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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制度對法學教育的推動探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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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制度對法學教育的推動探討論文

          一、我國法學教育的發展、現狀與問題

          我國專門的法學教育機構和教育制度最早出現于晚清時期。在社會深刻變革之際,法學教育既顯得有些倉促和被動,同時又帶有某種速成的意味。因為“作為把舊人過渡到法政新人的一座橋梁,法政學堂承擔了新舊法制轉型時期的過渡任務”。〔1〕民國時期,隨著政府逐步意識到法學教育對于國家治理的深遠意義,以及法學教育自身的積累與對外交流的增加,參照大陸法系模式的法學教育機制在中國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在北京政府期間(1911—1928),法政學校數量不斷增加,法學一直是最熱門的專業,但此時的法學教育明顯帶有一種盲目性。南京政府時期(1928—1949),在一些自覺的法學教育家的批評和呼吁下,政府對法教育機構進行了精簡,對招生人數進行了限制,并建立了與法學教育相銜接的全國司法考試制度。〔2〕由于將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結合起來,因而促使法學教育步入了相對合理的發展軌道。

          新中國成立后,政府在廢除舊法的基礎上全盤照搬了蘇聯的法學教育模式,在強調“政法教育”的同時,分離了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一方面,法學教育(政法教育)的目的實際上變成了專門培養充實國家專政工具的人才;〔3〕另一方面,從事法律職業并不須以擁有法學教育背景為前提(此舉既使中國司法回復到了古代非職業化的軌道,又開啟了新中國司法非職業化的先河)。1957年以后,過于頻繁的政治運動使得原本就缺乏法學水準的“政法教育”更加萎靡不振,與法律有關的課程微不足道。〔4〕在法學唯意識形態論和專政工具論的作用下,〔5〕1969-1976年間,政法院校幾乎全部被撤除,法學教育因此也就成為一片荒蕪之地。

          結束后,法學教育得到了恢復和發展,規模不斷擴大,水平逐步提高。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的法學教育基本上形成了大學本科教育、成人專科教育和司法人員在職培訓三分天下的局面。進入20世紀90年代,我國的研究生教育也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分離的狀況仍然延續著。直到2002年3月,以全國統一司法考試為標志,新中國的法學教育才開始走上與法律職業相結合的道路。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市場經濟對法律規則需求的日益增長以及“依法治國”方略的提出,法學在中國越來越成為了一門顯學。全方位、多層次、大規模的法學教育體系已經形成。〔6〕無疑,法學教育的繁榮有利于法治理念的傳播,有利于滿足變革中的社會對規則的大量需求,從而有利于促進現代法治國家的形成;但如果“泡沫成分”過多,造成一種一哄而上的虛假繁榮,那就有可能導致法治建設的南轅北轍。事實上,當前我國的法學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虛假繁榮的景象。

          首先,法學教育行業缺乏嚴格的準入標準。自從1992年黨的十四大確立“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一目標之后,我國的經濟體制逐漸有了區別于計劃經濟的根本性轉換;在遺棄舊有規則的同時,新興的市場經濟存在著對新規則的大量需求。“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便是這種需求在法學界的集中反映。但是,面對市場經濟誘人的需求,相關部門顯然在還沒有進行深入細致思考的情況下,就開始在法學教育行業“大干快上”了。目前,我國的法學教育機構除了普通高等學校中的政法院校和綜合大學的法學院(系)之外,還包括中專、高職以及分別隸屬于公、檢、法系統的培訓機構。由此導致了法學教育層次的隨意擴張,在普通高等學校法學本科、碩士(包括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博士三個基本層次的教育之外,還存在著大專、中專甚至高職以及五花八門的成人教育,如夜大、函授、業大、專升本等。經濟利益的驅動以及相關部門想當然地認為“只要加快培養各個層次的法律人才就能加速法治建設的進程”是導致這種狀況的根本原因。然而缺乏嚴格的行業準入標準致使法學教育在“遍地開花”的同時并未能如預期的那樣迅速改變中國的法治環境;相反,由于各種形式的成人法學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已經蛻變成為心照不宣的“文憑買賣關系”,這非但無法培養學員內在的法治意識,反而促成了其投機取巧的觀念;而大專、中專、高職等教育形式根本就無法勝任傳授博大精深的法學知識,又何談培養法律人才!由此也就造成了法學教育的“繁榮”與法學資源浪費、法律職業精英匱乏之間的深刻悖論。

          其次,法學教育過程缺乏人文關懷且嚴重脫離實踐。嚴格來說,法學教育應當是人文教育與職業訓練的統一。人文教育著重于法科學生的通識培養,意在拓展其眼界,啟迪其思維;職業訓練則著重于法科學生的技能培訓,意在以動手的方式通過不斷的訓練而長久地獲得法律實務中的經驗。然而一直以來,我國的法學教育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以注釋法條的形式展開的,這與古代“尋章摘句老雕蟲”式的律學并無二致;即使是在傳授法學理論時,也總是從先驗抽象的概念和原則出發,照本宣科,缺乏對現實的關注,缺乏對其他學科知識的吸收和借鑒;此外,我國的法學教育還缺乏職業訓練階段,因而也就造就了大批只會死記硬背且眼高手低的“法律人”。

          再次,法學教育產品之間存在著嚴重的惡性競爭。有市場就必定會刺激生產,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對法律規則的大量需求極大地刺激著法學教育的發展。然而由于法學教育行業缺乏嚴格的準入標準,各類法學教育機構的師資力量參差不齊,各種法學教育畢(結)業證書、學位證書頒發的標準也差距甚遠,從而導致了法學教育偽劣產品的泛濫。〔7〕在呼喚提高司法官素質的今天,大量曾經的“三無”人員(無學、無證、無能)轉眼間已通過各種正當的或不正當的手段獲得了相應的證書,不但以此掩飾了自己的無知,而且在“崗位競爭”中成功地站穩了腳跟。這種“換湯不換藥”的做法實際上已帶來了“劣幣驅除良幣”的惡果-一方面是科班出身的法學院畢業生難以進入司法機關和政府機關,另一方面這些機關的官員早已以最快的速度獲取了與法科畢業生等值的學歷或學位證書,這不但降低了法學教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擾亂了法學教育產品之間的正常競爭秩序,而且嚴重阻礙了國家的法治化進程。

          二、我國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及其對法學教育的影響

          1927年,武漢國民政府頒布《法官考試條例》,從此開了我國司法考試的先河。隨后的南京國民政府在1930年、1932年、1933年和1935年分別頒布了《法官初試暫行條例》、《司法官任用標準》、《考試法》和《法院組織法》,從此使司法官考試成為一項全國性制度。〔8〕

          當時的司法考試分為初試和再試。初試合格者在司法院法官訓練所接受一年培訓之后才可以參加再試。〔9〕司法考試將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有機地聯系在一起,開始了我國司法官專業化的進程。

          新中國成立之后,原有的司法考試制度連同所有的法律制度都被當作“毒草”清除掉了。按照當時的理解,司法不過是一種專政工具,司法人員最關鍵的是要具備“一顆忠于黨忠于革命忠于人民的紅心”,政治素質高于一切,至于是否具備專門的法律知識是無關緊要的。因此,司法考試也就沒有了存在的必要。

          改革開放之后,體制的轉換以及經濟交往的日趨頻繁使得社會對法律規則的需求越來越大,與此同時,社會對法律職業者專業化的要求也越來越高。1986年,新中國舉行了第一次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后每兩年舉行一次,1993年以后改為每年舉行一次。應試者無須以擁有法學教育背景為報考條件,僅具備大專以上學歷便可。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側重于考察應試者對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熟練程度而較少涉及理論分析,著重于考察應試者的記憶能力而對其分析能力關注不夠。

          在全國律師資格考試進行的同時,法院和檢察院從上個世紀80年代末起也開始在系統內部進行相應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檢察官資格考試。但這類考試試題的難度要遜于律師資格考試,而且并不徹底,是有針對性的。很大一部分轉業干部或復轉軍人并不需要參加此類考試便可以直接當上相應級別的法官或檢察官,而那些法學專業畢業的本科生甚至研究生在進入法院或檢察院后則須通過相應的資格考試才能當上法官或檢察官。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分離的狀況依舊維持著,司法官素質的低下也越來越為人們所詬病。

          在多方強烈呼吁提高司法官素質的情況下,2001年6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法官法》、《檢察官法》。之后,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告,決定不再單獨組織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律師資格考試,從2002年起開始實行統一的國家司法考試。不久,“兩院一部”又聯合了《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2001年12月,司法部關于舉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公告,將應試者的學歷要求提高到本科以上,〔10〕但仍然不要求應試者須擁有法學教育背景。2002年3月,全國首次統一司法考試如期舉行。較之以往的律師資格考試,首次統一司法考試試題的難度有所加大(及格率僅為7%),但仍體現著出題者一貫的注重法條記憶的思路。統一司法考試雖然有利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立,但對此我們也不應盲目樂觀,畢竟過于側重書面記憶能力的筆頭測試并不能解決太多的問題。

          作為法律職業準入資格的基本測評方式,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確立無疑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法學教育的發展。如何才能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將是政府和法學教育界今后相當一段時期所要著力探討的一個重要問題。我們認為,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影響,既有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一面,又存在著緊張沖突相互矛盾的一面,兩者之間的契合需要通過日后政府、法學界、法律職業人等多方反復的博弈才有可能達致。

          一方面,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起著方向引領的作用。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的。總的來說,法學教育的目的在于培養具備一定法學理論素養以及法律實務技能的人才,與之相對應的則是法律學術教育(academiclegaleducation)與法律職業培訓(vocationallegaltraining)。在處理兩者關系的問題上,國外的普遍做法是將學術教育交由法學院負責,而將職業培訓交由法律實踐部門負責。在我國,由于沒有獨立的職業培訓階段,不同的法學教育機構對此有不同的做法。傳統深厚的院校在法學理論方面會強調得更多一些,而新興的院校則多強調學生對法律實務技能的掌握(此處所提的“法律實務技能”與英美或大陸法系國家所指的法律實務技能不可同日而語,因為后者是指經過實踐性非常強的職業培訓或司法研修(legaltraining)階段后而獲得的技能,而目前我國的法學教育還沒有這一階段。因此,現階段我們所稱的“法律實務技能”更多的是指對法律條文的熟練程度。這一點也可以從歷年的律考和今年的統一司法考試命題內容看出)。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出臺后,各法律院校必定都會將目光集中于此,并在教學上作出相應的反應。這是因為,近年法學教育規模的過度膨脹以及法學教育產品的無序競爭已導致了“法律人”(特別是本科層次以下的)供大于求的狀況,而對于需要“創牌子”或“保江山”的眾多法律院校來說,畢業生的就業情況則直接關系到其名聲及前途。在“銷路”不暢的情況下,統一司法考試這一“質量認證體系”無疑能夠創造出一種“品牌效應”:哪一所法律院校的學生通過司法考試的比例大,其就大有可能在法學教育行業競爭中搶得先機。因此可以肯定,針對司法考試而調整課程安排是當前許多法律院校教學改革的當務之急。以司法考試為導向而進行的法學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將會更加切合實際,關注現實,而這也正是當前法學教育所普遍欠缺的。

          另一方面,司法考試又會沖擊和束縛法學教育。“教育圍著考試轉”向來是中國教育的一大特色。由于人口眾多競爭壓力大,許多考試的重要性往往都被強調得無以復加。統一司法考試對于時下競爭日趨激烈的法律院校來說也是如此,一些法律院校甚至認為司法考試通過率已是關系到其生死存亡的頭等大事。在這種情況下,刪減公共課程而局限于司法考試科目授課甚至將課堂作為演練司法考試的場所就會越來越成為許多法律院校的實際做法。因而,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沖擊和束縛也是非常明顯的。誠然,在很大程度上,司法考試是國家對各法律院校教育產品進行綜合檢測的一種基本形式,這一“質量認證體系”具有相當的科學性和權威性,但如果片面地認為通過司法考試就是法學教育的根本目的,這給法學教育所帶來的影響將是災難性的。且不說法科學生并非只有通過司法考試才能有所作為,單就內容和形式而言,目前的司法考試就有很多值得反思之處。“博士不如碩士,碩士不如本科,法學本科不如非法學本科”是人們從多年律考中總結出來的一個“客觀規律”〔11〕,今年的統一司法考試也仍然無法擺脫這一“客觀規律”的作用。許多非法律科班出身的應試者在言及成功經驗時都不約而同地提到了對指定用書和備考法條的熟練程度,言下之意記憶力是最為關鍵的。長此以往,法學教育又怎能走出痛苦地磨練學生記憶力的泥潭!

          概而言之,法學教育是培養法律家的根本途徑,司法考試是篩選法律家的基本方式;如果說前者是生產流程,那么后者則是質檢體系。質檢體系所認定的標準必定左右著生產流程中的各個管理環節,因而質檢體系的科學與否對產品質量的優劣起著相當重要的影響。但我們認為,司法考試并非法學教育產品的唯一質量認證體系,畢竟并不是所有的法科學生都必須從事法律職業。因此,對于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施加的影響,法學教育界要有充分的準備,但也不能作繭自縛,而應當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兩者之間的平衡點。

          三、司法考試條件下我國法學教育的改革與重塑

          長久以來,我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分離,不但導致了法學教育脫離實際以及法律職業缺乏理論指導的狀況,而且致使法學教育沒有相對成熟穩定的運作模式。統一司法考試的確立,一方面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塑造創造了有利的條件,另一方面也為我國的法學教育改革作出了某種昭示。所以,法學教育應當以此為契機,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并關注我國已加入WTO這一歷史大背景,努力進行自身的改革和重塑,確立一個相對科學和穩定的教育模式,以進一步適應時代的要求。

          第一,更新教育理念。世界各國(地區)的法學教育中普遍都有職業教育這一階段(如英、德、法、日、臺灣、香港),或者干脆就把法學教育當作一種純粹的職業教育(如美國)。當今法學教育主要有四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的法律博士(JurisDoctor)教育模式(4年本科非法律教育+3年法學院法律職業教育);以英國和香港為代表的法律深造文憑(thePostgraduateCertificateinLaws)教育模式(3年法律本科教育+1年法律職業深造教育+1年或2年學徒式實習);以德國和日本為代表的法律訓練(LegalTraining)教育模式(4年法律本科教育+淘汰式的司法資格考試+2年司法訓練所教育);〔12〕以澳大利亞為代表的雙學位復合法學課程(theCombinedLawProgram)教育模式(5年雙學士學位教育+6個月至2年不等的法律實踐培訓)〔13〕。實踐證明,將法學教育區分為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有利于合理分流即將從事法律職業和不打算從事法律職業的法科學生,有利于法律人形成共同的法律思維和行為方式,而且有利于進一步提高法律人在具體情境中分析案件和操作法律技術的能力。當前我國的法學教育還沒有職業教育這一階段,而更多的是注重法學理論的闡釋、演繹以及法律條文的注釋。然而法學從根本上說是一門實踐性的學科,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問題并逐漸形成一套普遍性的規則是其第一要義。對于一個正在大力進行法治建設的國家而言,重要的是要有大批身體力行躬身實踐的法律人。由于我國的法科學生主要是從高中畢業生中招收的,其各方面的知識都有待完善,而且并非所有的法科學生都能夠或者愿意從事法律職業,〔14〕過早地進行職業教育將容易導致限制其思維和視野;而對于法律人來說,其不但要掌握精密的法律技術,更要有開闊的視野和敏捷的思維。可見,對于法學教育而言,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兩者都不可偏廢。因而,在觀念上,我們應當明確法學教育是由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兩個不同階段組成的: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分別由法律院校和法律實踐部門負責;對于那些不打算從事法律職業的法科學生而言,其在接受通識教育之后便可自謀出路;而對于那些打算從事法律職業的法科學生而言,其必須在通過司法考試接受相應的職業培訓并再次接受考核后才有資格從事法律職業。這樣的理念既尊重了我國法學教育的現狀,又為法學教育改革指明了一個穩妥的出路。

          第二,調整教學內容和方法。在歐洲,大學法學教育的目標是培養掌握系統法律知識的人才,因而法科學生學習的主要是有關法律學科的基本概念、研究對象、歷史背景、法律淵源以及法律所調整的關系等知識,法學被當作為一種系統的學科知識經教師演繹而傳授給學生,這種模式的法學教育帶有“學術性”。在美國,法學教育被安排在研究生階段,作一種“職業性”而非“學術性”的教育,其強調的是具體的法律技術而非抽象的法學理論,教師更多的是在用歸納的方法引導學生,重在培養學生“如何像律師那樣思考和工作”。我國的法學教育類似于大陸法系國家,注重法學知識的理論性和系統性。這種教育方式對于學生基礎知識的培養和夯實很有好處,但其也存在著明顯的缺陷,即容易導致教師對知識的專斷,壓抑學生的創新思維。澳大利亞教授CrahamBroan在談到對中國法學院學生的印象時說:他們的記憶力是超強的,但缺乏分析問題的能力。〔15〕這其實是中國學生所普遍存在的一個嚴重問題。在現有的教育體制下,痛苦地磨練記憶力似乎就是學習的全部,文科學生要想得高分就必須將任課教師所言的“金科玉律”爛熟于心。這種教育模式培養出來的學生更多的只會人云亦云,死板僵化,而缺乏主見和創新能力。

          新出臺的統一司法考試雖然仍明顯體現著磨練考生記憶力的傾向,但其分析性和靈活性較之以往的律考已大大增強,這也應當是司法考試的發展趨向。此外,鑒于我國已經加入WTO,而WTO的大多數規則都是從英美法系國家借鑒而來的,十分注重程序和個案的情境分析,因而如果我們仍然忽略培養法科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的話,這肯定會導致其無法在國際同行的競爭中取勝,無法真正融入WTO這一國際大家庭,最終必將損害到我們民族和國家的根本利益。

          因此,我國的法學教育應當更多地關注如何切實培養和提高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這種實踐能力靠磨練文字記憶力是無法獲得的,而只能在做事情的過程中通過思維磨礪和親身實踐逐漸養成。雖然我們呼吁將法學教育區分為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兩個階段,但這并不表明法律院校在通識教育階段就可以不必注重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相反,法律院校應當多方創造條件以實現這一目的:一方面要增加涉及具體情境的科目作為法學教育的內容(如將參加一定次數的模擬審判以及提供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服務作為必修內容,并由專門的教師指導);另一方面還要大力提倡一種啟發誘導式的教學方法,反對教師以“唯一正確”的答案束縛學生的思維。就此而言,“臨床式法學教育”不失為一種很有意義的探索。〔16〕

          第三,優化教育資源。鑒于法律職業在現代國家中對于維持社會正常秩序的重要作用及其自身所具備的神圣性,法學教育應當是一種精英化的教育,因此寧缺勿濫須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一以貫之。近十年是我國法學教育發展的高峰期,法律院校(系)從1993年的135個〔17〕猛增到2001年的241個〔18〕,其規模可謂空前。法學教育的快速發展,一方面反映了市場經濟的客觀需求〔19〕,但另一方面也體現了相關機構好大喜功、片面追求經濟利益等諸多人為的非理性因素。相對于文史哲等學科,我國的法學教育起步較晚,且缺乏深厚的傳統,甚至一度被譏笑為“幼稚的法學”。然而就是這樣一門學科,其近年的發展速度是其它學科根本無法比擬的。過快的發展速度以及有限的資源使得法學教育在總體上一直停留在比較粗放的經營水平上。一些法律院系雖然師資匱乏、圖書短缺、校舍不全,卻仍然在努力“培養法律人才”;一些法律院校雖名氣在外,卻面向社會“廣羅各個層次的法律人才”,搞文憑買賣。凡此種種,既浪費了本來就有限的法學教育資源,又制造了大批假冒偽劣的法學教育產品,嚴重惡化了法學教育的信譽。

          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出臺,較大程度地提高了法律職業的準入標準,同時也向目前亂鋪攤子的法學教育提出了挑戰。〔20〕有鑒于此,為優化法學教育資源的配置,首先,相關部門應當盡快制定法學教育行業的準入標準,并對各個法學教育機構進行嚴格的審查和評估,淘汰那些根本就沒有能力辦好法學教育的機構;其次,應當壓縮法學教育“戰線”,撤除中專和大專層次的學制,而以本科通識教育和實踐部門職業教育為主,輔之以研究生層次以上的學術教育;再次,還應當禁止那些面向社會搞“文憑買賣”的在職教育,逐步廢除那些學歷與學位相分離的法學教育。

          四、兼顧法學教育發展前提下我國司法考試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確立為我國法律職業的精英化、同質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同時也極大地推動著法學教育的發展。司法考試制度的完善與否直接關系到是否能夠最大限度地選拔出優秀的法律人才,關系到法律職業共同體素質的優劣。因此,成熟的司法考試制度應當是能夠很好地將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聯系起來的。考慮到我國法學教育的整體狀況,我們認為,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至少應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革與完善。

          一是改革考試的形式和內容。當前,我國法律院校對學生進行的是通識教育,學生少有機會接觸活生生的法律實踐,而法律實踐卻要求法律職業人首先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素質,因此導致了法律院校的通識教育與法律實踐的職業素質要求之間存在著難以調和的矛盾。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出臺為解決這一矛盾提供了契機,但如果僅僅認為在一次性的司法考試中加大法律實務試題的比重就能解決這一問題,那就有些想當然了。因為,我國的法科學生絕大多數都是從高中畢業生中招收的,其人生閱歷還很淺薄且知識結構有待改善,這就決定了法律院校在本科階段只能對其進行通識教育而非職業教育(這也是國外的普遍做法,美國法律院校所進行的職業教育實際上是在研究生階段進行的)。這樣一來,司法考試如果尊重法律院校的通識教育,就必定會忽視法律實踐的客觀要求,而如果切合法律實踐,又勢必會導致對法律院校通識教育的否定;即使采取折中的方式,司法考試也必定是兩邊都吃力不討好。可見,在法律職業人選拔這個問題上,司法考試并不能“畢其功于一役”。

          出于尊重我國法律院校通識教育和法律實踐客觀要求的考慮,我們認為,在增加由法律實踐部門負責的職業教育的基礎上,司法考試分兩次舉行為宜。第一次司法考試是針對通識教育而舉行的,重在考察應試者對基本法律知識和原理的掌握,試卷以客觀題為主,輔之以適當的簡答和論述題,且通過率應當在20-30%之間。第二次司法考試則安排在第一次考試通過者接受兩年職業培訓后進行,針對的是職業教育,分為筆試和口試兩部分:筆試重在考察應試者分析解決實務問題的能力、邏輯推理能力、寫作能力以及法律職業道德,題型應以主觀題為主,特別是要加大情境材料題的比重;口試的目的則在于考察應試者的臨場反應能力、口頭表達能力以及儀表和風度。第二次司法考試的通過率也應當保持在20-30%之間。

          二是修改考試的報考條件。在教育背景方面,我國相關的司法考試規范僅要求應試者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即可,至于應試者是否接受過法學教育則在所不問。誠然,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樣的規定給許多擁有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提供了一個轉換職業或謀求職位的機會,體現了選拔法律人才的“廣泛性和公平性”。但我們認為,這樣的“廣泛性和公平性”是建立在極大的代價基礎之上的。首先,允許非法律專業人士參加司法考試勢必導致社會上各種“司考輔導班”大行其道,這種專門講授“考試秘訣”的“法學教育”會使本來就浮躁的法學界更加浮躁,不利于法學教育的穩步發展。其次,一個人的法律思維和法律品性需要在長期而濃厚的學習氛圍中才能逐漸養成,而且這種思維和品性更主要的是體現在行動當中,僅憑書面考試很難了解清楚,特別是在注重考察記憶力的考試制度下,情況更是如此;我們不能一方面呼吁塑造同質化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另一方面卻又給其他異質因素進入法律職業界打開方便之門。盡管這樣的主張有“攫取壟斷利益”之嫌,但如果不徹底一些,又如何能確保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同質化!再次,允許非法律專業人士參加司法考試必定會鼓勵更多的人采取學非所用、用非所學、“東挖一鋤西打一耙”的機會主義行為,從而既浪費教育資源,又擾亂正常的競爭秩序。新晨

          有鑒于此,我們認為,應當將司法考試應試者的學歷要求修改為:(1)高等院校法學本科畢業以上,包括本科畢業生、碩士畢業生和博士畢業生;(2)高等院校非法學本科畢業的在讀法學碩士生、法律碩士生和法學博士生。這樣,既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證法律職業人都具有大致相同的法學教育背景,從而為塑造同質化和精英化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奠定堅實的基礎,又充分尊重了高等法律院校的教育職能。

          此外,參考國外的相關做法,結合我國法律職業人才的選拔標準,司法考試還應當對法律院校的教師作出特別規定:對于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的教師,若其打算從事法律職業,可以不必參加第一次司法考試而直接進入職業培訓階段學習以參加第二次司法考試,對于不參加執業培訓的,其可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后直接申請律師資格和執業證書;對于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并具備兩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的教師,有關部門可將其直接作為司法官的候選人。三是公布考試的評定標準。如前所述,我們認為司法考試以分兩次進行為宜,第一次重在考察應試者的法學理論知識,第二次則主要考察應試者的法律實踐技能。應試者只有通過這兩次考試,我們才能說其具備了一名法律職業人所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在確定了考試形式和內容之后,考試的評定標準就顯得尤為重要了。誠然,許多考試的試題并非只有唯一的“正確答案”,對社會科學而言更是如此。但既然是一種面向社會的資格考試,為了公平起見,組織者就有義務公開試卷評定標準,哪怕這種評定標準是值得商榷的。〔21〕

          以往的律考以及今年的司法考試,組織者都沒有公布相應的參考答案,對于評分標準,公眾不得而知。這種類似于“黑箱操作”的評定方式具有許多負面效應:對于考生而言,一方面難以把握出題者的意圖所在,無法認清考試的職業導向,另一方面對考試評定的知情權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了限制;〔22〕對于組織者而言,評定標準的隱秘性和封閉性必然會致使考試缺乏應有的科學性;而對于國家法治建設而言,連選拔“正義守護者”的考試都不具備應有的透明性,又何談其他制度的公正性!因此我們認為,對于每次司法考試,組織者都必須在適當的時間公布評定標準,以供各方參考和評析。只有這樣才能促進司法考試內容和評價標準的不斷完善。

          五、政府在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改革中的作用

          對于任何改革而言,若想取得成功,民間力量與官方力量必須達成共識并在行動中團結一致。新中國的制度改革具有自上而下的傳統,執政黨和政府在推行改革的過程中具有其他利益團體無法比擬的力量。當前,在學界的呼吁下,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的改革已開始進行,利益的重新調整和分配必然會導致一些既得利益團體的抵觸和反抗,對此,政府應當發揮宏觀調控作用,協調各方利益,保障改革穩步進行。

          1、確立一個統一的法學教育模式。我國法學教育混亂的原因主要在于沒有一個統一的模式,而允許多層次多渠道辦學的原因又在于政府對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特殊性認識不足。法律知識的復雜性及其意義的重要性決定了法律職業必須走專業化和精英化的道路,而這必然要求法學教育有一個能促使法律人同質化的統一培養模式。當前,政府應當以統一司法考試為契機,統一法學教育的模式。鑒于我國與大陸法系的淵源關系,并結合我國實際,我們認為應當借鑒德日等國的法學教育模式,即以本科通識教育為法學教育的基本形式(同時也是最低標準),法科學生在本科畢業后依個人志向自然分流,欲從事法律職業的畢業生在通過第一次司法考試后隨即進入職業培訓階段,只有通過第二次司法考試才能從事法律職業。

          2、建立法學教育質量評估體系。我國法學教育當前的混亂狀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一個經常性的教育質量評估體系而導致的。教育質量評估體系的欠缺使得我國法學教育行業長期以來一直無法形成一種優勝劣汰的良性競爭機制。而在法學教育模式成熟穩定的發達國家中,都建立了比較科學的教育質量評估體系。例如英國,為檢查法律院校的教育質量,其教育與就業部成立了由大學教授、職業律師和教育行政人員組成的質量評估委員會,每年派出小組到學校檢查辦學情況,評定出等級,寫出報告并公之于眾。這種經常性的評估不但對各個法律院校的教學活動起到了很好的督促作用,而且能夠及時取消那些不合格機構的辦學資格。有鑒于此,我國政府應當盡快建立起一個經常性的法學教育質量評估體系,對現有法學教育機構的師資力量、校舍場所、圖書資料、儀器設備和招生規模等項目進行評估,堅決取消不符合條件機構的辦學資格,以保障法學教育的穩步和健康發展。超級秘書網

          3、推動法學教育的對外合作與交流。隨著我國加入WTO,對外經濟交往日益增多,法律職業人所面臨的挑戰也越來越多,越來越大。對于我國的法科學生而言,囿于現有的教學條件,其普遍缺乏一種“世界意識”,對國際交往的各項規則和慣例都相當陌生。如果不盡早解決這一問題,必定會導致我國日后在國際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因此,正在籌建的法學教育質量評估體系應當在強調法科學生基本法律素養的同時,側重于對其“世界眼界”和“世界意識”的引導。鑒于法律職業是對外交往的一個窗口,我們認為政府在分配教育經費時應當優先考慮法學教育的特殊性和緊迫性。只有在經費得到充分保障的情況下,法學教育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才可能深入持久地進行下去,法科學生也才有可能在對外交往活動當中養成一種“世界意識”。

          4、促進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合理化引導。統一司法考試的出臺已經引起法學教育行業的廣泛關注,鑒于司法考試是連接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關鍵紐帶,法學教育行業對司法考試的關注必定是深入而持久的。由此,司法考試的任何動向都勢必影響到法學教育的開展。如前所述,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影響是“雙刃”的,既可能促進法學教育朝著更加科學的方向進行改革,也可能將法學教育變成“高等的應試教育”,所以,政府的有關部門對此應當給予充分的關注。為使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所產生的影響最大限度地積極化,政府部門在組織有關人員設計司法考試試題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學教育(包括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的培養目標進行,將廣大考生從磨練記憶力的“無邊苦海”中解脫出來,引導其在日常學習生活中養成善于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習慣。

          注釋:

          〔1〕王健:《中國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63頁。

          〔2〕參見湯能松等:《探索的軌跡-中國法學教育發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36、280、292頁。

          (3)董必武:“政法工作就是直接的、明顯的鞏固和發展人民民主專政。”,《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第239頁。

          (4)參見湯能松等:《探索的軌跡-中國法學教育發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02、508頁。

          (5)曾言:“我沒有說文科不要辦,但要改變方法……至于法律恐怕是不學為好。”轉引自趙聰:《運動歷程述略》第四卷,友聯研究所,第689頁。

          (6)到2001年為止,全國普通高等法學院(系)已達241個,在校本科學生8.5萬人,年招生2.9萬人,畢業生約1.78萬人;法學碩士點共201個,授予法學碩士學位6572人;法學博士點共38個,授予法學博士學位330人。轉引自趙相林:《對我國加入WTO后法學教育改革的思考》,載于慶祝中國政法大學建校五十周年“法治與法學教育國際研討會”文集,第14頁,2002年。此外,在籍的法學成教生有9萬多人,法學中職生2萬多人。法學教育囊括了從中專到博士后的所有教育層次。

          〔7〕時下,“以錢謀學(位、證)”、“以權謀學”早已是人所共知的“秘密”,各類“官碩官博”、“商博商碩”多如牛毛。標榜“公平、公正、公開”的法學教育也難逃此劫。

          (8)張晉藩:《中國法制史》,群眾出版社1984年版,第4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