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法理學專業(yè)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yōu)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yōu)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本文作者:劉青山作者單位:中國石油大學勝利學院
提高對法理學重要性的認識
法理學是法學的基礎和核心,法理學“通過捕捉和表達所處時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為當時的法律體系、法學體系的建立尋求思想基石,或者為法律制度和法學的變革提供精神推動力量”[3]63。這說明法理學對法學學生來說,既提供專業(yè)基礎知識,又培養(yǎng)法學價值觀念。如果沒有法理學基礎知識的學習,部門法的學習勢必舉步維艱;而缺乏現(xiàn)代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維的法科畢業(yè)生會欠缺法律信仰和法律思辨的能力,即使其從事法律工作也至多是個法律操作者,對待社會法律問題不能把握其深層次的價值觀念,體現(xiàn)不出法律工作者的法治情懷,往往被媒體或權力所左右,最終不是把法律作為信仰而只是作為一種謀生的職業(yè)。誠如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弗蘭克指出的那樣,出任司法高位者,必須具有哲學家、歷史學家和先知的素質(zhì)[3]19。而法學本科新生剛剛從高中進入大學,對于法律是什么的問題剛剛開始接觸,他們的法律意識往往比較簡單、淺薄,需要教師去進行啟蒙,為一張白紙畫上基本的框架,法理學作為專業(yè)基礎課就是要解決這些問題。成功的法理學教學可以為他們灌輸基本的法治理念,培養(yǎng)法治信仰和職業(yè)法律精神,塑造理想的職業(yè)人格。這樣就能及早確立學生的職業(yè)意識,明確學習方向,同時完善學生的人格,培養(yǎng)其理性、堅毅、熱愛自由、維護正義的職業(yè)特質(zhì)。不成功的法理學教育,則是缺乏價值支撐的應試教育,將有趣的法學教育變成了枯燥的法條機械記憶,因此,應提升對法理學的重視,真正保證法理學的核心地位,在課時、師資和教研方面凸顯其重要性。
編寫獨立學院適用的法理學教材
針對目前獨立學院法理學教材比較混亂的情況,獨立學院應明確人才培養(yǎng)的目標,統(tǒng)一規(guī)劃法學專業(yè)本科教材,因為法理學是大一新生最先接觸的一門課,教材的好壞直接影響學生對法學的印象和學習法律的興趣。適用于獨立學院的法理學教材,至少應符合以下兩點:首先,作為獨立學院法科學生使用的法理學教材,應當有針對性地對獨立學院法學專業(yè)的學生進行量身定做,要通過教材改變學生那種以為法理學知識枯燥、空洞、無用、低級、遠離生活、不著邊際的錯誤印象。這就需要教材編寫者既要吸收鮮活的法律社會學研究和深刻的法哲學成果,完整、準確地展示法理學的真實面貌,讓教材所傳授的知識是權威的、經(jīng)典的和有實踐意義的;其次,鑒于獨立學院學生的層次與母體學校以及高職高專有別,教材要深淺適度,既要完成法理學的使命,向?qū)W生傳授基本的法學理論知識,又要避免理論過于復雜和難以理解,同時要突出實用,對相關的社會現(xiàn)實法律問題有所體現(xiàn),增強教材的現(xiàn)實性和趣味性。為達到這種效果,應用于獨立學院的法理學教材可以考慮多增加法律歷史典故、法學家介紹、法理學經(jīng)典案例和法律故事,并做到教材能夠和社會熱點事件問題結合、和法學專業(yè)學生的就業(yè)實際結合,因為法學專業(yè)涉及到的是社會問題,而社會問題來自于社會現(xiàn)實,只有理論能夠為社會實踐服務,才能增強學生學習的興趣和積極性。
法理學課程分兩段教學
【內(nèi)容摘要】法理學是法學專業(yè)課程體系的基本構成。基于此,本研究主要針對當前法理學課程教學現(xiàn)狀進行分析;并闡述了課程思政理念在法理學教學改革中的應用優(yōu)勢;最后提出運用調(diào)整教學目標、更新教學方法、優(yōu)選教學案例、重視教學評價等策略,提高課程思政背景下法理學教學改革質(zhì)量,以期為高校的實踐法理學教學改革工作提供支持。
【關鍵詞】法理學;課程思政;法律觀;思政教育
近年來,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升,對法學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活動的關注度也隨之升高。法理學作為高校法學專業(yè)學生的基礎課程,其承擔著提升學生法律職業(yè)道德、樹立法律觀等多種功能。而就當前法理學教學現(xiàn)狀而言,法理學教學中的問題較多。而課程思政理念的引入則可糾正上述不足。因此,分析法理學課程思政教學改革模式具有一定的現(xiàn)實意義。
一、當前法理學教學現(xiàn)狀
結合當前法理學教學現(xiàn)狀來看,法理學教學活動的特征包含以下幾種:
(一)與思想政治教育結合不緊密
(一)結合
法理學的學科特色及本科教學環(huán)境與要求解決上述問題,可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效率、目標、樂趣法理學本科教學應當注重效率。學時緊張幾乎是國內(nèi)各個法學院的共同問題,教改可以做些微調(diào),但論證耗時、協(xié)調(diào)關系復雜,遠水不解近渴;更重要的是,即使增加學時,以法理學對時間消耗的大胃口,可能也只是緩解。效率是本科法理學教學必須重視的。這決定了:在課堂教學中,取舍比覆蓋重要;啟發(fā)比包辦重要;慢比快重要。
1.效率要求課堂講授有重點有取舍。
(1)教學體系安排中的取舍。法理學教材內(nèi)容繁多,以張文顯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法理學》為例,全書分為六編:導論、本體篇、發(fā)展篇、運行篇、價值篇、法與社會篇。全部講授的話,教學時間不足難以展開,初學者也無法完全接受。教師上課并不需要對教材內(nèi)容一一覆蓋,可根據(jù)經(jīng)驗形成教學側(cè)重點。以筆者的經(jīng)驗,對大一新生而言,從體系上講,基礎內(nèi)容是應當保留的,如本體篇、運行篇等:抽象、思辨性內(nèi)容則可適當舍棄,如價值篇、社會篇。當然,這種取舍棄并不是說思辨性內(nèi)容不重要,那恰恰是法理學的精髓。舍棄是因為面對從未接觸法學又毫無社會經(jīng)驗閱歷的初入門者,擔心欲速則不達。當然,如果法理學可以分為兩個學期上的話,思辨性的內(nèi)容自然可以在第二學期系統(tǒng)講述。
(2)課堂講授中的取舍。與體系上的取舍正相反。課堂講授重點應圍繞思辨性內(nèi)容。基礎知識在教學框架上是重點,但講授的時間應當多花在思辨上。可將價值篇、社會篇的內(nèi)容零散運用于課堂講授中,使初學者不用面對復雜的抽象體系,也能管窺其中奧妙。同時,也能使課堂更具備“法理”氣息。
2.效率要求課堂教學重啟發(fā)。具體知識性內(nèi)容課堂上點到即可,學生們課前必須做功課,預習知識性內(nèi)容。教師在課堂上更需要做的是把知識性內(nèi)容有選擇地展開,注意介紹相關學術成果;并注重與學生的互動,啟發(fā)學生積極思考。
摘要:在國家開啟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社會現(xiàn)代化戰(zhàn)略背景下,法理學研究本身的局限也愈發(fā)明顯,其對法治建設不能提供較為有效的理論依據(jù)與思想支持,使得法治實踐中出現(xiàn)忽視法律權威,將法治改造放于社會適應需要之后。因此,本文以當前法治中國建設下存在的法理學探究問題為切入點,對其視角下法理學領域的具體改進思路與方法予以分析探討,期望為我國法治建設的推進、法律權威的維護提供有益的參考。
關鍵詞:法治中國;建設;法理學
伴隨法治中國理念在社會的普及與法治建設的推進,當前在法理學領域的研究問題也愈發(fā)突出。法治中國建設是依法治國戰(zhàn)略的延伸與實踐,是法治與社會發(fā)展的結合統(tǒng)一,它包含法治社會、法治政府與法治國家方面的三位一體,同時推進建設,已儼然成為中國現(xiàn)代化發(fā)展的重要內(nèi)容之一。現(xiàn)在國家、社會與人民對法治中國的關注已越發(fā)增多與高漲,法學理論與法治建設的發(fā)展也在蓬勃進行中,但隨之而來的法理學問題也在突顯。過去法理學研究對法治中國領域注重詮釋法理概念,對其系統(tǒng)與實踐問題的思想認識與準備不充分,尚缺乏針對性、具體地探究,讓實踐超越理念走在前面。
一、當前法治中國建設中法理學研究的局限與困境
(一)法理學研究過分注重在中國的適應性,使法律缺乏權威
過去數(shù)十年法學在中國的發(fā)展借鑒與引進了海量的西方法理學概念與內(nèi)容,傳統(tǒng)的法理學探究一直注重對所引進的理念進行中國化改造上,對法學舶來品的適應性研究占據(jù)了主導地位,而真正法治所需的教義法學卻缺乏應有的重視。需要指出的是因中國法學發(fā)展起步晚的原因,對外來理論進行適應中國的研究本無法避免,是短期內(nèi)法理學發(fā)展的一大必要方式。但形式邏輯的教義學的思考探究過少,人們研究法律是出于適應社會需要進行,法學被統(tǒng)一在社會現(xiàn)實之下,其自身的權威性難以樹立。緣由在于以法理中國化為代表的法學研究長期實行,忽視法治下法律的思考,片面的對立統(tǒng)一論盛行,將法律視為服務社會發(fā)展需要的工具。
本文作者:焦寶乾作者單位:山東大學威海分校法學院
法哲學
跟“法理學”一詞密切相關的是“法哲學”。在英語世界,法哲學或者法律哲學一般指法理學的同義詞。“法理學”一詞在英語中通常的意義大體相當于“法律哲學”。根據(jù)《不列顛百科全書》:“就法律哲學和一般哲學具有某種必然聯(lián)系或一致性而論,‘法律哲學’這一用語可能引起誤解”;“只有將這里所稱的哲學從它的最非專業(yè)性和最廣義的意義來解釋,‘法律哲學’這一名稱才不是用詞不當。”〔12〕一些學者努力區(qū)分“法理學”、“法律哲學”和“法律理論”,但一般來說這些詞語都是可以互換使用的。〔13〕《牛津法律大辭典》對法哲學的解釋是:“過去常被用作狹義上的法理學的同義詞,并且被視為法理學的一個分支,即它是用哲學的觀點來檢驗法律或者將哲學的方法適用于法律問題,例如法律的定義和性質(zhì),法律和道德的關系,法律與社會和國家的關系,法律所要達到的目的,服從法律,法律概念和詞語的解釋,法律推理的本質(zhì)和效力等等。法律哲學必然與社會學、倫理學和政治哲學聯(lián)系密切,或有所重迭。”但是在歐陸國家,法哲學與法理學這兩個詞一般是明確區(qū)分的并且有不同的表達方式和含義。英語“法理學”的用語在歐陸國家一般并不使用。這些國家一般采用諸如“法哲學”、“法的一般科學”、“法的百科全書”或者“法的一般理論”之類的用語來表示。〔14〕在中世紀,拉丁語“法學”一語,也以jurisprudence之構成,溶入到法語之中,用來表示“法學”、“法律解釋”、“判例”等含義。隨著近代法觀念的出現(xiàn),在法語Droit和jurisprudence的基礎上,結合拉丁語詞根Scientia(表示“知識”、“學問”、“科學”),又形成了法學、法律科學、法學、法律科學等詞。在中世紀末期,以拉丁語jurisprudentia為詞根的德語jurisprudenz(法學)和既表示權利,又表示法律,還表示權利與法律之學的recht就已經(jīng)出現(xiàn)。正是在研究jurisprudenz和recht的基礎上,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創(chuàng)造了法學、法律科學一詞。〔15〕相比之下,“法哲學”一語出現(xiàn)得比較晚。雖然法哲學就其內(nèi)容來說,早在古希臘、古羅馬時期即已經(jīng)存在,但是其名稱卻直到18、19世紀才逐漸盛行。據(jù)學者考證,德國的克烏一詞的締造者。〔16〕可見,法哲學一詞在歐陸法學中也是經(jīng)歷了一定發(fā)展之后才確定下來的。至于法哲學究竟是哲學還是法學的一個分支,有學者以為:“法律哲學是法學而非哲學的一個分科這一命題,大體上只是指19世紀中后期,尤其是現(xiàn)代來說的,在此以前一般就不適用了。”〔17〕固然,19世紀中期之前的不少哲學家把法哲學甚至法學作為哲學的一個分支。不過從某種意義上講,在德語世界,法哲學依然是哲學的一個分支。如考夫曼認為:“法哲學是哲學的一個分支,而不是法學的子學科。但人們也不可將法哲學視為(一般)哲學的一個特殊種類……法哲學與哲學的其他分支相區(qū)別,不在于其有什么特殊性,要害是,它以哲學的方式去反映、討論法的原理、法的基本問題,并盡可能給出答案。通俗地說,法哲學是法學家問,哲學家答。因此,一位訓練有素的法哲學家必須兼通法學和哲學兩門學問。”〔18〕另外,德國《布洛克豪斯百科全書》對法哲學的解釋也證明了這一點:“法哲學是哲學的一個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系統(tǒng)地從事法律和哲學的一般原理(意義和目的,起源和效力)。法哲學在倫理學、邏輯學、認識論、心理遺傳學、社會人類學、理智理性的觀點之下和在歷史觀點之下研究法律。然而,它是以一種抽象推理的或憑借經(jīng)驗獲得的公正觀念為基礎的。撇開法律觀念,法哲學就成為純粹根據(jù)經(jīng)驗進行比較的‘一般的法律學說’,成為‘形式的法學邏輯’或研究法律的邏輯結構(形成,繼續(xù)發(fā)展,內(nèi)在解釋)的‘法學理論’”。〔19〕國際法理學和法哲學會刊《法律與哲學》指出:“法哲學意味著對法律進行的具有法律知識內(nèi)容的哲學思考,或說是根據(jù)哲學的觀點和方法進行的法律分析。”〔20〕法哲學用語自產(chǎn)生后在北美洲、拉丁美洲和亞洲廣為傳播。〔21〕日本學者穗積陳重當年在翻譯rechtsphilosophie時,嫌“法哲學”譯法的形而上學氣息過濃,而譯為“法理學”。受其影響,中國人最早接受的也是“法理學”一詞。臺灣學者洪遜欣認為:“關于法及與法有關事項根本問題之研究,似應以‘法哲學’命名之。但在詳察之下,余認為:‘法理學’之名辭,至少在現(xiàn)代吾國,仍為最允當。蓋在我國古籍中,殊未見有‘法哲學’一詞。”〔22〕洪氏亦自承認,“法理學”之名辭所指學問,實質(zhì)上系外國學者所謂法哲學。他對法理學的界定是:“法理學系社會哲學之一特殊部門,乃綜合研究關于法本身及法學認識活動之根本原理者也。”而法理學研究的重要任務為:法價值理念之探究、法概念之確定及法源之研究、與法學尤其法科學研究方法之檢討三種。〔23〕綜上可見,法哲學概念的使用地域色彩很濃。在這個用語的域外傳播過程中,不同國家、不同文化和法律傳統(tǒng)的不同學者有著不同的理解,德語法哲學用語用法的初衷已經(jīng)不同程度地被改變了。
法律科學
“法律科學”也是個與法理學相關的用語。在英語世界,人們最早可以找到的一本主要研討法理學內(nèi)容的著作是阿莫斯(Amos)的《法律科學》。而20世紀初期一些法學家的論述也有采用“法律科學”的名稱。并且此時“法律科學”一語已經(jīng)占據(jù)法理學討論的前沿。法理學在英國曾經(jīng)一度被認為是分析法學,“法律科學”一語此時亦被認為實質(zhì)上相當于“分析法學”。而德語之“法學”或者“法律科學”意即對法律之內(nèi)在結構及其更為廣泛概念的分析。〔24〕德語中與法理學相當?shù)膉urisprudenz就是法學,就等于德文中之Rechtswissenchaft。〔25〕不過,隨著社會學法學的興起,上述研究進路已經(jīng)不能滿足法學家們對法律科學采取經(jīng)驗主義研究的需要。因此,在法律科學一語的舊的用法(即法律規(guī)范和概念的分析與綜合)基礎上,形成了新的用法,即指對人的社會行為研究的經(jīng)驗科學。還有一種觀點對法律科學的理解較為寬泛。如當代芬蘭法學家阿爾尼奧(AulisAarnio)認為,法律科學的家族包括法教義學、法社會學、法的歷史研究和法的比較研究。〔26〕《牛津法律大辭典》對法律科學的界定是:“有時稱法律的科學,或廣義上的法理學。指從哲學的、歷史的、比較的、評注的和其他各個角度對法律的和有關法律的發(fā)展、變化、制定、評注、運用的系統(tǒng)化了的和經(jīng)過組織加工了的知識。同其他科學一樣,它主要有二大分支,即純法律科學或理論法律科學……;應用法律科學……。”《牛津法律大辭典》還把法律科學的主要學科劃分為7個部門,即法學理論和法哲學;法的歷史和各法律體系的歷史;法的比較研究;國際法;超國家法;各個地方可以被確認為獨特體系的國家和國內(nèi)法;附屬法律的學科。在當代法學研究背景下,“法律科學”一詞被賦予了更為廣泛的內(nèi)涵。其實,在以前,“科學”一詞乃是一個冷峻的拉丁語用語。而“哲學”則是個熱烈的希臘語用語。如今這種熱情已然消退,只有很少人還在尊崇“哲學”,而更多的人推崇和鐘情使用“科學”。〔27〕然而,法律之與科學相系,法學是否及在何種意義上是一種科學?其實,這個問題早在16世紀就被哲學家們和法學家們考究過。“當時一般科學學說的狀況,自然對法學中的討論不無影響。隨著科學學科的不斷專門化,雖然這種影響不是必然地失去了意義,的確失去了不言而喻的性質(zhì)。”〔28〕法學的科學性之爭端,首先源于亞里士多德主義的科學概念。圍繞著法學的科學性,人們看法各異。如法國《拉魯斯大百科全書》的界定:“法學是關于法律的制訂、實施、研究及教育等領域的各種科學性活動的總體。……法學確實是一門科學。”〔29〕法學顯然不會是一種類似于自然科學那樣的科學,這一點已經(jīng)成為當代西方法學家的一種共識之見。對于法學的學科屬性,學界依然有不同看法。如德國法學家科殷認為:“概括地說,人們將必須把法律科學稱之為實踐的人文科學,稱之為應用的人文科學,它接近各種社會科學。”〔30〕意大利學者VittorioVilla則認為法律科學介于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之間。〔31〕近年來,我國學者對此問題亦有一定的研究。國內(nèi)學界有一種強有力的觀點,將法學主要定位于社會科學,試圖努力推動法學的經(jīng)驗研究和實證研究,推動法學與其他諸多社會科學的交叉學科研究。〔32〕不過也有學者認為,〔33〕法學的主流與基礎是規(guī)范法學,正宗的法學是規(guī)范實證的法學。規(guī)范法學是作為職業(yè)知識的法學,所要研究的是“法是什么”;作為社會科學的法學,即社會法學所要研究的是“法實際上是什么”;而(新)自然法學所要研究的是“法應當是什么”,因而具有人文科學的屬性。在當前中國法學現(xiàn)狀及背景下,這種觀點較為令人信服。可以說,法學首先以規(guī)范法學為典范,同時兼具社會科學與人文科學的屬性。
法律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