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金融控股風險法治討論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金融控股風險法治討論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金融控股風險法治討論

          一、預防性金融監管的演進歷程及預先承諾方法的產生

          金融監管是個動態博弈的復雜過程,主要包括事前監管、事中監管和事后監管三個階段,而我們知道,事前監管又稱預防性監管,對于維護一國的金融安全與穩定是極其重要的,在一國的金融立法中確立符合客觀實際、切實有效的預防性金融監管制度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金融業“預防性監管”的方法和手段經歷了一個較為漫長的歷史演化過程。最初,主要是以強制性行政命令的方式進行的,對于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以及業務范圍等內容做出明確的強制性規定。此后1993年由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建議使用的“標準化監管”方式也仍然延續了這種行政指令式的特點,主要是按不同的風險級別確定不同的資本要求進行監管,使得計算程序進一步的簡便了。但以上兩個階段中的這種機械的、強制性監管方法對金融機構的日常業務行為做了很多的外部規定,并且監管者還要對金融機構的創新產品和業務在正式推向市場之前進行嚴格的審查,這種監管方式明顯沒有考慮金融機構在金融創新中的連續動態過程提高了其在金融創新過程中為應對監管程序而產生的外在成本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壓制了一國金融機構金融創新的積極性及國際競爭整體實力,實踐證明其越來越不適應全球金融業飛速發展的客觀要求。1996年,巴塞爾金融監管委員會公布了《巴塞爾資本協議市場風險修正案》,以內部模型監管方法(ValueAtRisk,即VAR)替代了“標準化監管”,“十國集團”監管當局隨后也采納了該規定,允許金融機構自己選擇計算方法,并規定必須將資本保證金的數額與計算出來的風險損失直接掛鉤起來,內部模型監管與前兩個階段相比,是一個歷史性的進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經驗不對稱的問題,在計算上也更加的靈活和準確,但是,其卻沒有完全解決行政命令式監管的弊端,被稱作是一種“半剛性”的監管方法。在內部模型監管的運用上也存在著缺陷和不足,金融監管當局必須保證用來計算風險的內部模型是準確的,否則,被監管金融機構就極易對他們的風險狀況進行虛假陳述。[1]

          隨著信息經濟學在產業經濟學中的應用,作為非對稱信息博弈研究和運用的成果,20世紀90年代以后,激勵規制理論作為一種新的規制理論在西方逐漸興起和發展,而把激勵規制理論應用到金融監管領域中,就產生了預先承諾方法(Pre-commitmentApproach,即PCA),其是采用激勵相容的原理,由監管當局設定一個測試期間,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測試期開始時向監管當局承諾其資本量水平(即下一個期間內保持的最大損失值),并為該期間內可能發生的損失做準備,在該期間內,只要累計損失超過承諾水平,監管當局便對其進行懲罰,嚴厲的懲罰措施迫使銀行不得不審慎確定其預先承諾的資本量水平和實際的風險頭寸規模。[2]預先承諾方法作為一種金融監管方法和手段的創新,避免了以往通用的內部模型監管方法的諸多弊端,經過實踐檢驗也是有效的。1996年,紐約清算機構委員會組織美洲銀行、銀行家信托公司紐約公司、大同銀行等十家大型銀行機構成立了一個國際性機構,共同參與了預先承諾方法的實踐活動,實踐證明在風險控制和資本控制等方面都比現存的其他方法更具有激勵作用。

          二、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現狀

          目前,我國對金融控股公司還沒有明確的法律定位,缺乏專門的法律規定,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基本上還是按照分業監管的模式,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對其子公司進行監管,由于其自身結構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其風險結構及風險的傳遞機制也呈現特殊性和復雜性,對風險管理和風險防范的要求也就更為的嚴格。[3]經實踐證明,我國目前單純的分業監管模式已經不能對其起到有效的監管效果,即使在2003年6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中按照分業監管、職責明確、合作有序、規則透明、講求實效的原則,明確確立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分業監管制度,即對金融控股公司內相關機構、業務的監管,將按照業務性質實施分業監管,而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可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還明確了三家監管機構對監管對象的信息收集與交流制度。但在現實的監管實踐中,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因為缺乏牽頭監管機構,監管職能究竟如何分工及執行的問題并沒有實際解決,而且以上的《備忘錄》缺乏強制性的法律效力,因為監管機構之間行政上處于平級地位所帶來的互不買賬、推脫責任的情形仍不能避免。因而也就不可能真正實現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監管,重復、交叉監管造成了監管的低效,監管的漏洞和盲區也極為普遍。這就使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預防和控制問題日益凸現,并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重視。

          目前,我國雖然沒有關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專門法律規定,但自從2003年我國銀監會成立以后,頒布了有關商業銀行風險監管的多部規定,這對以商業銀行業務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和實踐價值,其主要有《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和《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等,對于金融機構的風險監管問題做出了進一步的明細規定。綜觀其具體的規定,主要是全面借鑒了巴塞爾新舊資本協議的相關規定,體現了逐步向風險性監管轉型的國際趨勢,雖然以風險內部模型作為市場風險的主要計量方法,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預先承諾制,但在以上相關規定中都體現了監管激勵相容機制的特色,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以往完全行政強制性的指令式監管,標志著我國預防性金融監管以行政指令式向內部模型監管的正式過渡,但由于內部模型監管的諸多弊端,以及全球監管激勵相容趨勢的逐漸加強,加之我國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結構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所導致金融監管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在未來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立法中引入預先承諾制,充分運用激勵機制發揮金融控股公司自身風險預防和控制的能動性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必將起到重要的積極作用。

          三、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中確立預先承諾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作為一種金融監管方法和手段的創新,預先承諾制的優勢已日益顯露,將其引入到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中,并以立法的形式進行規定,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勢必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的事前預防和控制起到重要的作用,進而有助于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效率的整體提升。

          (一)有利于改善我國金融監管激勵不相容的現狀

          一般情況下,雖然很難給金融監管激勵不相容給出一個精確的定量結果或者準確的概念,[4]但卻可以通過我國目前金融監管體系下的資本充足率,不良資產數量,金融機構的違法率等方面的情況充分說明。雖然,近些年我國政府非常重視并大力加強金融監管工作,但監管的績效卻仍然不容樂觀,不良資產居高不下,資本充足率偏低,金融機構違規經營的情況極其普遍,這些都和我國長期以來實施的強制命令式的,直接的、單純外部金融監管有著密切的聯系,忽視和壓制了其他機制對于金融監管的作用,金融監管激勵不相容,不但花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卻沒有達到理想的監管目的,同時,也壓抑了被監管者自身的發展和金融創新的能力,不利于我國金融業整體效率的提升。因而,在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管立法設計的時候,應該充分考慮到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激勵不相容的現狀,嘗試引進預先承諾制,這將充分調動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的能動性,節約我國金融監管的成本,避免行政命令式監管的無效和失靈,從而引導并最終實現監管者和被監管者目標的統一,提高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整體效率。

          (二)有利于提升金融監管機構的效率

          隨著金融全球化趨勢的進一步加強,金融體系的風險也在逐漸增大,一國金融監管當局在信息不對稱的客觀現實中處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因此,有效的金融監管在更大程度上應更多地取決于金融機構的自律和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應該將由一國政府外部施加的行政強制性監管同金融機構內部自發的內控制度有機地結合統一起來,通過建立激勵相容的監管制度,誘導金融機構在實現其自身利益的同時,也有效地實現一國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目標。相對于前幾個階段的監管方式來說,運用預先承諾方法對其進行預防性監管,可以避免和克服以往“一刀切”式監管方法的諸多弊端,充分發揮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的積極能動性,使金融機構做出的行為與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逐步統一,從而實現激勵相容的監管效果,使監管更加透明化和公開化。監管機構只負責金融機構在沒有實現預期承諾時候的懲罰和制裁,節省了金融監管機構大量的監管成本和不必要的費用開支,尤其是對由于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監管無效和失靈情況將起到很好的避免和預防作用,必將提高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整體監管效率。

          (三)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規范和發展

          金融控股公司作為我國金融分業體制下實現混業經營目的的一種組織創新模式,其產生的主要動因和緣由就是通過對有限的金融資源進行最大效率的整合從而發揮規模經濟、范圍經濟和協同效應,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如果仍然按照我國以往機械的、“一刀切”式的金融監管模式進行,不但不能起到很好的監管效果,甚至會因為信息和經驗不對稱等問題造成對金融控股公司發展不必要的壓制和束縛。而運用預先承諾方法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預防性監管,可以充分發揮激勵相容機制的作用,使金融控股公司自身承擔較少的約束和行政干預,在其保持資本水平和風險水平相稱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業務特點自主的進行安排,這就極大的調動了金融控股公司的能動性使其自覺的對自身面臨的風險進行合理的預測和內部控制,這就在維護了我國金融安全與穩定的宏觀金融秩序的同時促進了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規范發展和創新。

          (四)有利于緩解金融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利益沖突

          金融監管當局和金融機構之間是存在著明顯利益沖突的,一般來說,金融監管當局更多重視的是本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投資者利益的保護。而處于被監管者地位的金融機構,往往受利益的驅動,以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為其最終目標,為了經濟效益而忽視或犧牲經營安全的情況屢禁不止,這種短期行為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中表現得最為清晰。這就產生了監管者和被監管者兩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問題,金融監管當局越是想實現監管目標,被監管者越是想盡方法規避和逃脫監管。因而,將預先承諾方法引入到我國的金融監管領域,并以立法的方式進行規定,將有助于引導被監管金融機構和市場機制這兩種力量共同支持金融監管機構監管目標的最終實現,也將改變我國以往行政命令色彩濃重的金融監管方式,對緩解金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之間價值目標的沖突將起到積極的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ArupratanDaripa&SimoneVarotto1998.“Valueatriskandprecommitmentapproachestomarketriskregulation”EconomicPolicyReviewFederalReserveBankofNewYorkissueOctpages138.

          [2]張荔等著.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比較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3]衛新江等著.金融監管學[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5.

          [4]李成,王菁.構建預先承諾制的激勵相容監管機制的思考[J].金融教學與研究,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