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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博弈論的引用
博弈論可定義為:一些個人、一些團隊或其他組織,面對一定的環境條件,在一定的規則約束下,依靠所掌握的信息,同時或先后,一次或多次從各自允許選擇的行為或策略進行選擇并加以實施,并從中各自取得相應結果或收益的過程。博弈理論已經成為分析經濟問題和其他領域問題的重要工具和方法。博弈論現正廣泛地應用于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和文化學等研究領域,并深刻改變著人們的思維。因此,“博弈論”不僅僅是一種純粹的知識,更是一種方法。將博弈論引入教育領域,能夠使教育問題得到全新的方法論觀照。
假設:E代表企業,S代表高校;Re代表企業正常收益,Rs代表高校正常收益,高校承擔的社會成本為Co,高校參與校企合作的成本Cs;企業從社會招聘的成本為Cp*Pe,企業需要負擔校企合作的成本Ce。在校企合作中學校利益分配比例是r,企業分配比例則是1-r,這里的r∈(0.1)。
(一)假設企業用E表示,高校用S代表;Re代表企業正常收益,Rs代表高校正常收益
(二)企業E從社會招聘到合適人才的概率為Pe;高校培養合適人才的概率為Ps(三)如果高校S同意與企業E合作,企業E可以考慮和高校S進行工學結合頂崗實習合作,在簽訂合同時,兩者要對合作的收益進行分配,在校企合作中學校利益分配比例是r,企業分配比例則是1-r,這里的r∈(0.1)。
三、校企合作的博弈分析
(一)利益目標的博弈。
學校主要希望通過校企合作提高學生實踐能力,提高就業質量。企業主要關心經濟效益,政府希望社會效益最大。三方存在不同的利益訴求,以及校企合作中利益分配問題也很突出。
(二)信息不對稱的博弈。
從校企合作的博弈模型中可以看出,博弈最優的結果是雙方都選擇合作策略,以實現整體收益的最大化。但是在實踐中,由于校企雙方信息不對稱,高校和企業中的任何一方都不知道對方的選擇,雙方沒有達成共識,只能根據對對方行為的假設和自身的收益作出選擇,導致校企合作難以順利進行。
(三)權利不對等的博弈。
由以上的模型可以看出,當R<Ce,無論高校采取什么策略,企業都會選擇不合作策略。當R1<Cs-Co,高校選擇不合作的策略才不受企業影響,其他情況都是高校受到企業影響。即博弈主體之間的權利不對等,企業的選擇權比高校大得多。
四、破解校企合作困境的對策
(一)加強校企合作法規建設,明確權利和義務。
由于企業在校企合作中承擔的社會責任少,校企雙方之間的義務不平衡,使得校企合作陷入困境。因此,必須用法律的手段強制規定校企雙方尤其是企業一方的責任。
(二)構建基于校企合作信息平臺。
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博弈的一方難以了解另一方的行為,免不了會出現其中一方“違約”的行為。因此,有必要建立校企合作的信息平臺,讓高校和企業能夠充分交流和了解。
(三)政府對企業經濟補貼,保障企業利益。
在校企合作雙方中,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利用經濟手段引導企業參與校企合作。例如,對于接收高校學生實習的企業,政府可以給予企業相應的培訓經費補貼;對于校企共建的實訓基地,政府可以適當地給予信貸上的優惠資金支持
(四)以市場來主導校企合作。
以企業為主導的校企模式是我們當前改革的重點,實際上校企合作絕對不應是以企業為主導,而應以市場為主導。企業生產需要滿足市場,高校培養的學生也要適應市場需求,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企業和高校有了共同目標合作更加順暢。
五、結語
校企合作人才培養模式涉及政府、企業、學校和學生各個方面,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要使校企合作順利開展,必須在政府組織下,學校與用人單位合作,以市場為導向,盡可能發揮各地與各自的資源優勢,最終實現各自和社會利益的最大化。
作者:石凱明 單位:中國地質大學高等教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