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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意識探析法學研究創新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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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意識探析法學研究創新探析

          摘要:問題意識是思維的問題性心理品質,在法學研究中問題意識是法學理論與法治實踐的重要媒介。當前我國法學研究中存在問題意識的不足,究其原因一方面來自法學研究、法治進路的雙轉型影響,而另一方面也與學科本身特性、法學研究者的知識結構、看待法治事實的態度有著必然的關系。而要全面提高法學研究中的問題意識導向,法學者只有提高理論上的法治共識性,并增強對法制運作現狀的深入了解,才能將法治實踐的現實問題轉變為法學理論研究的主要論題。

          關鍵詞:問題意識;法學研究;理論方法

          近年來,我國法學研究中問題意識的不足盡管已受到學術界的廣泛關注,但是對問題意識的探討還存在嚴重的反向偏離性,尤其是受西方法學知識范式及理論闡釋論證的影響,將原本法學者該有的經驗感受,直覺而來的理解、知會能力弱化,降低了他們對問題的分析及論證程度,這種體現在認知和思維層面的問題恰巧是法學研究中問題意識不足的表現。因此,本文以問題意識為視角探討法學研究方法,具有一定方法論價值以及理論意義。

          一、法學研究中的問題意識剖析

          法學與文學、哲學這類學科不同,這是因為法學理論的實踐性更強。在法學中,理論是直接反映實踐并指導實踐的,哪怕是一般抽象的法學原理也具有可感知并與其相對應的實踐形態。由此可知,對法學理論研究的目的很大程度上來自于法學實踐的解析引導力;而與之相對應的,法學研究中的問題意識主要表現在理論與實踐的敏感度及含射性方面[1]。尤其在國家法治構建創立的早期階段,法治實踐中十分缺乏理論資源作為支撐,就更迫切需要從問題意識中研究法學理論。所以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問題意識是法學研究與法治實踐之間的重要媒介。近些年,我國法制知識普及基本任務業已達成,而法學理論上的研究卻陷入不同程度的困惑境地,這一現象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社會各界及群眾在法治實踐的歷程中已初步形成自主性經驗認知與判別能力,這使得法學理論知識的推薦不具備優越性,同時法學者所強調并推崇的一些法學知識及理論與我國社會當前的實際現狀不相適應,因此也會頗受社會的輕視;第二,針對如何將法學理論層面的研究契合到我國法治實踐中這一問題,相關法律學者還缺乏一定的知識和經驗的積累[2]。從法學研究的成果上看,這也體現出當前法學理論研究在法治現實中的明顯失焦性和差距感。

          二、如何以問題意識為導向革新法學研究的方法

          毋庸置疑,法學研究中的問題意識不僅是法學研究者的個人問題,同時是法學理論研究層面的整體問題;它既涉及法學理論水平和價值,也影響著我國的法治進程。如何以問題意識為導向,革新法學研究的方法,我們可從四個方面來探究:

          (一)積極推進法學理論研究者形成法治共識

          縱觀我國法學理論和學術界,法學者不同取向、不同學術主張已被隱藏在法學觀念的差異及法治共識的缺失中,簡單來說目前大多數法學者針對何為法治、何為中國式法治、當前中國社會要如何施行法治等這類基本問題的理解和認同存在不同,之所產生這樣的分歧,主要還是法學者個人在理想主義與現實主義之間存在差異的對立性。由于不同的法治觀念,影響了法學研究者的研究志趣以及關注的點和面,繼而也就影響到法學者看待不同問題的立場和態度,最終必定影響到研究結論的形成。也正基于此,通過在法學理論界恢復對法治本相的認知,以此推進法學者形成法治共識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重視并加強對我國法治運行實況的了解

          在我國法學理論和學術界,大部分法學者對我國法治問題的探討研究還是以西方理論的視角和思維作為出發點,這顯然不符合我國國情以及社會對法治建設的實際需求;同時,對相關的司法制度、法治運行機制的研究也僅涉足于法院、檢察院兩大法治工作主體而言,但實際上司法活動還包括國安、公安、司法行政、政法委等相關的參與部門[3]。所以,法學理論和學術界應重視并加強對我國法治運行實況進行深入了解,集中化我國法治的研究資源,全面系統化呈現出我國在立法、執法以及司法各個階段的實際狀況,探究國情背景下我國法治建設的內在邏輯性,并客觀分析其中的問題和原因,找出改革、完善的基本方向和整體思路。只有切實對我國法治運行實況進行了解分析,才能從中找到真實問題,形成有價值的問題意識。

          (三)善于將問題轉變成法學研究的論題

          首先,從實際出發考慮,法學者所認知的問題并非最終就能成為研究的論題,這取決于法學理論研究的特殊性及規律性,還與法學者本身研究能力的局限性存在一定關系。因為在現實中,某些微觀角度的問題更依賴于經驗性的判斷,反而無需過多理論性的解釋和延展,此時理論和學術上就沒有多少發揮余地,難以形成有價值的論題。其次,由于很多法治現實的研究還需相應跨專業和學科的理論知識,一些法學者通常可能并不具備這樣的素養和功底,因此即使能夠意識得到問題研究的價值和意義,無奈只能規避不談。再次,鑒于法學理論與學術界和法治實務部門相互間缺乏信任和溝通的基礎,使得法學研究者在實證調研中存在較多的客觀障礙,而現實法治問題的研究必須建立在實證材料充足的前提下,這也就讓法治信息資料的獲取存在一定難度。最后,法學研究中一些宏觀大論點多少會受制于某些意識形態的影響,亦或者說某些意識形態中的要求也許被有些法學者進行了過度解讀及刻意放大,從而形成了一些說不清道不明的理論研究禁地,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學者將“問題”轉變為法學研究的論題。故此而言,要讓“問題”切實變成研究論題,法學者要從以下兩個方面重點把握:首先,要始終保持對法治現實問題的積極關注,秉承從現實中挖掘法學研究論題的原則。對現實問題持久地進行思考探究,掌握法學理論研究中的現實需求,充分了解問題根源,以此形成可靠的法學論證觀點;還要不斷提升自我在理論與實際兩個不同立場下的語境切換能力,不僅要帶著理論思維洞察我國社會法治實況,從中挖掘到可供研究的問題,還要將現實中所映射出的問題回歸到理論及原理的基礎層面上,將其上升為理論性研究課題[4]。其次,法學研究者要善于借用哲理性思維、學術性用語針對現實問題進行生動抽象的表述,同時要用經驗性思維去審視思考問題的本質,通過大眾化語言闡明自我的學術主張。

          (四)保持對問題意識的培養以及合理化的導向

          學術研究其實都具備一個共性,就是研究者通常都會遵循自身的意志和偏好而設定研究對象或論題,它屬于一種個人行為活動,然而不可否認的是研究者在確立研究論題時或多或少會受到某些有形、無形的引導力。這里的有形引導主要包括上層組織層面的課題,同時也是建立在者問題意識層面而提出的,但是這類以課題形式給出的研究論題并非能夠真實反饋出現實中的法治實際需求,它同樣受制于參與者自我認知層面的影響;而無形的引導則基本是從學術期刊中的大同選題中而來[5]。相比較而言,某些權威性期刊選題的引導作用非常明顯。從客觀意義上講,我國法學理論和學術研究的論題受《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中國社會科學》這三大專題期刊的引導性較大,盡管眾多法學研究者的論文并非都有望登上這三大刊,但它在法學研究中的影響力是不可小覷的,而眾多的法學研究者則又會對整個國家的法學界產生重大的影響性。故此,要提升法學研究中的問題意識,我們一定要從引導力層面著手,加強對問題意識的培養及合理導向。在論題引導層面,不但要提高論題設定的質量目標,還需加強對論題成果的審查過程,通過完善相應的論題研究獎懲機制,從本質上改變實際中多數學者獲取論題的非研究性意圖;同時,在期刊引導上要加強選編過程中的問題意識,以刊登論文的示范性效應體現編輯對問題研究的需求。與此同時,學術期刊還需進一步強調主導性作用,依據某時期內的法治理論建設與法治實踐效果,圍繞一些重難點問題組織法學領域各界進行專題性的研究探討,讓這些本質問題合理地成為法學理論研究的時事熱點。

          參考文獻

          [1]韓振文.論法學研究中的問題意識——以法律論證理論的分析為例證[J].湖州師范學院學報,2015(3):69-73.

          [2]潘醒.論法學研究中問題意識的導向功能及其方法論意義[J].青海社會科學,2012(4):105-109.

          [3]沈曼麗.試論法學研究中問題意識的問題化思考[J].法制博覽,2018(8):198.

          [4]范志勇.問題意識視閾下法學研究方法的革新[J].西部法學評論,2019(1):97-108.

          [5]郭秀君.關于法學研究中問題意識的幾點思考[J].新西部(下旬刊),2018(6):136-137.

          作者:時瑞燕 單位:河南檢察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