”帽子以外,沒有被要求、自己也很少想到做什么其他工作。因此,在不久以前為了編印這部文集、翻箱倒籠搜羅一生寫過的東西、因而發現了它之先’我確實忘記了有這篇稿子的存在。在發現了之后,我認為稿子首尾還可算完整,不少資料當前不易再得,論點也言之成理,就決定收入文集。唯一問題是第一節“地租形態”的資料筆記,大半已經散鐵,無從洋溯來源。為了補救這個缺憾。現在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所、經濟所收藏和整理的清刑部檔案資料和(地租剝削,稿的地租形態部分一起改寫成為現稿的一、二兩節。現稿第三節以后則基本上是《地租剝削》舊稿的內容。
講18—19世紀,是講清代乾嘉盛世,我們不說別的,單是北京歷史檔案館收藏的清內閣大庫刑部檔案①,數量就很浩大。經過原中國科學院(現中國社會科學院)有關研究機構20來年(從50年代到70年代,除去所謂“”的10年動亂)的整理和分類,發現乾隆、嘉慶兩朝(1736—1820)地租形態資料共1153件,其在兩種形態之間的分配情況有如表一。
*資料來源:乾隆朝數字系據劉永成:《論中國資本主義萌芽的歷史前提》,《中國史研究》,1979年第2期,頁44;嘉慶朝數字據李文治:《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三聯書店,1958)頁80。
但地租形態是社會制度,它的興替消長是一定歷史時期內它和其他社會因素在運動中相互影響的結果。因此,表一中嘉慶一朝的貨幣租比重(34.93%)不能單獨以該朝的社會經濟情況來解釋,即便是乾、嘉兩朝的地租形態,恐怕在不小的程度上也拜康熙朝(1662—1722)后期以來一個多世紀國內大部分地區的長治久安之賜。因此,在地租形態這樣的問題上,我們最好是撇開朝代的界限而盡可能從社會制度變動的來去蹤跡考慮問題。下面表二——乾嘉兩朝的“分省貨幣地租比重”便是用兩朝的刑部檔案資料統一計算而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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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代司法制度規定,凡是平民百姓犯有比流放和徒刑更為嚴重(死罪)的案件,都必須由地方官逐級上報皇帝批令刑部審議,再報皇帝批準執行。因此有關每一這類重囚(死囚)的案據(原被告呈供詞和證人證詞等)都最后匯人刑部,刑部檔案也就數量浩大,內容豐富。特別是這類罪犯幾乎全都來自全國底層(特別是農村)社會,所以其中有許多有關農業生產和土地關系的翔實資料。
表中所列是19個省的貨幣地租比重。各省比重自然參差不齊,其中除云南一省沒有一個案例,其余18省的貨幣地租比重在18.33%至59.38%之間。其中三分之二(12省)的貨幣租有25—45%的比重。因此,18—19世紀,也就是清代的乾隆嘉慶時期,貨幣地租的比重無疑已經達到或超過30%,在有的省區,可能早就達到三分之一了。
這樣,因為能夠利用刑部檔案,我們關于清代中葉的地租形態,關于當時實物地租與貨幣地租兩者的相對地位,除了以前的何者為主,何者居次以外,能說的已經增加了不少。現在的問題是在18—19世紀的中國,地租形態的這種消長變化,對于農民的地租負擔有些什么影響呢?貨幣地租的比較廣泛流行,農民的負擔是否能有所減輕,又能減輕到什么程度呢?
二、貨幣地租與農民負擔
以上的問題是從西方,特別是從英國社會發展的歷史經驗中提出來的。對18—19世紀的清代中國社會,貨幣地租問題更為復雜,我們暫且不去作正面回答,而先來看一些實際情況。第一,在表二的貨幣租比重(%)數字中,可以清楚看出的一個大體現象是北高南低或旱勝于水。也就是說,在貨幣租比重大小上,江南華南省區的地位不如華北、東北和西北。這種情況與16世紀以后中國商品貨幣經濟發展的地緣方向恰好相反。明代后期以來,海外白銀流人中國的方向是從南到北,商品貨幣經濟也是南方比較發達。可見這一時期貨幣地租通行較廣的地區既不是中國農業生產較為重要的地區,也不是商品流通和貨幣經濟最為發達的地區,而是社會生產力發展比較落后的地區。由此我們對于貨幣地租的作用不應過份重視。
第二,貨幣地租對于農村生產關系變化所能起的作用,首先取決于這一地租形態的固定性,即租地契約所規定的貨幣條款是長期的和固定的,還是間或的或地主可以任意片面改定的。其次取決于租約期限的長短。在直隸武清、東安兩縣邊界的一個旗莊①,佃戶是清初1645(順治二)年“帶地投充”的農奴,地租以銀租為主,共105兩,另有一部分實物。到一百年之后,即1747(乾隆十二)年,除實物折銀5兩,與原交租銀105兩一共交銀110兩以外,并無其他增減。這是一個貨幣租額長期不變的例子。乾隆初年白銀的購買力已經開始下跌,可是也只是跌到清初的購買力水平,所以從1645到1747的百年間由于銀的購買力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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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直隸武清、東安二縣交界處大王古莊狄口村“莊頭執照。”(原件50年代初存北京大學經濟系經濟史教研室,本文作者時任主任,前由北京市委調至他處,現在下落不明。)
上沒有變動①,貨幣租額雖然維持不變,佃戶負擔并未減輕。另一方面,就在這銀的購買力大致平穩的時期里,地主卻往往在略有波動的時候就改變收租方式,當銀的購買力提高,物價下跌,他從實物租改收銀租;反之,當銀的購買力降低,物價上漲,他又放棄銀租改收實物。唯利是圖,銀米兼收。安徽休寧一戶吳姓地主的祀產,在1680—1722(康熙十九一六一)年間出租耕種的共22處,其中17處一貫收實物租;山田2處,原來都是分成收谷,但1693—1699(康熙三二—三八)年間收銀,1700—1701(康熙三九一四○)年兩年收谷,以后又是收銀;此外還有拋荒以后、又重新墾種的山田3處,自始一直收銀,但在1712(康熙五一)年和1721(康熙六○)年,又改收稻谷②,所有這些谷而銀、銀而谷的變動,與上述這些年間銀的購買力的升降,如響斯應,若合符節。18世紀中葉(乾隆初期)以后,白銀和銅錢的購買力都急劇下跌,以錢計算的全國平均米價在18世紀上半葉為每石錢700—900多文,在后半葉則盤旋于1350—1450文左右,以銀計算的米價則從前半世紀的每公石銀33—43公分增為后半世紀的57—73公分③。兩者貶值都在40%以上,各地的貨幣地租也就跟著增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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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每公石米平均銀價(單位:公分銀)
1641—1650(明崇禎十四—清順治七)年47.11
1651—1660(順治八一十七)年44.81
1661—1670(順治八—康熙九)年31.94
1671—1680(康熙十—十九)年24.31
1681—1690(康熙二十—二九)年32.22
1691—1700(康熙三十—三九)年27.50
1701—1710(康熙四○—四九)年36.01
1711—1720(康熙五○—五九)年34.53
172l—1730(康熙六○—雍正八)年32.84
1731—1740(雍正九—乾隆五)年37.37
1741—1750(乾隆六—十五)年42.69
(彭信威《中國貨幣史》下冊,頁560。上海群聯出版社,1954)。
②《蓀園祀產簿》(稿本,北京大學圖書館藏)。
③彭信威:《中國貨幣史》,頁531,560。
例如安徽亳州一個書院的地產,在18世紀后半葉中每畝地的貨幣租額的增加,最少的13%;多的竟達到240%①;又如江西泰和一個書院的田產,1757(乾隆二二)年,銀租增額三分之一②,說明在貨幣貶值或物價上漲的時候,地主或出租土地的社團可以隨時提高貨幣租額來保障自己的實際收入,并不受契約的束縛。
這種情況的普遍程度如何,暫時還無從懸揣。但第一,根據上述貨幣地租在18世紀通行較廣的主要還是各省的山田旱作地區;其次,作為一種地租形態來說,貨幣地租在全國范圍內,至少從16世紀以來從未絕跡,或者已經相當鞏固,但對于某一戶地主或他的某一處地產來說,貨幣與實物之間的取舍抉擇仍是唯他個人的利便是從。因此,就全國來說,假如我們有比較完整和連續的史料的話,貨幣與實物租的相對地位,應當是隨著許多因素(其中主要是貨幣購買力)的變動而相消長,并非一成不變的直線擴大或縮小;第三,一般的租約并不規定租期,除了有永佃奴(各省或稱“田面”,“田皮”等)的佃戶或預繳押租的情況,地主可以隨時撤佃加租,或不撤佃而加租,甚至加得比一般佃戶更高一些,因為佃戶為了保有他的佃權,往往不惜忍受較高的地租剝削.綜合這些情況來看,我們感覺18世紀中所通行的這一程度的貨幣地租,在減輕農民負擔和推動農村生產關系轉變上的作用,還只能夠是十分有限的。如此在地主階級對于直接生產者的租佃剝削關系中,比較重要的環節是否還是地租額和地租率呢?
三、地租額和地租率
這里我們主要試圖解決三個問題:甲、18世紀中各省的租額,比之于17世紀,有沒有什么增減趨勢?乙、這一世紀中地租對于直接生產者的負擔如何?也就是地租率(單位面積土地的租額對于總產量的比率)有沒有什么變動以及怎樣的變動?丙、地租收入在地主經濟當中的位置如何?主要是地租和地價有什么和怎樣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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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道光五]《毫州志》,二四:3—4,5—6;6—8。②[道光四]《泰和縣志》,一一;8。
甲、地租額
根據上文關于地租形態的論述,18世紀中南方水稻地區的地租,主要是實物(稻谷或稻米,簡稱租谷或租米)租,而北方旱作地區則主要是貨幣租。
現在先看南方各省的水田谷租,手頭有18世紀浙江山陰水田租約三張①,其訂約年份與所載租額如下:
訂約年份地主姓氏每畝水田租米(石)
1716(康熙五五)年譚1.4
1741(乾隆六)年陳1.4
1763(乾隆二八)年譚1.4
這三張租約屬于不同的年份,出于兩個不同的地主,可是上面所載的租額卻都是每畝米1.4石(約合谷2.8石)。18世紀后半葉沒有山陰材料,不過在鄰邑蕭山,直到世紀末年“田百畝’計歲得租米一百余石”②,平均每畝還是米一石余,可以想見山陰田租在整個18世紀中約略停留在米1—1.5石或谷2—3石的光景。這一情況是否能代表南方廣大水稻地區18世紀中的租額大小呢?
首先,江浙的太湖周圍州縣,17世紀每畝田的租額約為米1.0—1.6石③,到19世紀初,包世臣的話,“每畝率糙米一石”④,當是偏低的籠統說法。1740(乾隆五)年和1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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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租約原件50年代初存北京大學經濟系,“”前由北京市有關當局調至他處,今下落不明。其中康熙五五年和乾隆二八年二張臂由李文治先生借用,內容見所著《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一輯,頁71。
②據汪輝祖1799(嘉慶四)年記載。《病榻夢痕錄余》,頁37。
③拙文《明末清初中國的農業勞動生產率,地租與土地集中》《經濟研究》1953,頁128,本集第45篇。
④包世臣:“蘇松各處田租,每畝率糙米一石”。《海淀答問》,《安吳四種》四:4,參閱《答桂蘇州第二書》(道光丙午同上書,七:6)。
(乾隆二六)年無錫一個書院田產的田租尚且都在每畝米1石以上①,想來私租租額一定多有超過1石,與上一世紀的情況并無多少不同,與浙江山陰的租額也相一致的。
其次,江西鄱陽湖周圍的田租。據地方志所載,南昌,瑞州、饒州、九江等四府州縣社團地產的租額,多數是從每畝谷1石到2.4石,或米5斗到1.2石。這里同一時期內各別地區的租額差別比較大,是因為社團地產的自然條件多不一致,劣等土地較多的緣故。這一地區的私租租額,長時間里也是在2—3石之間②:1764(乾隆二九)年,義寧州2處田產的租額都是谷2石,③1806(嘉慶十一)都昌一戶地主每畝畝收谷2.4石。④
關于湖南的水田租額目前還缺乏可資比較參證的材料,不過可以推測應當與上述江西的租額不相上下。現在再一考察廣東的水田租額。廣東水稻每年至少二熟,地租是否也特別高呢?
下面我們列舉了廣東三個縣的縣志上的社團租的記載數。可以看出比較長期和多數的社團租額是每畝谷2石到2石4斗,與上述長江流域省區相同;也看不出有什么增減趨勢。不過拿這些數字去同上面江、浙、江西的數字相比,則廣東確有較高的租額。在江、浙和江西我們沒有見過每畝谷4石或米2石的私租,在廣東則這樣高額的社團租且屢見不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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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乾隆五年[無錫]秦實然等捐書院田27.02畝,租米28.17石;乾隆二六年鐘祝氏等共捐田16.69畝,租米17.14石,麥3.36石([光緒七)《無錫金匱縣志》,六;18)。兩處田租都合每畝米1.03石,麥租猶不在內。
②這一結論與乾隆中葉陳道在《江西新城田租說(上)》所說“南昌新建佃田者,上則畝止租二石,中或一石五六斗,下則畝率一石”(陸嚯輯:《切問齋文鈔》(一五:34)中的話沒有矛盾。因為新建情況是陳遭有意挑選出來作為低額田租的例子的。而且也是得諸傳聞。他的本縣新城的田租就是“每畝合租谷二石一斗余,視他處上則且溢。”
③劉坤一:《遺集》奏疏.第一冊,頁281—282。
④[嘉慶十一年江西都昌縣]“石如山兄弟五人,租種石楊聲田四畝二分,每年交租谷十石。”(李文治:《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一輯,頁72)平均每畝谷租2.38石。
根據上述,可見南方各省的水田租額,在18世紀仍以每畝谷2—3石或米1—1.5石為最普遍,同17世紀的情況沒有什么出入;有的省區租額較高或者較低,也是地域性的差別,并不是在這一世紀中有所增減。
北方不同地區省際的地租租額,差別也是很大的。例如山西平遙,1682—1684(康熙二一—二三)年間兩處土地的租額為每畝雜糧(下文北方各省地租所收都是稻米以外的雜糧)5—6斗,①而在差不多同時期里,同省相距不遠的壽陽有不過每畝2—3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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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黃汝鈺:《義田碑記》(康熙二三),(光緒九)《乎遙縣志》——:102(《藝立志》上)。
地租;①文水的地租有不過1斗②的。這些情況看起來相當紊亂,各省租額實際相差不大。例如在山西壽陽、文水、平遙、祁縣和介休五縣縣志中,我們看到有關1682—1780(康熙二一一乾隆四五)間社團實物租的記載共12條,其中7條的租額是2.0—4.5斗;③又如1760(乾隆二五)湖北襄陽書院共有地1422畝,實物收租的554畝,每畝租額也是2—4斗。④此外,河南武安縣一處會田(“會”是中國民間有長久歷史傳統的互助合作集資組織,“會田”是這種組織所置地產,但不一定是水田,這里“田”只作地產解。)1710(康熙四九)年時收租每畝4斗,⑤山東濟寧普濟育嬰堂一處地產1735(雍正十三)時收租每畝3斗以上,⑥可見:這一期間北方的實物租額多半在每畝2斗到4斗之間。至于這樣大小的租額和過去及此后的情況并無什么改變是很顯然的,襄陽有的旱地租在168l(康熙二○)年也是2.5斗,⑦河南武安則明萬歷(1573—1619)時有的地租收到每畝5石以上;⑧但與此同時,山西租額在嘉慶年間(1796一1820)多數仍是不滿5斗。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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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乾隆三五]《壽陽縣志》,二:10—11;[光緒八]《壽陽縣志》,四:42—43。
②[光緒九]《文水縣志》,五:29。
③壽陽、文水、平遙、介休實物的租額(1682—1795)記載數分配。*
糧食(斗)記載數
1.1—2.03
2.1—3.06
3.1—4.0—
4.1—5.02
5.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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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12
*資料來源:介休記載見[乾隆二五]《介休縣志》三:4;壽陽、文水,同上注①、②;平遙記載見[光緒九]《平遙縣志》一一:102。
④[乾隆二五]《襄陽府志》,八:22—23。
⑤[乾隆五二]《彰德府志》,五:38。
⑥盛百二:《濟寧直隸州志》,七(建置)。
⑦[乾隆二五]《襄陽府志》,八:7。
⑧[乾隆五二]《彰德府志》,五:38.
⑨李文治:《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一輯,頁73。
至于貨幣租額,因為當時銀銅并用,一地地租有的以銀交納,有的以錢交納,而兩種貨幣的購買力常各有不同程度的變動,確定一個時期里各省的通行租額和先后不同時期里的租額變動比實物租更要困難。根據手頭資料,我們只能提出下面的兩點看法:第一,各地通行的貨幣租額與同時候通行的實物租額大體適應,地域間貨幣租額的差別主要反映貨幣購買力的不同,而不是租額的差別。在17—18世紀里,如上文所述:山西部分縣區和湖北襄陽的實物租額大致相似,可是同時期里山西通行的貨幣租額每畝銀4—7錢,高的到9錢5分;①襄陽則一般不到4錢,最高額亦止4錢7分,②原因就在兩地糧價不同,山西的小麥價格往往高出湖北一倍以上。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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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山西祈縣、介休、夏縣、太平、曲沃五縣貨幣租額(雍正一乾隆)
*記載出處祈縣[乾隆四五]《祈縣志》,三:17—18
介休[乾隆三五]《介休縣志》,三:4
夏縣[乾隆二八]《夏縣志》,四:3—4
太平[道光五]《太平縣志》,四:49—50
曲沃[乾隆二三]《新修曲沃縣志》,九:23;[嘉慶二]《續修曲沃縣志》,二:25
②[乾隆二五]《襄陽府志》,八:6—7,12—25。
③兩地小麥價格的差別從下列記載顯然可見,小晝每石價銀:錢
*《雍正殊批諭旨》,冊四七:56—57。
**同上書,冊二二:81。
***同上書,冊一○:20。
****同上書,冊一二:32。
第二,同一地區每畝耕地的貨幣租額只是實物租的比較固定下來的貨幣折租。貨幣租雖然并非跟著物價糧價亦步亦趨地漲落,也絕非一成不變。大凡物價劇漲或長期上漲之后,貨幣租額沒有不行提高的,而且提高的幅度往往遠遠超過物價漲幅。17—18世紀當中,各地實物租額,如上文所述,并沒有什么變動,然而貨幣租額卻在那里增加。例如上文(二)中提到過的大王古莊狄口村的旗莊莊租在1645—1747(順治二一乾隆十二)年的100年間不過每畝銀一錢二、三分,后來大概在18世紀60年代里就提高到每畝銀三錢。①這時京西門頭溝附近的貨幣租額也有錢300文②左右的。到19世紀初,三河縣地租竟達每畝錢1300文。③這些數字之間無法嚴格比較,但它們所指出的貨幣租上漲趨勢和約略程度是無可置疑的,也就是直隸貨幣租額在清初一世紀內沒有什么變動,18世紀前半葉上漲也不過1—2倍,但到后半葉則地租額較之前一世紀提高將達10倍,較之60年代也有3倍以上。白銀的購買力在清初一世紀間相當平穩。1740—1760,以銀計算的米價才開始劇漲,但20年內所漲不過50%;18世紀末漲勢加劇,不過1740—1810年70年內也只漲了工倍。銅錢的購買力下跌更甚,但以錢計算的米價,從17世紀后半到18世紀后半的一個半世紀內,上漲也不過2—3倍。④所以貨幣租額的提高,雖然作為一個趨勢來說,是同貨幣購買力的下落相適應的,但地租的增長率卻遠遠超過了物價的增長率。
這種情況說明地租額的增長,往往也是地租率的增長,因為土地的生產率是不可能有同樣速度的增漲的。也就是說,通過貨幣的形式,地主反而能夠從直接生產者身上攫取比實物租更多的剩余生產物,貨幣的外衣掩蓋了更為血腥的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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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上引武清、東安《莊頭執照》。
②北京西門頭溝附近楊自成出立租約,見鄧拓“從萬歷到乾隆”引。《歷史研究》10:28(1957)。
③嘉慶十年(1805)直隸三河縣張二租種田文舉地23畝,年租價東錢三千文。(李文治《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一輯,頁74。
④彭信威:《中國貨幣史》,頁542,549,560。
以上情況的普遍性如何?是否也有貨幣租額的提高落后于糧價上漲的呢?現在我們所能見到的地主私人經濟史料很少,還沒有發現租額提高后于糧價或趕不上糧價上漲的記載。不過社團地租材料中,這種情況并非沒有。例如1740—1810間錢價暴跌,以錢計算的米價劇漲如次:
每公石米價(錢:文)
1721—1730719
1731—1740853
1741—1750915
1751—17601381
1761—17701515
1771—17801347
1781—17901465
1791—18002750
1801—18103262
1811—18203330
安徽亳州的柳湖書院①在這一時期先后增加地產1333畝,自然乘機提高租額,但每次的租額增加率和當時米價的上漲率并不全相適應,同時米價繼續上漲,而沒有租額一增再增的記載。
在這樣的情況下,貨幣租對于佃戶的負擔自比實物租為輕。不過這是一個書院所收的地租。私人地主的地租會不會有同樣的情形呢?即使能有這樣的情形,與上述直隸地租的情況相比,普遍性又如何呢?對這些問題,目前都還只能存疑。現在且先通過地租率來看地租剝削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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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道光五]《亳州志》,二四:3—9。
毫州柳湖書院地租,1739—1810(制錢:文)
乙、地租率
作為地主對于佃戶剩余勞動的剝削程度的指標,地租率是租額(或租金)對于剩余生產物(或這一部分生產物的折價)的比率,只是在自然經濟之下,農業生產主要為了自給;農民的必要勞動或必要生產物在長時期內差不多是一個常數,因此,佃戶的總生產物的增減等于是剩余生產物的增減,我們也可以地租額所占總生產物的比率作為地租率。因為從這樣一個比率的大小,在上述必要勞動不變或變化很小的情況下,同樣可以看得出地租對于剩余生產物的關系來的。現在我們大家都用地租所占生產物的成數作為地租率,即是在上述情況之下用來測量地租剝削的尺度,也是因襲兩千年前董仲舒“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伍”的地租率概念。
此外,總生產物應當包括一戶從所耕作的土地上在一年里所收獲的全部農作物。在水稻地區,總生產物除了谷或米這主要作物以外,應當包括“小春”或大小麥、豆類等等輔助作物在內;在生長季節較長的地區,主要作物不只一熟,總生產物也應當包括幾熟的收獲量在內,可是我們平常只包括主要作物,且限于一熟。這同我國歷史上長時期來以北方為主的農業生產情況也是相一致的,這里的農作物雖不僅只一種,但每種作物或每塊地上的作物一般都不過一年一熟。所以這些概念或說法之所以能夠因襲沿用下來如此之久,還是它們在基本上符合于或適切地反映了客觀現實的。但同時當然也產生了副作用:就是使得我們的歷史文獻中只有一些簡單籠統的記載,極少比較詳盡的材料,可供進一步的分析,也因此隱蔽和抹煞了兩千年當中的比較細致具體的變化,從而給人以夸大的停滯不變的印象。特別是我們現在要考察的是17、18世紀的農村生產關系,即使撇開貨幣地租不論,只用實物租額占主要作物產額的比率作為地租率,由于情況的改變,已不能正確反映佃戶所受的剝削程度。這些改變的情況之中,比較顯著的如:(1)由于農村社會勞動生產力在嚴重封建剝削下的長期停滯,農村的大規模人口相對過剩,幫工趁食和流離死亡的普遍;(2)商品貨幣經濟的廣泛發展,農產乃至糧食的商品化,農民“買食者多。買食之多,由于民貧。……[農民]平時揭借為常,力田所人,抵債去其大半,余又隨手花銷,甫交冬春,即須糴米而食。”①在這種情況下,佃戶為獲得他的必要生活資料也須忍受商業資本和高利貸資本的剝削。這一部份商業高利貸資本對他的剩余勞動的剝削,雖不能稱為必要勞動,但對于佃戶來說,和必要勞動同樣是“必要”的不可抗拒的支出。由于這樣一筆支出的增加,剩余勞動量顯然更要降低,地租額對剩余勞動的比率更要增高。可是從地租額對總生產物的比率中是看不出來這種變化的,這一比率所反映出來的地租剝削率是偏低的。但另一方面,18世紀中的農業勞動生產率,主要由于上文所述幾種高產農作物的推廣種植,不是絕對沒有提高,因此如果僅僅從主要作物產量,而不是從各種作物的總產量,計算地租率,結果所反映出來的地租剝削程度,則又不免偏高。當然目前由于史料限制,下面我們關于地租率的論述還只能限于實物租額對主要作物產量的比率,只是這樣的數字后面所隱蔽著的偏低或偏高的片面性,也應當充分估計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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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楊錫紱:“遵旨陳明米貴之由疏”《四知堂文集》奏疏:3—4,參見《清實錄》乾十三年三月癸丑湖南巡撫楊錫紱覆奏。
以下我們還是分別水田和旱地的地租率來加以考察。
上述水稻地區各省米的產量是常年每畝2石左右,實物租額是每畝米1.0—1.5石,即主要作物產量計算的地租率約為50—75%。我們所見關于各地租額所占作物產量成數的記載,多數也是地主和佃戶各半,或地租占主要作物產量的五成,①另有不少是“四六派分”或“業六佃四,”②即地租占主要作物產量的6成。17世紀江、浙太湖地區的租率是生產物的5—8成。③如此,18世紀里的地租率可以說與17世紀毫無不同之處。至于輔助作物或雜糧生產,在水稻地區并不重要,因為這里的膏腴上田一般可種水稻兩熟,根本不種其他作物;④中田下田只能種水稻一熟,其另一熟須間種雜糧的,主要生產物米的租額往往就比較高,⑤以主要作物計算的地租率也較高。中下劣田的實物租率反而高于膏腴上田,正是這個道理,地主對于佃戶的剩余生產物剝削一般是一視同仁,無所不用其極,不會對于膏腴之地的佃戶特別厚愛的。
北方各地的租率,照上述每畝5—10斗的產量和2—5斗租額計算,一般也是生產物的5成。⑥現有史料不多,但就已有的記載來說,超過5成以上的租率,北方各省似乎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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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據陳宏謀“業佃公平收租示”(乾隆二四年九月),“就田內所收各半均分”似為乾隆時江蘇通行租率,也是所認為“公平”的租率,《培遠堂偶存稿》,文檄四五(江蘇二):25。嘉慶時江蘇租率,如照張海珊“甲子(嘉慶九年)救荒私議”所說:“蘇松土狹人稠,……又大抵分佃豪戶之田,一家八口除納豪戶租,僅得其半。”(《小安樂窩文集》,一:28),五成也是通行租率。全國各省租率,據李文治就嘉慶朝(1796—1820)刑部鈔檔案件所作統計,全部34案內,租率5成的占19案,不到5成的11案,5成以上的4案。《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1輯(三聯書店,1958)頁73。
②李文治:同上注,頁72。
③拙作《經濟研究》1955,第3期,頁128。
④陳宏謀:前引文。
⑤《蓀園祀產簿》。
⑥崔述(1740—1816):《無聞集》《崔東壁遺書》:“有田而佃于人,與佃人田,而取其半。”可作為北方一般情況的寫照。
至少不如南方水稻地區普遍。①如此按照實物地租率來看,北方的租率似乎比南方水稻地區略低。但上文說過北方各地流行的不是實物租而是貨幣租,現在這里的結論是否也符合貨幣租的情況呢?
作為地主對于農民的剩余勞動剝削程度的尺度,貨幣租率應當是一塊土地的貨幣租額對于同一土地的剩余生產物價值之間的比率。從史料中去找尋足供計算這樣的地租率的依據,不必說是困難的,比較簡便的辦法是計算一塊地的貨幣租額對于同一土地的主要生產物的折價比率。不過這樣的一個比率實際只是上述實物租率的貨幣形式翻版,毫無不同的意義,兩者的數值也應當相同,我們也不必去作這樣的計算了。這也就是說,如果地租率是用來測量地租剝削程度的尺度,而貨幣地租不過是實物地租的貨幣形態,貨幣租率與實物租率的性質和所表現的關系應當是一致的,計算的基礎也應當是相同的,我們之所以除了實物租率之外,又有計算貨幣租率之必要,并非因為兩者代表不同的剝削關系和程度,而只是因為在通行貨幣租的地區,貨幣租率應當代表同樣的剝削關系。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北方旱作地區的租率比水稻地區為低的情況是具有一般性的。
綜括以上,第一,就時期而言,18世紀的地租率與17世紀相比并無什么增減變化;第二,就地區而言,北方的地租率似較南方為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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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刑部檔34案記載,北方直隸,山東,陜西三省10案,不到1/3,其中租率不及50%的11案,北方三省占5案,幾及1/2;租率50%的共19案,北方三省占5案,不過1/4。租率50%以上4案,北方投有一案(李文治;《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一輯,頁73)。
四、農民生計
根據前面對于農業勞動生產率的估計,一個耕種水田10畝或旱地20畝的5口自耕農戶,全年的農業收入,最多僅能勉維溫飽,連簡單再生產所需要的費用尚且不敷,也就是說這一農產的常年勞動全部都是必要勞動,剩余勞動量不僅沒有,可能還是負數.在這樣的情況下,現在假如這一農戶是一戶佃戶,還須向地主繳納剛才說過的占生產物總量50%的地租,這地租不也就是他的必要勞動的一半嗎?這似乎不是可能的事。因為這是否意味著這一家庭的人口,從而全部佃耕農戶人口,每年要有一半忍饑挨餓或者流離轉徙呢?但18世紀是清朝的康熙雍正和乾隆年代,號稱太平盛世,我國人口在那里很快地增長。如就被認為比較可信的1775(乾隆四○)年以后的人口數字來說,1775—1794(乾隆四○—五九)19年間全國人口從264561355增為313281795,平均每年增殖8.94‰,1794—1850(乾隆五九一道光三○)56年間又增加到429931034人,平均每年增殖5.66‰①。帝俄在1722—1859中間全國人口的平均增殖率為千分之3.4。②印度在1896—1905間的平均每年增殖率為4.38‰。③可見在農業國家里,中國土8世紀的人口增殖率是很高的。這一不斷增加著的人口里面,農村人口占9/10以上,其中佃耕農民又至少占6—7/10,如此,佃戶人口絕不是在那里減少,而是也在迅速增加。這如何解釋呢?
這里最重要的原因是佃戶家庭人口所從事的直接農業勞動以外的勞動在家庭經濟中的重要性。這類勞動主要包括:(1)一家婦女老幼的家內手工業勞動,(2)農業雇傭勞動,(3)肩挑馱載,(4)個別家庭成員的城鎮手工業勞動與商業雇傭勞動等等,總計起來往往達到一家農民全年必要勞動的半數以上。
關于這方面的問題的全面系統研究尚須俟諸異日。在這里我們只舉一二例子以說明土地耕種以外的勞動收入在農民生計上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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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羅爾綱:《太平天國革命前的人口壓迫問題》《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Ⅲ:1:30。
②梁士琴柯:《蘇聯國民經濟史》(英文譯本)1949,頁273數字計算。
③Wright,H.:Population(London1923)p.124。
農村家庭副業勞動范圍甚廣,種類不勝枚舉.比較重要的一個部門是蠶絲業。種桑、育蠶、繅絲、織錦是中國一項古老生產事業.明清時期,全國三大蠶絲生產中心是浙江湖州、江蘇蘇州和廣東廣州(順德、南海二縣),其中湖州尤以蠶絲名天下。①湖州蠶絲產地除本府安吉、長興等7縣外,還有杭州、嘉興2府及紹興府屬諸暨1縣。②經過北京朝廷及各省地方官吏的提倡獎掖,桑蠶和柞蠶(山蠶、棟蠶、椿蠶、青岡蠶等)從浙江、江蘇、廣東和山東推廣到了福建③、安徽④、湖南、湖北⑤、貴州⑥、四川⑦、陜西⑧、河南⑨、直隸⑩,乃至奉天⑾,成為全國性產業部門。對生產地區帶來很大的利益。乾隆時有“一畝桑,十畝田”的說法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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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乾隆四年]《湖州府志》,四一(物產):21。
②楊廷璋(閩浙總督)、定長(福建巡撫):“請復絲斤出洋舊例疏”,(乾隆二九年)《皇清奏議》,五五:11。
③《清實錄》,乾隆二年閏九月乙丑,乾隆四年十二月丁丑。
④韓夢周:“勸諭養蠶文”(乾隆三二年)《理堂外集》;章學誠:“裴公[宗錫]家傳”(乾隆三七)《章氏遺書》,一七:3。
⑤《清實錄》乾隆九年五月丙午,二○年五月壬寅;閻循觀:“湖南寶慶府同知文林郎李公行狀”,《西澗草堂文集》,三:14。
⑥《清實錄》乾隆五年十一月癸西,七年六月丁己;包世臣:《闡河日記》(道光九年六月十四日)《安吳四種》,六:14。
⑦“蜀錦重于天下,其來已久,而川東獨無蠶桑之利。”([道光六年]《綦江縣志》,一○(物產):25,附近年山絲之利。川東育蠶,殆始于乾隆初年地方官的提倡,當時是從山東販入蠶種(見《清實錄》,乾隆八年十一月丁亥)。但到乾隆中,江津還沒有養蠶農民(見[乾隆三三年]《江津縣志》六:9),而道光初山絲已成為綦江的重要財源,其方法和蠶種都是從貴州傳來的(同上《綦江縣志》,可見乾隆間川東的育蠶事業并未怎樣推廣。
⑧陳宏謀“巡歷鄉村興除事宜檄”(乾隆十年),《培遠堂偶存稿》,一九:26—7;以及其他許多文檄,均見《培遠堂偶存稿》.二一:1,二三:4,二四:18(以上乾隆十一十一),三五:33(乾隆二○年),三九:56(乾隆三九年);《清實錄》,乾隆十一年四月乙未。
⑨《清實錄》乾隆九年九月癸卯;李兆洛:《循吏靜溪康公傳》,《養一齋文集》ⅩⅢ:7。
⑩章學誠:《為李使君紀其尊甫封公家訓》,《章氏遺書》,二八:56。
⑾《清實錄》乾隆二七年六月丁末,四五年四月壬申。
⑿韓夢周:《勸諭養蠶文》(乾隆三二)《理堂外集》。
后來更有人說“桑八畝當田百畝之人”,①可見蠶桑確系利益優厚的生產事業。可是對于一般農民小生產者,特別是佃戶來說,由于家境貧困,蠶桑生產只能為他們家中的老幼婦女提供傭工就業機會,而不能成為他們自己的事業。由于如此,18—19世紀全國的主要蠶桑產地仍是浙江、江蘇、廣東等原本發達的幾省。在北方各地,比較最常見的農村家庭手工業是柳器和蘆席的編織。這兩種手工業,產品都用途很廣而不需要如何特殊的生產技術,和高昂的成本投入,因此,特別是柳器擁有廣大的市場,許多窮苦農家靠從這種生產勞動獲得的收入來維持一年中好幾個月時間的生活。乾隆中葉(1770—1780)在直隸永清“老幼男婦”整天制作柳器或織打蘆席的平均收入,在除去原材料費用以后,約為每人60文②,這一數目雖不比當時一般的日工工資為高③,可是是婦女老幼跟成年男子所同樣能夠獲得的勞動報酬,而且是在農閑季節所能從事的勞動的報酬。我們如以一人在一年內的一半勞動日數,180日,計算,一人的常年收入就是錢10800文或小米2石的價錢④,假定一家有三人從事這樣的勞動,則全年的家庭手工業收入就超過了佃種二十畝地所能凈獲(除去地租)的生活資料的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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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何石安、魏默琛輯;《重刊蠶桑圖說合編》序,頁1。
②據章學誠:柳器“大者為筐,可容石許,小者或類盤盂……直徑圓五尺余者,值錢二百有奇。(柳枝本錢約一百二十文,盡日之長約三日成筐)。……[蘆席]大者長一丈、寬四尺余(戶部官尺),女工二日乃成,成則易錢一百六、七十有差,葦分大小束,大束價二百五十文,一束之材僅得盈丈之席六。《永清縣志》四,戶書:(《章氏遺書外編》,九:101—2.)
③同時期山東濟寧一個書院里雇用的火夫每月“工食銀”[飯食在外工資]6錢,掃堂夫“工食銀”4錢[乾隆四三年]《濟寧直隸州志》八,建置.如飯食按湖南長沙普濟堂的工人的成例水夫“日各給米八合,鹽萊銀一分,月給辛工銀三錢,”堂役“日給米8合,鹽菜銀1分,三節各賞銀三錢。”見[嘉慶二○年](長沙縣志》,八:96)從寬每人每日給米一升計算,每日米錢至多合銀三一四分,則每日工資一共不過五一六分。按《蓀園祀產簿》所載安徽休寧雍正末粗工工資為每日銀七分,在當時可能還是比較高額的工資。
④雍正四年直隸小米價每石錢2400—3300文,三年錢4200—4800文已是高價([雍正]《硃批諭旨》,冊一○,頁1,10)我們假定5000文一石,更為偏高。
以上了。因此,永清縣內依靠制作柳器和編織蘆席以補助生計的佃戶和雇貧農民為數很多①,北方其他各省,同樣情形亦復不少②,說明一方面苛重的封建地租剝削迫使農民只有通過出賣家庭婦女老幼的勞動成果以取得勉維生存的生活資料,這也就促使商品貨幣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而另一方面,也正是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為這種勞動剝削的方式提供了條件。
其次,我們農村中的農業雇傭勞動廣泛流行。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所藏清代刑部檔案抄件整理而成的材料,1723—1820年(雍正、乾隆和嘉慶三朝)間牽涉農業雇工的訟案共712件③,平均每年7件以上,可見雇工剝削的盛行情況。這種農業雇工之中,固然有許多是全無土地關系的農村無產者,但也有很大一部份是自耕農或佃農。也就是清代中國農村中有的雇農是由自耕農或佃農兼作以增加輔助收入的。這種自耕農或佃農兼雇農多半是短工,但他們家庭中的成員也未始不可以作長年雇工或月工的。純粹的雇農是農村最為貧苦的階層,其經濟情況不如佃農,但同佃農最為接近,因此佃農而作“短雇”,或佃戶成年子弟而去替別人作一“長工”或“月工”的情況應是比較普遍的。④
此外,我國從事各項肩挑馱載、手藝工匠、鄉間小商販以及城鎮商鋪雇員的人數還是十分眾多的。這樣的人口來源固然無法統計,可以想象也必然有出身于佃戶,靠著從事這些勞役以補家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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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直隸永清佃戶靠織席編柳支柱歲月的例子,見章學誠:《永清縣志》.七(《章氏遺書》一二:46)。
②例如在山西榆次,柳器和葦箔也是“民之食所藉給”的來源[乾隆十三年]《榆次縣志》七;3(物產);又如山東壽張戴灣閘,“居民十余戶,皆編箕柳為筐斗”,包世臣《閘河日記》(道光九年,《安吳四種》,六(中衢一勺);3。
③李文治:《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一輯頁111。
④雍正九年河南總督田文鏡就當地情況曾有“或系素無恒業之貧民及投主種地之佃戶,伊等于春夏耕種之時則向有田之家相助力作,及秋收之后農工無事或另尋田主,或依親傍友,往來鄰境,此則北省歷年所有之事。”(《殊批諭旨》,冊三三;57)。
以上說明中國農村的生產關系,雖然完全是封建剝削關系,可是在以個體小生產為基礎的相當發達的商品貨幣經濟條件下的封建剝削,由此,對于佃戶的地租剝削,如果看為單純的農業勞動生產物的剝削,剝削率就會高得難于置信,只由認識這種剝削的特點,認為這是在商品貨幣經濟有特殊發展的時代里的地租剝削,地主階級通過土地占有不僅剝削直接生產者的剩余勞動,還要剝削他們的必要勞動或直接生產者家屬妻女子弟的勞動,才能得到真正的解釋。這也就是說,在商品貨幣經濟發達了的封建社會,直接生產者除了須忍受地租剝削以外,還須忍受高利貸剝削和商業利潤剝削。對于直接生產者來說,這些不同名稱的剝削無非都是對于他們的勞動的榨取;對于剝削者來說雖然是不同形式的剝削,也須從中獲取同一大小的比率的“投資”的收入。我國地主占有土地的主要手段很久以來是通過價買,地價是地主的土地投資,地租是這種投資的報酬。對于地主來說,地租收入對于地價的比率和高利貸利率或商業利潤率的對比關系是衡量地租額大小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