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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據規則法學理論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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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據規則法學理論論文

          一、《審判》中適用的法學理論

          (一)法律的形式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的爭論在作品《審判》中,人人都在追求法,然而只有“鄉下人”才要求踏進法的大門,那么法到底是什么?通過主人公K與執法者的不斷交涉中,認識到了法有兩種:一種是通過明文記載而公眾知曉的實體法,嚴肅、公正而神圣;另一種則是神秘的,只能通過親身體驗發現的意志法。顯然,在K看來神秘的意志法相對于明文規定的實體法更加具有威懾力,而前者則無時無刻不遭受著后者的嘲弄。關于法的神秘性,卡夫卡在作品《審判》中有這樣的一段情節:鄉下人在長時間的黑暗環境的等待下,視力已經模糊不清。而從法的大門中源源不斷的放射出熠熠奪目的光芒,然而守門人(執法者)受雇于法,一個比一個有權,殘暴地驅檔著要求踏進法的大門的鄉下人,一副凌然不可侵犯的樣子。此時,鄉下人只能用世俗的眼光,將法與世俗的法庭相結合。在這樣的法律體系下,普通老百姓往往是法律的犧牲品。因此,人們要服從法律就得先掌握法的“語言”。于是人們逐漸將對上帝的崇拜轉為對語言的信仰。然而,當人們通過“語言”掌握越來越多的知識的同時,也學會了“質疑”,當法的規定模糊而有失公平時,就會采取無限趨近合理、公正的解釋予以矯正、完善。通過作品《審判》可以看出,卡夫卡已經徹底擯棄了由少數貴族掌握并凌駕于其上的具有神秘性和隨意性的意志法。在這樣的法的調整下,絕大多數普通老百姓的權利和自由不但難以得到保障,而且往往容易被法的操控者所侵犯、吞噬。作品《審判》中主人公K曾經試圖用這樣的法來為自己辯護,希望洗脫自己的冤屈,最終被法網所吞噬,并像“狗一樣”地被殘殺的悲慘結局,不正是最為恰當的例證嗎?正如恩格斯在評述資本主義社會的法時所指出的那樣,法的神圣性在于一少部分人(資產階級)制定下來規則,而讓大部分人來遵守的不可侵犯性。卡夫卡透過作品《審判》,盼望著有一天法屬于人民,有一種嚴肅的、神圣的、公正的法來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權利,從而形成一種最接近真理的信仰,而不是傳統法中的那種隨意的、被控制了的精神禁錮。

          (二)審判方式

          罪與非罪的爭論作品《審判》最直接的法學理論內涵,即是對主人公K的無罪審判(法律審判)。首先,K無緣無故地被某秘密法庭宣布逮捕,但當事人K卻并不知道自己被捕的原因、罪名以及控告者是誰。其次,在當事人K打算竭力通過法律為自己辯護、洗刷自己冤屈的時候,其所見識的執法者的種種荒誕以及律師、畫師、谷物商等所揭露的法庭的骯臟秘密后,終于意識到法庭的職責就是把無罪的人抓進來進行莫名其妙的審訊。然后,在法庭并無任何證據證明對K的指控的情況下而堅信其有罪,K在巨大的壓力中逐漸喪失了自己無罪的堅持而開始對自己有罪的思考。最后,在一個月光皎潔的夜晚被兩個黑衣人帶到郊外莫名其妙的處死。K“像狗一樣”地死了,但至死也沒弄清自己到底犯了什么罪。正如《審判》中鄉下人面對光芒熠熠的法的大門而不得踏進其中,K面對著法卻是一個外行而成為被告,由于對法的荒誕不羈的東西無從知曉而逐漸變得恐懼,最終自認為有罪。對主人公K的有罪審判(道德審判),是作品《審判》的另一個層面的法律理論內涵。如前所述,主人公K至始至終都沒有進入法的大門,就被狗一樣處死。在被法庭宣布有罪后,K試圖通過各種途徑證明自己無罪,其幾乎找遍了所有跟自己案子有關的部門和執法者,卻沒有絲毫頭緒。終于意識到:人人都知道這個案子,然而沒有一個人能說出他到底犯了什么罪。法律為包括他自己在內的每一個人敞開,卻難有幾個人能踏門而進。從K的上訴過程中可以看出,K從“國家法”的角度來說自己是無罪的,然而從“道德法”的層面來說自己則是有罪的。他認為自己生活在一個罪惡的世界里,自己作為這個世界的一個部分、一個環節,是罪惡世界的一個幫兇,雖然自己飽受其害,但自己也在有意無意的傷害他人。因此,不但自己有罪,世界上的每一個人都是有罪的。卡夫卡在他的《筆記》中寫道,我們發現自己罪孽深重但與實際罪行無關。無論你是否看起來有罪或無罪,最終都將面臨著審判。實際上,卡夫卡的負罪感由來已久,他認為恐懼就是罪惡的標志,而在《致父親》中寫道:“我在您面前喪失了信心,換來的是一種無窮無盡的負罪感”。在卡夫卡的觀念里,負罪不是一種個別現象,而是每個人都普遍存在的。人們對日常生活中的陋習弊病視而不見、置若罔聞,這相當于社會和人性的慢性自殺。

          (三)證據規則

          “審判之審判”神秘法庭莫名其妙的宣布逮捕了主人公K,而法庭的執法者是異常腐敗、荒誕的。那么,在K每一個動作都在試圖辨明自己無罪的情形下,究竟法庭是依據什么對獲得有罪的判斷呢?從作品《審判》的情節描述來看,法庭對K有罪指控的證據是十分模糊的,故K的悲劇結局并不是一個偶然現象。在當時社會環境中,即便是K采取巫蠱之術而恰好對方死亡,僅憑巫蠱道具就能判K犯有殺人罪,即使是K自己也認為是自己殺死了別人。因此,證據本身并不能證明任何事實,其是否有證明力或是證明力的大小是社會文化共同接受了某種聯系,而這種聯系是基于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民族文化所形成的。也就是說,作品《審判》中K有罪是在那個社會中人們普遍接受的共同事實,是不需要其他任何額外的客觀物質載體予以證明的。就像神父所說的那樣,“不必把他所講的都當真,只需要將其看作必然”。主人公試圖從法律的角度說明自己無罪是一種毫無意義的徒勞,社會共同的“謊言”就是證明其有罪的最好證據。最終,卡夫卡通過法律之門的故事和神父的話,進一步說明在當時的情形下,只有K的死亡才能讓人們相信他的無辜。

          二、《審判》中適用法學理論對后世的啟示

          (一)法律須去神秘性

          向普通百姓公布、公開如上所述,卡夫卡通過作品《審判》對傳統的以少數貴族掌控的意志法進行了徹底否定。而這在以前,統治者大多不向民眾公布法律而竭力保持法律的神秘性,法律的公信力在于民眾因對其無知所產生的恐懼和威懾,而使之臣服。就像作品中所描述的那樣,法律之門光芒熠熠,鄉下人卻終究難以踏門而入,像主人公那樣到死都不知道自己所犯何罪卻被認定為有罪。那個時候的法律,是一少部分人的未加以任何限制的意志和利益。“往往不知誰在什么時候隨便說了一句話”〈5都有可能被作為普通老百姓定罪服刑的依據。因此,無論是成文法,還是判例法,法律的公信力并不在于其有多么地神秘,而在于在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以及社會文化的環境中,人們對公正的共同認識。所以,只有將所指定、施行的法律向普通老百姓公布、公開,甚至是統治階級采取幫扶的方式讓老百姓知道法律內容,才能使老百姓更好地守法。

          (二)有罪推定向無罪推定的轉變

          在作品《審判》中,包括在作者卡夫卡看來,人都是有罪的,而這種罪并非法律意義上的罪,而更多的是道德上的罪。正如卡夫卡在他的《筆記》中描述的那樣,“我們罪孽深重,但這與實際上的罪行無關……(最后的)審判是遙遙無期的,只是處于一個永恒的訴訟過程中”。主人公K無緣無故地被宣布逮捕并進行審判,又莫名其妙地以“有罪”被處決,但是在法律和證據上并沒有說明K的具體罪名。事實上,法庭逮捕K并對其審判、處決的整個過程并未提出任何合理的實質證據(而卡夫卡在作品中也似乎可以將K的證據部分進行模糊化處理)的審判基礎就在于有罪推定,即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先推定被追訴人為實際犯罪人,而這也是大陸法系國家曾經廣泛采取的刑法基本原則。很顯然,有罪推定的慣性會使普通民眾的自由和權利毫無保留的暴露在公權力機關的支配下,隨時具有被侵害、吞噬的危險。通過作品《審判》中主人公的悲慘遭遇,反思小說中黑暗的司法環境,其中有罪推定原則可以說是一切司法惡果的源頭,其將證明責任推給相對弱勢的被追訴人,直接造成了無證據、無罪名的情形下,主人公仍然被定罪處決的悲劇。事實上,換一個角度來看待《審判》中主人公的經歷,無罪推定也是作品對刑事追訴制度中的一項基本呼吁。而當前,無罪推定原則已經成為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三)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的唯一根據

          在作品《審判》中,卡夫卡有意地將主人公K定罪的證據進行模糊化處理,一方面烘托出K在無任何證據支撐對他的指控的情況下,被判決有罪的荒誕的藝術效果;另一個重要的方面,則是卡夫卡通過作品《審判》,表達他對刑事追訴制度中建立健全證據規則的期望和要求。在卡夫卡看來,一個不健全的證據規則是司法冤案、司法悲劇的制度源泉,而一個健全的證據規則是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特別是結合其無罪推定的意識訴求,證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經充分、確實證據證明的事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如何正確適用證據規則,一是要求偵查機關強化證據意識,以查明案件事實、懲治犯罪為目的,大膽假設、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正確對待口供;二是要求公訴機關根據現有的證據材料,客觀指控、公正指控;三是要求審判機關全面、客觀審查控辯雙方的證據,排除非法證據,認定證據的證明資格及證明力大小,并基于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定案裁判。也只有這樣,才能充分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作者:李傳真單位:吉林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