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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社會對教育的關注以及教育公平問題的提出,同時伴隨著一些社會問題的出現,留守兒童越來越受到人們關注。本文從留守兒童的形成開始探討,對留守兒童的監護制度、有關教育法律法規的貫徹和監護權的缺失進行分析,從而對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權保護相關問題進行研究。
關鍵詞:留守兒童;監護權;保護
近年來,社會越來越多地關注留守兒童問題,留守兒童甚至成為流浪兒童的新來源,有的留守兒童受到操縱走向犯罪。青少年是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國家和民族的偉大復興需要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因為各種原因,我國農村存在許多留守兒童,農村留守兒童是青少年中重要的一部分,因為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權存在問題帶來一些社會問題,例如農村留守兒童相關權益的獲得等,使得我們必須重視留守兒童相關問題,尤其是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權保護問題為留守兒童的成長助力。
一、留守兒童的形成
(一)何謂留守兒童
父親和母親雙雙外出打工,或者其中一方外出打工,孩子自己留在農村生活的,就叫做留守兒童。有的留守兒童跟隨父親生活,有的留守兒童跟隨母親生活,還有的留守兒童跟隨祖父母生活,也有一些留守兒童與家族里的親戚或者父母的朋友一起生活。從這些年國家教育部公布的數據來看,我國義務教育階段留守兒童數量呈上升趨勢。因為成長環境的特別,許多留守兒童存在或多或少的心理問題,社會對留守兒童的心理問題研究也越來越深入,卻也讓留守兒童成長的壓力越來越大。當然,也有一些留守兒童成長的比較好,人格健全,性格活潑。這倒更加值得我們思考,留守兒童中的一些問題是如何造成的?有沒有措施進行改變或者補救?
(二)留守兒童存在的問題
因為經濟、地域或者歷史的原因,我國的區域發展存在差距,尤其是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所以農村很多剩余勞動力選擇外出打工,其中大部分為夫妻一同外出,因為各種原因沒有能力將子女帶在身邊,所以出現了留守兒童群體。據權威統計,5800萬人甚至更多是中國農村目前留守兒童的數量。其中一半以上留守兒童父母一方外出,40%多留守兒童父母同時外出,甚至有7.3%的留守兒童不確定有人監護或者沒有人監護。農村留守兒童年齡的階段決定了他們處于心理成長和發育的關鍵時期,這個階段的留守兒童特別需要來自父母的呵護,需要父母給他們在價值觀念上和思想認識上的引領,可是現實情況是他們沒法享受到來自父母無時無刻的關愛和教育,不管是在情感上還是心理上父母的教育和愛都是缺失的。留守兒童與父母相聚時間很少,溝通的很少,不僅造成父母教育和監護的缺失,父母親情的缺失也讓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受到不良影響。或者有的留守兒童由祖父母隔代照顧,而大部分隔代教育又有許多不盡人意的地方,留守兒童中隔代教育問題就比較突出。因為這些原因,留守兒童容易產生心理發展的異常,在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上出現偏差,有些留守兒童更是走上犯罪道路。因此,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權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目前我國留守兒童監護制度現狀是什么?還存在哪些問題?留守兒童的監護是否有相關權益作為保障?下文將探討這些問題。
二、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
(一)監護權的缺失
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就叫做監護權。對于未成年人來說,他的父母就是他的監護人,我國法律也非常詳細地規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監護既是監護人的義務,也是監護人的權利。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盡職盡責,做未成年人合格的監護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他的父母;如果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朋友都可以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近年來,我國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權存在普遍缺失的狀況。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權的缺失表現在以下這些方面:在安全方面,因為無法得到父母的照顧,其他的監護人因為各種原因又不能很好地行使監護權,許多的安全隱患出現在留守兒童的生活中。例如留守兒童患病不能得到及時醫治,留守兒童的意外傷害事件經常發生,觸電和溺水等各種意外傷亡屢見不鮮等,甚至有留守兒童被拐賣、受到惡性侵害也時有發生。現在農村犯罪的留守兒童越來越多,其整體生存狀況堪憂。在教育方面,因為農村留守兒童長時間地缺少來自父母的關愛和父母耐心的引導、教育和管理,大多數留守兒童學習成績不好,他們更加不會懂得知識可以給生活帶去哪些變化。對這些留守兒童來說,學習成績的好壞似乎沒有多大意義。所以造成了留守兒童德育教育和智育教育都缺失、思想道德滑坡。留守兒童原本小小年紀就體會到生活的疾苦和辛酸,感受到物質的貧困,他們只能選擇孤獨地寂寞地長大,同時又沒辦法充分享受到父母的關愛,監護權缺失嚴重,他們的心理成長狀況讓人擔心。一部分留守兒童表現出情感冷漠、行為孤僻、缺乏愛心、不善于主動交流,沖動易怒脾氣暴躁,抽煙喝酒甚至打架斗毆等。從目前農村的發展情況看,未來會有更多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流向城市,更多的留守兒童會出現。如果不改變農村留守兒童被家庭邊緣化的命運,他們未來的成長很讓人擔心,國家和民族未來的發展讓人擔憂。
(二)農村留守兒童監護制度
雖然各項法律法規的出臺和各種規定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未成年人的權益,但是我國未成年人的監護制度還是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發展已經跟不上未成年人保護權益的要求和發展。特別是存在于農村的留守兒童,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嚴重影響了未成年人權益的實現。目前我國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制度存在以下一些問題:第一,監護制度跟不上發展的需要。我國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制度中對父母監護的規定不夠具體詳細,很難得到很好地執行。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2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當責任”。“不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承擔責任”。《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承擔監護職責。”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承擔多大的責任?怎樣來承擔責任?這里表述不夠清楚。當代社會父母和單位基本都是雇傭關系,在父母上班的時候單位沒有義務替父母承擔監護責任;農村的村委會和城市的居委會既沒有專業人員又缺少專業資金,因此村委會和居委會既不符合監護人資格,又不符合現實的實施條件。第二,對留守兒童的監護理念很落后。中國的傳統文化中奉行君為臣綱,父為子綱,自古以來的家長制作風對現代社會人們的生活仍然影響深遠,家長的權威是最重要的,甚至家長的權威比法律更重要。同時,我國留守兒童的監護以親屬監護為主,輔助以組織監護,但是如前文所述,親屬監護不能全面實現監護,組織監護中的監護人又容易出現不符合資格等狀況,使得留守兒童的監護缺失。第三,監護制度不健全。監護制度是一種民事法律制度,是對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和監督的制度。所以,監護制度也基于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和監督,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當然在監護制度法律規定范圍內。可是,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制度仍然存在許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委托監護不力。農村留守兒童父母外出打工后,一般把孩子交給長輩、親戚或者朋友照顧,這樣就在農村留守兒童和他們的長輩、親屬或者父母的朋友之間形成了監護關系,這時就容易出現委托監護不力的狀況:臨時監護人監護能力不夠。監護人只有具備了相應的監護能力才能很好地履行監護人的義務,可是由于農村各種各樣的原因,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人總是在教育、養育等方面存在這樣或者那樣的欠缺,這給對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留下了漏洞,也埋下了安全隱患等問題。
三、增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權保護的對策
前文詳細闡述了留守兒童的概念和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權方面存在的問題,為了農村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為了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權益得到充分實現,我們需要對如何增強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權保護進行思考。可以有以下一些對策:第一,明確監護權。不僅是農村留守兒童的臨時監護人,就連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人父母都存在不明了監護權的情況。所以,不管是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人還是臨時監護人,都需要讓他們首先明確監護權。具體的途徑可以是政府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或者是在政府部門的干涉下由農村村民自治組織對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人或者臨時監護人進行集中培訓。當然,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途徑還是解決“三農”問題,促進農村的經濟發展,從而推動農村地區的教育文化事業發展,改變農村居民的思想意識。增強農村留守兒童監護人和臨時監護人的監護理念。第二,完善監督體系。國家可以為留守兒童的監護設置監督和懲戒制度,我們既可以學習西方國家在這方面的成功經驗,也可以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進行設置和完善。例如,可以成立政府特別部門解決留守兒童問題,并且政府部門保留對監督人和被監督人的監督檢查的權利。我們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可以實現法制化,因此,我們還可以通過法律體系的完善來完善監督體系。一個完整的監督體系也離不開公民的自覺自省意識,所以政府相關部門可以加大宣傳,讓農村人口意識到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權現狀,讓他們理解由此帶來的諸多不利影響,以此來提高他們的監督意識,讓對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權的監督體系更加完善。第三,完善監護制度。設置監護關系撤銷、變更制度。我國應該對監護關系的撤銷、變更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例如,如果監護人沒有對留守兒童適當履行職責甚至侵犯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死亡或者失去監護能力等情況的出現使得他們不能繼續當監護人的,應該把監護關系撤銷掉,再由相關部門對監護關系進行補位。完善農村留守兒童監護人委托制度,及時彌補農村留守兒童監護制度的不足。委托監護是監護人把監護職責委托給符合條件的人代為監護,是一種臨時的監護關系。那么,委托監護的雙方需要訂立正式的委托合同,必須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第四,家庭監護、學校監護和國家監護的結合。本文主要探討家庭監護方面給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權方面帶來的問題,但是其實對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需要家庭、學校和國家的合力。如果家庭監護缺失,可以由學校監護實現一定程度的彌補,由此,對農村學校相關機構的設置、對農村學校班主任和老師就提出了更多的要求,這個問題需要教育部門與政府部門進行商討后出臺具體措施。國家監護方面,可以幫助成立關注農村留守兒童的社會教育組織或者村級教育組織,也可以由國家民政部門出臺相關舉措來實現國家監護的填補。總之,農村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問題事關“三農”問題的解決,事關國家和民族的未來,社會各方面要齊心協力,致力于共同解決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權保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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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蔣先金 單位:東北林業大學文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