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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法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國家法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yōu)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yōu)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民間規(guī)范國家法論文

          一、民間規(guī)范與法律的交互作用

          (一)民間規(guī)范與國家法的沖突

          社會生活的多樣性與復雜性決定了民間規(guī)范與法律之間存在不可避免的沖突。如:我國法律不禁止民間借貸行為,但在規(guī)定上仍然存在許多限制。如:企業(yè)間禁止商業(yè)借貸;如果借錢的利息過高,法律不保護,被認作是“高利貸”,個人之間借款較多,很可能會觸犯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多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準保護。”但是我國商業(yè)銀行中的利率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它隨著市場的變化而變化,就使得法律條文中,貸款利率的“4倍”缺少丈量標準,從而失去法律條文中的限制作用。而民間借貸利率不是規(guī)定不變的,它隨著資本市場的變化而變動,隨著經濟形勢向好,貨幣需求增加,民間貸款利率就低,反之則高。朱淑麗的《法律與民間規(guī)范———以榮譽決斗為視角》中談到富蘭克林寫信給朋友的話:“一個人指責另一個說謊,他們相互打斗,但是無論哪一個被殺死,糾紛的爭點仍然沒有解決。”“確實,決斗的一個絕大的諷刺是此后敵對雙方友誼的重建。”由于決斗的危險性導致人死亡,歷史上,在西方的一些國家,曾經出臺過反決斗法,但是出臺后幾乎是空盒,遵守的人少之又少。然而將事情還原到當時的社會政治文化背景,不難發(fā)現,出現這樣的結局是在情理之中的。再如前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杜絕火災的發(fā)生,減少人身傷害事故,紛紛出臺法律禁止燃放煙花炮竹。可是近些年來,這些法律逐漸解禁,原因就是這些規(guī)定如同美麗的空盒,愿望雖然美好,可是基本不發(fā)揮作用。針對這種現象,梁治平先生提出這樣的認識:一個不同于正式制度所構想和構建起來的鄉(xiāng)村社會的秩序是存在的,鄉(xiāng)民所擁有的規(guī)范知識并不因它們是傳統(tǒng)的就一定是落后的和不合理的。

          (二)民間規(guī)范與國家法的交互

          有學者提出這樣的觀點:當國家法是善法時,如果民間規(guī)范是善則,那么應當適用國家法。筆者對此提出質疑。因為民間規(guī)范與國家法的作用有時相互交叉,如果這種情況下適用國家法,恰恰就表現了法律事必親恭,失去了法治的意義。筆者認為,如果國家法是善法,而民間規(guī)范是善則,應當考慮當時社會本身的狀況而決定適應何種規(guī)范。然而,看似不可調和的民間規(guī)范和法律并不像一般人想象中那樣水火不容。實際上,由于社會生活的復雜性或者是為了“社會生活的需要”,二者之間并不是不可逾越的,它們相互作用,相互交叉,彼此影響,來適應社會和制度帶來的要求。

          1.民間規(guī)范影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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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數民族村規(guī)民約國家法論文

          一、村規(guī)民約的內涵

          對于村規(guī)民約的界定首先要弄清楚傳統(tǒng)村規(guī)民約與當代村規(guī)民約的區(qū)別,傳統(tǒng)村規(guī)民約是鄉(xiāng)土社會的產物,在內容上多以儒家教化為主,注重勸善懲惡,它涉及村民生產實踐活動的各個方面,在情感上為村民所認可。“村規(guī)民約以柔和的方式對村民的行為進行調控,對維護農村合理的社會秩序發(fā)揮了重要作用。”當代村規(guī)民約在一定程度上沿襲了傳統(tǒng)村規(guī)民約的文化傳統(tǒng)和基本形式,但是和傳統(tǒng)的村規(guī)民約仍有區(qū)別,這主要表現在制定程序和內容方面。學術界對村規(guī)民約的定義眾說紛紜,但基本上都認為村規(guī)民約是村民自治的手段,是民間法的一個重要內容。所以,當代村規(guī)民約是村民在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指導下,結合本村的生產生活實際制定的涉及鄉(xiāng)風民俗、社會治安、鄰里關系、婚姻家庭及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具體規(guī)定,“是村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的行為規(guī)范”。在制定程序上,當代村規(guī)民約更科學民主。在內容層面,村規(guī)民約涉及到婚姻關系、財產關系、債權關系、物權關系以及資源環(huán)境保護方面的內容。隨著時展,內容上日趨規(guī)范化和理性化。

          二、村規(guī)民約與國家法的關系

          由于各方面條件的限制,在少數民族地區(qū)推進法治建設是一項艱巨的工程,其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處理好少數民地區(qū)原有的村規(guī)民約與現行國家法律的關系。總的來說少數民族地區(qū)的村規(guī)民約與國家法是既對立又統(tǒng)一的關系,即在二者的運行過程中既有沖突又存在互動。

          (一)村規(guī)民約與國家法的互動

          少數民族地區(qū)農村的村規(guī)民約對于維護農村秩序、構建和諧的民族關系、維護民族團結及實現少數民族地區(qū)的穩(wěn)定和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村規(guī)民約與國家法有區(qū)別也有聯(lián)系,二者的互動主要表現為相互聯(lián)系、相互協(xié)調,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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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法與國家法論文

          一民間法與國家法的沖突

          (一)男女財產權利平等方面的沖突男女平等,男女擁有平等的繼承權。在時下中國理論上沒有任何爭議,國家層面的各種法律法規(guī)涉及此問題的立場從未動搖,從法律層面上講應該是日益完善的。但從民間法的角度看,男女擁有平等的繼承權,在鄉(xiāng)村尤其反映在財產權利方面的沖突從未平息。國家法與民間法、制定法與習慣法、刊載在法典中的法與老百姓心中的法在婦女繼承權方面幾乎從未一致過。在大中城市,這種沖突比較緩和,從小城市至農村、山區(qū)沖突的數量和質量不但沒有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減少,反而因為社會財產、家庭財富的增加而使矛盾更加激烈。根據《當代中國的審判工作(下冊)》記載:在1985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省內中級、基層法院1984年審結的126件繼承案件進行了調查,原告是婦女的共108人,占全部案件原告人數的82%,其中大部分是寡婦和出嫁的女兒。1984年,甘肅省平涼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抽查了審結的18件繼承案件,涉及婦女繼承權的10件,占55%。在這之中,已婚女兒主張繼承權的7件,寡婦起訴要求帶產改嫁的3件。1985年,河北省石家莊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對所屬的元氏、無極、束鹿3個基層人民法院的100件繼承案件調研,其中出嫁女兒起訴要求繼承遺產的5件,寡婦起訴要求帶產改嫁的36件,共占41%。1987年,江西省部分人民法院審結的167件繼承案件中,出嫁女兒因其合法繼承權受到侵害而提起訴訟的有78件,因他人干涉寡婦帶產改嫁引起訴訟的有18件,兩類合計96件,占57.4%。其中反映出的婦女繼承權的沖突又可分為出嫁女繼承權問題與喪偶兒媳繼承權問題的法律沖突。

          1.出嫁女繼承權問題案例1:出嫁女許秀滿訴許仕文繼承案。江西省廣昌縣許達振育有一女許秀滿。1968年,許秀滿與陳豆生結婚,婚后陳豆生倒插門。1974年,許達振去世,其同族人許仕寬以許達振無子,召集親族,將許仕文的兒子許名遠(當時7歲)立為許達振的繼子。1981年,許仕文認為繼子應當繼承許達振的遺產,把許達振所遺的6間房屋強行封鎖,不許許秀滿夫婦居住。這種“頂門立嗣”的做法,在民間法上有著長久的歷史,但顯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違背,于是許秀滿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繼承其父遺產,法院支持了許秀滿的請求。案例2:張愛絨訴陳興錄繼承案。1985年甘肅省寧縣張愛絨的丈夫陳潤武去世后,不久,張愛絨和本村的金萬庫相愛,雙方議定男到女家,共同撫養(yǎng)張愛絨與陳潤武所生的兩個孩子。他倆到鄉(xiāng)政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后,陳潤武的遠房兄弟陳興錄,從宗祧家族觀念出發(fā)進行阻擋。他強行帶走兩個孩子,將張愛絨的3頭牛和2200斤糧食拿走,并將張愛絨的住房鎖上。陳興錄揚言:“她要走叫她走,想帶走家產,領走孩子,拉去牲口,我拼命也要和她干”。陳興錄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張愛絨對其所生子女進行撫養(yǎng)管教的權利,侵犯了張愛絨的財產所有權和繼承丈夫遺產的合法權利。張愛絨為此提起訴訟。

          2.喪偶兒媳繼承權問題案例3:曹雁秋訴趙佩珍等繼承糾紛案。上海市盧灣區(qū)曹雁秋是被繼承人曹湘瀛夫婦的女兒,趙佩珍是被繼承人的兒媳。1944年,趙佩珍的丈夫曹俊輝去世。此后,趙佩珍撫育一子曹承基,一女曹靜梓,并仍與公婆曹湘瀛夫婦一起生活,部分負擔公婆的生活費用。1966年以后,曹湘瀛夫婦的生活困難,全由趙佩珍贍養(yǎng)。1977年,1980年,曹湘瀛夫婦先后去世。1982年4月,地方政府發(fā)還曹湘瀛名下的征地款3133元,曹雁秋與趙佩珍為繼承此項遺產發(fā)生糾紛。曹雁秋訴至上海市盧灣區(qū)人民法院。上海市盧灣區(qū)人民法院于1982年8月25日判決:曹湘瀛夫婦的遺產3133元,由曹雁秋繼承783元,趙佩珍繼承1567元,曹承基繼承470元,曹靜梓繼承313元。這樣處理,保護了長期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喪偶兒媳的利益,社會效果很好。

          (二)在農村婦女土地分配及收益權方面的沖突2007年以來,江蘇省婦聯(lián)在該省各地先后收集了173份村規(guī)民約,持續(xù)開展了歷時兩年的“村規(guī)民約中的男女平等問題”的調查研究。問卷調查結果顯示,50%的被調查者認為當前農村存在著“外嫁女戶口被注銷或強制遷出,難以獲得承包地或征地補償”的現象;43.8%的人認為,“農村婦女離婚或喪偶后戶口被注銷,難以獲得承包地或征地補償款”;33.4%的人認為農村存在“分宅基地分男不分女”的現象。在173份村規(guī)民約中,沒有一份對婦女平等獲取土地等經濟資源的權益做出明確規(guī)定。例如,某村規(guī)定,男方到女方落戶的,女方有兄弟的不予落戶,有姐妹無兄弟的只準落戶一人。這說明多子戶娶媳可全部落戶,有女無子戶招婿只準一個落戶,不能做到男女平等。案例4:王某未分土地補償款案。2001年,王某從長沙縣某村民組嫁出,戶口及承包責任田均保留在原村民組,且一直在履行相關義務,去年10月,該村土地被征用,村民組獲得一定數額的土地補償金,村民組制定了將征地補償金分配到村民個人的方案,每人可拿到12000元補償費,但村里規(guī)定,出嫁女沒有份,因此,王某未分得土地補償款。案例5:覃異華訴花坪村案。2012年6月27日,廣西象州縣象州鎮(zhèn)花坪村村民覃異華等19名婦女向報社反映稱,為配合象州縣政府建設教育園區(qū),花坪村出讓10余畝土地,獲補償金60萬元。5月29日,花坪村村民小組長將這些款項分配給村民,每人獲5500元。然而,覃異華等19名婦女卻沒有分到錢。對此,村民小組長稱,按照“村規(guī)民約”,該村凡是出嫁了的婦女均不屬于花坪村人,不得參與分配。覃異華表示,她們均是土生土長的花坪村人,盡管已出嫁,但戶口一直沒有外遷,且一直居住在本村,有固定的住房及責任田,村中修路等,她們也交納相關費用,履行村民義務。但是,嫁進村的婦女及其子女都能參與分配。為此,覃異華等19名婦女向縣里有關部門投訴,要求與其他村民享受同等權利,能參與集體土地出讓的利益分配。

          (三)流動婦女土地權益難保障2012年1月18日,由北京農家女文化發(fā)展中心《中國流動婦女土地權益狀況調查》。本次調查采取個人訪談形式,調查了1044名進城務工婦女,年齡段在20歲~49歲。在全體被訪者中,有18.8%的人表示在農村沒有土地,13.5%的人表示在娘家婆家從來都沒有分到土地,31.8%的人表示因婚變失去土地,9.1%的人表示土地被征用,3%的人表示土地被他人強占。總的來看,流動婦女失地的主要原因是婚姻變遷。調查顯示,由于農村土地分配以戶為單位,農村女性在未出嫁時雖然名義上有土地,但戶主絕大多數為父輩男性,實質上其土地權屬是虛化的,而且她們一旦接近婚齡,就面臨著失去土地的風險。重慶某縣的一個村,甚至曾經出臺過這樣的村規(guī):外出未婚打工女要想領到土地轉讓補償金,要先到醫(yī)院做“貞潔鑒定”。出嫁有失地風險,未嫁也有失地的風險。調查顯示,流動婦女出嫁后在娘家的土地讓渡給親屬的比例為23.5%,被集體收回的為49.6%,仍歸本人的為20.2%,但也只是空掛名而已。到婆家后,在婆家村擁有土地的占51.2%,沒有土地的占43.1%。對婦女財產權問題臺灣學者林端博士認為,20世紀30年代,民國政府制定《中華民國民法典》時,因受西方民法中男女享有平等繼承權規(guī)定的影響,做出了中國男女享有平等繼承權的規(guī)定。但70多年過去了,這項當時極具進步意義的法律,在今天的臺灣地區(qū)實施困難,特別是鄉(xiāng)下,父母還是不愿把遺產留給女兒,許多女兒被迫簽下放棄繼承書,原因是這項規(guī)定嚴重違背了中國傳統(tǒng)民間法的規(guī)則。由此可見,在婚姻家庭立法方面,立法工作可以引導,但很難超前,任何超現實主義的立法,終將因其背離現實而落空或打折。同時也表明,在民事私法領域沒有本土民間法支撐的法制改革,因為缺乏普遍的民意,在執(zhí)行中要么打了折扣,要么被束之高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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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習慣法國家法論文

          一、白褲瑤婚姻習慣法與國家法的沖突

          白褲瑤婚姻習慣法與國家法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這就迫使我們不得不思考這樣的問題:國家制定法與民族習慣法之間的差異、沖突,究竟表現在哪些方面?產生沖突的實質和原因是什么?本章就著重討論這些問題。

          (一)白褲瑤婚姻習慣法與國家法沖突的具體表現

          1.自由原則

          沖突婚姻自由原則包含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由于白褲瑤離婚是自由的,所以白褲瑤習慣法與國家法在婚姻自由原則上的沖突體現在結婚自由方面。作為婚姻家庭法的首要原則即婚姻自由,它是指“婚姻當事人有權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自主自愿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人的強制和非法干涉”。而白褲瑤世代沿襲的“姑舅表婚”制度中,舅父對外甥女的婚姻享有決定權,盡管結婚當事人雙方自愿在一起,雙方父母也同意,倘若舅父不同意,也無論如何開不了親。這就明顯是第三人對婚姻自主權的干涉和限制,與國家《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則形成了明顯的沖突。

          2.形式條件沖突我國法律規(guī)定婚姻關系的確立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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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沖突和互動國家法論文

          一、法律沖突和互動的原因

          法的上升方式主要就是制定和認可,前者代表著國家意志,是作為統(tǒng)治階級將其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tǒng)治者的意志;而后者則是民眾以及民間精英作為社會管理的規(guī)范而設計出來的。實際上這兩種來源從出現開始就在互相沖突,并且由于法律實際上是作為國家最高效力的規(guī)則來對待的,因而在規(guī)則的效力以及形式方面一般來說不容挑戰(zhàn)。所以國家法總是以強勢的方式來希望完全的侵吞民間法的地位和作用。但是事實上由于對于民間預定俗稱的內容很難面面兼顧,更難以保證對于不同地區(qū)的事務進行的調整能夠符合客觀的事實,從實際的生存土壤來看民間法的活動空間還是很大的。因而可以說國家法雖然有后盾作為保障卻天然由于法律特性的原因無法完全取代和包含民間法的作用。

          二、國家法與民間法的沖突

          (一)效力等級方面

          可以說效力等級的深度一直以來都是國家法與民間法的沖突范圍,國家和社會所追求的秩序方向畢竟不可能完全相同,因而從效力等級和深度方面來說,由于需要貫徹自己的理念,因而發(fā)生沖突可以說是必然的趨勢。從歷史發(fā)展的角度來說,無論是政權更迭或者是國家之間的興亡,實際上都需要涉及到關于國家法和民間法的沖突的內容。對于我國現狀而言,傳統(tǒng)的力量依然是非常強大的,鄉(xiāng)土社會所制定的規(guī)則依然有著非常強大的生命力,可以制約社會生活中的相當部分。而法律的運行實際上在基層并不能夠得到完全的認同,從國家法的局限性和效力發(fā)揮來說,這就是一個沖突的地方。而從另一方面來說,人民對事實判斷的依據,實際上距離法治化的進程還有很大的差距,因而實際上這種對于民間規(guī)則的認可也進一步的加強了對于國家法的推行的難度。因而可以說想要使得國家的制定法得到更加深入的推廣的話,還是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的。

          (二)效力范圍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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