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反商業賄賂法律完善研究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反商業賄賂法律完善研究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反商業賄賂法律完善研究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我國反商業賄賂立法現狀;我國反商業賄賂立法缺陷;相關發達國家反商業賄賂立法;完善我國反商業賄賂立法的幾點建議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經濟方面的反商業賄賂立法、行政方面的反商業賄賂立法、刑事方面的反商業賄賂立法、國際法方面的反商業賄賂立法、規定抽象、體系分散、處罰輕緩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反商業賄賂;立法完善;處罰機制

          論文摘要:近幾年來作為一種普遍商務潛規則的商業賄賂呈高發趨勢,已對社會經濟發展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文章分析了我國目前反商業賄賂法的立法較為滯后、輕緩和混亂的現狀及其缺陷,參照德日等發達國家關于反商業賄賂的立法,提出了完善反商業賄立法的建議。

          據有關部門統計,在2003年至2007年期間全國檢察機關積極參與治理商業賄賂工作,共立案偵查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商業賄賂犯罪案件19963件,涉案金額達34.2億多元。我國的商業賄賂現象相當嚴重,已經成為某些行業、市場的“潛規則”,它不僅破壞了公平競爭和正常的交易秩序,而且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是我國的反商業賄賂立法至今并不完善。

          一、我國反商業賄賂立法現狀

          1.經濟方面的反商業賄賂立法。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晶。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對方單位或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同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我國《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經濟法律法規也從不同角度對禁止商業賄賂行為作了規定。

          2.行政方面的反商業賄賂立法。1996年國家工商總局頒布《關于禁止商業賄賂的暫行規定》第9條對商業賄賂的行政處罰作了規定,即“經營者違反本規定行賄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2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O萬元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公務員法》、《人民警察法》、《法官法》等法律法規中都有禁止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索賄和受賄的規定。

          3.刑事方面的反商業賄賂立法。1997年3月修改的《刑法》針對國家L作人員在商業活動中的賄賂行為,刑法規定有“行賄罪”、“受賄罪”、“介紹賄賂罪”;對于公司、企業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規定有“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在刑事處罰力度,規定犯行賄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要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犯受賄罪最高可處以死刑。

          4.國際法方面的反商業賄賂立法。我國在2003年簽署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其中內容包括“禁止賄賂本國、外國公職人員;禁止部門內的賄賂;禁止影響力交易;禁止私營部門內的侵吞財產”、“采取措施保障公共部門的廉潔,實行公職人員行為守則。加強公共采購和公共財政管理,定期向公眾報告,推動社會參與反腐敗行動,加強監督私營部門,加強監督財務會計。”

          二、我國反商業賄賂立法缺陷

          1.規定抽象。對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定過于簡約和原則,缺乏可操作性。無論是刑法典、單行刑法還是行政法規,對商業賄賂的法律特征規定的都過于抽象和模糊。

          2.體系分散。綜觀我國懲治商業賄賂的現有立法,從法律層級上看,由法律、法規(地方法規、行政法規)和規章(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從立法類別上看,有刑事法、行政法、經濟法、國際法等。非常零散,沒有形成一個結構合理、銜接得當的反商業賄賂法律體系。

          3.管轄權上,檢察、公安、工商、稅務和審計等部門都有調查權。如果是涉及到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由檢察機關查處,涉及公司企業人員則由公安機關負責,如果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則由工商部門處罰,多頭管理往往導致管理疏漏。

          4.處罰輕緩。一是對商業賄賂的行政制裁力度不夠,罰款額過低。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商業賄賂的行政罰款最高不超過20萬。這個對于商業賄賂可能帶來的巨額利潤來說實屬微不足道,難以達到處罰效果。二是對商業賄賂的刑事制裁不夠完善。我國刑法只規定了一種財產刑,不能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用罰金刑或者沒收財產刑,對犯罪單位沒有設置相應的資格刑。5.規定混亂。一是法律法規的規定之間相互沖突矛盾。二是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缺乏有效的銜接機制,導致執法上的混亂,“以罰代刑”現象普遍。

          三、相關發達國家反商業賄賂立法

          1.韓國反商業賄賂立法。韓國1964年制定了《關于特殊犯罪的特別法》等法律,規定分別對受賄公務員、不正當利益獲得者、校園非法斂財者、公職人員瀆職行為進行處罰。1981年,韓國制訂了《公職人員倫理法》,規定實行對公職人員的財產登記制度、公職人員物品申報制度和退休公職人員就業限制制度,以防止公職人員接受商業賄賂。韓國目前防止腐敗和賄賂的一個關鍵性措施就是對各級政府和公共機關進行清廉度調查。另一個重要反腐敗措施是去年3月由韓國政府、政界和經濟界共同簽署《透明社會協約》,其目標是建立沒有腐敗的先進型透明社會。

          2.德國反商業賄賂立法。德國早在1909年就專門制定了《反對不正當競爭法》。其后,德國又對該法進行了若干次修改,并圍繞該法先后制定了《標準合同條件法》、《折扣法》、《關于附加贈送物品條例》等一系列法規,他們和《德國刑法典》以及和1997年修訂的《反腐敗法》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反商業賄賂法律體系。

          3.美國反商業賄賂立法。美國非常重視運用刑罰手段懲治此類犯罪。美國50個州中已有半數以上對商業賄賂罪作了規定,其中紐約州的商業賄賂法最為完善。在聯邦方面,1914年頒布的《克萊頓法》明確禁止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一些相關的法律中,如《旅游法》、《郵件詐騙法》等都對商業賄賂的刑事責任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四、完善我國反商業賄賂立法的幾點建議

          1.健全完備統一的反商業賄賂法律體系,制定統一反商業賄賂法。應當健全以刑法為主的反商業賄賂法律體系,盡可能使體系內每一項規范都具有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盡可能制定比較完備全面的規范,少留空白;盡可能使各項規范之間相互協調,消除沖突。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商業賄賂法》,將關于商業賄賂行為的零星法規加以整合。

          2.完善商業賄賂處罰機制,健全反商業賄賂法律責任體系。首先應完善商業賄賂的民事責任制度。明確商業賄賂侵權責任的賠償主體既包括行賄者也包括受賄者,明文規定所有競爭者都有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其侵害的預期利益予以賠償。其次應加強對商業賄賂的行政處罰力度,擴大我國商事、經濟行政法對商業賄賂行為懲處的種類。最后應完善反商業賄賂刑事法律責任方面的規定。修訂現有刑法,在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專門單設一節“商業賄賂罪”。

          3.當擴大賄賂的法定含義。如賄賂犯罪主體、其他非物質性利益或好處的表現形式;取消有關數額的規定;取消“為他人謀取利益”、“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作為構成要件;修改賄賂犯罪既遂的標準,對于許諾、提議給予、收受賄賂的行為也予治罪;統一賄賂犯罪的犯罪客體,考慮對于行賄受賄同罪同罰的可能性;增加賄賂犯罪的資格刑、罰金刑,擴大沒收財產的范圍等。

          4.填補公司、企業中非國家工作人員間接受賄的立法空白。我國現有刑法規定中,只規定了公司、企業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直接利用本人職權的一般商業受賄行為,而沒有間接商業受賄的定罪處罰規定,但是間接商業受賄行為同樣會給平等競爭的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帶來嚴重危害,有時還會影響到我國的投資環境。因此,應當在商業賄賂所謂立法中就如何懲治公司、企業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間接商業受賄予以規定。以嚴密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