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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幾年,我國連續提高養老金水平,這原本是一項惠民措施,但隨之而來的是社會各界對提高養老金標準的期望值也在快速升溫,需要加以疏導。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城鄉差距較大,養老保險目標不宜過高,應長期堅持低水平、廣覆蓋的目標,隨著政府財力和企業經濟承受能力的逐步提高,逐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和提高保障水平,根據國情,要把工作重點放在完善制度方面,擴大資金籌集渠道,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提高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效率和保值增值能力。
關鍵詞:養老保險;完善制度;改善運營;提高效率
一、我國養老保險的壓力將逐步增大
養老保險制度中的關鍵問題是保障退休職工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后能夠獲得養老金,從而維持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要。不同的國家,職工退休的年齡也有差別,通過對老年人口比例的比較分析,可以考察我國養老保險的現實需求。所以,筆者以65歲人口(發達國家一般界定65歲為退休年齡)占國內人口總數的比重作為重要的指標進行國際比較。根據OECD的國際統計數據,我們可以獲得美國、德國、日本和中國65歲人口占總人口比重的統計及預測數據,如表1所示。
這組數據顯示,各國65歲人口占總人口比重均呈遞增趨勢。由于各國65歲人口占總人口比重的快速增長,人口老齡化問題和老年人養老問題將成為世界難題。如何解決老年人的養老問題、滿足老年人個人方面出現的特殊需要和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社會經濟問題,已成為影響各國社會穩定的十分重要的社會問題。
發達國家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時間比較早。有資料顯示,養老保險制度最早起源于1669年的法國,其標志是《年金法案》的頒布,該法案首次規定向不能從事于海洋工作的老年船員發放養老金,開創了養老保險制度立法的先河。但被學術界廣泛認可的具有代表意義的養老金制度是德國1889年頒布的《老年、殘疾和遺囑保險法》,它被認為是社會保障模式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重要標志。自養老保險制度在德國出現后,工業化國家及其他國家積極效仿,各個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也逐漸建立和運行起來。
我國建國初期,養老保險制度就逐步建立起來,基本上是按勞動者所在單位確定的養老保險制度,養老金由政府和企業分別發放,實質是以政府為主體的保障制度,并不是像發達國家那樣的社會保障制度。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也逐步推行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但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程度仍然較低,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中還存在城鄉“二元化”的問題,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和養老金標準,同發達國家相比也存在較大差距。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逐步上升,社會養老保險的壓力將呈現出逐步增大的趨勢。
由于世界老齡化問題的出現,發達國家都相應推遲了退休年齡,而更多的老年人也在沒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之前仍然從事工作。美國、德國、日本和中國在2001~2006年55~64歲從事工作人員占同年齡群體的比例,都呈現出上升趨勢,如表2所示。
通過數據對比可以看出,德國老年人從事工作的比例雖然上升幅度較大,但在這幾個國家中比例是最低的。美國和日本這一比例雖然較高,但近幾年上升幅度并不大。我國老年人從事工作的比例從2001年的56.5%上升到2006年64.5%,不但比例較高,而且上升幅度相對較大。中國法定退休年齡為女性55歲,男性60歲,很多職工在退休后仍然通過其他方式從事工作并獲得相應的工資收入。這種現象說明,我國很多老年人退休后還要為生活奔波,沒有實現老有所依和老有所養。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我國養老保險的壓力將逐步增大。
二、提高我國養老保險水平的期望值不宜過高
研究表明,我國養老保險需求巨大,發展空間很大。但是,從目前我國國力來看,養老保險資金籌集能力和資金供給能力很弱,供求矛盾十分突出。從2006年OECD的統計數據來看,美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已達到44055美元,德國和日本分別達到32255美元、32826美元,而我國僅為2010美元。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水平很低,說明我國生產力水平和經濟整體發展水平仍然比較低,由此決定了我國養老保險的預期目標不能定得過高,不能超過財政、企業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從絕對值來看,以2005年人均養老保險基金數據為例,美國高達4868美元,日本達到2364美元,德國達到1365美元,我國僅為56美元,反映出我國人均養老保險水平確實很低。但從相對值來看,2005年,人均養老保險基金與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美國為11.6%,日本為7.6%,德國為4.4%,我國為3.2%,雖然同美國和日本相比,明顯偏低,但同德國相比,差距相對較小。由于我國正處于經濟和社會變革的轉型時期,政府為滿足社會發展的公共支出需求巨大,科技、教育、文化、衛生、國防等諸多方面都需要國家財力的支持,因而在生產力水平有限和社會財富總量既定的情況下,用于社會保障方面的公共支出資金額度也是有限的。根據我國目前的財力和企業承受能力,我國的養老保險水平,不論是絕對值還是相對值,都不可能達到發達國家的水平。近幾年,我國連續提高人均發放養老金額度,使社會各界對提高養老金標準的期望值隨之提高,政府也在不斷做出更大的努力。但是,必須看到,長期連續大幅度提高養老金標準,大范圍地快速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都是脫離目前我國經濟發展水平這一現實基礎的。因而,低標準、廣覆蓋將是我國養老保險較長時期的政策目標,對提高養老保險水平的期望值不宜過高。
三、把深化養老保險改革的重點放在完善制度上
(一)轉變養老保險理念
縱觀西方國家實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其中,瑞典強調以公民權平等為基礎;美國則強調養老保險的出發點是保障居民有一個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條件;德國和日本則強調受益人對社會貢獻的大小,將福利與個人的貢獻掛鉤。因此,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要素就是培育養老保險理念,它是構建一國養老保險制度安排的宗旨。我國在進行養老保險制度安排時也應首先確定養老保險理念,并在參保人群體中進行進一步的宣傳,不斷培育參保人的養老保險理念。只有這樣,才能強化養老保險參與人的參保意識,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覆蓋面,并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促進養老保險的制度優化。從長期趨勢來看,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將從以政府和企業為主逐步過渡到以勞動者個人為主,這是大方向,所以,必須不斷提高個人的養老保險意識。
(二)養老保險制度安排要符合基本國情
各國政府目前均根據不同職業或不同階層的勞動者設立了養老保險,雖然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方式和組織模式各不相同,但都先后實現了涵蓋全體勞動群體的與本國國情相適應的完整的養老保險體系。因此,構建適應本國國情的養老保險體系是一國養老保險制度構建的根本依據。我國計劃經濟時期政府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時缺乏對養老金積累問題的考慮,導致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企業繳費負擔過重、覆蓋面難以進一步擴大、“空賬化”等現象日益嚴重。基于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基本國情,應堅持養老保險制度實現“現收現付”與部分積累制的結合。因此,我國在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應積極參考發達國家的制度安排,與此同時,還應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建立適合于中國國情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以考慮通過商業保險機構開辦養老保險的新渠道,滿足不同層次勞動者的養老保險需求,作為政府養老保險的補充,為政府養老保險機構與商業保險機構接軌奠定基礎,逐步改變政府運作的單一模式。
(三)養老保險要注意兼顧效率與公平
縱觀高福利發達國家的養老保險指標,其保險覆蓋面包括城鄉所有居民,并且很多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涵蓋家庭其他成員。然而,我國計劃經濟時期政府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主要覆蓋了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而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安排欠缺,因此造成我國城鄉養老保險“二元化”日益嚴重。此外,由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安排與企業職工的養老金發放也存在差別,所以導致機關事業人員退休金與企業職工退休金差距懸殊。這說明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并沒有充分體現“效率”與“公平”的原則。因此,在我國將來的養老保險制度安排中,應著重開展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險,把勞動者的貢獻和養老保險水平聯系起來,逐步掛鉤,從而體現養老保險制度“效率”與“公平”的兼顧。
(四)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運行效率
根據各國國情,在養老保險制度模式運行中,發達國家分別采用了現收現付制和基金積累制兩種模式,并且根據基金運營的特點和優勢,基金積累制逐漸成為養老保險制度安排中的重要手段。然而,我國目前只是部分積累制模式,即“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該制度模式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制度安排。如何提高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效率是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重要方面。養老保險制度運行效率提升的主要內容包括養老金準時、足額發放,養老保險費用有效征繳和保值增值,以及養老基金的嚴格管理與監督等。因此,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應不斷提高養老基金系統管理。另外,為保障我國養老金發放的及時性,應建立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準備金和基金支付風險預警制度,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養老基金運行風險。針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總規模仍然偏小的問題,還要采取積極而審慎的政策措施,促進養老保險機構通過購買國債、基金等方式,搞好養老基金的運營,通過養老基金保值和增值的辦法,不斷擴大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提高養老保險資金供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