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基礎論文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基礎論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基礎論文

          一、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

          從企業金融機構的職能角度來看,它的可行模式就是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這種經營模式將母公司混業與子公司分業進行了有效的整合,并采取合理的經營手段,最終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金融組織結構創新。20世紀30年代后期,在經濟危機的背景下我國的學界普遍認為,混業經營是大危機爆發的主要原因之一。正是由于全新經營理念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致使大部分發達國家漸漸放棄混業經營,逐漸改變之前的經營模式,從而轉向分業經營,而在此過程中,往往忽略了經營模式改變所產生的金融風險。20世紀80年代以來,White,E.N(懷特)、Benston,G.J(本斯頓)等經濟學家對混業危機歸因理論提出了質疑,由此衍生了新的理論,使得混業經營理念得到了堅實的基礎[1]。為適應經濟全球化,歐美發達國家的金融企業都紛紛向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模式轉移。受大環境影響,我國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嘗試了混業經營,并設立試點機構。但是,由于市場不成熟,我國金融秩序出現了一定的混亂,使得我國金融領域發生了重大的變革,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便油然而生,并且改理念一直持續至今。但是,20世紀90年代初期,我國經濟發展非常迅速,人們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斷提高。與此同時,我國對外開放腳步加快,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國內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壓力增大,分業經營體制就對發展有了一定的限制,客觀上要求我國金融業向混業經營轉變。

          二、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風險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迅速,它不僅促進了金融產品的創新,而且加強了證券市場、保險市場和貨幣市場之間的聯系,但與之同行還有許多新的問題和風險。中國在這方面的法律制度還不完善。例如《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對金融控股公司還沒有清晰的法律界定[2]。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風險有以下幾點:

          (一)傳播性風險

          傳播性風險是指某一公司或其成員發生經營問題,造成其它內部成員也受到牽連,嚴重的還會影響公司聲譽,甚至破產倒閉。在現今的運營模式下,金融公司面臨著風險傳播所帶來的威脅。因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通過公司內部各類資源之間的優化配置來實現產品創新和業務開展,所以各成員之間關系密切,風險傳播也十分迅速。

          (二)財務風險

          金融控股類的集團股權結構層次多,財務主體也比較多,容易造成整個集團財務上的風險。某成員財產管理不當也許就會使整個集團陷入困境,資金無法流動。

          (三)經營風險

          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信用風險等很多都屬于經營風險。但是,我國還處在金融體制改革的初期,很多法律法規都沒配套。隨著金融制度的一步步放松,市場化程度加速提高,導致現階段的金融控股公司難以適應金融市場,比較容易陷入期貨、證券、利率、匯率等價格浮動所造成的市場風險。

          (四)管理風險

          一是由于多層次的決策主體、有限的決策水平以及復雜的管理機制等因素都可能增加管理風險;二是由于披露信息不及時和內控機制缺乏使集團的管理人員難以判斷集團所面臨的真實狀況;三是金融控股的母公司在制定整體戰略的時候,調整各個子公司之間利益造成不公,導致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存在矛盾。

          (五)監控風險

          這種風險主要出自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沒有可行的微觀內控法律機制。金融控股公司在內部沒有設置相關的“防火墻”,沒有在風險隔離和高效經營之間找到最佳方法。二是宏觀的法律監控體制存在很大缺陷。目前各個金融管理機構未對金融控股公司風險防范建立起有效的監控機制,很多地方還是監管真空。三是有關監管的法律法規落后。盡管我國早在上個世紀就出現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但是至今還沒有相關的政策法律出臺,這就導致了很多問題。

          三、健全公司的風險防范法律機制

          (一)微觀的風險防范法律機制

          第一,完善有關法人治理方面的法律制度。法人治理結構在控股集團內部分工是很重要的一環。對法人治理法律制度的完善能提高集團經營效率,同時能對風險進行有效防范。第二,制定有關明確內部產權關系的法律機制。我國銀行的產權關系一直存在很大缺陷,出現很多人濫用職權,委托人對監管執行不力等問題[3]。因此,重構五大國有銀行的產權勢在必行。第三,構建集團內控相關機制。金融控股集團的風險內控機制有以下幾個關鍵點:一是建立有關內控管理的系統。二是設置一定的“防火墻”,對風險進行隔離。三是對管理程序進行規范。微觀的風險防范法律機制對微觀監管系統進行優化改革。隨著金融行業體制改革,我國應該調整相關的監管組織。根據金融業特點構建由央行帶頭監管,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分業監管的監管體系,并出臺相關的法律制度[4]。

          (二)對宏觀監管法律制度進行補充完善

          監管制度應參照立法,當前任務需要盡快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為相關的監管工作提供法律依據。為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各類風險進行系統及時的評估和防范,我國應該構建一系列有關風險預警的機制,監管者可以設計一個能夠反應控股公司的風險指標的體系,對那些存在過大風險的公司應及時給予警告,并盡快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風險。

          作者:任浩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