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國內財政轉移法律基礎論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一)政府間財權與事權劃分不清晰
1994年實行分稅制后,我國稅收大部分集中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卻負擔著國家和本地雙重的經濟社會事務。財權與事權劃分不清晰,造成轉移支付的主觀性、隨意性過大,地方紛紛用不同的項目申請轉移資金,“跑部”現象嚴重,導致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的低效率。
(二)轉移支付法律體系不完善
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專門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法律制度。目前,全國性法律規范文件只對轉移支付做了原則性規定,對具體內容的規定不明確,沒有形成轉移支付法律制度體系,嚴重影響了財政轉移支付職能的發揮。例如,《預算法》全文共十一章七十九條并未對轉移支付制度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只能間接了解到政府應把轉移支付資金列入預算編制和決算工作;《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只在第四部分對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有原則性的規定。
(三)財政轉移支付結構不合理
我國有稅收返還、一般性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等轉移支付方式。稅收返還采用基數法,造成東西部的差距越來越大。一般轉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稅收返還的缺陷,但在預算安排上隨意性過大,對不同級次的政府的財政支出標準差異方面欠缺考慮。專項轉移支付還沒有一部統一性的法律作為保障,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主觀性較大,容易形成“尋租”行為,地方政府獲得專項撥款后,也沒有專款專用,弱化國家宏觀調控職能。
(四)轉移支付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
由于我國還沒有建立完善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法律體系,在財政資金的使用方面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容易造成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在申請、撥付和使用過程中容易出現浪費、改變用途、截留等問題。一旦出現問題,也沒有具體全面的懲戒措施進行事后監督。如,我國《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違反財經法規問題或案件,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有關條款進行嚴肅處理①。但《預算法》第十七章法律責任一章只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規定。
二、完善我國財政轉移支付法律制度建議
目前,我國財政轉移支付法律制度不完善,不利于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因此,我們應該結合我國國情,明晰財權事權范圍、完善立法和監督,完善財政轉移支付法律制度。
(一)深化財政體制改革,明晰財權事權劃分標準
首先,明確政府事權劃分。借鑒德國先進做法,在我國《憲法》中對各級政府的事權做原則性的規定。具體而言,中央政府負責國防、外交、全國性或跨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重點環境保護項目等項目支出,地方政府主要負責本地區的經費支出和經濟發展支出,對衛生、教育、社會保障等這些中央和地方交叉的職能,可以通過轉移支付制度保障國家宏觀政策的實施。其次,明確政府財權劃分。目前,我國財權劃分依據是《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們需要不斷的修改和完善分稅制,調整中央稅、地方稅和共享稅的稅種歸屬,調整稅率,逐步擴大地方的稅權。
(二)建立和完善轉移支付法律制度體系
首先,國家立法機關應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明確規定財政轉移支付的宗旨、基本原則、財政收支劃分、財政轉移支付機構等具體內容。其次,理順《財政轉移支付法》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關系。明確《財政轉移支付法》在財政轉移支付方面的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規都不能與之違背。建立與財政轉移支付有關的其他專項法律。
(三)調整財政轉移支付結構
首先,繼續完善一般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轉移支付在轉移支付中的比例,規范標準收入和支出的測算,避免一般轉移支付支出的隨意性過大。其次,規范專項轉移支出制度。將各部委管理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職能集中到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按照法律法規、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撥付資金。最后,逐步取消稅收返還和體制補助。逐漸減少稅收返還的比例,直至最后取消,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對于財政體制補助,可以按照一般轉移支付和轉向轉移支付的標準進行劃分。
(四)完善財政轉移支付監督機制
首先,明確監督主體和職責。借鑒美國和加拿大的做法,成立獨立的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機構,明確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申請、審批、撥付和檢查監督程序。確保轉移支付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其次,完善監督體系。合理界定立法機關、執行機關、審計部門對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監督范圍,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監督工作。建立財政轉移支付管理信息系統和匯報制度,隨時掌握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同時,主動接受社會的監督,通過媒體、微博等新興手段,提高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的透明度,減少尋租和腐敗行為。最后,進一步明確法律責任。必須在轉移支付的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承擔的行政刑事責任,根據違規使用轉移支付資金的性質、金額等因素,將處罰落實到具體的負責人,保證規范轉移支付資金責任制度的落實。
作者:許靜單位:河南財經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