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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法學教育的困難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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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法學教育的困難分析

          一、來龍

          傳統中國是沒有法學教育的。傳統的政治意識形態、道德戒律以及社會規范常識中的一部分,在今天看來,也具有法學的性質,只是混在一起;即使在古代,也不構成單獨的一門“學”。①這一特點是同傳統中國———秦代除外———的政治治理能力和相應策略相聯系的,即,對內,國家只管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民間糾紛,大量的普通糾紛都由民間通過各種機制予以消化。②在具體處理重大案件糾紛的過程中,下層政府官員(胥吏)和行政主官的雇員(幕友或稱師爺)也積累了部分更為技術性的法學知識,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審理上,一般稱之為“律學”,或刑名之學。③這些知識具有高度的實踐性,僅僅通過閱讀或授課很難獲得,必須經由實踐④;而由于傳統中國的政治治理策略、生產方式和社會結構,這類知識在傳統中國社會中也就很難形成足夠大的消費市場,因此在傳統中國的知識體系中地位不高。只是鑒于社會對這類知識總是有一定的需求,因此其傳播往往是地域性的,并且往往父子相傳,私人相授,但不構成一個學科教育。①19世紀末開始,由于資本主義的世界性擴張,②中國社會開始發生變化。作為一個趨勢,鄉土中國開始轉向工商中國,人員活動的空間擴大,加上政治的變遷(例如清末變法)、對外的交往,③對現代意義的法律職業的需求從理論上看是增加了。并且作為改革措施之一,在西學的影響下,中國也確實開始引進西方式的法學教育。④但由于中國從整體上還是農業社會,工商經濟不發達,因此一直到1940年代中國的法律職業還很小、很弱,很難稱得上有一個法律職業群體⑤;沒有法律職業就不可能有自己的合適的法學知識產出,外來法學知識很難在中國社會中扎根,加之缺乏法學教育的傳統,因此引入的法學教育與中國社會以及普通人的生活的關系始終隔著一層皮,缺乏普遍社會實踐的可能,法學教育基本上是從書本到書本,其表達方式也是傳統和人文的,而不是社會科學的。⑥此外,法學教育也一直受制于近代中國社會變遷帶來的重大動蕩。

          并且法學教育受到了社會變遷帶來的不利影響。例如民國初年,在幾乎沒有什么法學教育傳統和法學教育人才很少的情況下,法學教育大發展,政法學堂的普遍興建,⑦這顯然是因廢除科舉制后,傳統知識分子致仕進路轉換而出現的畸變。⑧也正是由于中國社會的鄉土性,現代工商業集中在東部少數大城市,到了20世紀50年代,計劃經濟一確立,社會對法律的需求就非常低了。雖然政治運動和意識形態是導致法學教育衰微的重要因素,⑨但即使沒有這些因素,可以設想,在這樣一個基本消除了法律需求的社會條件下,法學教育的衰落也屬必然。

          1970年代末,中國大陸開始了改革開放,法學教育開始恢復。但總體來看,法學教育的傳統仍然不夠。不僅原來的底子很薄,而且1949年之后法學教育的衰落使得法律和法學人才都極為缺乏。即使在從1949年到1978年間培養的法律專業人士,也受到太多政治運動和意識形態的影響,法學訓練的水平是很不夠的。乃至于20世紀最后20年至今中國大陸的著名法學家中,有不少都是1978年后從其它專業中通過“自學成才”的○10;許多一直從事法學和法律事業的人士也轉換了研究的領域。即使有種種不足,但若從各方面看,在過去的近30年間,中國法學教育恢復發展還是很快的。

          兩方面的因素促成了、推動了這一發展。一是社會的需求。1980年代剛剛結束,政府和社會的各個部門、各個單位都急需各類大學畢業生,高校也需要教師,包括一系列恢復重建的法律院系。①這種狀況可以說一直持續至今。但進入1990年代之后,特別是1992年之后,中國社會進一步發生變化,進一步擴大了需求。這就是市場經濟全面發展起來了,對法律服務的需求急劇增加,②律師的收入也因此急劇增加,這促使中國高考考生特別是他們的家長更注意專業選擇了,大量更為優秀的(同1970年代末和1980年代初相比)但沒有強烈個人偏好的學生開始選擇就業道路更寬的法學專業。③法學教育的市場再一次擴大。當然促使法學教育迅速發展的還有成人繼續教育,以及因各種因素引發的“文憑熱”。④

          需求是決定性的,但產出或供應則是另一方面的原因。盡管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中國的法學教育仍然相當薄弱,但有幾個因素促使法學教育的產出有可能急劇增長。首先,受制于中國傳統教育模式,中國法學教育仍然基本是講授,乃至令中國教育界、社會上甚至法學教育界一直都有不少人認為,并實踐了,法學教育不需要很多練習,也不需要很多實驗設施和場地,只要增加座位,增加教室,不需要增加太多投資,就可以大量增加招生數量。⑤其次,由于市場需求的轉變,許多大學和師范院校的政治系、政法系甚至馬列教研室的師資力量開始有所剩余,或生源情況不很好,或者兩者都有;在這種情況下,許多高校的政治系、政法系、社科系都開始設立法律專業,或干脆設立法律系或改名為法律系,⑥通過符號的轉換,一下子就增大了法學教育的產出能力。而直到1980年代中甚至后期,許多法學院的課程也確有一些類似政治思想政治教育的課程,政治系、政法系的課程中也有法學概論之類的課程,這都為“轉產”或“產品更新換代”創造了便利條件。盡管,至少起初,這類轉產的產品質量差強人意,但鑒于中國自1970年代末開始很長一段時間內,法律很少,市場處于孕育中,交易相對簡單,因此對法律人才的專業技能要求也不高,甚至沒有相對客觀穩定的關于法律職業的標準———1990年代初開始嶄露頭角的中國律師、法官、檢察官甚至法學教授中,有相當一部分并沒有法學本科的學位甚至沒有法學學位;甚至直到1995年頒布的《法官法》以及2001年的修改后的《法官法》,對法官的任職條件要求也不包括法學學位,而僅僅是大學本科學位。⑦這表明法律專業本身還比較缺乏自身獨到的系統知識。到2005年底,中國大陸在教育部登記的設立法學本科專業的高校已超過400所。而在30年前,1976年,這個數字僅僅是2所(北京大學和吉林大學)。⑧更重要的是,從態勢上看,自1970年代末以來的法學教育擴張性發展的過程似乎還沒有結束,正在向法學的研究生(包括法律碩士和博士生)教育上擴展①;盡管對這一擴張性發展有種種爭論。

          二、成就

          法學教育的發展帶來了法學教育的各種形式的競爭;競爭,加上對外開放以及法律職業的發展,僅就過去20多年來看,已經帶來了法學教育水平的整體提高和一系列制度變化。從宏觀層面上看,法律院校自1990年代開始發生了幾個具有標志性的重大變化。首先,隨著1990年代中期的一些主要高校完成了從教學型大學向科研教學并重型大學的轉變,一些高校內設置的法學院、系也已經在1990年代后期完成了這一轉變。一些獨立的政法院校,由于學校規模大、教學任務重,或許還沒有在整體上完成這一轉變,但都已開始或在進行中。這一轉變的最主要標志就是比之前更多強調學術發表。就我所知,一些主要高校的法學院和政法院校對教師都有了明確的有的甚至是嚴格的發表指標,發表的數量和發表的刊物已經成為職稱評定、晉升最核心、最硬的指標。“我們院長不會認字,只會數數”,美國大學里對院長、系主任的這一辛辣諷刺,②在今天中國的主要法律院校中已成為一種現實,盡管有所夸張。

          與這一轉變相聯系但有所不同的是,至少在部分頂尖法學院內,教員的認同也發生了一些細微變化。可以說,一直到1990年代中期,法學院教員的研究都是以立法或司法為中心,以參與立法和司法部門的活動為榮耀,如今這種格局沒有根本性的變化,中年一代的如今40~50歲的法律學者,特別是部門法學者,絕大多數仍然渴望參與立法;但是,在大學轉型和學術發表的催促下,也在公共傳媒急劇發展的條件下,法學教授中也出現了另外兩種與這一主流不完全一致的分化。一是部分學者走向媒體和講壇,針對社會發展中的熱點法律和與法律有關的問題發表自己的看法,撰寫專欄文章,成為一種法律的“公共知識分子”;盡管對諸多言論的內容,學界時有爭論,但總體看來,這標志著中國社會的一種多元生動的變化。還有部分學者則轉向了更為學術化的研究,重視學術研究、學術撰寫和發表,往往與立法或司法活動沒有什么直接的實質性的聯系;這些學者更認同學術人,而與職業法律人沒有太多關系。這兩種傾向至少在一些精英法學院已經變得比較顯著。這意味著,中國尚未真正形成法律共同體,激烈的學術競爭已經開始了另一種分化,一種之前似乎只是在美國發展得最為典型的法學教育界的新一輪社會勞動分工———學術法律人與職業法律人之間的分化。法學教育和研究與法律職業的直接聯系弱化了,而同學術的聯系強化了。若是從這一層面上看,中國大陸在研究方面,在追求法學的社會科學化和學術化上,已經走在亞洲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前列。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中國大陸的學術市場大,人才多,競爭激烈,學術全面開放,過去20年來受到美國法學教育和研究傳統的影響很大,并且最重要的是,中國大陸的經濟社會發展提出了對這類學術的需求。相比而言,亞洲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學發展或者更多受制于德國傳統的以教義學和注釋法學,或者是難于形成相對獨立的法學學術市場,因此在法學的社會科學化上幾乎沒有什么顯著的變化。而在中國大陸,這種學術發展趨勢在未來年間有可能呈現一種加速度的發展。

          第二個大的轉變是,盡管學術研究和發表在法學院中獲得了重視,似乎更精英了,但是法學院的主要產品特別是教育產品卻是更面向市場了———真正的市場。這一趨勢從1990年代就開始了,如今仍在繼續并可望繼續擴展。就北大法學院近幾年來的本科畢業生來看,其中62%進入了公司、律所和金融系統,進入國家機關(包括司法機關)和其他事業單位的約38%;而研究生的相應比例為48%和52%(包括高校任教)。由于本科生的年齡普遍要比研究生年齡小,從中大致可以看出,年輕一代的法學院畢業生更愿意進入“私人部門”(privatesector)市場而不是“公共部門”(publicsector)。而這其中,進入律所的本科生比例大大高于研究生(30%∶6%)。因此,無論更重視學術還是更重視市場,其實反映的都是法學院正隨著市場經濟對產品的需求在變化。這將為中國法學教育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最廣闊也最肥沃的土地。

          第三個變化是建制的變化。原先綜合性(包括理工科)大學內無論是原有的還是新建的法律系、政法系,到了20世紀末幾乎全都改成了法學院;并且絕大多數都改為單科型法學院(俗稱“小法學院”,有別于由法律、政治、社會學等系組成的“大法學院”)。①改系為院,首先當然是因為學生數量的激增,也還有更多的符號意義,例如法學院要比法律系在社會上更響亮一些,意味著法學教育在大學內的地位上升。但還不僅僅如此。這第一意味著(小)法學院制度已經成為我國大陸法學教育,除政法院校(大學)體制外,最主要的組織形式。此外,改制也往往令法學院的獨立性加強,內部的管理職能、管理模式也都發生了某種變化,財政上也有更大的獨立性;法學院教員的收入待遇一般也都比其他院系高一些。

          同樣是建制變化,但目的相當不同的是,原來司法部管理的專業比較單一的五所政法院校的變化。這些院校目前都在以某種方式向多專業和多學科方向發展。其公開宣稱的目的是為了改善校園文化,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但其實際功能,從長遠來看,是增強了這些政法院校對市場的適應性,通過教育組合的多樣化,會降低這些學校在市場競爭中的風險。其中轉變比較簡捷的是原中南政法學院,通過同中南財經學院的合并,它很快形成并確立了其綜合性文科大學的地位,并因此同老牌的中國政法大學一起成為了教育部“211工程”重點建設的大學。其他政法院校———包括中國政法大學———則采取了兩類措施,一是按原法學專業的大方向設立了專業更細的法學院(系),例如,民商法學院、行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國際法學院等;二是創設或增加新專業,例中文、政治、外語、經濟、管理、商學,設立新的學院。盡管也是努力向多學科發展,但這種努力的效果并不明顯:在這些政法院校中,通過第二類措施新設的專業學院的地位相對邊緣,還需要較長時間才可能獲得足夠的學術聲譽;因此,整個學校作為綜合性文科大學的地位自然需要更多時間才可能真正確立。

          第四個變化是法學院基礎設施的改變。目前,一些主要法律院校,都已經先后有了自己獨立的或相對獨立的法學樓,或者正部分自籌資金,建設或籌建獨立的或相對獨立的法學樓。前者如武大、清華、廈大法學院(獨立)和吉大、南大(分享),后者如北大、武大(獨立)和人大(分享)。可以預期法學院的教學條件、辦公條件會有進一步改善,并且這些主要法學院都允諾保證每個教員(例如北大)或每位教授(例如人大)有獨立的辦公室。政法院校也紛紛大興土木,改善教學條件和辦公條件,至少允諾教授每人有獨立的辦公室。這些變化的真正意味和后果,在我看來,其實并不僅僅在于學校的硬件條件改善,而在于前面提到的中國大學的轉型。由于從社會學上看,有固定的、不受打擾的私人空間是進行創造性思考的一個重要條件②;這意味著研究型法律院校有可能進一步發展。更具體來看待法學院,其同樣發生了一些重大的有利于法學教育發展的變化。這里僅以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情況來分析

          首先是本科生生源更優秀了。直到1980年代中期之前,北大法學院本科招生極少有省高考狀元,①而到1990年代后期,每年都有數名狀元進入法學院;2004年,則有8名高考狀元進入法學院。生源好了,法學院畢業生的總體水平自然也會提高。從理論上講,研究生生源的總體水平也應當是提高了。因為全國各地的法律畢業生越多,報考北大法學院的考生也越多,法學院的選擇性也大了。只要考試制度是可靠的,那么可以預期,法學院的研究生生源的智力能力和知識水平也一定會相應提高。但值得疑問的是,目前的研究生入學考試制度是否足以將最優秀的本科畢業生篩選出來。對這一點可以質疑,這使我對研究生生源水平提高的程度,甚至是否有提高,都不敢斷言。

          由于社會的需求,由于法學院內部的專業分工日益細致,由于法學研究的恢復和發展,由于教師水平的逐年提高,也由于對外開放和學術的對外對內交流,法學院提供的課程如今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都有了明顯的增加。這一點在廣義的民商經濟法上可以說表現得最為突出。師資,至少從學歷、學術發表和外語能力上看,更雄厚了,并且從總體而言,更整齊了。目前北大法學院的教員中有博士學位的教員已經超過70%,并且這個比例還在繼續增長。學術發表的數量和質量也持續增加。中青年教員普遍有過留學和中長期國外學術訪問的經歷,獲得國外學位的教員數量也在增加,并且來源也日益多樣化,包括美國、英國、德國、意大利、日本等。自然,教員對外的學術交往能力也顯著增加了。來訪和出訪學者的數量也增加了。近年來,每年至少有數十位外國學者、律師、法官在北大法學院作學術報告和講演,也總有一至數位外國教師在法學院任教。每年也有近10位北大法學院教員到國外做時間長短不一的學術訪問。

          在社會交往上,除了繼續保持同政府和法院、檢察院系統的緊密聯系和合作外,最主要的一個轉變是同國內法律職業界的交往在急劇增加。許多著名律師開始在北大法學院有相對固定的兼職,主要任務已經不再僅限于講授法律實務課程和在法律實務上協助指導學生。這種變化使得法律職業知識開始逐漸滲透到法學院的教育中來,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現有法學教育中的某些不足。

          北大法學院肯定不能代表中國大陸法學院的一般或整體狀況,但是這種“解剖麻雀”仍然有一定的推測作用。事實上國內的諸多法律院校系也經歷了同北大法學院相類似的變化,盡管在規模上、程度上和范圍上會有不同,但結構原理是一樣的。例如,如今各主要法學院的考生生源都要比同類其它院校系的考生生源好,或生源更為充足;對法學院教員的學歷要求也在增加,各法律院系都在以各種方式延攬博士(法學的以及其他相關專業的),師資力量有了一定的改善,盡管有許多院校系師資還嚴重不足;學生就業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學術發表變得日益重要,在職稱晉升中至為關鍵,盡管對“學術作品”的定義不完全一樣;法學院教員的收入一般說來都要比其他院系要更好一些,盡管未必最高;同法律實務界的聯系已經變得日益重要并已大大強化。據此,可以說,20多年來中國大陸的法學教育的發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不僅僅是培養了大批法律人才,學科有了長足的進步;更重要的是,這一發展也促使中國大學法學教育體制發生了一系列變化,盡管這些發展變化還在繼續。

          三、挑戰

          但是,中國大陸的法學教育也面臨著嚴峻的挑戰。若從宏觀上看,對于法學教育的最基本挑戰就是一個,法學院的產品,主要是畢業生和學術成果(并且這兩者常常是交織在一起的)能否滿足中國社會發展的需要。具體說來,就是法學教育如何能面對正在發生的社會轉型和經濟的迅速發展,提供有市場需求的優質產品。因此,要考察中國的法學教育,不能僅僅局限于一個簡單的教學方法問題,至少不僅僅是一個教育學問題,而是必須面對一個更深刻的挑戰。由于這個社會轉型時間可能會繼續20年甚至更久,因此,這個挑戰也會持續相當長的時間。

          就畢業生而言,中國法學院的產品還不能滿足社會的急迫需求,同時表現為產品的緊缺和過剩。緊缺的是兩端,過剩的是中間產品。所謂高端的,就是頂尖的法律人才,目前表現得最明顯的是國際國內經濟事務上的法律人才,但是在未來,很可能還會欠缺參與治理國家決定對內對外政策的高端法律人才。一個明顯的例證是,有關國家的經濟問題的立法,往往扮演主要角色的是一些經濟學家,包括中青年一代的經濟學家,卻較少看到法律家的影子。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有關經濟、商業的判決往往引發了重大的經濟爭議。①在一些重大的社會問題上,由于現代學術體制割裂了決策和決策責任之間的聯系,法律人似乎也缺乏對決策后果的足夠考量。②有些司法改革的措施不僅不到位,往往還帶來了更大的問題。③法律人在當代中國大陸,似乎更多扮演的是一種社會活動家和改革推動者的角色,而較少具備實際貫徹并取得可欲后果的技能。

          不能滿足中國的需要的還有另一面,法學教育還不能滿足中國農村或經濟相對落后地區的法治需要。中國是一個大國,民族眾多,各地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因此,在追求法律統一的條件下,司法者必須盡可能使法律適應當地的情況,有效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問題;但是現在法學院的畢業生往往憑著從法學院獲得的知識根本無法做到這一點。④在中國的最基層法院,在西部地區,甚至東部的相對落后的地區,由于當地的支付能力有限和法學院畢業生的知識不對路,同樣出現了法學院畢業生的稀缺。直到2005年全國不僅還有206個縣沒有任何律師(若除去縣級市以及大城市的區等縣級單位,實際占全國20%左右的縣),更多的中西部省、區每個縣往往只有一兩位律師,甚至不能建立一個律所,①在一些中西部省區甚至法官隊伍的正常更替都難以保證。②

          與此同時,在中國東部,特別是沿海大城市,已經出現了法學畢業生的相對過剩,表現為法學院畢業生找工作越來越難,③找到的工作的工資水平也與畢業生的預期差別越來越大。④這些問題當然并非法學教育造成的,也無法由法學教育來解決。⑤但是它至少證明了,法學教育面臨著來自因社會發展而帶來的尖銳挑戰。法學教育有必要作出相應的調整。另一個挑戰是法律學術的,盡管目前中國法學教育界還很少有人提出這個目標。但這個問題不僅與前一個挑戰緊密相連,而且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中國在世界上的和平崛起,中國必定要在法學研究上有所創造,有一些知識上、文化上和學術上的貢獻。由于中國法學研究的基地往往集中在法律院校系,因此這就成為中國法學教育界必須認真思考、最重要是要努力的一個問題。

          這方面的問題也相當突出,最主要的表現是,學術產出的數量仍然偏低,學術產出的質量更成問題。⑥很多在中文世界中看來有些新意的研究也不過是在重復外國學者的,甚至多年前的研究成果。盡管我國大陸的法學著作的翻譯在過去10多年來相當興盛,大大促進了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但若是換一個角度,這又恰恰表明我國大陸獨立的法學研究非常薄弱;就法學研究成果的知識性質而言,這基本是一種依附性的研究。⑦1990年代中國大陸法學界的一個顯然言過其實但也并非空穴來風的說法就是,“中國學者抄外國的,北京學者抄臺灣的,外地學者抄北京的。”⑧

          學術產出的數量少、質量不高反映的是一些更深刻的問題。它一方面表明中國大學和法學院的學術轉型還不夠,法學研究的傳統不夠,相關的制度和制度激勵不健全等等,同時它也是法學教育存在問題的部分來源。但是,在我看來,這還反映了法學學者(絕大部分都任職于法學院)缺乏對中華文化之復興和中國和平崛起的直覺,缺乏一種學術創新和對中國法治經驗的學術自信。而沒有這樣一種理解和自信,沒有這樣一種自覺的學術追求,就很難對世界的法學研究作出中國人的學術貢獻。這不但會影響當今中國的法學發展,更重要的是會影響中國的法治發展和法學教育發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下一輩中國法律人的學術自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