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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事速協調發展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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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事速協調發展探討

          【內容摘要】

          本文結合人民法院在速裁運行實踐以及所具備的實際運作環境資源,針對目前速裁工作存在的社會地位、運作環境、公眾認知程度及目前改革深度等問題進行分析,從法律上的認可、制度上的匹配、調解大機制的運作、特殊案件的專門化、訴訟費用減收平衡、速裁特有規則及快速執行的配套等方面作了些創新式設想性,以期將有限的司法資源用更加有效地運用到司法裁判中,進一步體現其特有的司法訴訟價值。

          【關鍵詞】速裁制度改革設想協調發展

          引言

          效率之所以被提到與公正相等的高度,是因為司法資源是有限的,而現代社會,社會事務的復雜、人們權利意識的覺醒,因此,要將有限的司法資源更加有效地運用到司法裁判中。作為“速裁程序”這一主題,有其特有的司法訴訟價值。速裁工作雖有章可循,但畢竟是一項具有探索性的工作,大部分法院依據法律及最高院有關規定,制定了相應的簡易案件速裁規則,對立案庭前調解的受案范圍、啟動條件、調解原則、審理期限、文書簽發以及調解不成的案件與審判庭的交接等作出明確規定。筆者在南康法院自成立速裁組以來,一直從事簡易民商事案件速裁工作,針對速裁改革中存在的新情況、新問題,結合親身實踐,筆者也展開了不少深刻思考,并形成了以下自己的在速裁方面見解和觀點,以期拋磚引玉,對速裁機制改革這一領域的研究或進行決策提供一些有益的參考。

          一、速裁機制改革當前面臨的問題

          (一)速裁制度定位的問題

          速裁機制是我國司法制度領域的比簡易程序更簡易的制度,不可避免的要在摸索中不斷發現問題,不斷解決問題。人民法院推行民商事案件速裁機制之初,我們對速裁的認識和制度考慮非常有限,具體說來就是希望通過速裁改革,將現有的司法審判資源分配再優化、使用更合理,從而進一步提高審判效率、降低訴訟成本,有效緩解近年來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比如南康法院2006年,速裁組共受理各類民商事案件143件,結案143件,其中調解結案125件,經調解撤訴15件,調撤率達97.9%,平均審理時間僅3天,近七成案件已及時履行。從運行速裁改革成果看,在一定程度上成為體現該院特色亮點工作。然而要進一步挖掘速裁的生命力,更充分的發揮其服務司法審判的有效職能,我們決不能僅僅著眼于、并滿足于眼前利益,而是應該冷靜思考一下這個制度本質是什么,它的發展目標究竟該如何定位,從而更好的指導我們的司法實踐。

          (二)社會對速裁機制認知問題

          當前人民法院速裁機制面臨的制約因素之一便是當事人對速裁制度的認識還不夠全面,多數人認為速裁程序的運用不利于對其個人權益的充分保護,或會對其民事訴訟權利有所減損,加之適用速裁機制審理的案件受理標準與非速裁案件并無差異,部分當事人對速裁機制存在嚴重排斥心理,對速裁機制簡便的審理方式、較短的審理期限流露出不信任心理,擔心案件是否得到了慎重處理;而不少被告因無法在速裁機制中明顯受益,也經常要求15天答辯期滿、嚴格適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以及不恰當地提出管轄異議等,以達到排斥速裁之目的。由此可見,未能體現出速裁機制與普通程序相對應的特殊性,明顯限制了速裁機制的順暢運行,成為法院速裁機制當前進一步深入發展的突出問題。

          (三)速裁制度改革處于淺界面

          在速裁實踐中,法院速裁改革及速裁法官目光多集中在對庭審程序的適度簡化,對法律文書的簡化,對傳喚方式等庭前準備工作的簡化等方面,始終是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大框架內進行的變動和嘗試,對于當事人而言,他們所看到的更多的是程序上的簡化、便捷,而不是速裁本應帶給他們的實質上的司法利益和特殊。換句話說,老百姓并沒有從很大程度上感覺到速裁與其他審理程序或相關制度的與眾不同。因此,要真正發揮速裁的作用,體現速裁制度的優越性,必須對其深入性的改革,讓當事人真正感覺到其特殊之處,并吸引他們選擇運用這種制度。

          二、速裁制度創新設想

          (一)速裁制度將所應有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們正在實踐著的速裁機制,其實質是在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易程序無法適應實際需要的情況下,結合審判實際,對其進行的一種大膽改良或者是一種很大程度的替代。這種自發的“法外”改革是符合現實需求的,是非常具有生命力的,因而也是一種有益的改革。雖然法院成立了專門的速裁機構,比如速裁法庭或速裁組,同時制定了相應的規則與制度,比如制定速裁規則、案件審限和移送制度等,進行了一定的深度的嘗試,但這些舉措顯然還是不夠的,還不足以支持速裁成為一種獨立、高效運行的程序。我們所思考的,速裁制度與民事訴訟法中簡易程序是一種隸屬派生關系,抑或是替代關系,我們所希望的速裁制度最終能被司法推呈后乃至立法所采納,正式融入國家立法,成為一種獨立的簡易糾紛快速處置程序。

          (二)速裁方面的可行性制度設想與創新

          結合速裁運行實踐以及人民法院所具備的實際運作環境資源,筆者認為可以在以下幾方面開展速裁制度的創新工作:

          1、試行速裁案件相匹配的制度

          一是為加快流轉速度,制定送達制度。體現訴訟程序繁簡與訴訟成本高低相一致原則,實現速裁機制應有的簡易快速性,采取聽取被告方對紛爭事實的意見制度、告知其舉證責任及期限等相關訴訟權利義務制度、征求其是否按速裁程序處理制度、審理期限制度、文書簽發制度,采用電話通知、上門送達或當事人地址確認方式送達制度,速裁組調解不成或不能及時調處的案件限期與審判庭的交接制度等。二是建議庭前調解程序前置制度。在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基礎上積極配合法院快速、高效了結糾紛,保障速裁機制獨立、高效運行的前提下,可在送達時告知或聽取調解意愿和縮短審理期限的意見,引導當事人主動選擇適用速裁機制。三是制定審限警戒制度。對立案后已滿7天不能審結的案件,由承辦法官憑相關證據向庭長匯報原因,按簡易案件速裁規則移轉審理,切實從選擇速裁機制中受益,更好地實踐人民法院司法為民原則。四是保證案件質量,制定定期討論案件制度。庭內集體討論有爭議或應適用普通程序而需移送審理的案件,以保證案件處置的實體公正和程序合法。五是為講求工作成效,制定彈性工作制度。針對有的案件需要在八小時以外的送達、開庭等實際情況,可采取預約、晚上或節假日時間,也可以到當事人家里開庭,既方便當事人訴訟,也是我們速裁制度推行的一個亮點。

          2、創設大調解機制確認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不計入審限。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申請人民法院對和解活動進行協調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充分借鑒和吸收西方法律思想創設司法ADR制度,在法院的有效控制下,進一步豐富糾紛解決方式,降低訴訟成本。

          一是當事人自行和解的確認制度。民法特別尊崇當事人意識自治原則,即只要當事人意識自治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法律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因為,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是當事人私權處分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具體運用,是雙方合意的表現形式,如訴訟契約,包括程序選擇、不起訴、訴訟管轄、證據使用等[①],實質上是一種合同關系,符合現代契約的性質,應具有約束力。案件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為了使糾紛盡快得到解決,又能保持雙方建立的商業情愫,在自愿、互諒基礎上協商達成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可以基于當事人的意愿,在速裁機制的框架下,以法律文書的形式給予程序上的審查并予確認,賦予法律上的效力。二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確認制度。在產生糾紛以后或者在此前,將雙方的糾紛提交基層調解組織,請求基層調解組織或者第三人的介入,對雙方的爭議事實進行調解,基層調解組織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所進行的調解,因而達成的和解協議,法院同樣基于當事人的意愿,在速裁機制的框架下,以法律文書的形式給予程序上的審查并予確認,賦予法律上的效力。三是試行司法ADR制度(法院控制下的替代性糾紛解決辦法),即在法院立案大廳設立司法ADR窗口。當事人可以在立案前或案件審理過程中請求ADR工作人員對糾紛進行調停,達成協議即可請求本院速裁機構確認。從各法院現有的退休法官資源來看,有大批接近或達到(事實存在)退休年齡有豐富審判經驗且熱心審判事業并希望發揮自身特長的法院老同志離開了審判崗位。具體做法:司法ADR工作人員由本院在退休法官(不限于本院退休法官)中選任,同時對選聘、選聘標準、報酬、司法ADR工作人員名冊、當事人選定與法院指定作出相應的規范,目的是發揮法院退休法官的積極作用。

          3、全面推廣速裁和快速的執行機制

          據南康法院提供的數據反映,立案庭速裁組及法庭所辦結的簡易速裁案件共412件,占全院結案總數的29.6%,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法庭的速裁工作關系著法院速裁機制的全面運作,擬在法庭設置速裁組,建立全面的速裁機制,使法庭和院機關共同形成繁簡分流、簡易速裁的審判管理格局,提高審判效率,這將作為法院改革的又不失為一個明知方向。在推行速裁機制同時,專門配套相應的執行力量,跟案執行、快速執行,雖然近年來的執行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因此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與簡易速裁工作相比,速裁案件執行任務仍然是壓力重、周期長。因此執行機制的運作,也需要在提速上下功夫,比如在確認調解(和解)協議的同時,告知義務一方必須履行義務,明確權利一方的執行請求權,只要義務一方逾期且不履行義務,可經權利一方申請而無須向義務一方送達執行通知,而直接進入執行程序的方式,使法院的立、審、執一條龍走上快速通道,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機制,以使各項審判工作全面提速。

          3、建立困難群眾及小額標的訴訟案件專人審理制度

          近年來,法院針對轄區贍養、繼承、婚姻等涉弱糾紛案件呈現出逐年增多的趨勢,從司法為民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組織法官深入社區、農村、街道展開廣泛調查研究,建立健全各項機制,為涉弱勢群體訴訟及婚姻家庭案件開辟“綠色通道”。一是成立涉及弱勢群體訴訟案件速裁組并指派專人審理制度。在法院速裁機制的框架下,一律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即可以采取口頭、電話等方式立案,一經立案,排期開庭,及時審結,盡快執結,力求使執行事項盡快兌現。此外可以享受司法救助政策的,依照司法救助的相關規定,實行“減、緩、免”,讓困難群眾沒錢也能打得起官司,堅持速裁速結,使弱勢群體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雖然涉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和對第三人交易安全保障等系列問題,帶有明顯的社會公益色彩,將此類數量非常龐大的案件納入速裁范圍,實現快速審裁,為今后速裁案件的需要,總結一些經驗和教訓,并形成專門的審理規則,得到妥善地審理,故而需要安排專人集中審理涉弱勢群體案件。二是成立小額標的案件速裁組并指派專人審理制度。現在我們的速裁機制并沒有特別突出小額案件的處理,從速裁運行的實踐來看,小額訴訟有與速裁機制明顯不同的運行機理和獨立的程序價值。在一定金錢價值以內,當事人對糾紛解決所消耗經濟成本與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相比有不同的心理態度。應該就,越是訴訟標的小的案件,當事人就越容易選擇速裁來快速解決糾紛,也就越可能達成訴訟契約,隨著我們速裁的進一步完善和成熟,有必要從速裁中再分離出一部分小額訴訟案件,指派專人審理,并適用一些創新的訴訟制度,如特有的收費標準、特有的證據規則、特有的協議確認制度等。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即將于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并作專題部署確保實施。該辦法重新規定了訴訟費用的交納范圍,調整訴訟費用交納標準對司法救助作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②],這將是國家訴訟費用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也是速裁機制對當事人得于訴訟平衡的一道“曙光”。

          4、創設特有的速裁證據規則

          證據規則對于訴訟之意義,實質上就是矛與盾的關系與規則,證據規則就其本質而言,就是利用某一既定的規則維護自身權利,并用來補償因對方侵害所遭受的損失和對抗對方的辯駁。但是在我們的速裁程序中,調解(和解)或是快速解決糾紛是其首要方式和目標,現行簡易或者普通程序的證據規則,適用于速裁程序顯然只會偏離該規則的正確方向,只會把簡單案件復雜化,使案件調解難度加大。作為引導當事人在平等、和諧、公平自愿的基礎上調處雙方的矛盾與糾紛,適用已有的證據規則,這種余地也是非常小的。我院在速裁方面應該就是一種有效的償試,總結速裁工作在證據規則運用上的經驗和教訓,對速裁案件的時效性、針對性、保護權益的快速性,以及對速裁范圍的延伸與擴大等作了相應的規定,在不失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嚴肅性與原則精神下,同時又對速裁案件適用具有一定的靈活性。故創設繼而進一步完善速裁案件證據適用指導規則,指導速裁法官具體辦案,有必要并具有深遠的發展意義。

          三、速裁機制與法院工作的協調發展

          評價速裁制度的優劣不能僅僅局限在速裁制度本身,雖然速裁機制的實行對法院審判工作的推動和促進作用,但更應當放之于審判實踐中,站在法院審判工作的全方位角度進行考量。我們知道,審判的生命在于辦案質量和效率,具體體現在,法官在正確適用法律,在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共同參與下,辯法析理,對爭議事實的是非曲折居中作出的公正評判,其有厚重的法律信仰基礎和社會公眾的認知,而速裁制度作為一種新生法則,在于社會對該機制的認同----該機制對社會大多數成員帶來的程序性訴訟效益。如今,我們必須正視的問題,一是速裁機制與審判工作的協調發展。從我們的實踐總結可以得出,過去著眼于對速裁案件的增比幅度及對速裁的效果的宣傳,而缺乏將速裁置放于全院審判工作的全局考慮,如審判資源的合理配置、審判結構優化、訴訟成本與訴的平衡等,全面實現速裁制度到達法律效率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結合,達到速裁審判與法院審判的同步協調發展,這才是正題。二是速裁機制與人民調解工作的協調發展。速裁案件可以在當事人主動申請,或速裁審判人員視案件情況,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形下啟動速裁方式解決糾紛。調解協議在法律原則的指導下,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我們除著力加強庭前調解、庭中調解、判前調解、執行和解、刑事附帶民事調解等訴訟調解工作外,還應不斷加強對基層調解組織的調解指導工作,積極構建多層次、全方位、多元化的“大調解”工作格局,尤其是各人民法庭充分利用自身資源和優勢,大力探索新形勢下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新途徑和新辦法,運用靈活多變的調解方式、方法,創造性的開展調解工作,致力于法院速裁機制和人民調解的互動對接和諧發展。

          四、結語

          關于速裁的創新和發展,我們應以科學的態度對待之,而不能僅看到目前取得的成績或者數據上的變化,我們應站在司法制度發展的角度以及從長遠發展前景計議之。作為其獨具司法訴訟價值,結合現有有限的司法資源,更加有效地運用到司法實踐中,實現司法領域且能充分展現的司法效率到達我們所追求的司法和諧,我們將拭目以待。

          注釋

          [①]張衛平《論民事訴訟的契約化》,《中國法學》2004年第3期,第73-84頁。

          [②]《人民法院報》第3460期,2006年12月30日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