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教師懲戒權及規范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教師懲戒權及規范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教師懲戒權及規范

          一、教師懲戒

          (一)教師懲戒的基本含義

          勞凱聲等認為,教育領域內的懲戒即“通過對不合范行為施予否定性制裁,從而避免其再次發生,以促進合范行為的產生與鞏固”,其中的“否定性制裁”是指“通過給學生的身心施加某種影響,使其感到痛苦或羞恥,激發其悔改之意,從而達到矯正的目的”。⋯教育懲戒具有三個重要的特點:第一,它必須是針對學生違反規則的錯誤行為;第二,它必須對違反規則的學生有意施加某種痛苦或不快;第三,它必須以教育學生為目的。教育懲戒包括學校懲戒和教師懲戒兩類。學校懲戒是指校長或教師集體對學生進行的處分,如記過、警告等,或經主管行政機關授權,學校對學生采取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處罰,如停學、退學等。某種意義上,教師是學校懲戒的一名具體執行者,但其懲戒方式又不同于學校懲戒的方式。教師懲戒是教師個人對學生違規行為的懲罰,如訓誡、斥責等。由此可見,學校懲戒和教師懲戒二者的對象是一致的,即學生的違規行為,但二者的權利主體有所不同,前者的權利主體較為寬泛,包括學校及其相關單位和教師,后者的權利主體則是教師個體。根據上述分析,本研究將“教師懲戒”界定為:教師在教育過程中依據一定的規范(法規、校規和班規等),對學生的失范行為施予否定性制裁,以避免失范行為再次發生,促進學生合范行為產生與鞏固的一種教育方式。

          (二)懲戒、懲罰、體罰的比較

          1.懲戒與懲罰

          懲罰是有意地對犯過者施以痛苦、折磨、不舒服或損,失等適量的報復,以期達到社會控制的效果。I2]“懲戒”與“懲罰”這一對概念聯系緊密,但仍是有差別的。首先,“懲”是懲治、懲前毖后的意思;“懲”與“戒”是手段與目的的關系,而“懲”與“罰”是手段與手段的并列關系。其次,從目的來看,“懲戒”強調采用否定性制裁措施,注重戒除目的的達成;“懲罰”則強調對學生的不良言行的否定性評價,關注負性強化。再次,從實施過程來看.“懲戒”不僅包括教師否定性制裁的實施。還包括學生合范行為的養成;“懲罰”則主要指教師單方面的制裁行為.而對該行為在學生身上的效果關注不夠。E3)可見,“懲戒”與“懲罰”是有一定區別的?!皯徒洹卑慕逃阅康母鼜姟8子诒蝗藗兝斫馀c付諸實踐,因而也就更符合我們中小學教育環境下倡導的教育制裁的實質目的。[]

          2.懲戒與體罰

          “體罰”是“用觸及身體皮肉等有損身體健康和侮辱人格性質的方式來懲罰學生的方法。如罰站、罰跪、打手心、擰耳朵等.是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小學教育中所施行的‘棍棒’教育的具體表現形式?!盵5]“變相體罰”是通過使學生心理上受折磨、剝奪學生的學習權利或增加額外勞動負擔等形式出現的懲罰.如侮辱、罰作業等,雖然不會造成明顯的肉體痛苦,但其影響后果卻與體罰異曲同工。從實施的目的來看,與懲戒不同,體罰和變相體罰是通過對犯錯誤的學生進行身體傷害和精神折磨,達到改正的目的,其結果喜憂參半。從實施的過程來看.懲戒是在尊重學生人格,不傷害學生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對學生的失范行為進行規約和制止的過程:體罰和變相體罰則是使違紀學生在身體或心理上感到痛苦或疲勞的懲罰過程,是一種侵權行為。正因為體罰和變相體罰有如上缺點,所以在中小學教育實踐中被禁止使用這在我國現行教育法律法規中也有明確的闡述。

          (三)教師懲戒權的基本內涵

          我國《教師法》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懲戒權是教師具有的懲處學生違反在校學習、生活規范的權力,權力的主體是教師,相對方是學生,對象則是學生的違規行為。教師懲戒權是教師基于其職業地位而擁有的一種職業性權力,它來源于教師的教育權力它是教師維持教育教學正常秩序、保證教育教學順利進行的基本保障。懲戒是為了幫助學生真正認識錯誤,悔過自新,從而使學生在主觀上“不愿”犯錯。從要求上看,懲戒是不以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為原則的一種教育方式,是根據學生身心發展的規律來進行的。從手段上看,教師懲戒多數情況下雖然是使用“罰”的手段使學生身心感到痛苦來達到最終的目的,但是懲戒中的“痛苦”是學生幡然悔悟后的痛苦,多是內發的,而不是身體上受罰產生的痛苦。從效果上看,懲戒一般情況下能使學生最終心悅誠地改掉錯誤,且能增進師生感情。“懲戒權”是教師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教師有權對教育活動的整個過程施加某種影響和控制.有權做m職責范同內的專業性行為。這一權利隸屬于教師職權.與授課自由權、授課內容編輯權、對學生的教育評價權及自身進修權等并列為教師可獨立行使的教育權利。

          二、教師懲戒權確立的必要性

          (一)當前我國教師行使懲戒權存在的問題

          教師懲戒權的存在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有不少問題。首先,教師行使其懲戒權時,未將懲戒的教育性放在第一位,而多是以懲代教,一罰了事,懲戒行為背離了懲戒的日的。如恐嚇學生,“殺雞駭猴”。懲罰往往具有立竿見影之效,在教育違規學生時,教師慣用高壓強權手段。還有一些教師在行使懲戒權時有不正當的動機和f==j的,如出于教師個人好惡.或教師情緒不滿的宣泄.客觀上背離了懲戒目的。其次,懲戒權使用“過度”或“無度”。個別教師混淆了“懲戒”與“體罰”的界限,把“體罰”視為正當的“懲戒”,有意無意地損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還有一教師認為學生完全能夠關注自己,因此,對學生做違規的行為常常視而不見,或者懲戒不足,導致學生違規行為不斷現。再次,教師懲戒行為的隨意性較大,存在對人不對事現象,違反同一性和平等性。教師行使懲戒權時沒有明確、固定的標準,常常出現不同情況相同對待的情況(如不管學生違規的性質、程度如何,均采用相同的處罰措施)和相同情況不同對待(如兩個學生可能犯了相同的錯誤,但可能對一個學生因為是班干部或干部子女而網開一面).嚴重違反了懲戒的公平性原則。

          (二)國外教師行使懲戒權的啟示

          目前國際上的基本情況是:體罰一般是法令禁止的,但教育懲戒都是存在的,只是懲戒的方式和力度有所不同而己。美國保留的教師懲戒權包括:①v1頭訓誡;②取消特惠,如犯錯誤的人是橄欖球運動隊員,罰停賽或逐m球隊;③放學后留校,根據犯錯誤的程度,罰勞動或強迫參加心理咨詢:④懲罰性轉學;⑤短期停學,一般停課10天,每45分鐘給學校打電話,必須在家里打,學校有來電監控;⑥長期停學或退學。日本的《學校教育法》規定,校長和教員,在教育實踐中依據監督機關的規定,宵必要對違規的學生及兒童行使懲戒,但不得給予體罰。日本政府公布有關體罰的注意事項中列舉有體罰實例:①不讓學生如廁,超過學習時間仍留學生在教室中,閔為會造成肉體痛苦,屬于體罰范圍,違反學校教育法;②不讓遲到的學生進入教室,即使是短時間,在義務教育階段也是不允許的:③上課中,因學生偷懶或鬧事,不可把學生趕教室,而在教室內罰站學生,只要不變成體罰范同,基于懲戒權觀念可被容許;④偷竊或破壞他人物品等,為了給予警告,在不致造成體罰范同內,放學后可將學生留校,但必須通知家長,等等??偟臉I說,外同學校教育對于教師懲戒的共識是:在現代教育中,懲戒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一定要明確違規行為和相應的懲戒方式和方法。

          三、我國教師懲戒權規范化的對策

          (一)加強法規建設。使教師行使懲戒權有據可依相關教育法規應對教師懲戒權做出明確界定,包括界定教師懲戒權的范圍和行使教師懲戒權的標準。使教師明確其懲戒行使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包括懲戒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和行使的標準。

          1.教育及相關部門應通過法律授予教師合法的懲戒權力.明確規定懲戒的性質、目的和意義。

          2.相關法規要從教師對學生管理的性質和特點出發,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范圍進行約定,頒布教師懲戒的具體實施細則,用法律標準來規范教師的自由裁量權,以避免教師懲戒的隨意性。

          3.在制定教師懲戒權的相關法律規定時,應秉承以下原則:①教育性,教育懲戒的目的是教育,而后才是戒除,懲戒要公開.力求得到廣大學生的認同.獲得學生群體的道德支持,擴大懲戒的教育效果。②合法性原則,不能為懲罰而懲罰,要考慮法律的嚴肅性。③公平性原則,教師懲戒權的裁量要合情合理、準確,避免教師主觀、武斷和隨意實施懲戒。④彈性原則。相關法規確定的教師懲戒行為要有一定的彈性。這主要是考慮師生關系的特殊性等.如懲戒的強度必須足以警醒學生;實施懲戒還應分時間分地點而論,注意場合與火候,必須避免有損學生的自尊,使之不遭受精神或身體傷害。

          (二)提高教師職業素質,防止教師過度依賴懲戒

          教學管理方式、教學觀念、教師素質等,都間接地影響一個教師的懲戒行為。因此,學校和相關部門要提高教師的職業素質,改變當前教師懲戒使用混亂的情況。

          1.引導教師轉變教學管理觀念.改變傳統的管理和教育方式。懲戒是一種管理手段而不是最終目的.最終目的是使學生融入到學校有序的學習和生活中。學校要組織多種多樣的活動等,幫助教師轉變觀念,從根本上解決教師過于依賴和過度使用懲戒權的問題。

          2.加強教師的法制教育和師德教育,增強其權利意識與敬業觀念。樹立尊重學生權利的新師道觀。教師要認識到學生在法律上也是一個權利主體:教師的懲戒要在法律的約束下進行。另外,還要注重教師的師德培養.讓教師從情感上尊重學生,做到懲戒是實實在在地為了學生的發展。

          3.學校必須將教師懲戒權具體化為可行性的制度。制度必須具有可操作性,并且對教師懲戒權的使用條件和方法作出明確、細致的規范,防止無制度可依或者規避制度等現象的出現。同時制度要把原則性和靈活性統一起來,能不用懲戒的盡量不用,必須用的時候一定要慎用。

          (三)建立教育問責、監督與救濟機制,有效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1.建立教育問責制和監督機制

          首先,“教育問責制”強調權力賦予和責任追究,能夠有效防范教育危機的發生。權力賦予主要表現為校長、教師具有法律賦予其的一定實際權力;責任追究主要表現為校長、教師要在某些方面接受公眾的問責。當教師教學由于管教不當而造成重大后果。以至于不能夠實現預先制定的教育、教學目標時,要接受相關教育部門及公眾的責任追究。其次,監督機關應對教師懲戒權的實際行使狀況進行監督,發現不當行使立即按照有關規定處理。設立教師違法懲戒監督舉報制度,鼓勵社會成員充分發揮公民個人的監督作用。協助監督員開展工作。

          2.建立教師侵權時學生的救濟制度

          相關部門要明確教師懲戒權不當行使時學生尋求救濟的具體途徑,使學生申訴權得以真正實現。要建立健全學生申訴制度,明確學生申訴的條件、對象、事由及時限,使學生申訴制度名副其實,真正成為保護學生權益的有效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