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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碩士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法學碩士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研究生培養下的法學碩士論文

          一、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現狀

          當前,我國法學碩士教育的基本特征是多渠道、多類型、多形式。多渠道包括既有普通院校,又有軍事院校;既有教育部直屬的院校,又有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院校,既有國民教育系列院校,又有為數眾多的黨校、行政學院等非國民教育機構。多類型包括既有參加統一考試入學的普通學歷碩士、推薦免試碩士,又有同等學力的學位碩士、單獨考試碩士,還有專門針對高校教師開設的在職碩士教育。多形式包括非定向、自籌經費和委托培養等。截止2014年,具有法學專業碩士點的高校和科研所大概有200個,具有法學專業博士點的高校和科研所大約有170個。而且我國法學碩士培養單位出現了快速增長的現象,同2008年相比,具有法學專業碩士點的高校和研究所增加了約60個,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大學本科畢業生的就業壓力,同時也培養了許多高學歷、高素質的法學人才。但不可否認的是,目前法學碩士研究生整體培養狀況并不理想。北大朱蘇力教授談到:“當下中國的法學院發展尚不能滿足社會的急迫需求,根因在于‘過剩’與‘緊缺’的錯位。過剩的是中間、低端產品,而能夠參與治理國家、決定對內對外政策的高端法律人才仍然欠缺,明顯的例證是,扮演經濟問題立法的主角多為經濟學家而少有法學家,深諳涉外事務的多為來自外域的‘中國通’而鮮有本國的‘外國通’。

          事實上,我國高等法學教育還不能完全適應法治國家建設的需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不夠深入,盡管培養形式采取了多渠道、多類型、多形式,但是多數都還是從理論到理論的傳統的教育方式方法,有的學校做了一些改革,但是總體而言,培養模式都較為單一,學生實踐能力、創新能力不強,在西部地區特別是少數民族貧困地區能夠“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層法律人才不多,應用型、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嚴重不足,不能適應多樣化法律職業人才需求,特別是在經濟全球化深化發展、國家經濟發展對外開放合作多領域拓展的形勢下,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事務和維護國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遠未滿足需求;適應西部地區特別是少數民族地區實現跨越式發展,特別是西部邊遠貧窮落后的少數民族地區基層需要的具有奉獻精神、較強實踐能力、維護民族團結的法治人才遠未滿足需求。綜上所述,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質量受限于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的現實條件:一是辦學理念的現狀。我國高等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重在研究法律條文的理性思考,課程設置重在完成部門法規原理的學習理解,缺乏針對解決社會矛盾問題的實踐研究;我國高等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重在研究國內法律體系立法成果,缺乏研究法律成果的實際運用,缺乏對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法律體系研究,特別是缺乏對先進法律體系在指導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的實際運用研究。二是辦學條件現狀。辦學條件遠遠不能滿足發展教育教學實踐的需要。法學教育教學實踐導師指導學生大量閱讀鉆研教科書,多數學校沒有具備良好的實踐教學設施,諸如:電子閱覽室,遠程視頻教育,模擬法庭、模擬仲裁庭、刑偵實驗室、法律研究所、律師事務所、法律圖書館,學生缺乏良好的學習環境和學習條件。三是實踐教學現狀。我國高等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重在理論教學和適當案例教學,缺乏實踐教學的親身體驗,多數學生在實務部門實習期間,安排的實習過程又都是一些記錄、歸檔環節。有的實務部門辦公條件有限,無法更多接收指導學生實習研究的任務。同時學校多集中在大城市,基于學校經費緊缺,沒有更多經費輸送學生到邊遠貧窮落后地區進行實習,很多法學碩士研究生對西部邊遠地區,特別是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知法執法現狀研究知之甚少。

          二、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不高的原因分析

          (一)培養方式與本科教育區分不明顯本科階段法學教育注重的是知識的積累,教師只是單純地把知識灌輸給學生,在碩士研究生階段需要培養學生的自主科研與創新能力,需要學生之間、師生之間進行更多的理論的、實踐的互動和討論。但是隨著法學碩士研究生人數的激增,教學條件不充分,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教學還在沿用本科階段教學方式,沒有完全實現培養目標。中國科技大學前校長朱清時提到,每一所大學都應該有一個“極限容量”,一個班級有20~30名學生,那么學生和老師之間就會有機會很好地溝通和交流;如果學生達到40~50人,就已經到了可以承受的極限;如果再多,上課就變成了“報告會”,很多學生就會失去和教師交流、進入實驗室實際操作等機會,甚至有些學校學生上自習都難以找到座位,教學質量必然大為降低。學生人數的過多增加會導致教學中學生與教師之間互動和研討的減少,導師指導研究生的數量增多,沒有辦法對每個研究生都密切關注,許多學生處于“放羊”狀態,甚至還出現過導師在畢業論文指導中次數不多,學生難以把握,這種現象不可避免地造成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下降。

          (二)教學的方式方法滯后我國長久以來的教學方式是以教師獨自講授為主,缺乏討論、研究和啟發的教學,學生只是被動地接受知識,缺乏主動學習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在學科的設置上,幾乎不會開設交叉學科研究動向和前沿趨勢的相關課程,使得學生局限于法學的知識之中,不能夠和如經濟學、社會學、環境學等其他領域相結合,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質量。近幾年在法學碩士研究生的教學中出現了專題討論的教學形式,大大改善了灌輸式教育帶來的缺乏互動性以及學生自主學習積極性缺乏的問題。這種方式是以學生講授為主,教師點評為輔,這就又出現了新的問題,教師無法控制學生講課的質量,在幾名學生做某個專題的時候,其他同學感覺不是自己的任務,關注度和積極性不高,在課堂中經常會有只是做專題的學生和老師之間進行互動、其他同學基本不參與的情況出現,缺乏所有同學參與實踐的過程。案例教學、診所式教學等方式未成體系化。1870年,蘭德爾被任命為哈佛大學法學院的院長,他開創了案例教學法,使哈佛法學院不僅成為美國最著名的法學院,而且建立起了作為法律職業界領導人所需要的制度化的法律培訓。1959年在國家法律援助和辯護人協會贊助下,法律診所委員會(CLC)成立,1965年,該委員會被美國法學院協會接管,并更名為職業責任委員會(COEPR),1968年,具有獨立地位的職業責任法律教育委員會(CLEPR)取而代之,在CLEPR的大力推動下,法律診所項目的數量從1970年的169個迅速增長到1976年的494個。而在我國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際教學過程中對于案例教學和診所式教學的關注度不夠,同時學生在十幾年傳統灌輸式教學的影響下,在短時間內難以適應這種新的教學方式,有的法學院由于教學設施和資源的缺乏,同實務部門聯系不夠都使得案例教學和診所式教學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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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論型法學碩士論文

          一、現狀:當前法學碩士單一“理論型”定位及其困境

          根據我國教育部的分類,法科類研究生主要有兩類: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其中法律碩士又有法學與非法學之分。兩者在培養理念上存在差異,法學碩士被定位為“學術型”或者“理論型”教育,重點是培養高等學術研究人才,為高校、科研機構等儲備人才,而法律碩士則是為了更好地應對實務發展之需要。前者強調知識的學習、理論研究和創新,是一種為了知識而知識的理念;而后者則更多是為了服務政治經濟等社會實踐,強調職業教育,是一種為了實踐而知識的理念。兩者的矛盾是知識本體與其社會價值的沖突或對立。然而,一味強調兩種培養定位的區分,沒有對培養主體、培養過程和方式以及社會需求等一系列因素進行科學考量,一方面使得兩者更多地是走向同質化,沒有定位上明顯區分;另一方面又造成我國法科研究生教育培養與實踐之間存在明顯脫節。為全面了解法科類碩士研究生培養現狀,我們針對重慶高校法學碩士生及相關授課導師、重慶法檢機關、律師事務所、公司企業以及銀行等單位做了大量的問卷調查,嘗試從法學碩士的教育培養到最終社會實踐效果這一整個流程中去反觀法學碩士的培養問題,以便發現“真問題”,從而更好地推動法學碩士的教育發展。

          調查發現:第一,“理論型”法學碩士“弱理論”化現象明顯。按照培養目標的要求,法學碩士應該是注重理論人才的培養,其培養的過程重點放在學生的科研創新能力上面,主要的去向也應是各大高?;蛘呖蒲性核5斍胺▽W碩士教育,從其個人意愿到培養方式過程,再到最后的就業去向都與“理論型”人才定位相矛盾。一方面,很多法學碩士生從法學本科升至法學碩士,并沒有致力于法學理論研究的心理準備,僅僅是因為本科是法學專業而選擇法學碩士,在法學碩士學習過程中,大多數也并沒有選擇走學術路線,更多人職業規劃傾向于社會實踐;另一方面,從最終人才走向看,法學碩士去向沒有像培養目標設想的那樣繼續攻讀博士學位或者走向高校、科研單位等,相反大部分是走向公務員機關、銀行、律師事務所和公司等實踐機構。反映了師生對法學碩士“理論型”定位的看法。此外,從培養方案來看,法學碩士的教學方式與課程設置也并沒有很好地體現“理論型”人才定位的要求。大班填鴨式教學、對學生學術要求的低質化以及課程設置上諸多弊端使得法學碩士強調“理論型”人才的培養定位失去意義。如:課程安排方面,就存在課程設置太少、課程設置與本科相同而沒有體現研究生課程的理論深度、課程設置沒有反映理論前沿和缺乏實踐性課程等問題。特別是課程設置與本科課程并沒有太大區分、課程設置不能反映理論前沿及熱點問題,會導致授課范圍非常廣泛,但理論深度和創新度不夠,從而使得法學碩士“理論型”定位大打折扣。

          第二,“實踐型”法律碩士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實踐要求。法律碩士的設置,原本是為了解決我國法律實踐人才的稀缺,但從近些年的實際情況來看,法律碩士并沒有很好地解決我國社會實踐對法律專業人才的需求問題。眾多單位和行業反映,法律碩士盡管有其一定的交叉學科的優勢,然而在向社會輸送專業“法律知識”產品時尚顯稚嫩。從法檢系統、律師事務所、公司企業等實踐單位對于法律碩士的反饋來看,法律碩士普遍存在法學理論功底不深、法律思維方式欠缺以及法律信仰不堅定等缺陷。而實踐中出現的這些問題一方面說明了法律碩士并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實踐需求,另一方面也凸顯了對法學碩士的需求。在現代社會中,法律是一種專業化程度高且實踐性、獨立性強的職業,需要在大學教育基礎上進行系統的專門職業培訓后,才能進入其職業,擔負起職業所要求的職責。法律碩士此等困境也正是說明法律學科是一門需要長時間專門訓練的學科,沒有長年累月的法律理論熏陶,僅僅是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是不可能形成縝密的法律思維和具備堅定的法律信仰的,也不可能成為優秀的法律專業人才。此外,法律碩士的實務性訓練也沒有達到預想效果,大多數實踐性的教學僅僅停留在表面形式之上,很難幫助學生取得先機。

          第三,法科研究生人才“假性過剩”現象嚴重。一方面,法科類研究生招生規模一直在擴大,就業形勢卻十分嚴峻,《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就業藍皮書)顯示法學本科就業率連續3年墊底,法科人才供過于求,造成形式上的“人才過剩”現象;而問題的另一面卻是過度擴張培養的法科研究生并不能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對創新型、應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從公司企業等用人單位的普遍反映看,我國法科研究生教育存在諸如缺乏現代法治精神,法學教育與社會實踐脫節、學生的實踐能力不強等問題。這種現象凸顯了我國法科研究生教育與實踐的錯位,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的培養定位存在問題。具體就法學碩士來說,其主觀上“理論型”培養的定位,必然會導致法學碩士人才的過剩。法學碩士理論型定位,是為高校、科研單位儲備優秀的教學科研人員,但對于此種需求的具體情況(如人才需求的容量、結構、層次等)沒有深入了解,使得培養教育與社會實踐之間存在脫節。從當前我國法學碩士的培養情況來看,每年法學碩士的招生規模與法律碩士的招生規模基本相當,而社會對實踐型人才的需求與對理論型人才的需求則不成比例,實踐型人才的需求遠遠大于理論型人才的需求,如果法學碩士堅持單一“理論型”培養定位,就必然會導致大量法學碩士與社會需求脫節,法學碩士“人才過?!薄?/p>

          二、反思:法學碩士打破單一“理論型”培養定位之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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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的法學教育與人才培養研究論文

          一、中國法學教育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學教育,可以劃分為以下幾個時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學教育的初創時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學教育的挫折和停滯時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學教育的重建和恢復時期;1994年以來的急速發展時期。

          (一)法學教育的初創時期(1949-1957)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當時全國53所高等院校設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學本科生7338人。[1]1952-1953年進行"院系調整",對原有53個法律系進行整合歸并,創設四所政法學院,即北京政法學院、西南政法學院、華東政法學院和中南政法學院,并在六所綜合大學設置法律系,即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東北人民大學法律系、武漢大學法律系、北京大學法律系、復旦大學法律系和西北大學法律系,構成新中國法學教育的"四院六系"。在一舉廢除中華民國時期的全部法學教科書之后,代之以從蘇聯引進的各種法學教材,并聘請蘇聯專家擔任主要科目的授課教師。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國自己的第一套法學教科書。至1957年,全國累計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畢業法律本科生10856人,當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二)法學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滯時期(1958-1976)

          1956年開展所謂"整風反右"運動,強調階級斗爭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濫,凡是主張法治和主張法律具有繼承性和社會性的法學教師均受到批判并被劃為"資產階級右派",導致了中國法學教育的急遽萎縮和衰敗。1959年撤銷了主管法學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學院被下放地方,并壓縮招生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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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法學教育情況及未來人才發掘論文

          一、中國法學教育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學教育,可以劃分為以下幾個時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學教育的初創時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學教育的挫折和停滯時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學教育的重建和恢復時期;1994年以來的急速發展時期。

          (一)法學教育的初創時期(1949-1957)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當時全國53所高等院校設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學本科生7338人。[1]1952-1953年進行"院系調整",對原有53個法律系進行整合歸并,創設四所政法學院,即北京政法學院、西南政法學院、華東政法學院和中南政法學院,并在六所綜合大學設置法律系,即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東北人民大學法律系、武漢大學法律系、北京大學法律系、復旦大學法律系和西北大學法律系,構成新中國法學教育的"四院六系"。[2]在一舉廢除中華民國時期的全部法學教科書之后,代之以從蘇聯引進的各種法學教材[3],并聘請蘇聯專家擔任主要科目的授課教師。[4]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國自己的第一套法學教科書。[5]至1957年,全國累計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畢業法律本科生10856人,當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6]

          (二)法學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滯時期(1958-1976)

          1956年開展所謂"整風反右"運動,強調階級斗爭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濫,凡是主張法治和主張法律具有繼承性和社會性的法學教師均受到批判并被劃為"資產階級右派",導致了中國法學教育的急遽萎縮和衰敗。1959年撤銷了主管法學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學院被下放地方,并壓縮招生規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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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者個人報告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我已經逐漸明白了在社會上生活的要義了,不要一味的遷就別人,也不要以為的自作主;我也已經完全的適應了我的工作;過去的一年是不平凡的一年,是碩果累累同時充滿滄桑的一年;工作中得出的教訓;進行講述。其中包括:感謝在我一路走來一直關心和支持我的朋友們、關于學術和實踐,做任何事情,沒有一氣哈成的勇氣、魄力、決心和斗志,是成功不了的、積累了較廣泛的社會角色經歷,在過去短短的一年里,在各種角色中的嘗試和輪換、更加深刻認識到各種行業從業人員的真實生活、與人交流的方式,與一流人交流,可以得到二流的水平;與二流人交流,可以得到三流的水平;與三流人交流,只能得到下流的水平、對國內外高校進一步加強了了解、動力應加強、應加強視力保護、應加強體育鍛煉、應進一步強化傾聽意識等,具體材料詳見:

          現在的我已經參加工作幾年了,在參加工作的幾年中,我已經逐漸明白了在社會上生活的要義了,不要一味的遷就別人,也不要以為的自作主張,做一個和大家都合得來的人可比一個處處和人家吵架的人要好的多。

          我也已經完全的適應了我的工作,雖然我目前的工作不是很好,我的生活水平還是不夠好,但是我已近該知足了,知足常樂,不一定要極度奢華的生活,那樣的我才生活的舒服。

          過去的一年是不平凡的一年,是碩果累累同時充滿滄桑的一年。感謝在20**年我最困難的時候伸出援助之手的朋友們,感謝在我一路走來一直關心和支持我的朋友們。沒有你們的支持,就沒有我的成長和平穩度過難關。

          1、關于學術和實踐,做任何事情,沒有一氣哈成的勇氣、魄力、決心和斗志,是成功不了的。司法考試和研究生考試都研究法律,有一個根本點是:現行法律法規。如果理論聯系不到現行法律法規那很難在研究上得到建設性的成果,如過只掌握法規而不通法理,那么處理案件也只能是葫蘆生判葫蘆案,憑感覺適用法律。因為同一個問題,引用不同的法律,處理結果會截然不同,如可以舉張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案件。

          2、積累了較廣泛的社會角色經歷,在過去短短的一年里,在各種角色中的嘗試和輪換。第一次明白社會上各種角色生活的艱辛。盡管在過去的一年里,意志力遭遇了不小的挑戰,但是最終還是使意志變得更加堅定,并學會隱忍,學會選擇和放棄,也學會了堅持和從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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