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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違約責任及其歸責原則的概述;兩大法系中有關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的比較;我國合同法中的歸責原則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歸責原則直接決定著違約責任之構成要件、歸責原則決定了舉證責任由誰承擔、歸責原則決定了免責事由、歸責原則對違約責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響、大陸法系國家有關過錯歸責原則的規定、英美法系國家有關過錯歸責原則的規定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摘要:違約責任歸責原則嚴格責任
論文摘要摘要: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項最重要的制度,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則是該制度的核心內容。目前,對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到底是采用嚴格責任還是過錯責任,無論是在法學理論界還是在司法實務界都存在比較大的爭議,文章從違約責任及其歸責原則的概述、兩大法系中有關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的比較探究出發,結合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進行論述。
一、違約責任及其歸責原則的概述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當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應憑由何種依據來使其負責。這種依據實際上就反映了法律的價值判定標準。從各國的民事立法來看,有關合同責任的歸責方面,主要采納了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兩種歸責原則。
確定不同的歸責原則,對違約責任的承擔起著至關重要的功能。主要表現在摘要:
1歸責原則直接決定著違約責任之構成要件。采納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就意味著過錯乃是構成違約責任的一般要件。而采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則表明其責任的構成不以過錯為要件,違約方是否存在過錯并不影響其對違約責任的承擔。
2歸責原則決定了舉證責任由誰承擔。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下,非違約方僅就違約方不履行義務或履行史務的不符合約定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而同時采納過錯推定的方式,要求違約方承擔反證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的舉證責任。而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下,則一般不要求違約方負上述之舉證責任,也即一般不考慮其違約方的主觀過錯。
3歸責原則決定了免責事由。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責事由。但債務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個人過錯時也可以免責。而在嚴格責任原則的適用中。法定的免責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歸責原則對違約責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響。由于過錯責任原則要以過錯為違約責任的一般要件。因而對于違約后損失的承擔上也必然要參照雙方當事人過錯的大小。而采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則一般不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
因此,從以上來看,弄清楚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新問題就顯得十分必要了。
二、兩大法系中有關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的比較
1大陸法系國家有關過錯歸責原則的規定。羅馬法是在《阿奎利亞法》的基礎上,通過后來的判例和學術解釋加以補充、詮釋和發展,形成了自己系統的成熟的以過錯為基準的民事歸責原則;這一原則又在查士丁尼《國法大全》中得到了進一步的確立和完善。隨著社會發展。僅有過錯責任原則還不足以維護良好的經濟和社會秩序,因此又有了無過錯責任原則。這在羅馬法當然是作為例外。大陸法系各國,秉承羅馬法的傳統,均以過錯責任作為違約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法國民法典》第1147條規定摘要:“凡債務人不能證實其不履行債務系由于有不能歸究于其本人的外來原因時,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無任何惡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債務不履行,或者遲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損害賠償。”這個條文在規定違約責任的條件時,并未提到當事人的“過錯”。對此,可以理解為該條文所規定的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行為”中,已當然地包含了當事人的過錯。因為債務人盡管不能期待每一個合同都能夠得到完好的履行。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夠得到履行,但有權期待債務人將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假如因債務人的過錯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則債務人應當對其過錯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國現代合同理論對合同責任進行了限制,即對債務人責任的追究。須根據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為此,過錯被分為欺詐性過錯、不可原諒的過錯、重過錯以及一般過錯。《德國民法典》第276條規定摘要:“(1)除另有其他規定外,債務人應對其故意或者過失負責。在交易中未盡必要注重的,為過失行為。(2)債務人因故意行為而應負責任,不得事先免除。”德國學者認為,債務人承擔責任的條件是,違反履行義務必須是由債務人的行為造成的。而其行為必須具有過失性。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國債法現代化法》對第276條未作大修訂,仍堅持過錯責任原則。
大陸法系各國,在堅持過錯責任原則的同時,規定了嚴格責任原則的例外適用。例如。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能交付種類物的責任、瑕疵擔保責任、債權人受領遲延責任、遲延履行后的責任等,均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債務人不論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都應承擔違約責任。
2英美法系國家有關過錯歸責原則的規定。和大陸法系國家不同。英美法系國家以嚴格責任作為違約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在英國法上,許多合同義務是嚴格的。確定當事人是否絕對地受有拘束去做約定的事情或者他們只是受有拘束盡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當事人是否對非因自己的過錯發生的違約負責,在英國合同法上,被認為是一個合同解釋新問題,即解釋當事人合同義務的范圍。在一般意義上,此新問題的答案是,合同債務是絕對的,而過錯的欠缺不成其為抗辯。因違約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的請求不考慮過錯。一般來說,未能履行其注重義務是無關緊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盡到注重義務作為其抗辯理由。在美國法上,強調違約損害賠償不具有懲罰性,合同法在總體的設計上是嚴格責任法,相應的救濟體系是不過問過錯的。美國《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條規定摘要:“假如合同的履行義務已經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構成違約。”當然,英美法系國家在堅持嚴格責任原則的同時,也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的例外適用。
3兩大法系國家對過錯歸責原則不同規定的法理分析。兩大法系國家將過錯責任原則或者嚴格責任原則作為違約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但并不否認其他歸責原則的適用。也就是說,在違約責任的歸責體系上,兩大法系國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歸責體系。這是由交易關系的多樣性、違約發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復雜性所致。一元制的歸責體系有其無法避免的缺點,即法官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難以根據具體需要而靈活運用法律來處理歸責新問題,從而不利于平等地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采用摘要:元制歸責體系,可以彌補一元制歸責體系的不足,從而實現違約責任的基本目的。正如學者所指出的摘要:“合同法歸根到底是要規范市民的生活,作為一種國家的上層建筑,固然可以通過設定不同的構成要件。經由法上的因果關系,達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類似的社會經濟文化生活條件既為不同的法律規則、原則提供了相似的調整基礎,又為之提出了相同的調整要求,也正因為如此,才出現了眾多殊逢同歸的結局。
三、我國合同法中的歸責原則
我國違約責任到底來何種歸責原則。學者
間存在爭論,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亦是主流觀點)主張為嚴格責任原則。《合同法》第107條中并沒有出現“當事人能夠證實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的字樣,被認為是采取了嚴格責任原則。第二種觀點主張為過錯責任原則。我國《合同法》所有規則制度和條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終地貫穿著過錯責任的原則。因此,只能而且必須得出“我國《合同法》體系是建立在過錯責任原則的基礎上”的唯一結論。第三種觀,最主張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輔。這有利于促使合同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義務,有利于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也符合國際上的一般做法。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較為合理和可取。
1在現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都已經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前者第18條規定摘要: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補救辦法。采取其他補救辦法后,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受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后者第17條有基本上相同的規定。看來,將違約責任定義為無過錯責任在我國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創。對《合同法》的制定極具價值的《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及《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均規定了嚴格責任原則,新近制定的《歐洲合同法原則》亦肯定了該原則,這“應該被認為是兩大法系的權威學者在經過充分的斟酌權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識,反映了合同法發展的共同趨向”。在國際商業交往規則中,大多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
2在訴訟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證實被告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不需證實被告對于不履行有過錯,也不要求被告證實自己無過錯。這里的邏輯是有違約及有責任,違約責任的構成僅以不履行為要件,被告對于不履行有無過錯和責任無關。免責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證實存在免責事由。不履行和免責事由屬于客觀事實,其存在和否的證實和熟悉判定相對輕易,而過錯屬于主觀心理狀態,其存在和否的證實和判定相對困難。因此。實現嚴格責任原則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訴訟經濟,有利于合同的嚴厲性,有利于增強當事人的責任心和法律意識。
3違約責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為基礎,合同是雙方自由協商簽訂的,當然完全符合雙方的意愿和利益,違約責任是由合同義務轉化而來,本質上出于雙方約定。不是法律強加的,此和侵權責任不同。因此,違約責任應比侵權責任嚴格。侵權責任發生在預先不存在密切聯系的當事人之間,權利沖突的廣泛存在使損害的發展難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損害事實之外還要有過錯要件,過錯等同于可歸責性,它使侵權責任具有合理性和說服力。而違約責任本質上出于當事人自己的約定,這就足夠使違約責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說服力,無須再要求使違約責任具有合理性和說服力的其他理由。有的學者認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嚴格責任對債務人是不公平的。筆者認為由于客觀原因違約,違約一方當然在主觀上并無過錯,但受害方更無過錯,況且。債權人基于對債務人承諾的信賴,往往改變了他的處境,假如一味主張債務人無過錯而免除其違約責任,則無異于讓債權人自行承擔風險。這顯然更不合理。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歸責原則和歸責事由及免費事由有不同的涵義,歸責原則是貫穿于整個違約責任制度并對責任規范起著統帥功能的立法指導方針。同一法律領域不能同時存在兩個相互矛盾的歸責原則。嚴格責任原則是我國合同法領域的唯一歸責原則。盡管《合同法》的相應條款規定了過錯歸責事由和免責條款,但是這些條款只是一般原則的例外,并不能改變嚴格責任原則在合同法領域的唯一性和主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