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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學在發展中遇到了一系列的問題,其中之一是金融法學是否要歸屬于部門法學作為二級學科以及金融法學在處理法律問題時的問題拆分。作為一種全新的法學理論——領域法學,與部門法學的區別越來越明顯,該法學學科已經成為我國法學理論體系中的一個重要成果,可以在金融法學中進行應用。
一、領域法學內涵
領域法學是進行相關領域法律問題研究和解決的一種理論體系,該理論以具體領域法律問題為研究核心,旨在解決不同領域中面臨的法律問題。由于當前社會問題具有一定程度的復雜性和綜合性,領域法學的具體研究方法也因此具有理論知識的綜合性和研究方法的開放適用性。領域法學將部門法學所使用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以及研究工具的全部要素進行了融合,同時借鑒了其他領域的研究成果以及方法要素,比如社會學、經濟學、人類學等。此外,領域法學還吸收和借鑒了部分自然科學的方法理論以及研究成果。在進行問題研究或解決時,領域法學需要根據其所研究的具體問題的領域特征以及問題本身的特征進行該問題的性質劃分。領域法學能夠在部門法之外進行法律規范的繼承與分類,主要包含對于已有法律規范針對不同領域特點以及性質進行劃分、在調研的基礎上生成特定領域的法律規范體系的方法、對于不同領域法律規范的集成或整合以適用于當前領域的具體事務。領域法學是一種綜合性解決現實世界中的問題以及事物的視角,相比較于部門法學的解構式問題視角,領域法學充分表現出了對于“法律問題領域化并綜合化”的理解,“順應了當前法律問題跨界”的發展趨勢;針對不同的社會領域,強調進行全貌審視、綜合化解決。在當前的時代背景下,領域法學以現實和適用性、廣泛性體現出了法學界對于社會發展正確的回應。
二、金融法學應用領域法學理論的動因
在當前的金融法學理論發展中,部門法學理論已經不能夠滿足金融法學類理論體系的發展與完善,需要尋求新的法學理論最為知道理論,解除部門法學造成的金融法學學科歸屬問題以及其問題解構方法造成的對于問題有效解決的阻礙。這是金融法學尋求領域法學理論支撐的客觀動因。對于金融法學來說,其自身的研究范式符合領域法學的對應理論體系,主要表現為以下三點。其一,金融法學的發展離不開該理論對于具體金融領域具體問題的研究,該發展方式與領域法學中問題中心的內涵特點相似。其二,金融法學對于問題的研究,同樣是綜合開放式,其研究方法與領域法學相關問題的研究相類似。具體表現在金融風險的防范與管理、金融交易的規范制定以及金融創新等領域。其三,金融法學在金融領域的問題適用程度上需要討論法律規范集成式使用的現象。比如在金融的衍生交易領域。
三、領域法學理論在金融法學中的應用
伴隨金融法學在我國的長期實踐與發展,該理論逐漸出現了“領域法學維度”,即在金融法學研究與實踐中,出現了類似于領域法學研究方式和理論體系的研究與問題解決視角。該現象的出現表明我國相關學者已經開始針對金融法學進行“領域法學化”。雖然對于金融法學的發展具有促進作用,但是并未能夠突破部門法學及理論體系以及研究方法對金融法學的發展的限制。領域法學自身所擁有的理論體系以及研究方法,能夠促進金融法學打破當前所依賴理論的局限性,并為金融法學的提升提供具有實際意義的理論依據以及發展方向。
(一)金融法學已經成為一門以解決問題為核心的獨立學科。當前,金融法學已經成為一門獨立學科,并以研究金融領域具體問題為其核心特征。在其學科分類體系當中,除了具有綜合性的金融法學理論之外,其子領域均有相關的理論,比如銀行法學、合作金融法學、環境金融法學等。此類子領域的相關學科會伴隨著金融法學理論的進一步發展而進行自我完善,由于其歸屬于金融法學,最終會促進金融法學形成一個法律集群。這也與多數學者所說的“金融法學是一個法律集群”相對應。由于金融法學理論體系所解決的問題具有跨部門、綜合性的特點,因此其調整的方法也具有綜合性以及開放性,其包含的規范也較多,比如金融法學針對具體關系進行調整的依賴規范有民法規范、經濟法規范、行政法規范、刑法規范等。此外,在我國頒布的多數針對某個分支行業的金融法律以及法規當中也注重了運用多種角度以及多種方法對于當前的問題進行調整。根據當前相關學者在金融領域對于金融法學的定義、金融法學的定位以及作用原理的研究,可以發現金融法學自建立之初就是用來調整金融關系、解決金融領域內相關具體問題的法律規范的有機整合,其已經成為在金融領域進行獨立問題研究和解決的獨立學科。當前學科具體的研究層面,已經有較多的研究使用了其他相關領域的研究成果或者研究方法,比如金融法學與數學的相關研究、心理學與金融相關問題的研究、法理學與金融學的研究等,這些研究方向都在不同程度上對于金融法學相應的理論以及研究方法進行了進一步的發展和創新,在學科的交叉性以及綜合性上進行進一步的提升并取得了相應的研究成果。
(二)特殊的金融領域相關規范已經形成。在長期的金融研究與實踐當中,具有一定特殊性的金融領域相關法律規范已經初步形成。在針對維護金融安全這一具體解決方法的制定中,已經形成了眾多的規范制度,比如當前所使用的金融機構審批制度、實繳資本制度、資本充足率制度、強制清倉制度、瀕危金融機構救助制度等。由于金融與民生聯系密切,該規范體系的產生不僅能夠促進民生金融的安全發展,又保護了金融安全領域的發展。以上制度都是針對金融安全進行制定的相關規范體系,是針對金融領域相關問題的綜合性研究,具有針對性和特殊性。此外,伴隨金融領域的不斷發展以及經濟的發展和新的交易問題、金融問題的出現,對于金融領域具體問題的研究也會不斷發展,形成在新的金融領域中具體問題的解決思路或者規范體系。比如在交易領域,當今世界已經形成了單一協議制度、凈額結算制度等規范的制度體系,我國也在進行相關的研究和拓展。但是,由于現行的制度體系與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存在著由于部門法學理論導致的沖突,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對于該具體領域相關問題的進一步研究。由此可見,在當前金融領域的一些特殊領域,已經逐漸形成一套不僅適用于當前具體問題還適用于其他相關問題的金融法律規范體系,其他的新興領域也會隨著具體問題的提出以及需求的產生而逐漸形成。
(三)專門的司法體系構建已經初具成果。在針對具體問題的解決思路中,除了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以及規則之外,我國已經初步進行了金融領域相應的司法體系,用以解決當前面臨的金融爭端以及其他金融問題,這也是金融法學在領域法學維度的又一種具體體現。上海于2007年12月18日成立了金融仲裁院,該仲裁院的定義為上海仲裁委員會的特殊機構。隨后,我國逐漸建成了深圳仲裁院、青島金融仲裁院等。到2015年,我國已經建成的金融仲裁院有20多家,其主要解決的問題范圍為在金融領域發生的交易糾紛、金融期貨糾紛、金融租賃糾紛、金融衍生品糾紛、典當糾紛等。上海浦東新區在2008年建立中國第一個金融法庭,之后,上海中級人民法院同樣設置金融審判庭。伴隨我國對金融法院的不斷試行以及探索和討論之后,我國第一家金融法院在2018年4月28日隨著《關于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的出臺而宣布正式成立,該金融法院設置的目的是推進國家金融戰略的實施、健全和完善金融司法體系并營造良好的社會營商環境,促進社會經濟以及金融行業的不斷發展與完善。該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圍包括之前設立的金融審判庭能夠受理的全部案件,此外還包括各類交易相關的案件、金融股民事糾紛等。該法院的設立是行業對于金融法學需要的進一步體現,也是當前金融法學理論對于突破自身部門法學限制的一種嘗試。其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當前我國盛行的領域法學的理論以及要求,是金融法學進行“領域法學化”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四)領域法學理論在金融法學上的應用前景。金融法學理論的發展將會以金融領域相關問題為主要研究中心,突破部門法學對于法律性質的劃分局限,同樣不需要進行區分問題的性質特征。在發展過程中,金融法學理論逐漸形成以解決問題為主要目標的理論發展趨勢以及方式發展趨勢,綜合和開放地使用各個相關學科的研究結果以及研究方法,形成自身獨有的研究方法以及理論體系,成為一個以綜合性的研究方法以及理論依據為主要手段的,以解決具體問題為目標任務的獨立學科。
作者:鄭楚涵 單位:山東師范大學長清湖校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