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地方政府違法占地問題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1.1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1.1.1通過修改土地規劃規避占用基本農田報批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發[2004]28號文件規定,不管依照“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或“重大布局等原則性修改,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還是依照“征收基本農田的,由國務院批準”或“符合法定條件,確需改變和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修改基本農田的土地利用規劃通過審批都是“合法”的。這就使地方政府有機可乘,通過修改規劃把基本農田調整為一般農用地,這樣再轉化為建設用地時“就不用報國務院批了”,而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規定設區的市政府就可以直接批準,最多是報到省級政府批準。大量的基本農田都是通過這種方式規避國務院報批的。
1.1.2非法修改規劃及違反規劃用地缺乏法律制裁
非法修改規劃及違反規劃用地缺乏法律制裁是導致一些政府部門的土地違法行為“常規化”的根本原因。目前土地利用規劃的修改的法律依據只是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做了概括性的規定,還沒有相關的具體配套法律法規,對違法修改規劃及違反規劃用地做出處罰。
1.2財稅管理體制
自從1993年底實行分稅制改革后,土地出讓金全部劃歸地方政府,中央不再分享。由于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時常產生矛盾,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目標也并不總是一致的。如果說中央希望得到的是個和諧穩定的土地市場的話,那么,地方政府更多的則是在考慮如何從土地交易中獲得最大收益來滿足城市建設所需要的資金。當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靠土地來支撐,那么賣地就變成了他們“增產增收”的捷徑。從農民手中低價買進,再高價轉手賣給開發商,地方政府的這項獨門生意,又簡單又掙錢。包括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在內的土地收入,已成為一些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政來源。政府通過“經營土地”換來的資金不是用在改良土壤和多年失修的農田水利工程上,而是被用來進一步加快城市建設,建立政績工程和形象工程上。形成政府土地規費和出讓金收入“取之于農,用之于城”的極不合理格局。
1.3政績考核體系
當前的政績考核體系不合理是地方政府違法用地的罪魁禍首,在改革開放二十多年的潛移默化中,GDP增長速度和總量似乎成為衡量各級黨政領導政績的核心指標。人們也把GDP看成是政府官員可以完全控制的變量,于是地方官員就把主要精力放到運用權力上,以投資為主要手段,維持GDP的高速增長。大量的投資最終要落實到土地上,在當前國家進行宏觀經濟調控,緊縮“地根”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為了維持GDP的高速增長,必然要動用行政權利,違法占用土地。這在今后幾年內恐怕很難改變,一個典型的兆頭就是在國家的“十一五”規劃中,年均經濟增長率預期目標為7.5%,而在全國31個省市公布的“十一五”規劃中,預期平均GDP增速是10.1%,最高的達13%,最低為8.5%,普遍超過中央提出的總目標1個~2個百分點甚至更高。同樣是在“十一五”規劃中確定未來5年耕地保有量為18億畝。按國土資源部公布的當前我國耕地面積18.31億畝計算,意味著在今后5年,耕地面積僅能減少3100萬畝,相當于“十五”期間全國耕地減少面積9240萬畝的1/3。而且,這3100萬畝,還包括災毀、退耕、農業結構調整等減少耕地的因素在內。這么高的經濟增長率,如果最終得到落實,不違法用地是很難實現的。
1.4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違法用地的管理措施
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現土地違法案件的時候,其造成的損失往往是難以挽回的,負面影響是十分惡劣的,事實上“停工很簡單,后果很嚴重”。震驚全國的江蘇常州“鐵本事件”,因違法用地而被叫停,造成6541畝土地有沒有復墾希望;已經投入的24.6億元銀行貸款,形成了巨大風險;2000多戶、6000多農民被迫離開家園,在長達10個月的時間里居無定所;一大批黨政干部受到了處理。應該說“鐵本事件”只是中國土地違法問題的冰山一角。由于在土地違法案件中土地使用開發者已進行了很大的先期投入,如果不予審批就會造成更大的浪費,并且被毀良田也很難恢復原狀,為防止損失繼續擴大,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已而采取的權宜之計是每隔2~3年集中補辦一次違法用地手續,將非法占地“合法化”,而違法用地補辦手續的費用往往是非常低的,只是象征性地收取一點費用(就是這樣還有大量違法用地項目沒有落實補辦手續)。這就給人們造成一種錯覺:正常用地報批,手續繁瑣、周期長、費用高,違法用地補辦手續,手續簡單、周期短、費用低。這種“先上車后買票”的辦法,并且往往最終都能拿到相關手續的現象,使土地使用“先斬后奏”成為一種慣例,促使的原本不想違法用地的單位也有了違法的沖動。
1.5國土資源部門管理體制
2005年進行的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雖然實行了省以下垂直管理,但效果并不理想,這一點可以從以后的國務院的關于嚴格土地管理文件的密集程度可以看出。讓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領導管理能夠決定他們“頂上花翎”的地方政府土地違法行為,是有點勉為其難的,事實證明也是行不通的。由于現行的國土資源管理體制實行的是省以下垂直管理,只是將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領導人的管理權上收上級地方政府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同管理,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還是地方政府的職能部門,其人、財、物還歸地方政府管理,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還得依靠地方政府這棵大樹“乘涼”。為此面對地方政府的土地違法行為,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很難代表國家嚴格管理土地。
1.6行政權力干涉司法審判
目前人民法院實際上只相當于同級人民政府的一個部門,級別比同級人民政府低,人、財、物均控制在政府手中。司法機關行政化的最直接弊端就是政府的行政行為失去審判機制,最終導致政府為所欲為。這一點在政府主導的土地違法問題上表現尤其明顯,當地法院一般是不會受理農民狀告當地政府違法占地案件的。面對政府的低標準補償及強制拆遷等土地違法行為,農民找不到說理的地方,“官逼民反”,迫不得已往往選擇集體上訪或者更直接的過激行為——圍攻政府,造成極壞的社會負面影響。面對農民的不理智行為,地方政府往往動用警力驅散農民,抓捕“帶頭鬧事者”,然后判刑入獄,這又進一步印證了行政權力干涉司法審判。
2、地方政府土地違法現象產生的后果
“建設法治政府”絕對不允許政府違法,政府土地違法不只是破壞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進程,而且還將產生一系列嚴重的后果。
2.1使中央的宏觀調控政策成為一紙空文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指出,中央政令在一些地方難以貫徹落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土地問題上比較明顯。2006年1—8月份,我國城鎮固定資產投資52594億元,比去年同期增長29.1%。大量投資最終落在了土地,其中很大一部分項目用地是違法用地。中央政府試圖通過“緊縮地根”進行宏觀經濟調控的設想又一次落空。
2.2嚴重影響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
“當前土地違法行為均以侵犯農民利益為特征,表現為低標準土地補償和拖欠征地補償費現象比較普遍。”張新寶介紹,土地補償采取低標準是與土地低地價出讓相聯系的。由于地方政府手中的錢不多,又互相攀比低地價出讓土地招商引資,只能對農民實行低標準的補償。不僅如此,有的甚至拖欠征地補償費。2000年12月4日《國土資源報》報道,全國信訪中,有40%的信訪是關于土地問題的。
2.3對國家糧食安全構成威脅
一些地方為了眼前利益,通過未批先建、以租代征等方式違法、違規占用大量耕地甚至基本農田,使耕地保有量一度處于失控狀態。據國土資源部統計,僅2005年全國未批先建占用耕地面積就高達30.8萬畝。耕地資源的迅速減少和人口數量的持續增加已經對我國的糧食安全敲響警鐘。
2.4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大量流失
國土部耕地保護司司長潘明才表示,“從2005年的情況看,全國新增建設用地出讓純收益應該為763億元,而中央和地方實際收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只有213.5億元,其中中央部分約為70億元。”也就是說,全國新增建設用地使用費一年流失近550億元。
3、治理地方政府土地違法現象的對策
3.1加快相關法律法規建設
3.1.1修改《土地管理法》,加大對基本農田保護力度
針對目前規劃實施過程中存在通過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避基本農田報批的現象,建議修改《土地管理法》,在法律上規定,只要涉及基本農田調整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定要報國務院批準,否則就是非法調整。
3.1.2制訂專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
目前,我國土地利用規劃管理的立法和制度建設工作相對滯后,在規劃實施中反映出來的無章可循、執法難等問題比較突出。針對目前出現的問題,首先應該做到“有法可依”,盡快制訂出臺直接針對土地利用規劃管理的專門法律法規,明確規劃修改和調整的范圍、程序以及違法所應受到的處罰,為依法行政奠定基礎。
3.2三條措施破除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
3.1.1改革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
要從源頭上控制地方政府的土地違法行為,必須對地方政府處置土地出讓金的權力進行限制。通過建立土地出讓金收支專戶;土地出讓金全額進入地方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土地出讓金的分配方面必須首先足額安排支付征地農民補償和社會保障資金,結余資金應逐步提高用于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以及廉租住房建設和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在地方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給后任政府預留一些發展建設資金。
3.1.2改革現行的土地征用制度
由于現行的土地征用制度,農民補償安置與土地出讓都是由政府單方面直接操辦,根本沒有給農民發表意見的機會,這就不可避免地使地方政府大量賣地,降低農民補償安置標準,從而達到“以地生財”的目的。改革現行的土地征用制度,使地方政府不再直接介入土地買賣,而是作為第三者負責制定和維持土地交易規則,由被征地農民代表和開發商直接談判和交易,土地出售權最終掌握在農民手中,地方政府依法課稅。從而杜絕地方政府與民爭利,破除地方政府“土地財政”,讓地方政府重新回到“守夜人”的角色中來。
3.1.3開征不動產年增殖稅
根據國發[2004)28號文件精神,“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相關稅制,加大對建設用地取得和保有環節的稅收調節力度。”對不動產收取年增殖稅。利用經濟杠桿約束用地單位多占地、占好地的現象,促進用地單位集約用地,緩解目前各地普遍存在的建設用地指標吃緊的狀況。對不動產收取年增殖稅,改變了目前地方政府收入主要來源于工商業稅收的現狀,使地方政府能夠從土地的交易和級差收益的上漲中獲得長期穩定的收入,必將改變地方政府大量賣地的短期行為。
3.3處理好經濟增長與耕地保護之間的矛盾
針對目前政績考核政績中的唯GDP論和各級黨委政府中的GDP崇拜問題,要切實落實中央政府關于“省級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總責”的文件精神,將耕地保護納入地方政府考核體系中。對GDP增長顯著的地區,建立“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審計”制度,組織人員對該地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經濟建設最終都要落實到土地上,對國民經濟制訂過高的經濟增長率,必然對耕地保護產生強大壓力。這就要求政策制訂者能夠在考慮合理的耕地保護量的前提下規劃出科學的年經濟增長目標,只有這樣才能緩解經濟發展與耕地保護之間的矛盾。
3.4補辦違法用地手續,必須先治違規之吏
絕不能以“違法用地是為了發展經濟,有關責任人的出發點是好的”為借口,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下不了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已做出明確規定,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察部和國土資源部也聯合發文要求,查處土地違法違紀案件要給予相關人員行政處分。這里應該特別指出對違法用地既要對土地管理方的人員進行處罰,同時,對有案不查的地方,還應該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土地監察機構的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依法對違法違規用地行為處理后,確需補辦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必須附具對違法違規案件和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及落實情況,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補償安置費及耕地開墾費按違法用地期間最高標準支付和繳納。讓違法用地單位不僅在經濟上承擔嚴重后果,而且有關責任人也要受到黨紀國法的制裁。總之,既處理事又處理人,才能防止因處罰不力而造成違法用地有禁不止。
3.5賦予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具有代表中央政府監督地方政府土地違法行為的實際能力
既然自2003年土地成為參與國家宏觀調控的手段、國土資源部成為宏觀調控的重要部門,“從嚴從緊”成為土地管理的主旋律,土地政策被提升到了保障國家宏觀經濟平穩運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那么作為土地管理與執法的部門,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就有必要具有能夠代表中央政府來監督地方政府的土地違法行為的實際能力。要具備這種實際能力,必須將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人財物收歸中央直管,實行“收支兩條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辦公經費和人員工資由中央財政支付。唯有如此中央政府的土地管理政令才能暢通,否則,在土地管理問題的立場上,就不可避免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進行取舍博弈。
3.6切實落實人民法院的《憲法》地位,從司法上監督地方政府的土地違法行為
改革目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人、財、物管理現狀,切實實現《憲法》賦予人民法院的權力。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憲法同時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與人民政府都由同級人大產生,受它監督,二者是不相隸屬的平等關系。法院具有獨立審判權后方可公正受理、審理地方政府主導的土地違法案件。因為違法占用土地往往都有相對的受害人,如失地的農民,法院具有獨立審判權后就能力保障他們有權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制約地方政府的土地違法行為。要實現上述目的,必須解決兩個問題:首先,最重要的是要讓受到損害的農民有權利向法院起訴。其次,法院必須擺脫地方化和行政化的趨勢,要端正依法辦事的立場,而不是聽命于地方政府。
4、結束語
中央高層官員已經明確指出“目前發生的土地違法案件中,地方政府違法占地問題突出,凡是性質嚴重的土地違法行為,幾乎都涉及地方政府或相關領導”,“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建設法治政府”是本屆政府的基本目標之一,法治政府決不能容忍政府違法。解決地方政府土地違法行為,
首先,必須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肅查處每一個政府土地違法案件,對違法行政和濫用職權的官員進行嚴肅的處理。
其次,要針對政府土地違法背后所暴露出的行政、司法以及立法等深層次問題進行改革,從制度上預防政府土地違法行為的發生。
再次,要求地方各級黨政領導干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對待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增強歷史責任感,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深刻認識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保護的關系,建立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增長機制,為我們的子孫后代留下生存發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