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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現代民主的實質在于每個公民受到平等的尊重,其權利和自由得到政治的保障。康德的目的王國的理念在哲學上體現了民主的這種精神內涵。將目的王國的概念轉換成政治哲學的概念,就是一個個人權利的概念。現代民主不僅是說要代表民意,更重要的是要尊重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和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自由。多數原則是民主制度所確立的原則可操作性原則。多數原則所導致的是多數的統治。而多數的統治在民主的歷史中,往往導致的是多數的專制,即多數對少數的專制,對少數的壓制、制裁甚至從肉體上消滅。古希臘的民主制是一種多數專制的民主,現代西方民主在其發展的早期也存在著多數的專制問題,如托克威爾所在《論美國的民主》中所指出的美國民主早期的多數的暴政。中國的“”中的大民主,群眾專政,就是運用多數民主來達到專制或暴政。或者說,實際上是一種多數的專制或暴政。所謂多數的專制也就是對與多數的政見或意見不同的人的專制。少數的專制則是統治集團的少數政治人物(國王、皇帝、寡頭等)對社會的專制,或稱為精英專制。精英專制中最受害者同樣是那些反對派或持不同政見者。當反對派或反抗者成為多數時,這種精英統治也就不能維持。因此,所謂精英專制也就是對少數人的專制。從多數專制到少數專制,雖然極不相同,但卻兩極相通。這就是都沒有保護少數的權利,或取消少數存在的權利。保護少數的權利,最基本的就是保護少數的言論自由權利。對于現代民主的建設,我們不僅要營造一種環境,形成有效多數、真正體現自我意愿的多數,而且要真正保障少數。同時,保障少數人的權利本身也就是形成負責任的多數的前提。保障少數的權利,成為現代民主國家建設的一個重要的指標。
關鍵詞:民主多數少數
一、
我們怎樣看待民主這一理念?我們認為,民主的實質或民主的精神在于每個人(公民)受到平等的尊重,每個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得到政治的保障。康德的目的王國的理念在哲學上體現了民主的這種精神內涵。在康德看來,人的善良意志是人作為道德人的一個普遍事實,即使是一個在眾人看來沒有道德的人,也不至于沒有絲毫的道德感。在這個意義上,道德能力是人之為人的一個普遍事實。因此,人人都具有進入那個把每個人都當作目的而不僅僅當作手段的目的王國的內在可能。目的王國也就是一個任何人都受到平等的尊重,人人都享有尊嚴的理性的王國。康德的目的王國的思想體現了人類近入近代以來的公民社會的道德覺醒。近代以來所確立的信念是,絕對不存在任何正當理由可以把任何人僅僅當做一種物件、一種手段看待。把人僅僅看做是一種實現自我目的的手段,就是把他作為缺少一切內在價值的人看待。如果認為人還有什么價值,那只是外在的或工具性的價值。永遠把他作為一種目的看待,就是把他作為具有內在的價值看待,而不論他是否具有怎樣的外在價值。這種內在價值不是別的,僅是因為他是一個理性存在者,他具有內在的道德人格,是一個道德主體,因而享有人的尊嚴或人格的尊嚴而受到人的尊重。永遠把人作為一個具有內在價值的理性存在者看待,就是必須永遠把人尊為一個自主者,被尊為一個能夠設定和追求他自己的目的的人,只要他在與他人的交往中表現出克制或同樣的對人尊重,他就理應受到社會與他人的尊重。在羅爾斯看來,康德的這個目的王國的理念,實際上奠定了民主理念的思想基礎。[1]然而,從哲學上的目的王國到政治上的民主制度的建構,則需要進行概念上的轉換。這種概念的轉換,也就是將目的王國的理念轉換成政治哲學的概念、以及制度上可操作性概念。
在我們看來,將目的王國的概念轉換成政治哲學的概念,就是一個個人權利的概念。現代民主不僅是說要代表民意,更重要的是要尊重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和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自由。以保障每一個公民的平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為前提來進行政治設計。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絕對命令體現在政治領域里,就是個人權利處于絕對優先的地位,而不能放在次要位置來考慮。自由只因自由之故而被限制,權利的行使只因對他人權利、社會和國家利益的損害(對此不同的法律體系有不同的界定)而被限制,之所以有這種限制,是因為這種損害將危害權利自身的行使。在這個意義上,權利是不可以權利之外的任何理由而剝奪。公民的權利是現代法律所規定的公民所應該享受的個人權利。現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權利看做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這個意義上,它就是與現代社會的公民倫理意識相一致的。公民意識的最根本因素是主體性意識。這種主體性意識就是承認人的價值與尊嚴,承認人是不隸屬于任何他人的存在者,并且大家相互承認并尊重其主體性。這是現代倫理的本質,也是現代法意識的本質。法的權利意識的確立在于確立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支配領域,在這個范圍內,他就是不受侵犯的“主體人”。日本法學家川島武宜說:“在這個范圍內他將自己作為自由的主體人來意識。因此,作為這種固有的支配領域在社會上得以確立和尊重的現實形態的‘權利’,對主體人即權利人來說是他的自由的客觀化的表現……正因為如此,在以主體人意義上的人為成員構成的近代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在法律世界中是作為‘權利義務’關系存在的。在那里人們將他人作為固有利益的支配者而給與尊重,同時,自己也擁有主體者的意識。在這個意義上,人將社會關系作為平等的對等者之間的關系來意識,權利主張決不會被作為‘僭越’的、任性的行為而受到非議;而且,尊重他人的權利是理所當然的義務。”[2]
在現代民主社會,個人權利意識是基本的法律意識,也是基本的民主觀念。現代民主政治不僅通過憲法和相應的法律體系來保障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而且將政治的基礎確立在個人的基本權利意識之上。現代社會的公民依法享有各種基本自由和基本權利,公民行使這些基本自由和基本權利,是現代民主政治正常運行的前提條件。就政治生活而言,公民的權利與自由既體現在公民所擁有的參政權、議政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等政治權利上,也體現在公民所擁有的生命權、財產權、享有的尊嚴、良心自由、思想自由以及言論自由上。前者一般稱為積極的自由或權利,后者一般稱為消極自由或個人自由與權利(相對于集體性參與或作為成員參與的自由與權利)。怎樣使得公民的意愿能夠體現在政治決策過程中,能夠體現在政治行動的結果上,是民主制度的程序設計需要考慮的。然而,不論是什么程序,都必然出現一個多數與少數的問題。一般而言,民主意味著多數統治。即多數的意愿才是可以真正體現在政治決策和政治結果中的意愿,而如果我們是站在少數一邊,那就意味著我們的意愿不可能得到實現,少數在做出的決定中,只能代表零,或者說它是無。在現代民主政治中,個人權利意識應是一種普遍性的意識,即每一個選民或每一個公民的意愿都應得到尊重。但是在政治決策中,只有一種聲音能夠體現出來,這就是多數的意見。那么,怎么對待少數?少數是否還有表達意見的自由?還僅僅只有服從多數的權利?政治上的少數是否會因在不同方面(如膚色、性別、政見等)不同于多數而遭受到種種歧視?甚至遭到多數的圍剿?女性主義認為,兩千多年來的政治是男權中心主義,女性歷來處于政治的少數從而遭到歧視。那么,這些問題在現代民主生活仍然存在嗎?應當看到,現代民主的程序如普選制可以做到讓全體公民參與,但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領域各個方面的少數,是否會僅因其是少數而使其權利得不到保障?或失去個人自由?我們認為,雖然對于多數裁決這一政治運作的模式,不應有什么疑慮。但是對于少數的權利問題,仍然應當看作是民主生活中的一個重大問題,公民的平等的權利與自由的問題,實際上是一個如何對待少數的問題。如果少數的權利與自由得不到保障,民主就可能變成多數的暴政。
二、
歷史地看,在民主制下從來就有如何保障個人權利與自由的問題。人類有史以來最為著名的民主制,是古希臘的民主制和近代以來的民主制。然而,在古希臘的民主制下,個人權利與自由是得不到制度的保障。古希臘的民主制又稱平民政體。古希臘人在平民政體之下,有著選擇與罷免官吏的權利、有著通過公民大會直接參與政治事務的權利,并且,公民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古希臘的民主與現代民主的一個形式區別在于前者是直接民主,而現代民主基本上是一種間接民主,一種代議制民主(議會民主)。所謂直接民主制度,是指城邦的政治主權在于它的公民,而所謂“公民”就是參加司法事務和政治機構的人們。公民們直接參與城邦的治理,而不是通過選舉代表,組成議會或代表大會來進行治理。如在雅典,雅典的公民大會具有作出一切政治上的重大決策的權力。雅典的全體公民都要出席公民大會,同時,公民們都要輪流參加陪審法庭,法庭的定罪在于多數的裁決。在古希臘,無論是平民政體還是貴族政體,都有公民大會來決定重大的政治事務。亞里士多德說:“貴族政體的主要特征是以才德為受任公職(名位)的依據:才德為貴族政體的特征正如財富為寡頭政體的特征、自由人身分為平民政體的特征。至于由多數決議以行政令則是所有這些政體一律相同的。凡享有政治權利的公民的多數決議無論在寡頭、貴族或平民政體,總是最后的權威。”[3]
平民政體以自由民的人數為多數,寡頭政體以財產為多數。而平民政體的根本精神是“自由”。亞里士多德指出:“平民主義政體的精神為‘自由’。能常都說每一平民政體莫不以自由為其宗旨,大家認為只有在平民政體中可以享受自由。自由的要領之一[體現于政治生活]為人人輪番當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平民性質的正義不主張按照功勛為準的平等而要求數學(數量)平等。依從數學觀念,則平民群從必需具有最高權力;政事裁決于大多數人的意志,大多數人的意志就是正義。”[4]亞里士多德指出,這是平民政體的自由的第一要義。而自由的第二要義則是“人生任情而行,各如所愿”。關于自由的第一個要義,也就是貢斯當所說的古代人的自由即參與政治的自由。第二個要求也就是平民政體的“個人自由”。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的另一處也明確談到過。平民政體有兩個特點:“其一為‘主權屬于多數’,另一為‘個人自由’”。但不要理解為在古代民主政體中存在著類似于我們所說的個人自由。亞氏在這里所說的“個人自由”是一個貶意詞。他緊接著說:“平民主義者先假定了正義在于‘平等’,進而又認為平等就是至高無上的民意;最后則說‘自由和平等’就是‘人人各行其意愿’。在這種極端形式的平民政體中,各自放縱于隨心所欲的生活,結果正如歐里庇特所為‘人人都各如其妄想’[而實際上成為一個混亂的城邦]。這種自由觀念是卑劣的。公民們都應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規則,讓各人的行為有所約束;法律不應被看作是[和自由相對的]奴役,法律毋寧是拯救。”[5]因此,正如伯里克利所說的,古希臘人的自由主要是在政治上的自由。
但我們要看到,古希臘的政治自由是通過什么方式來達到的。在古希臘人看來,人是政治動物(亞里士多德的定義),城邦就是一個政治共同體,個人作為這個共同體的成員,在這個共同體中追求共同的善,從而也獲得自己的好生活。正義的德性是一個共同生活的標準。在古希臘人看來,純粹個人性的,與城邦國家無關的道德準則是不可想象的。個人作為這個共同體的一員,也就是作為公民而存在。在古希臘人的概念里,公民的概念就等同于個人的概念。城邦生活就是他的政治生活,也是他的個人生活。而離開城邦生活或城邦事務去想象個人生活是不可理解的。正如伯里克利所說,如果沒有公共的事務,我們就可說他根本沒有事務。現代人可能說,在城邦中不可能人人都沒有個人事務,但古希臘人就是這樣認為的,這至少體現的是希臘城邦的道德價值標準。在古希臘城邦中,服從人人遵守的法律的行為才是正當的行為,城邦的法律既是公共生活的準則,也是個人生活的準則。沒有公共生活準則之外的私人生活準則。如果不顧法律而自行其事,就已經偏離了一個公民的標準。
這里的關鍵在于如何領會“個人自由”這一概念。有沒有相對獨立于政治生活或政治生活標準的個人自由或受到法律保護的私人生活領域?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個人自由或個人權利。而在亞里士多德的視野里,這無異于無法無天。古希臘人無從知曉這種個人自由。這種個人自由是文藝復興以來人道主義、人文主義或個人主義精神的產物。這就是現代歐洲公民或美國公民所理解的自由。貢斯當說:“對他們每個人而言,自由只受法律制約,而不因某個人或若干人的專橫意志受到某種方式的逮捕、拘禁、處死或虐待的權利,它是每個人表達意見、選擇并從事某一職業、支配甚至濫用財產的權利,是不必經過許可、不必說明動機或事由而遷徒的權利。它是每個人與其他人結社的權利……它是每個人通過選舉全部或部分官員,或通過當權者或多或少不得不留意的代議制、申訴、要求等方式,對政府的行政施加某些影響的權利。”[6]這就是貢斯當所說的現代人的自由和權利。貢斯當所概括的古代人的自由是:“古代人的自由在于以集體的方式直接行使完整主權的若干部分:諸如在廣場協商戰爭與和平問題,與外國政府締結聯盟,投票表決法律并作出判決,審查執政官的財務、法案及管理,宣召執政官出席人民的集會,對他們進行批評、譴責或豁免。然而,如果這就是古代人的自由的話,他們亦承認個人對社群權威的完全服從是和這種集體性自由相容的。你幾乎看不到他們享受任何我們上面所說的現代人的自由。所有私人行動都受到嚴厲的監視……在古代人那里,個人在公共事務中幾乎永遠是主權者,但在所有私人關系中卻是奴隸。作為公民他可以決定戰爭與和平;作為個人,他的所有行動都受到限制,監視與壓制。”[7]貢斯當也指出,相比較而言,雅典有著比其他城邦國家更多一些就現代意義而言的個人自由,這是由于雅典的商貿相對發達。但在雅典,我們同樣可能看到古代自由所有的那種獨特特征。在雅典,個人隸屬于社會整體的程度遠遠超過現代歐洲任何自由國家。
古代人的自由和權利與現代人的自由和權利的根本差別就在于在古希臘人那里,他們沒有與城邦相對獨立的個人概念,他們不可離開公民來想象個人的概念。與社會結構、社會地位以及出身、地位相對獨立的個人概念,完全是近代以來的產物,而為古代世界所不知曉。相應的是,他們的自由也是與他們的生活緊密相關的社會結構與共同體的形式相關的。除此之外,他們不可想象還有屬于自己的私人領域的正當自由。同時,貢斯當對于雅典的自由的批評并無不當之處。雅典的個人實際上并不受保護,并且任由集體擺布。那種民主并不尊重個人,而是隨時都在懷疑個人。“它對杰出的個人尤為猜疑,對個人的評價反復無常,對個人的迫害冷酷無情。它是個把貝殼流放作為預防措施——監罰無辜——而不是懲罰措施的城邦,這就是放逐以弗所的埃爾蒙多的民主制度,因為它不容許一個公民比其他公民更優秀。在這種制度下,個人的地位總是危在旦夕。因為正如拉布萊所說:‘對公民的唯一擔保就是他那份主權’,他補充說,這就說明了‘為什么在希臘和羅馬會發生這種事情,一夜之間就可能從最高自由墮入最苛酷的奴隸狀態’。”[8]現代民主與之相區別的根本不同在于,以制度來保護我們作為一個人的個人自由。亞里士多德也指出,在平民政體或民主政體中,平等是超過一切的無上要義,因此,這種政體對于杰出人物從來就懷有敵意。亞里士多德說:“這樣卓異的人物就好像人群中的神祗。……誰要是以法制來籠絡這樣的人物,可說是愚蠢的,他們盡可以用安蒂敘尼寓言中那一雄獅的語言來作答。當群獸集會,野兔們登臺演說,要求獸界群眾一律享有平等權利,雄獅就說:‘你可也有爪牙么?’這些情況實際說明了平民政體所以要創立‘陶片放逐律’的理由。”[9]雅典的公民沒有人身安全的保障。公民大會和法庭審判可以決定公民的生殺予奪。而公民們的判斷往往容易受到任何一個想造成成見的狡猾演說家的影響。[10]在雅典對西西里島的戰爭中,將軍亞西比得因有人告發他瀆神而被召回。對此,修昔底德說:“他們不考驗告密者的品質,把所聽到的一切都當作懷疑的理由,根據一些流氓所提出的證據就逮捕一些最善良的公民,下之獄中,他們認為最好是這樣追查到底,被告發的人,不管他的名譽多么好,他不能因為告發者的品行壞而逃避審問。”[11]修昔底德指出,雅典人總是生活在恐懼狀態中,所以他們總是抱著懷疑的態度來觀察一切事情。在這樣一種政治環境中,人們尤其是杰出人物可能會被任何無中生有的罪名所拖累,甚至被處死。因此,在古希臘的民主政體下,要么你是一個多數平庸者中的一員,這樣可以獲得多數所帶來的安全,要么你成為少數,尤其是如果成為杰出人物,很有可能就是被剝奪公民權,而被放逐。
三、
美國是近代西方最早實行民主制的國家,美國的民主發展有著一個從多數對少數的危害到對少數權利保護的過程。換言之,美國民主的早期,也曾有過類似于古希臘的多數的暴政。這個暴政是托克威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中所記載的情形。當托克威爾寫作《論美國的民主》時,托克威爾寫下了他對美國民主的感受,這個感受就是多數在美國有著無限的權威。托克威爾認為這種無限的權威使得美國的民主是極端的民主,從而形成了多數的“暴政”。他說:“當一個或一個黨在美國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時,你想他或它能向誰去訴苦嗎?向輿論嗎?但輿論是多數制造的。向立法機構嗎?但立法機構代表多數,并盲目服從多數。向行政當局嗎?但行政首長是由多數選任的,是多數的百依百順工具。向公安機關嗎?但警察不外是多數掌握的軍隊。向陪審團嗎?但陪審團就是擁有宣判權的多數,而且在某些州,連法官都是由多數選派的。因此,不管你所告發的事情如何不正義和荒唐,你還得照樣服從。”[12]在美國,人們以多數的意見唯其所從,從而造成了一種多數思想的專制。這種專制導致人們失去了說真話的勇氣,失去了捍衛自己的思想的勇氣。因此,在托克維爾看來,昔日的君主只*物質力量進行壓制,而今天的民主共和國則*精神力量進行壓制,連人的意志它都想征服。在獨夫統治的專制政府下,專制以粗暴打擊身體的辦法來壓制靈魂,而在民主共和國,它讓身體自由而直接壓制靈魂。因此,在托克威爾看來,美國共和政體的最大危險來自于多數的無限權威或多數的暴政。而所謂多數的暴政不僅在于少數的意見得不到尊重,少數的靈魂被多數所扭曲,而且還有更為嚴重的是,少數的生命安全也不到保障。薩托利指出:“當伯納姆寫道‘從我們所使用的民主一詞的意義上(不考慮它的發明人古希臘人如何理解),民主的基本特征就是允許少數派有政治表達權’時,他正確地相信自己說出了一個得到廣泛接受的民主觀。阿克頓勛爵是這樣說的:‘我們判斷某個國家是否真是個自由國家,最可*的辦法就是檢驗一下少數派享有安全的程度。’而古格列摩•費雷羅則對整個事情作了如下精確的表述:‘在民主制度中,反對派像政府一樣,是對人民主權生死攸關的機制。壓制反對派就是壓制人民主權。’”[13]亨利•大衛•梭羅獨自一人反對保留奴隸制和進行墨西哥戰爭的政府時,也向我們提出了多數統治與少數權利的問題。在他看來,人民掌權也就會形成一種多數派的統治。然而,這種多數的統治并不意味著正當與公理在他們一邊,也并非因為這對少數派就是公正,而是因為他們在物質力量上最為強大。梭羅認為,一個政府,如果一切情形都是多數派說了算,那么它便不可能根植于正義之上,因為判斷正確與錯誤的標準不是數量而是良心。梭羅以自己挺身反對奴隸制的政府的事例說明,堅持真理與正義的人,在開初時,總是少數,但這并不意味著少數不代表正義。在梭羅那個年代,成千上萬的人在觀點上反對奴隸制也反對戰爭,但實際上是未做絲毫的努力來使之改觀,而選擇做了擁護或沉默的多數。在馬丁•路德•金起來領導黑人進行反對種族歧視運動時,他們也是少數,是為了少數的權利而進行公民的不服從抗爭。而這些抗爭者更是少數。實際上,美國的民主發展的過程也就是通過少數的抗爭使得少數的權利不斷得到更加符合憲法的保障。而少數的權利得到保障,又是與限制多數的權利相關聯的。多數的權利如果沒有任何限制,也就必然意味著對少數的專制或暴政。
經驗告訴我們,民主如果要真正體現出對人權的保護,必須是在對多數進行原則限制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換言之,有限制的多數統治才是民主的基本特征,而只有保護和尊重少數的個人自由權,民主才能生存下去。真正體現對個人權利的尊重與保護的民主,多數原則也就是有限制的多數原則。多數原則為什么需要限制?這涉及到根本性的民主問題。首先我們從人類歷史上看,無論是種族的還是宗教的多數,一直都在迫害少數歧視少數,有時甚至滅絕少數。因此,多數的統治并不是現代民主的觀點,如果多數原則是不受限制的或絕對的,假設又是壓制反對派權利的多數,其統治必定是多數的專制或暴政。值得指出的是,自從斯大林以來,在共產主義運動中,歷來存在著對少數進行專制、制裁的現象。反對派或持政見不同者,如布哈林、托洛斯基等雖然他們都自認為是共產主義者,但卻沒有一個有好下場。少數的權利根本不可能提及。在中國黨內的路線斗爭,早期類似于斯大林,如在蘇區對進行的肉體的消滅,許多都是真正信奉共產主義的革命者,后來雖然汲取了斯大林的教訓,對于處于被斗爭的一方,絕大多數已不從肉體上消滅之。但對于思想或靈魂的斗爭,以及行政組織上的處理,仍然毫不留情。中國中的群眾專政,就是一種多數的統治和專政。在中的少數或“走資派”,不僅沒有發言權,而且生存權也在廣大群眾手里。在派系斗爭中的少數派,也沒有存在的權利,不是你死就是我活。而為了能夠在這樣的氣氛中生存下去,任何人都不得不成為多數,或成為默認同意或沉默的多數中的一員。因此,人的靈魂不得不扭曲。這里提出了一個嚴肅的問題,從這樣一種歷史背景條件中過來的現代社會,進行民主政治建設,如何保障少數的權利,既缺乏思想資源,也缺乏歷史傳統。然而,我們又必須意識到這個問題對于進行現代民主建設的國家來說無比重要。
實際上,多數裁決原則作為民主制度的操作性原則,只是一個量上的原則,并且,這個原則必須加上對少數人的權利的真正保護才可有真正的民主。就民主的選舉而言,是以選舉的當選者來取代世襲特權人物或以種種方式強加給人民的不公正統治者。一個合法的政府是人民選擇的政府。但選舉并不是讓一個比自己更壞的人來統治自己,因此,民主的選舉應當是選優,即讓那真正能夠代表人民的人,出類拔萃的人來進行統治。在這個意義上,選舉是一種質的選擇。但在什么意義上可以說,多數的選擇就一定是質的選擇呢?多數人的同意就意味著對質的正確判斷嗎?這兩者之間有必然的聯系嗎?如果選舉還有一個可操縱的問題的話,我們不是要考慮一個如何不被人愚弄或不讓壞人的多數來壓倒好人的少數的問題嗎?多數就正確,而少數就不正確嗎?尼采不是說過,一個優秀的人,能夠抵得上一萬個人嗎?有人認為,某些社會狀況使得人們無不擔心,如果真正要選舉的話,黑社會的人都有可能選上來。在這些意義上,數量與質量都是不可等同的兩個概念。現代西方國家的選舉過程也變成了一個抓選票的過程,誰抓的選票越多也就越好。在數量規律之下,值得當選者常被不值得當選者排擠掉。怎樣才能使得選舉成為是質的選擇,或為了質的優越而進行的數量安排的選擇——如同現代民主制度的奠基人約翰•密爾所設想的那樣,是現代民主制度發展所遇到的一個基本問題。但無論怎么看,現代民主制度無法避免不用多數裁決原則。有限制的多數原則是一個民主政治或民主統治原則,沒有這個原則,讓少數支配多數,只能意味著民主的喪失(歷來的專專制統治,都可說是少數統治多數)。多數原則盡管有我們所考慮的如此多的問題,但民主之所以需要這一原則,我認為,強有力的理由在于它體現了多數的權利。一個人只能算作一個,而不能算作更多,密爾提出的這一自由主義的政治原則,就體現在這一多數原則上。既然一個人只能算作一個,多數的權利在量上就有絕對優勢。如果多數的意見是錯誤的,那只能意味著這個民族、這個國家、這個集體的選擇是錯誤的。當然,這里我們還必須假定多數意見的形成是通過正常的和正當的民主程序形成和產生的,并且是在對反對意見沒有壓制的環境下,充分認真地考慮了反對意見而形成的。在這個意義上,多數的意見好比上帝的聲音,如果因此造成歷史的災難,甚至導致這個民族的覆滅,那只能意味著這是歷史的趨勢所造就,或上帝讓它覆滅。薩托利認為,多數原則是最適合民主要求的程序和方法。最適合并不意味著最好。而是說,如果不用這一標準,別的標準更壞。使用有限制的多數裁決原則,就好比在許多不好的標準中,選一個最少壞處的原則。但要使這個原則真正體現民主精神,一定是與少數的權利保護一起發揮機制作用。在政治操作過程中,雖然多數必然占優勢,或多數必然勝出,但公民的平等的尊重與公民的平等自由就體現在少數派是否或如何得到了保護。
近代和現代民主的實踐已經告別了古希臘式的多數統治的民主,現代民主是與個人權利和個人自由的概念息息相關的政治運作模式。康德式的目的王國雖然只是一種理性事實,但它所提出的人的尊嚴與權利的平等尊重的精神,卻是現代民主的精髓。如果公民的基本權利尤其是處于少數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得不到保障,只能意味著民主建設還缺乏基本要件。少數是相對于多數而言。政治生活中必然出現多數,也必然出現少數。少數的權利問題是政治民主中的一個關鍵性問題。因此,在進行現代民主國家建設的過程中,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少數的權利問題。
注釋:
[1]羅爾斯說:“通過這個形式或那個形式,追求善良意志能力——我們成為目的王國成員條件的能力——的第一個角色[的觀念]已經得到了廣泛接受,因為它是許多民主思想的基礎。”(羅爾斯:《道德哲學史講義》,上海三聯書店,2003年版,第217頁)。
[2][日]川島武宜:《現代法與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54頁。
[3][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第199頁。
[4]同上書,第312頁。
[5]同上書,第276頁。
[6][法]邦雅曼•貢斯當:《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26頁。
[7]同上書,第26頁-27頁。
[8]][美]喬•薩托利:《民主新論》,東方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321頁。
[9][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154-155頁。
[10]修昔底德:伯羅奔尼撒戰爭史商務印書館,1960年版,第532頁。
[11]同上書,第460頁。
[12][法]托克威爾:《論美國的民主》,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290頁。托克威爾在這段話后的注里,那寫了一個這樣的多數專制造成的暴力事件。在1812年的戰爭(美國對英宣戰,史稱第二次獨立戰爭)期間,巴爾的摩人非常支持這場戰爭。當地一家報紙,與居民熱烈支持的態度截然相反。人民自動集合起來,搗毀了這家報社,襲擊報社人員的住宅。為了保護生命受到憤怒的公眾威脅的那些無辜者,政府把他們當作罪犯投入監獄。這項預防措施沒有生效。人民在夜里又集合起來,當地行政官員去召集民兵驅散群眾,但沒有成功,監獄被砸開大門,一名記者就地被殺,還要處死報社其他人員,但經陪審團審理后,宣判無罪。(見上書同頁)
[13][美]喬•薩托利:《民主新論》,第3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