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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石偉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實踐主導模式轉向的具體圖景
實踐主導模式轉向的具體圖景很大程度上是對30年法理學研究的某個側面的展開,換言之,是對法理學研究本身以及其背后的知識格局的一種“另眼旁觀”。此處“側面”實為研究思維的“轉向”,即從理論主導模式向實踐主導模式的轉向。如上所述,這個轉向分為兩個層次。大體看來,兩個層次轉向具體呈現在研究內容、研究主體、研究方法等方面。
(一)研究內容
實踐主導模式的第一層次轉向表現在整體從政治附庸下的法理學轉向獨立的法理學,也即從“國家與法的理論”(國家與法權的理論)轉向“法學基礎理論”(法的一般理論)終至“法理學”。在法理學研究的基本范疇流變上,可以清晰地反映出這一點。法律的本質問題是法理學最核心的范疇。法律的統治階級意志論在新中國開國之初的50年代初正式形成[36]38。在改革開放之前,一直占據著主流地位。然而,周鳳舉發表于《法學研究》1980年第1期的《法單純是階級斗爭的工具嗎?———兼論法的社會性》一文,開啟了一場廣泛而持久的關于法律本質的討論,“這場討論幾乎貫穿了整個80年代”[36]45。法理學界的知名教授幾乎都參與了這場論爭。周鳳舉、陳守一、郭道暉、李步云、周永坤、張恒山等對法律本質在于統治階級意志的觀點進行了深入地批判,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論證:第一,法不是階級社會的特有現象;第二,對《共產黨宣言》中著名論斷的曲解和誤讀才得出了法的階級意志論;第三,法的社會性高于法的階級性;第四,用法的本質的非階級性反對法的統治階級意志性;第五,法的統治階級意志論不適用于社會主義社會[36]46-59。孫國華、劉瀚、吳大英、郭宇昭等針對上述質疑作了相應的批駁,通過修正以階級斗爭為綱的理念指導下的統治階級意志論,以求繼續延續這種理論的說服力。他們主張:第一,原始社會沒有法律;第二,法只能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第三,法的階級性與法的社會性相互滲透,不能以社會性對抗階級性;第四,法的階級意志論與物質制約性的相結合才體現法的全面本質;第五,社會主義法依然適用法的階級意志論[36]60-68。經過激烈的爭論,多數學者認為,法的本質是多層次的、多方面的。法的初級本質是統治階級意志,深層本質是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法除了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具有階級性之外,還是社會管理的手段,具有社會性。從法律本質內容上看,學界完成了從法律單一階級意志性到階級性與社會性統一的認識轉變。同時,法律本質范疇在學術意義上實現了凸顯,從階級斗爭政治視野下的法律本質認識中解脫出來,脫離了意識形態支配的政治路徑,回歸到了改革開放背景下的法治實踐①的視野中。換言之,新時期廣泛的立法、司法等領域的法治實踐支配了法理學科在對法律本質進行研究時所必要的思維轉向。無疑,這構成了實踐主導模式第一層次轉向的一個側影。與法律本質的討論類似,法律平等問題同樣是在改革開放初始便成為爭論的焦點。李步云發表在1978年12月6日《人民日報》上“堅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文,揭開了對1957年反右之后取消“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大討論序幕。這場討論集中在以下幾個問題: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包括立法平等;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人”主體范圍是什么;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與“平等的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如何[36]112-130。經過激烈爭論,大多數學者接受了所有公民“適用法律平等”的觀點,但是對“立法平等”仍持否定態度。這種局限與對法律本質的認識有關,彼時正處于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律的階級性仍支配著法理學的整個認識路徑。因此,爭論還沒有結束。在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后,新一輪的法律平等爭論開始了。以江平教授等為首的一批學者結合市場經濟理論論證了“立法平等”之于法理學的重要價值。由此,完整的法律平等理論才得以最終確立。在整個理論流變過程中,從“不平等”到“司法平等”、再到“立法、司法平等”,我們可以看到政治意識形態的束縛,也可以看到學界為擺脫政治束縛、貼近具體實踐所作的努力。同樣不可忽視的是,法律平等理論在實踐中接受了持續的檢驗,不斷調整,最終形成了適合當下實踐的理論。①無疑,此為實踐主導模式第一層次轉向的另一個側影。幾乎在同一時期,人治與法治問題、民主與法制問題、司法獨立問題、法律與政策問題、法律本位論問題也在激烈地爭論著。與前兩個法理學具體范疇相似的是,它們都經歷了從政治意識形態中擺脫的過程,都試圖與改革開放背景下法治實踐相貼合。無疑,它們也構成了實踐主導模式第一層次轉向的側影。總的看來,在上世紀7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基本范疇流變投射出的一幅幅側影生動地將實踐主導模式第一層次轉向清晰地凸現出來。政治附庸下的法理學轉向了獨立的法理學,法理學徹底從“國家與法的理論”中得到解脫,完成了整體上與實踐剝離到契合的轉向,證成了自身的獨立正當性。②自此,中國法理學“站起來了”!從政治中解救出的法理學“上路”了。與此不同的是,接下來的實踐主導模式的第二層次轉向則相對沒有那么熱鬧,并沒有在轟轟烈烈的大討論中完成轉向,只是“靜悄悄”地完成了轉身。在研究內容上,實踐主導模式的第二層次轉向表現為一元宏觀轉向多元微觀。在前述第一層次轉向中,有個不可忽視的現象———法理學的整體思維變遷。既然是整體,話語主題就注定是宏觀和抽象的,比如法律本質、法律平等、人治與法治、民主與法制、司法獨立、法律與政策、法律本位等等。可以看出,這些都是法理學研究偏重于社會或國家全局性的“大詞”,其背后顯現了知識生產在擺脫政治意識形態束縛所選取的慣有路徑。但是,在對這些“大詞”進行相對細致的論爭之時,“法理學具體如何研究”成為擺在彼時學界人士面前的根本性問題。在這種背景下,實踐主導模式的第二層次轉向拉開了它的序幕。“大問題”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沒有被觸及。③相對而言,關涉法律本身的帶有很強實踐性的微觀性問題被學界擺在了顯要的位置。法社會學、民間法、法制現代化、法律與全球化、法律方法等等具體范疇成為了研究的熱點。以法社會學論文的知識生產趨勢為例④,如下圖:如圖所示,法律社會學的知識生產趨勢是總體上升的。如果對民間法、法律方法等做知識生產的統計,我們可以大概總結出同樣的趨勢。因此,在某種意義上,這種趨勢說明實踐性的多元微觀研究已經成了法理學內的顯學。與此相比的是,“大問題”的式微。一方顯赫,一方式微,放在法理學的知識生產格局內,就構成了一元宏觀到多元微觀的轉向。
(二)研究主體
在30年中國法理學研究中,實踐主導模式的兩個層次轉向同樣體現在研究主體上。在實踐主導模式的第一層次轉向中,法理學學術群體逐漸實現了自身的獨立,與政治學、馬克思主義哲學等學科分離。這一點在關于學科的基本范疇的論爭中有著集中的體現。這些討論的參與主體,大多屬于前完成法學教育的“老先生”。由于自身的教育背景,這些學者的文獻引證就很能反映問題:雙方的立論根據往往是“政治經典”———馬克思、恩格斯、列寧、的著作以及中國共產黨的重要文件或第一代領袖例如董必武、、劉少奇、彭真等人的講話或著述[5]10。比如法律本質的爭論中,針對《共產黨宣言》中“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一樣,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37]289的著名論斷,兩方圍繞著翻譯是否準確、論斷是否是法律本質的一般概括等等問題展開了激烈的爭論。由此,就產生了蘇力所謂的“很吊詭”的現象,即運用高度政治意識形態意味的法律話語批判極“左”的政治話語,討論了法律和法治的一些核心概念,成為爭奪政治合法性資源的論戰[5]9-10。改革開放后完成知識積累的“中青年學者”,在第一層次轉向的中后期,開始嶄露頭角。與“老先生”的引證不同,接受過法理學正規系統訓練的這些學者的引證要“學術”得多。①這些文獻引證表象下的“政治”轉向“學術”,事實上與研究主體的教育背景有直接的關聯。教育背景的不同表征了兩代學術人的代際差別[38]45,也為獨立的法理學學術群體的逐漸形成作了前提性的“背書”。無疑,法理學學術共同體的形成構成了研究主體視角下的實踐主導模式第一層次轉向。在實踐主導模式的第二層次轉向中,法理學研究主體的變遷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研究主體的研究旨趣變遷;第二,研究主體所在學術團體的變遷。如上文所言,在從單一宏觀向多元微觀的研究內容轉變中,研究主體的學術旨趣必然也會呈現一種多元化的趨向。②比如蘇力教授的“本土資源論”、季衛東教授的“法治建構論”、朱景文教授的“法律與全球化”、公丕祥教授的“法制現代化”、謝暉教授的“民間法”、陳金釗教授的“法律解釋學”、付子堂教授的“馬克思主義法理學中國化”、張永和教授的“法社會學與法人類學”等等。另外,研究主體所在的學術團體的變遷,標志著相應微觀研究團隊的組建與發展,同樣也證明了第二層次的轉向。比如中國人民大學法律與全球化研究中心、南京師范大學法制現代化研究中心、山東大學法律方法論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學法社會學與法人類學研究中心等的成立。
(三)研究方法
除了研究內容、研究主體,研究方法上實踐主導模式的兩個層次轉向也有體現。實踐主導模式的第一層次轉向主要體現在階級分析方法向實證分析、價值分析等法理學獨立方法的轉向。實踐主導模式的第二層次轉向主要體現法理學單一方法向多元方法的轉向,具體表現為法社會學、法經濟學、個案法理學、法律解釋學等實踐性方法的興起。以法社會學的理論與實踐的趨勢為例。①如下圖:如圖所示,法社會學的實踐,也即法社會學方法的運用總體處于上升趨勢,并且比法社會學理論相對要廣泛。此外,以蘇力教授為代表的個案法理學方法興起也可以視為第二層次轉向在研究方法上的體現。比如,通過對“秋菊打官司”、“山杠爺”、“趙氏孤兒”等文學作品,以及對“陜西黃碟案”、“肖志軍拒簽案”、“許霆案”等真實事件的個案性法理學研究。不僅如此,陳金釗教授倡導的“法律解釋學轉向”同樣也可以視為第二層次轉向在研究方法上的體現。陳教授認為“法律解釋學轉向”可以分為兩方面:其一,法學研究向法律解釋學的轉向,主要體現在研究對象從立法中心向司法中心轉向、研究方法向以法律方法為主的人文社會科學方法的轉向。其二,法律解釋學自身的研究轉向,主要表現在由機關解釋向法官解釋的轉向、由獨斷解釋向整合解釋的轉向、由解析制度、規范向建構審判規范的轉向[39]。總的看來,實踐主導模式轉向的具體圖景完全可以在30年法理學的研究內容、研究主體、研究方法等方面得以充分展現。
實踐主導模式轉向的簡要分析
在對實踐主導模式轉向具體圖景進行描述之后,接下來值得我們追問的就是為什么會有這兩個層次的實踐轉向?換言之,影響法理學知識生產的兩個層次轉向的又是什么?本文擬從科學主義、國家治理、社會變遷、人的價值四個維度進行簡要分析。換言之,從知識與科學、知識與權力、知識與社會、知識與人四個維度進行。
(一)科學主義
啟蒙之后的西方法理學知識生產變遷,大約經歷了價值論法學、實證論法學以及懷疑論法學三個階段。這個簡要的規律性過程卻可以成為法理學實踐主導模式轉向的一種參照。第一層次轉向類似于從價值論政治學轉向了價值論法學,而第二層次轉向類似于從價值論法學轉向了實證論法學與懷疑論法學。這種科學主義維度下的學科變遷,內化到中國法理學上便是學科獨立與學科分化。首先,便是從政治附庸下解脫,確立自身獨立性,這是第一層次轉向。這也是啟蒙以來科學主義主導下的必由之路。文藝復興后,對所謂上帝旨意的漸次排除,人之為人的自然提升,對于人之全能的逐漸認可,成了一種全新的思想氛圍。這種思想氛圍有賴于伽利略、培根、笛卡爾,當然還有牛頓。自然科學的革命波及到了整個社會科學領域,人們似乎覺得,類似笛卡爾的普遍科學方法也能打開政治和社會科學之門,于是降下來的“理性”也可以在人類事務中大行其道。古典自然法一派正是分別從自然理性和技藝理性兩路完成了“去神學化”的工作。接下來,科學主義的進一步發展,徹底的“祛魅”完成在分析法學、歷史法學、法社會學等實證論法學。與此相稱的是,人對自我的絕對自信,相伴隨的也是現代性的極大發展。但是,現代性發展到一定程度,“異化”的現代性危機就體現出來,批判法學為代表的懷疑論法學就此產生。與此對照,第二層次轉向與此也十分暗合。從單一宏觀的“大詞”轉向了多元微觀的具體問題。值得說明的是,對“大詞”的強烈反抗導致了學界“反本質主義”的學術旨趣,這構成了本段科學主義反思的一個具體佐證。
(二)國家治理
有學者指出,學科規訓乃是高度制度化的形式,表現為社會控制和軌調(regulate)方式的一部分,反映了學科建立與發展背后的權力意圖。①在此,本文借用學科規訓理論來分析法理學實踐主導模式轉向,希望凸顯“國家治理”在法理學學科的知識生產過程中的支配性作用。在實踐主導模式第一層次轉向中,法理學從政治附庸下得以解脫,確立自身的獨立性。事實上,這一轉變是在“革命到改革”的政法語境下完成的。忽略了這一背景,就無法理解這一轉變背后的國家意圖。在改革開放初期,階級斗爭為綱的意識形態仍然主導著法理學研究,這一點在法律本質等基本范疇的討論中有著集中的體現。然而,“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命題的提出,從上至下地為僵化的學界思維“松了綁”,從而也為知識研究思維轉變鋪平了道路。彼時,“革命”的先驗正確已經不適合“改革”背景下的具體法治實踐了,同樣也不適合富國強國的國家意圖。科學獨立的學科建立(復建)構成了論證憲法修改、經濟體制改革、法律體系建立等等正當性和路徑性的必然選擇。于是,法理學獨立性的證成也在這種權力意圖之下得以完成。在實踐主導模式第二層次轉向中,法理學由一元宏觀轉向多元微觀。這種變化同樣離不開權力意圖的支配性影響。在持續改革的大背景下,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依法治國、和諧社會等等治理方式的論證同樣離不開法理學的知識生產。只不過,此時的知識路徑必須多元從而適應復雜的“建設”難題。這種情勢下,法理學的帶有強烈實踐性的多元微觀問題的顯學化成為了不言自明的事實。另外,除了上述的國內治理維度,國際上的主權博弈同樣為法理學轉向埋下了某個層面的誘因。比如,人權理論的研究,其動力很大程度上來自于國際政治壓力。②
(三)社會變遷
自改革開放至今,隨著政治主題的變遷,社會也在發生著社會結構等多方面變遷與轉型。在這種社會背景下,法理學研究出現了實踐主導模式的兩個層次轉向。第一層次轉向,始于改革開放初,此時計劃經濟剛剛開始解凍,社會結構逐漸開始分化。法理學科自身需要開始回應這些政治性很強的社會變革,比如經濟體制改革。雖然市民社會遠未建立,但是社會與國家的區分已經悄然開始。試想,如果法理學仍然是“國家與法的理論”,則很難回應此時的社會變遷。同理,法律的制度建構也同樣跟不上社會變遷的步伐。第二層次轉向,則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在這一時期,涂爾干所謂的“社會分工”變得愈加明顯,伴隨而來的是社會問題也愈加復雜。“大詞”主導的理論已經不能解決這些紛繁復雜的社會問題。同樣,百科全書式的法理學研究主體也越發罕見。為了應對多元的社會問題,法理學也必須從單一宏觀轉向多元微觀。
(四)人的價值
上文已述,實踐與理論相關聯:理論來源于實踐,又必須在實踐中得到不斷地檢驗。但是實踐與人的價值是否又有所關聯呢?或者說,實踐的終極目的是不是在于人的價值的體現呢?在馬克思那里,實踐的目的無疑是在“解釋世界”的基礎上“改造世界”,而改造世界的目的在于實現“每個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40]239。在那里,其強調實踐的立場是反對中國革命的“教條主義”與“經驗主義”,尤其是反對前者[27]282。以此邏輯,中國革命的最終目標同樣是“人的解放”。一句“中國人民站起來了”足以說明這一點。這恰恰也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重要表象。法理學研究中的實踐主導模式的兩個層次轉向,非常明顯地反映了實踐的終極目的性———人的價值的體現。第一層次轉向,在于法理學的政治意識形態的祛除。具體表現在法律本質問題中社會性的提升、法律平等問題中平等價值的彰顯、法律本位問題中權利意識的凸顯等等,這些都體現了對人的自我認知的復歸。由此,甚至可以將這一轉向稱為中國法理學的啟蒙時期。第二層次轉向,在于法理學從單一宏觀轉向多元微觀。其中,尤其是人本法治、民生法治等問題的提出,更是彰顯了法理學在關注人的價值層面的努力和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