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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培養下的法學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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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培養下的法學碩士論文

          一、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現狀

          當前,我國法學碩士教育的基本特征是多渠道、多類型、多形式。多渠道包括既有普通院校,又有軍事院校;既有教育部直屬的院校,又有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院校,既有國民教育系列院校,又有為數眾多的黨校、行政學院等非國民教育機構。多類型包括既有參加統一考試入學的普通學歷碩士、推薦免試碩士,又有同等學力的學位碩士、單獨考試碩士,還有專門針對高校教師開設的在職碩士教育。多形式包括非定向、自籌經費和委托培養等。截止2014年,具有法學專業碩士點的高校和科研所大概有200個,具有法學專業博士點的高校和科研所大約有170個。而且我國法學碩士培養單位出現了快速增長的現象,同2008年相比,具有法學專業碩士點的高校和研究所增加了約60個,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大學本科畢業生的就業壓力,同時也培養了許多高學歷、高素質的法學人才。但不可否認的是,目前法學碩士研究生整體培養狀況并不理想。北大朱蘇力教授談到:“當下中國的法學院發展尚不能滿足社會的急迫需求,根因在于‘過剩’與‘緊缺’的錯位。過剩的是中間、低端產品,而能夠參與治理國家、決定對內對外政策的高端法律人才仍然欠缺,明顯的例證是,扮演經濟問題立法的主角多為經濟學家而少有法學家,深諳涉外事務的多為來自外域的‘中國通’而鮮有本國的‘外國通’。

          事實上,我國高等法學教育還不能完全適應法治國家建設的需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不夠深入,盡管培養形式采取了多渠道、多類型、多形式,但是多數都還是從理論到理論的傳統的教育方式方法,有的學校做了一些改革,但是總體而言,培養模式都較為單一,學生實踐能力、創新能力不強,在西部地區特別是少數民族貧困地區能夠“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層法律人才不多,應用型、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嚴重不足,不能適應多樣化法律職業人才需求,特別是在經濟全球化深化發展、國家經濟發展對外開放合作多領域拓展的形勢下,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事務和維護國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遠未滿足需求;適應西部地區特別是少數民族地區實現跨越式發展,特別是西部邊遠貧窮落后的少數民族地區基層需要的具有奉獻精神、較強實踐能力、維護民族團結的法治人才遠未滿足需求。綜上所述,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質量受限于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的現實條件:一是辦學理念的現狀。我國高等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重在研究法律條文的理性思考,課程設置重在完成部門法規原理的學習理解,缺乏針對解決社會矛盾問題的實踐研究;我國高等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重在研究國內法律體系立法成果,缺乏研究法律成果的實際運用,缺乏對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法律體系研究,特別是缺乏對先進法律體系在指導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的實際運用研究。二是辦學條件現狀。辦學條件遠遠不能滿足發展教育教學實踐的需要。法學教育教學實踐導師指導學生大量閱讀鉆研教科書,多數學校沒有具備良好的實踐教學設施,諸如:電子閱覽室,遠程視頻教育,模擬法庭、模擬仲裁庭、刑偵實驗室、法律研究所、律師事務所、法律圖書館,學生缺乏良好的學習環境和學習條件。三是實踐教學現狀。我國高等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重在理論教學和適當案例教學,缺乏實踐教學的親身體驗,多數學生在實務部門實習期間,安排的實習過程又都是一些記錄、歸檔環節。有的實務部門辦公條件有限,無法更多接收指導學生實習研究的任務。同時學校多集中在大城市,基于學校經費緊缺,沒有更多經費輸送學生到邊遠貧窮落后地區進行實習,很多法學碩士研究生對西部邊遠地區,特別是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知法執法現狀研究知之甚少。

          二、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不高的原因分析

          (一)培養方式與本科教育區分不明顯本科階段法學教育注重的是知識的積累,教師只是單純地把知識灌輸給學生,在碩士研究生階段需要培養學生的自主科研與創新能力,需要學生之間、師生之間進行更多的理論的、實踐的互動和討論。但是隨著法學碩士研究生人數的激增,教學條件不充分,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教學還在沿用本科階段教學方式,沒有完全實現培養目標。中國科技大學前校長朱清時提到,每一所大學都應該有一個“極限容量”,一個班級有20~30名學生,那么學生和老師之間就會有機會很好地溝通和交流;如果學生達到40~50人,就已經到了可以承受的極限;如果再多,上課就變成了“報告會”,很多學生就會失去和教師交流、進入實驗室實際操作等機會,甚至有些學校學生上自習都難以找到座位,教學質量必然大為降低。學生人數的過多增加會導致教學中學生與教師之間互動和研討的減少,導師指導研究生的數量增多,沒有辦法對每個研究生都密切關注,許多學生處于“放羊”狀態,甚至還出現過導師在畢業論文指導中次數不多,學生難以把握,這種現象不可避免地造成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下降。

          (二)教學的方式方法滯后我國長久以來的教學方式是以教師獨自講授為主,缺乏討論、研究和啟發的教學,學生只是被動地接受知識,缺乏主動學習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在學科的設置上,幾乎不會開設交叉學科研究動向和前沿趨勢的相關課程,使得學生局限于法學的知識之中,不能夠和如經濟學、社會學、環境學等其他領域相結合,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質量。近幾年在法學碩士研究生的教學中出現了專題討論的教學形式,大大改善了灌輸式教育帶來的缺乏互動性以及學生自主學習積極性缺乏的問題。這種方式是以學生講授為主,教師點評為輔,這就又出現了新的問題,教師無法控制學生講課的質量,在幾名學生做某個專題的時候,其他同學感覺不是自己的任務,關注度和積極性不高,在課堂中經常會有只是做專題的學生和老師之間進行互動、其他同學基本不參與的情況出現,缺乏所有同學參與實踐的過程。案例教學、診所式教學等方式未成體系化。1870年,蘭德爾被任命為哈佛大學法學院的院長,他開創了案例教學法,使哈佛法學院不僅成為美國最著名的法學院,而且建立起了作為法律職業界領導人所需要的制度化的法律培訓。1959年在國家法律援助和辯護人協會贊助下,法律診所委員會(CLC)成立,1965年,該委員會被美國法學院協會接管,并更名為職業責任委員會(COEPR),1968年,具有獨立地位的職業責任法律教育委員會(CLEPR)取而代之,在CLEPR的大力推動下,法律診所項目的數量從1970年的169個迅速增長到1976年的494個。而在我國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際教學過程中對于案例教學和診所式教學的關注度不夠,同時學生在十幾年傳統灌輸式教學的影響下,在短時間內難以適應這種新的教學方式,有的法學院由于教學設施和資源的缺乏,同實務部門聯系不夠都使得案例教學和診所式教學流于形式。

          (三)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維培養不夠英國哲學家培根說過:“方法是在黑暗中照亮道路的明燈,是條條蹊徑中的路標,它的作用在于能給理智提供暗示或警告。”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維能為法律人在科研以及實務活動中提供正確的思維路徑,是解決問題必不可少的工具,更關鍵的是可以培養學生自主學習和獨立學習的能力。我國目前對于法律思維的培養還沒有足夠的重視,在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中幾乎見不到專門培養和訓練學生法律思維能力的課程,有的教師在授課過程中可能會提到這方面的內容,但是這些零星的講授完全不成體系化,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得不到提升。因此,在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階段更應該重視學生的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的培養。

          (四)法學教育與職業之間存在脫節現階段高校的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普遍以理論學習為主,忽視學生的技能培養,職業能力和用人單位的預期相差巨大,造成了法學碩士研究生在畢業之后不能適應用人單位的工作需求。同美國法學教育目標———面向職業化的法學教育,即將學生培養成“像律師一樣思考”的人才———不同,我國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的伊始目標是:法律教育和學術人才的培養,它所預期的畢業生是學術法律人,而非實務法律人。從目前的社會需求來看,不僅僅需要高層次的學術型人才,而且需要大量的能夠解決實際問題的應用型、職業型人才。

          三、提高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的方向

          (一)完善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教學的內容一是教學內容實施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理論是實踐的基礎,無論是科研活動還是法律實務工作都離不開理論基礎。但是現代社會法學碩士研究生只有理論基礎是遠遠不夠的,在夯實理論基礎的同時要注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教師在教學活動中,不但需要講授最新的學術動態和學術成果,還要增加法庭辯護、模擬審判、法庭調解、律師實習等培養學生實踐能力的課程,并開設研究社會發展所帶來的法學在交叉領域中法律問題的課程。二是加強法律思維方式方法的訓練。博登海默曾經提到:“教授法律知識的院校,除了對學生進行實在法規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礎訓練以外,還必須教導他們像法律工作者一樣去思考問題和掌握法律論證與推理的復雜藝術。”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和法律方法,引導研究生利用科學的法律思維來思考法律現象,反思現行的法律規定,提高學生創新能力和法律實踐能力。

          (二)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方式需要多樣化一是案例式教學法。案例教學法在我國已經逐步得到廣泛應用,但是案例式教學法在學理界還沒有得到充分關注。案例式教學法的目的不是要教授給學生知識,不是去探討這個案例的正確的答案是什么,而是要通過案例來啟發學生思考,允許學生通過不同的角度,圍繞不同的觀點進行討論,訓練學生法律思維能力。教師在討論過程中要起到引導者和激勵者的作用,不要輕易去評價學生觀點的對錯,要從方法和思維的層面來評析學生的成功與不足。二是診所式實踐教學法。20世紀60年代,為了彌補案例教學法的不足,在美國法學教育中興起了法律診所式的實踐教學方法。法律診所教育為學生提供了學習與實踐相結合的現實基礎,是一種增強法學教育實踐水平的有效途徑。通過在法律診所的實踐,學生可以學會如何與當事人接觸、為其提供法律咨詢,如何搜集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如何撰寫基本的法律文書,包括上訴請求,如何進行審前準備、處理審判事項以及對裁決作出后一些事項的處理。但是診所式教學存在成本較高的問題,照搬美國的模式是不現實的,國內的法學院可以像美國著名的街道法律診所那樣,除了把學生送入司法實務部門實習外,可以讓學生深入社區、鄉村為廣大群眾提供法律援助,普法宣傳實踐,這樣不僅可以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加深學生對于理論知識的理解和運用,還可以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和高尚的職業道德情操。并聘請一批具有豐富實務經驗的指導教師,引導和幫助學生處理具體的法律問題。把高校與實務部門人員互聘“雙千計劃”雙導師制落實到位,即,法律實務部門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到高校任教,高校教師到法律實務部門掛職學習,形成良好的專兼職結合的法學教師隊伍。三是強化實踐性教學實習內容。教學實習是目前法學碩士研究生實踐教學的主要內容,學生深入檢察院、法院和律師事務所等司法實務部門,向檢察官、法官以及律師學習處理案件的全部過程和具體方法。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有的實務部門往往安排實習生做一些瑣碎的“學徒式”的工作,比如:訂卷宗、打印文書,整理卷宗等,無法調動學生的實踐學習積極性,實踐教學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我們的理念是學校重點在于理論教學包括實體法程序法的教學和案例教學,為社會輸送理論知識性強的合格人才,而司法實務部門本身也有義務為法治社會戰線培養實踐合格人才,更應該認真安排每一位學生在實習單位的輔導教師,減少學生做機械性工作的時間,逐步讓學生參與到案件的審理和辯護活動中,指導學生書寫法律文書。學校導師也要密切關注學生的實習活動情況,與學生實習單位輔導教師配合指導學生解決疑難重點具體的問題,實現創新能力培養。

          (三)改進學位論文制度碩士學位論文是衡量一個碩士研究生能否順利畢業的重要標準,是學生學術素養、研究能力、邏輯思維能力以及寫作能力的重要體現。因此,嚴格確保學位論文的質量是十分重要的。對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嚴格控制論文的選題。開題報告是整篇論文寫作的基礎,是寫作能否成功的關鍵,因此在論文選題的環節,導師強化自身的責任,不要對學生的選題不聞不問,或是關注較少,同時學生也要主動找老師交流自己的想法。學校組成的專家組也要對學生的開題嚴格把關,提出意見,幫助學生提高開題報告的質量。二是嚴格要求論文評閱工作。在學位論文的評閱中,應該嚴格實行盲審制度,評閱人、指導老師以及學生之間相互匿名,做到嚴格意義上的互不知曉,以保證論文評閱的公正性。三是嚴格把住答辯關。論文答辯是學生學習水平考核的最后一步,但是很多時候論文答辯都流于形式。基于此,我們可以實行淘汰制,對于不合格的論文進行淘汰,推遲答辯或是推遲畢業,這樣可以大大提高學生對畢業論文的重視程度,提高論文的質量。

          作者:盤淼竇胤單位:貴州民族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