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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適度懲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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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適度懲戒分析

          我們現在對“懲戒教育”的理解,就是一種體罰或變相體罰,所以《未成年人保護法》和《義務教育法》都明確了一個觀點:教師對學生“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但由此而全面放棄懲戒教育,一味地用“愛”去感化學生,在道德上崇高,在理論上可行,但在實踐中卻難用。時代的發展要求師生之間的平等與合作,教師對學生要多一些賞識教育,是非常正確的,符合了時代的特征,順應了世界教育發展的大潮流。

          但是,只有“賞識而沒有懲罰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完整而健全的教育應該同時包括“懲戒教育”。懲戒需要規范,教育需要懲戒,但懲戒必須規范。懲戒是防止學生犯錯誤,幫助學生改正錯誤的重要舉措,但是懲戒是需要規范的,沒有規范的懲戒,懲戒就會走樣,失去它應有的教育價值,變成對學生的傷害。那么,什么是懲戒呢?它與體罰有何區別?所謂懲戒,是指通過給學生施加某種影響,使其感到痛苦或羞恥,激發其悔改之意,從而達到矯正的目的,其本質是使學生不愿犯錯誤,對錯誤的改正是主動的。而體罰則是通過給學生身心施加某種影響,使其感到痛苦,以促使他避免痛苦,改掉錯誤,其目的是使學生不敢犯錯誤,對錯誤的改正是被動的。

          懲戒,不僅是指對孩子的違紀行為做出懲罰,而且還要幫助他們戒除某種不良的習慣。懲戒的目的是為了教育學生,要讓學生明確受到懲戒的原因,要允許學生將功補過,但也要注意保護學生的自尊心,配合適當的表揚鼓勵。某種意義上說,教育本身就包含著懲戒的意味。教育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促進學生的社會化發展,教育者不僅意味著要傳授知識,同時還要按照社會行為準則規范學生的行為。為了確保法律法規和社會規范的嚴肅有效,現實社會中充滿了懲罰,如果孩子從小就不能學會為自己的錯誤埋單,他們又該如何去適應今后必然面對的充滿懲罰的社會?當然,懲戒教育是一把“雙刃劍”,實施時需要老師具備相當的教育藝術和智慧:一是教師要明確體罰和懲戒的差異。教育懲戒是指老師不以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為原則的一種懲罰方式,教育懲戒首先應該是教育,其次是處罰,屬于批評教育的一種方式,對學生處罰合理合法,就不屬于體罰范圍,懲戒的目的是讓學生心悅誠服地不愿再犯類似的錯誤。體罰是懲戒中最極端的一種,既不能取得預期的教育效果,又嚴重違背教育人道主義根本原則,因而是違法行為。

          體罰是給予學生身體的痛苦或疲勞的懲罰,或者是剝奪學生應有的權利,造成學生身心健康損害的侵權行為,它包括體罰和變相體罰,即“體”罰與“心”罰,兩者根本的區別在于是否損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是否侵犯了學生個體的權利。二是要尊重學生的人格,講究藝術、技巧。有的學生被老師當眾批評,回家自殺了,有的學生被老師當眾羞辱,知恥后勇,走上了成功之路,同樣的懲戒卻有不一樣的結果。因此,懲戒學生一定要尊重學生的人格,注意根據受懲者的性格因素、身心特點的差異進行懲戒,只有基于尊重的懲戒,抱著愛學生的態度對犯錯誤的學生的懲戒,才是學生能接受的懲戒。三是懲戒要符合相關程序和規范,并做到公開、公正。程序是為了保護個體免受專斷或非法的管理行為受侵害而設定的一種保護措施,它要求懲戒程序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作出決定的步驟和手段要公平,特別是做出諸如停學、留察、勸退、開除等較為嚴重的懲戒決定時,要盡一切可能使過程公開、透明,真正做到過程民主、決策科學。四是建議以立法的形式規范懲戒教育。懲戒是一種必要的教育手段,學校和教師應當擁有必要時對學生實施懲戒的權力。學校應該制定完善有關懲戒的《規章制度》,涉及到學生在校活動的方方面面,學生在校犯錯誤該不該懲罰和如何懲罰,《規章制度》上寫得清清楚楚,使學校、教師對犯錯誤學生的懲罰就像中國交警處罰違規司機一樣自然。讓老師懲戒得有理有據,讓學生接受得心服口服。目前,我國對學生行為的管理和教育上采取何種方式合理,何種方式不合理,法律上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使教師在學生的管理上無所適從,學生及家長對教師不理解,社會對學校做法不滿意。因此,我們學校也應該根據我們學校的具體情況制訂對學生懲戒教育的規范條例,制訂教師依法管理學生的具體辦法,使教師對學生的懲戒合理合法。促進學校教育健康發展,適度懲戒是必要的,是對學生在成長過程中出現的偏差進行有效的矯正。一個人的成長不可能一帆風順,有時會誤入歧途,必要的懲戒會使孩子及時改正錯誤,健康成長。在利用懲戒教育時我們必須科學、合理,堅持不傷害學生的自尊心,不傷害學生的人格,不搞體罰和變相體罰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以激勵教育為主,懲戒教育為輔的教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