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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我國民族宗教問題的特點、形成原因分析及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實踐為基礎,對我國處理民族宗教問題應當持的基本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配套措施及其法制建設分別提出了自己的理解、解釋和建議。
「關鍵詞」民族,宗教,法制
中國的國情決定,中國的宗教問題,主要是少數民族宗教問題。我國有近20個少數民族幾乎是全民族信仰某一宗教。宗教幾百年甚至幾千年的深遠影響,再加之往往和民族問題的交織性和一些宗教的國際性,使我國少數民族宗教問題成為重要的社會問題,也成為今天中國各民族共建和諧社會必須更加重視的問題。
當代中國少數民族的宗教問題,是民族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故以民族宗教問題為題,以宗教問題為軸心。但對少數民族宗教問題的有效研究,離不開對民族問題的研究,因此,在具體民族宗教問題的政策和法律上,就不得不涉及相關民族問題的研究。民族宗教問題法制建設研究是我國民族問題法制建設研究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國整體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在我國少數民族上的交織性,使我們必須強調民族宗教問題是個系統工程.
新中國成立至今,黨和政府在少數民族宗教問題的認識和處理上,經歷了曲折的探索和實踐過程。在黨和政府提出依法治國和各民族共建和諧社會的今天,從理論上反思、總結并將理論結論和實踐經驗法制化,對處理新時期民族宗教問題,對于保護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促進少數民族社會宗教發展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都具有極為重要意義。本文將貫徹兩個潛在的中心意思,即處理民族宗教問題法制化的重要性和如何法制化而展開。
一、我國當前民族宗教問題的特點及其形成原因分析
(一)新時期民族宗教問題的特點
對于少數民族宗教問題的特點的準確認識,是處理好我國少數民族宗教問題的前提。對于我國少數民族問題宗教問題特點的認識,在建國初期就提出了著名的宗教問題“五性論”,即群眾性、民族性、國際性、長期性、復雜性。但就新的時期來講,有幾點仍需要強調。
1、民族宗教問題的“重要性”
對于我國的宗教問題,在建國初期就提出了著名的宗教問題“五性論”,即群眾性、民族性、國際性、長期性、復雜性?!拔逍浴崩碚摰奶岢鲆呀洺浞肿C明了黨對于民族宗教問題的重視。改革開放以來,黨的歷屆領導人更進一步明確強調民族宗教問題的重要性。鄧小平同志曾指出:“少數民族問題解決得不好,國防問題就不可能解決好?!薄皢尉蛧绬栴}考慮,也應該把少數民族工作擺在很高的位置。”同指出:“處理好民族問題,做好民族工作,是涉及全局的大問題?!币蟆俺浞终J識民族工作的長期性、復雜性和重要性?!薄皬闹醒氲降胤剑骷夵h委和政府,都要把民族工作切實管起來,健全和完善各級政府的民族工作機構,選派得力干部充實民族工作部門,并注意逐步改善他們的工作條件。各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過問民族工作,幫助解決實際問題。”他還說:“民族、宗教無小事。高度重視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對當前存在問題的潛在危險性,要十分警覺,切不可掉以輕心。”李瑞環在指出民族工作重要性時說:“民族工作在我國始終是一件大事?!薄八P系到國家的統一”,“它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它關系到經濟發展”,“它關系到邊防鞏固”,“它關系到全民素質提高”,“它關系到挫改國際敵對勢力的圖謀”。因此,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民族問題,包括民族宗教問題的處理,是事關我國的發展的大事,關系到社會主義建設的成敗。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52屆會議上,中國代表團也就我國宗教問題鄭重聲明:“中國政府一向認為正確處理宗教問題,對于國家的社會穩定、民族團結、國家統一和現代化建設事業,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2、民族宗教問題的“復雜性”與“國際性”
由于我國許多少數民族都是全民信教,而且我國許多少數民族都處于邊疆地區、不發達地區,因此,使我國民族宗教問題與其他民族問題經常交織在一起。這使得我國少數民族宗教問題更趨復雜化。同時,在我國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中,伊斯蘭教、藏傳佛教、基督教、天主教等,都涉及到國際性問題。這既是我國少數民族宗教問題中的“國際性”特點,也更是我國少數民族宗教問題的“復雜性”體現。一些民族分離主義分子以宗教為掩護,進行分裂國家的活動。宗教成了分離分子進行思想滲透的工具。尤其是一些西方國家敵對勢力為達到對我國“分化”的目的,以“宗教”、“人權”等為工具,企業破壞我國統一。所謂“藏獨”、“韁獨”就是表現。宗教問題的政治化、民族問題的國際化,使我國少數民族宗教更顯復雜。前蘇聯及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解體和分裂也使我國民族問題增加了更大壓力。認識到這種“復雜性”“國際性”特點,也有助于我們更進一步認識到處理好民族宗教問題的重要性。
3、民族宗教問題的“過程性”或“階段性”
這里的“過程性”或“階段性”,是指少數民族宗教問題的處理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為達到宗教與社會主義發展相適應的最終目標,伴隨著其他民族問題的發展變化,可能會出現一定的起伏態。但是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這一過程特點。因為不管是少數民族經濟的發展、文化的發展,還是社會的其他方在的發展,都將會在一定階段出現民族意識增強、自主意識增強的問題,并進而出現一些民族問題更加敏感、民族宗教問題被不合理的極端民族主義利用的問題。階段性或過程性,既要從唯物主義角度、從歷史角度去認識民族宗教問題的長期性,同時,還要從經濟基礎發展與社會進步的過程性、具體性上去認識民族宗教問題發展的階段性。這也是正確確定處理民族宗教問題的前提。也是對現階段及未來,隨著我國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民族地區政治、社會、經濟的發展,民族宗教問題發展的規律性的認識。這也是馬克思主義所指出的事物發展的必然規律。沒有起伏就沒有發展。這是螺旋式上升規律的體現。對這一必然現象的正確認識,是保證我國民族工作、民族宗教問題處理中政策穩定性、一貫性的一個重要思想基礎。
4、民族宗教問題中的“交融性”
宗教與民族雖是兩個不同概念,但二者之間又表現出極大的交融性。尤其是我國少數民族地區的宗教問題,由于許多少數民族全民信仰某一種宗教,他們的政治、經濟、文化、都受到宗教的影響和感染,致使他們的民族意識、民族感情與宗教意識、宗教感情交織在一起。宗教使一個民族具有凝聚力,而民族又使宗教具有生命力。民族借僵宗教張揚個性,而宗教其影響。這種交融性也是我國少數民族地區民族宗教問題的一個重要特點。同時,民族宗教問題上還存在著民族因素、宗教因素與貧困因素和邊境因素的交融性,因此,使民族宗教問題處理既具有政治意義,又具有經濟意義,還具有國防意義。
(二)新時期民族宗教問題的原因分析
我國民族及民族宗教問題產生的原因,除了歷史上的各種原因之外,還有許多其他原因。歷史上的事實是誰也無法改變的,只能靠時間和現的努力去慢慢地化解和消除。但對于誘發和產生民族及民族宗教問題的另外一些原因,則需要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也是我們努力的方向。這些原因之中,較為突出的方面包括:
1、西方民族國家理論的影響。一些西方非社會主義國家不僅企圖在世界范圍內實現政治霸權、軍事霸權和經濟霸權,而且還企圖實現思想霸權、文化霸權和話語霸權,企圖運用西方的思想、理論、觀點和方法滲透,左右我們的思想。在它們對全世界第三世界國家各民族實行殖民時期,他們根本不講民族自決,而當社會主義國家鼓勵第三世界國家各民族獨立自主時,他們反對甚至用戰爭阻止民族自決,而現在,它們撇開中國的歷史和現實,企圖通過鼓吹反動的“民族自決”、“民族分離”,以分裂和瓦解社會主義國家,其目的不是為了中國各民族的發展,而只是想實現現代經濟殖民。
2、地區經濟、文化發展的不平衡是產生民族宗教問題的重要原因。80%的少數民族人口都在西部落后地區,東西差距進一步擴大,使本來就因經濟條件落后而存在的民族間生活習慣、思想觀念差別進一步加大,影響了民族間的相互了解和溝通,也造成了東西客觀上的不公平競爭,不僅是少數民族,其實已造成了整個東西部地區之間人民心理上很大的不平衡。這些失衡往往與事實存在著的許多矛盾有關,例如漢族發達地區與少數民族地區的之間發展不平衡矛盾;中央所屬企業與民族自治地方企業之間矛盾;少數民族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矛盾;市場經濟發負面效應與少數民族地區文化傳統之間不適應的矛盾;少數民族地區在競爭中與發達地區之間在人才、技術、資金上處于劣勢造成的矛盾;國家或東部發達地區在少數民族地區進行資源開發的矛盾,等等。
3、經濟轉軌人們價值觀的失范、失衡,為宗教問題復雜化創造了新的社會基礎。一方面經濟成分、經濟利益、社會生活方式、社會組織形式等多樣化,使人們的觀念更加多樣化和復雜化;另一方面,經濟轉發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尤其是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和個人經濟的承受力差,加之一些經濟政治領域的消極丑陋現象,使許多人產生了信仰、信念和信任危機。面對社會急聚變遷中的社會現象束手無策,處于社會弱勢的群體因競爭中的指令性而產生挫折感、無依感使他們本能地更將命運歸結于神秘的力量,渴望得到超人間力量的幫助和慰藉。人產曾經因對生老病死的無能為力而依懶宗教,現在又加上了因市場和社會的不可預測和不可控制而祈求于宗教。
4、腐敗和官僚主義成為引發民族、宗教矛盾的重要因素。腐敗分子和官僚主義者對群眾疾苦無動于衷,不僅容易引起群眾對干部的對立,而且會使非對搞性矛盾向對抗性矛盾轉化,使局部問題向全局問題轉化,使個別事件向群眾與政府及國家對搞轉化。當政治腐敗、正義不昌,群眾意見無法表達時,他們就會到宗教世界中尋求安慰,甚至會變成社會的對抗分子。
5、民族及民族宗教工作中的人治色彩、左的思想、政策不穩定等影響了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權威。開改開放之前,尤其是,對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體制變革方式太大,方式、方法簡單生硬;改革開放撥亂反正中,也存在少數民族工作方法粗糙及簡單等缺點,造成了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群眾思想的混亂。民族分離主義思想乘虛而入,致使長期被淡化的民族意識、宗教情緒強烈反彈。其根本原因是對民族地區社會、政治、文化的特殊性、復雜性了解不夠,把內地的工作方法、工作思路簡單照搬、套用。
二、新時期處理民族宗教問題應當堅持的基本指導思想及其法制建設
(一)新時期處理民族宗教問題應當堅持的基本指導思想
新的歷史時期處理民族宗教問題的根本指導思想,黨和國家領導人已有許多論述。從總體上我們可以將其概括為:
1、民族、宗教無小事
政治上重視民族宗教問題的處理,是我國少數民族宗教問題重要性的必然要求。政治上重視,既需要黨和政府領導人做好,而且,還必須包括政府機構、政府公務人員、國民教育等社會全面地重視。必須開始在國民教育中把“民族知識教育”、“民族宗教知識教育”納入政治教育。不僅要求黨和國家領導人充分認識到“少數民族問題”是整個國家的問題,而且要全體國民認識到。
2、發展是硬道理
鄧小平同志說:“政治要以經濟做基礎,基礎不堅固還行嗎?”“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不把經濟搞好,那個自治是空的。少數民族是想在區域自治里得到些好處,一系列的經濟問題不解決,就會出亂子”。同志也指出:“民族地區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歸根到底是靠發展經濟來解決?!崩钊瓠h說,“民族地區的主要任務是發展經濟、改善生活。”我國大部分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還比較落后,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東部地區經濟發展較快,盡管少數民族地區也獲得了相當大的發展,但是,比較之下,則差距更大。而經濟發展的落后,不僅制約了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而且,差距拉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民族關系。只有切實、大力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了,少數民族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社會發展了,才能為解決好民族問題及民族宗教問題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少數民族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是對付民族分離分子、分裂分子及國外敵對勢力最有力的武器。“實踐證明,經濟落后可以導致一連串落后,經濟發展可以帶來一連串的發展,民族地區的各項工作任務都應當放到發展經濟、改善生活的過程中去完成”.這也是處理民族問題、民族宗教問題最根本、最有力、最長遠的辦法,也是包括民族宗教問題在內的民族工作中最需要大力落實的?!拔妗焙汀皦骸辈皇墙鉀Q問題的辦法,只能在發展中化解一切問題,發展才是硬道理。
3、政教嚴格分離
在現代社會,宗教信仰完全是公民個人自己的事,宗教同政權、司法和教育分離,絕不允許宗教干預國家行政、司法、學校教育和社會公共教育,絕不允許已被廢除的宗教封建特權和宗教壓迫剝削制度,更不允許利用宗教反對黨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政教分離的原則,最早是由美國《獨立宣言》起草人托瑪斯·杰弗遜草擬《弗吉尼亞州宗教自由法》時提出來的,此項法案于1786年1月16日由弗吉尼亞州議會通過,成為西方國家政教分離的先驅。政教分離的基本含義是:政府的功能是受人民委托管理公眾事務,不能干預人們的宗教信仰,不能干預宗教團體的內部事務;宗教的功能是滿足人們超越的精神需要,不能干涉國家公共權力方面的事務。由于政教合一制度對人類、對世界造成的巨大災禍,“二戰”以后,許多國家紛紛將政教分離的原則寫入憲法,政教分離成為這些國家處理政教關系的基本原則。政教分離已成為現代法治國家的通例。例如,按日本《宗教法人法》,政教分離被解釋為:(1)宗教組織(教會)不能行使和干預國家的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不得干預國民教育,不準接受國家給予的任何政治、經濟特權。將宗教組織從國家公共權力和國民教育中分離出來。(2)國家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和國民教育權,不受宗教神權的統治、干預和支配,國家政權機關不得從事任何宗教活動、宗教儀式和宗教教育,不得強制任何人參加或者不參加宗教上的行為。把國家政權和國民教育從宗教神權中分離出來。(3)各種宗教是平等的,國家不能利用公共權力支持某種宗教或者壓制某種宗教。正常情況下,國家的資金和其他公共財產不能為宗教組織、宗教團體所使用。(4)國家公職人員不得以公職身份在機關內部和宗教場所從事宗教活動,使國家公共權力真正成為世俗化的政權。(5)宗教教職人員以個人名義和普通公民身份,可以參加政治選舉,可以當選為國會議員,但不準在行政機關和法院中任職;國家公職人員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和名義,可以信仰或者不信仰某種宗教,但不得在擔任國家公職期間同時兼任宗教團體的領導職務。
4、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壓倒一切
政治上重視不可少,經濟發展是根本,但經濟發展是一個過程,不可能一天實現。在這一過程中,為了保證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必須充分貫徹我黨一貫強調的“穩定壓倒一切”的指導思想。只有少數民族地區的政治社會穩定,才能為經濟發展提供基本保證,這既是中國歷史實踐所證明的,也是世界各國及各民族發展歷史所證明的。政治和社會秩序混亂,只能破壞,只會導致倒退,而不可能帶來發展。對于民族問題及民族宗教問題,必須明確貫徹黨確立的有關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的基本政策。既要充分貫徹民族區域自治、各民族一律平等,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堅持宗教信仰自由、信仰上相互尊重,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又要充分貫徹維護國家統一,維護各民族大團結,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堅決制止和打擊利用宗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堅決反對境外宗教團體和個人干預我國宗教事務,堅決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既要在積極合法的方面堅決維護,又要對消極違法的行為嚴厲打擊。堅決打擊分裂祖國、破壞民族團結的境內外敵對勢力。
(二)新時期處理民族宗教思想指導思想的法制建設
1、我國與宗教有關的立法狀況
對于新思想民族指導思想,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各種講話中已有充分明確的表達。而且許多也已通過立法所確立。當今世界,無論東方還是西方,幾乎各國都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幾乎所有國家的憲法都有宗教方面的條款。我國也不例外。1982年3月31日,中共中央了《關于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它成為改革開放以來黨處理宗教總是的綱領性文件。其中明確指出,目前宗教問題上的矛盾主要屬于人民內部矛盾,同時受某些階級關鍵和國際復雜因素的影響,明確了處理宗教問題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1990年12月5日,李鵬在代表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1992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又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又要求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強調依法管理宗教事務。1997年10月17日國務院辦新聞辦公室發表《中國的宗教信仰自由狀況》政府白皮書?,F在,我國已加入《世界人權宣言》等,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52屆會議上,就我國宗教問題向大會鄭重闡明:“確保宗教信仰自由,是促進和保護人權的一個重要方面。中國政府根據《世界人權宣言》、《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等國際人權文書的精神,一貫致力于保障中國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蔽覈摹稇椃ā返?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憲法》第51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薄睹褡鍏^域自治法》第11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第53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對本地方內各民族公民進行愛國主義、共產主義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眾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共同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绷硗?,還有國務院和有關部委頒布了一些宗教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與一些自治州、自治縣頒布了一些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例如1979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國家民委關于做好雜居、散居少數民族工作的報告》1982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宗教事務局《關于辦宗教院校的請示的通知》、1994年1月31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1994年3月22日廣西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宗教事務行政管理暫行規定》、1993年云南《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條例》等等。其中頒布了宗教事務管理綜合性地方性法規的有近二十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包括遼寧、吉林、黑龍江、浙江、湖南、廣東、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陜西、安徽、山東、上海等;頒布了單項法規的有廣州市、武漢市、青海省、天津市、成都市、昆明市、寧波市等;頒布了地方性政府規章的有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湖南省、廣東省、四川省、貴州省、陜西省、新疆自治區等。但是,對于我國民族問題和民族宗教問題的立法還比較薄弱,許多內容都還是處于政策的范圍。一方面,立法上規定只是原則性規定,許多內容立法層次還比較低。這一方面不足以讓更多的人認識和了解,而且適用范圍上也有極大的局限性,而且使許多規定的政策屬性使得其穩定性,操作性受很大限制。
2、指導思想進一步法制化的建議
對于處理民族宗教問題的指導思想的進一步法制化,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1)在國家憲法確立的原則下,制定一部《宗教(管理)法》,使國家有關宗教問題的規定體系化,并將之上升到法律層次。從而消除有關規定零亂、不系統,法律效力層次過低,以行政法規、地方法規、部門和政府規章,甚至政策性文件為主的低效狀況。
(2)在憲法確立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活動依法進行的原則下,以法律規定來落實黨和國家關于民族、宗教無小事,穩定和統一壓倒一切及發展才是硬道理的指導思想。既要以法律的形式把民族宗教問題的重要性和黨和國家對民族宗教問題的重視體現出來,又要把黨和國家對民族宗教問題的基本認識、基本立場、基本政策和基本指導思想體現出來。
(3)通過法律的形式,使黨和國家對民族宗教問題的基本立場和基本政策、基本指導思想加以規定,使民族宗教問題的處理會具有更大的穩定性、系統性、一貫性、條理性、權威性。
(4)通過使基本立場、基本政策、基本指導思想的法律化,為民族宗教問題方面的進一步具體立法確定統一的方向性、指導性,使各民族地區立法在宗教管理基本立法統率下形成一個系統、完整,又能充分體現各地區具體情況的宗教管理法律體系。
三、新時斯處理民族宗教問題的基本原則及其法制建設
(一)新時期處理民族宗教問題應當堅持的基本原則
對于新時期處理民族宗教總是的基本原則,其實在我國《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一些有關立法中已有一定的內容,但包括《憲法》在內,前沒有全面具體化和明確化。對于應當堅持的幾項基本原則,我們概括如下:
1、宗教信仰自由原則。這一原則在我國《憲法》中已有明確規定,《民族區域自治法》中有也規定。因此,此處不再多論。
2、宗教信仰自由的國家性原則。國家性原則要求宗教信仰自由必須是在國家統一的前提下的自由,如果借口宗教信仰自由損害國家統一,那就必須為法律所禁止。就我國少數民族宗教問題而言,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的性質首先屬于國內問題,國家觀念是第一位階的問題,而民族、宗教是屬于第二位階的的問題;堅持國家統一穩定是解決民族宗教問題的前提。這一原則已為我國《憲法》所確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薄稇椃ā返?3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睔v史和實踐也證明,維護國家統一是處理民族及宗教問題的基本前提。而且作為任何國家的一名公民,維護國家統一是公民應盡的神圣責任。但對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國家性原則,雖然《憲法》中有所體現,但有必要在宗教管理立法中進一步明確和強調,使其成為每一個公民都應當知道的法律常識,并將之貫徹到國民教育之中。
3、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性原則。法律性原則要求宗教信仰自由必須是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不能超越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這一原則在《憲法》中也已有規定?!稇椃ā返谖鍡l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對這一原則同樣有必要在宗教管理立法中進一步明確和強調,使其成為每一個公民都應當知道的法律常識,并將之貫徹到國民教育之中。人類歷史實踐證明,從長期發展來看,有法要好于無法,法律越健全,人治的范圍越少,人對自己生活的社會環境的可預期性就越強,在社會生活中人的自主性范圍就會越多。惡法有時可能存在,但比起人治的害處來,將會小得多。我國“”時期造成的諸多損害,正是法制被破壞,法制被踐踏的人治結果。要真正維護人類的自由,就必須盡可能多地消除那種某個人說了算,一個領導人說了算了那些范圍。要讓法律來決定。由越來越多的公民參與甚至決定的民主的立法會越來越接近于完全的善法,促進立法的民主化是我們努力的方向。但倘若不向法治的方向努力,靠人治,將永遠是一個動蕩的社會,不會有長治久安。
4、宗教事務的自主性原則。自主性原則要求宗教必須國家主權范圍內獨立發展,不受外國勢力支配。這一原則在我國《憲法》中也有規定?!稇椃ā返?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這一原則比較明確,但亦有必要在專門宗教管理立法中進一步強調。
5、不同宗教之間平等性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宗教信仰自由是所有合法宗教都有信仰的自由,而不只是某一宗教的信仰自由。不同宗教之間必須遵循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則。這一原則在我國《憲法》中已有體現?!稇椃ā返?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钡?6條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钡@些不同條款必須結合起來理解。因此,有必要在宗教管理立法中以明確的表述確立下來。
6、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原則。這一原則表明,憲法所確立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和其他憲法確立的公民權利一樣,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自己應盡義務。而且,任何公民的任何權利,也只有在尊重其他公民的權利中在能實現。正如孟德斯鳩所說:“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而不被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自由是做法律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為其他人也同樣有這個權利”。我國《憲法》第51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憲法》第3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边@一原則《憲法》中體同比較明確,但沒有直接的表述。專門宗教立法中應當予以明確直接的規定。
以上六條原則是任何現代法治國家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都必須遵守的。換言之,宗教信仰自由是在維護國家統一、遵守國家法律、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前提下的宗教信仰自由。而且宗教信仰自由是所有合法宗教共同的信仰自由,是有不受外國勢力支配下的國家主權范圍內的宗教信仰自由。
(二)新時期處理民族宗教問題基本原則的法制建設
對于處理民族宗教問題的基本原則的法制建設,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1、在專門的宗教管理立法中,將上述憲法所包含的六項原則以明確直接的表述確立下來,并將確立為國民教育中必須學習的法律內容之一。
2、憲法或法律中對宗教自由問題的國家性原則、法律性原則、自主性原則、平等性原則等既要直接表述成法律條款,而且應當在宗教管理立法中規定具體的落實制度和對違反上述原則的行為制裁措施。
四、處理民族宗教問題的配套制度及其法制建設
(一)新時期處理民族宗教問題的基本配套制度建設
對于處理少數民族宗教問題的具體措施,應該說不同地區和不同少數民族的具體情況各不相同,措施上也應具有相應的靈活性。但就基本的配套制度的內容上來講,我們認為,主要應當抓好以下方面:
1、全面、切實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生產力發展是解決包括民族宗教問題在內的少數民族地區問題中根本性的、基礎性的內容。對這一點,黨和國家歷屆領導人都有許多認識和論述。在制訂和實施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各項措施中,要處理好民族地區經濟與社會發展與民族宗教問題之間關系。需要把對少數民族權利的尊重系統化、制度化、法律化,包括自然與生態環境、居住環境與地域開發,不僅是政治權利,更重要的是經濟權利、文化權利等等。同時,注意處理好少數民族地區漢族與少數民族,不同少數民族之間的平衡性,充分創造民族之間平等感、平等發展機會、平等觀念、各民族是一家的政治社會氛圍。
2、加大少數民族人才培養及人才運用,特別是要加強少數民族干部與漢族干部共同培養,首先從干部層上促進各民族之間的相互了解和溝通,并為少數民族地區發展供應需要的領導、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為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提供領導力量。不僅要對少數民族干部,而且要在漢族地區干部培養中,加強關于處理民族宗教問題能力、技術、法律知識、政策知識的培養,而且必須系統化。并且,要把民族知識在全國中小學教育中作為基本政治素質進行要求。
3、加大各民族人才的區域性流動,尤其是少數民族干部與漢族地區干部進行交流,包括在其他地區提拔和任用少數民族干部。促進各地區、各民族之間的勞動力流動、技術人才流動、文化人才流動、學生就業流動,進一步推動國家觀念的發展,使國家觀念成為全體國民的最基本觀念,而不是民族主義觀念和宗教觀念。
4、教育、宣傳中的歷史性、民族性宣傳、教育與現實法律、政策宣傳教育充分結合。既要讓少數民族大眾了解漢族與少數民族歷史、民族與國家的歷史,同時又要了解中國今天的國家與少數民族的發展、原因、做出的努力,既要了解目的、措施,又要了解效果;既要了解正面的效果,又要了解負面的效果;既要了解成績,又要了解存在的不足和問題。使廣大少數民族地區人民充分、積極主動地參與到社會主義經濟、社會、文化建設之中。要注意加強少數民族地區文化宣傳和教育,鼓勵新聞、出版、文化、音像、電影、藝術等等文化部門在少數民族地區的發展、開發、宣傳等等。另外,還需要在宣傳、教育、文化出版等方面加強監督和管理,注意對少數民族風俗、信仰、習慣等尊重和合法權利的保護。
5、宗教上層的團結與社會下層的幫助相結合。既要充分發揮宗教上層人士的開明性、代表性、權威性作用,又要積極破除下層群眾對宗教的依懶性、盲目性,培養下層群眾的獨立性、自主性、自信性;既要保護和尊重合法的宗教信仰,保持不同民族在宗教信仰文化方面的傳承,又要促進通過民族社會、經濟、政治的發展,促進民族宗教文化及其他社會文化發展,與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相適應。
6、要注意宗教與民族問題的區別與聯系。民族問題與宗教問題盡管是兩個問題,但許多時候卻交織在一起。因此,必須充分認識到民族問題與宗教問題的復雜性,既要充分運用法律制度保護應當保護的方面,又充分運用法律制度制裁應當制裁的方面。這就要加強民族、宗教方面法制的建設。既要提高區分民族問題與宗教問題的能力和技術,又要充分認識二者之間的關聯性、交織性、綜合性。同時,要注意民族宗教問題上人民內部矛盾與敵我矛盾的區分。區分兩類不同矛盾才能正確、準確、合理、有效地處理好民族宗教問題。
7、建立有效的突發問題處理機制。突發民族宗教事件的處理機制,包括必要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體制、警察和軍隊的調動權力等。有效的突發問題處理機制,是維護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有效打擊國內外敵對勢力和民族分裂勢力必不可少和不容忽視的。
8、加強少數民族地區國家公務人員素質教育、作風教育、責任意識教育、民族知識教育等,堅決、嚴肅處理侵犯少數民族合法權益、損害民族團結、不負責任的腐敗行為和官僚主義行為,進一步提高黨和政府工作的權威性。
9、要全面抓好黨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問題的政策和法律的準確、正確的落實和執行。
在以上八個方面中,經濟發展是根本,少數民族人才培養、干部培養、宗教上層團結和群眾基礎的建立是基礎,不同性質問題的正確區分和突發機制的建立是前提,而消除為腐敗和官僚主義、全面落實和貫徹黨和國家民族宗教政策是保證。另外,民族宗教問題只是民族問題的一部分,民族宗教問題政策措施是否成功,既要靠民族宗教政策、立法、執法等,而且還有賴于一個系統、有效的其他相關民族政策、立法、執法的建設。
(二)新時期處理民族宗教問題配套制度的法制化
對于以上提出的配套制度,必須加以法制化。對此,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1、通過《宗教管理法》,進一步明確依法確立和保護公民應有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確認和保護公民參加宗教活動的權利;依法保護宗教活動場所和依法成立的宗教組織擁有正常宗教活動用品和生活用品的權利;依法保護不同宗教、同一宗教中不同教派各自進行正常宗教活動,并一律平等;依法保護宗教教職人員正常履行其職務,開展正常宗教活動;依法保護宗教團體或寺觀教堂接受信徒在完全自愿基礎上的布施、乜貼,和按習慣婚喪嫁娶時舉行的宗教儀式;依法保護宗教院校及其培養青年一代宗教教職人員的活動,等等。在確認權利的同時,要切實規定相應的侵權責任,在加強各種少數民族、宗教權利明確具體規定的同時,完善宗教侵權特別責任立法。同時,加強相關刑事、行政立法,嚴厲打擊國內外敵對勢力和國際極端宗教組織利用宗教進行滲透的活動和行為;嚴厲打擊境外民族分子與國內不法分子的相互勾結,以宗教為幌子,利用部分少數民族宗教信眾的宗教感情,破壞民族團結和分裂國家統一的活動;依法打擊、防止利用宗教在民族地區制造不穩定因素或故意挑起事端的非法活動;堅決制止利用宗教干涉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和生產與生活的活動。
2、基于經濟發展的是解決民族、宗教問題的根本途徑,國家應在《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前提下,盡快加強針對不同地區的《區域經濟促進法》、《民族地區或西部地區生態環境保護法》、《少數民族文化保護和發展法》、《少數民族特殊權利保護法》等等,以有效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文化發展,并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有效促進漢族與少數民族、不同少數民族之間的平衡發展,為各民族、各地區創造平等發展的機會,促進各民族之間平等感、平等觀念、各民族是一家的政治社會氛圍的發展。
3、根據大力培養少數民族地區干部、團結開明宗教上層、團結廣大人民群眾及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需要,國家應當加強有針對性的《少數民族地區教育促進法》、《少數民族地區人才培養和干部培養促進法》、《少數民族地區社會保障法》、《少數民族地區人才流動、干部流動、勞動力流動促進法》等,為有效促進各民族之間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的進一步交流和了解等創造有利條件。加強對少數民族地區任職的干部管理的立法,包括培養、任用、提拔、薪金、退休等等,都應當根據具體不同地區情況,進行特別的管理。尤其是加強少數民族地區干部(包括少數民族和漢族干部)的政治素質、管理能力、責任意識、民族知識和處理民族和宗教問題能力的培養,并將這些要求通過法律予以明確的規定。強化少數民族地區行政執法、司法等方面的機構建設、人才培養等,以及通過立法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社會中介機構的發展,為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創造條件。
4、通過立法建立民族、宗教等有關的突發事件處置機制,通過立法規定處理的機構、程序、方法等等。這一方面,我國已有相關立法如《游行示威法》、《反分裂國家法》、《戒嚴法》等。但應當針對民族宗教問題中突發事件的特殊性,進行單獨立法。
通過以上方面配套政策措施的法制化,為逐步促進民族地區宗教發展與社會主義相適應,與市場相適應的目標。通過以上立法,形成一個以《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宗教管理法》、《民族地區經濟發展促進法》、《區域經濟發展促進法》、《民族地區或西部地區生態環境保護法》、《少數民族文化保護和發展法》、《少數民族特殊權利保護法》、《少數民族地區教育促進法》、《少數民族地區人才培養和干部培養促進法》、《少數民族地區社會保障法》、《少數民族地區人才流動、干部流動、勞動力流動促進法》、《游行示威法》、《反分裂國家法》、《戒嚴法》、《民族、宗教突發事件處理法》等為主體的民族、宗教法律體系,也為最終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創造更有利的社會文化環境、制度環境、政治環境、人才環境、干部環境、執法環境等提供一個堅實的法律保障體系,從而系統推進民族、宗教問題的法制建設。
「注釋」
“系統工程”性的認識要求我們既認識到民族宗教問題的復雜性、龐大性、重要性,更要求我們把它作為一個系統,在系統的全局中把握它的結構、重心、核心問題所在。
“宗教與社會主義相適應”,我們認為,主要是引導宗教促進人積極向上或向善即可。
:《加強各民族大團結,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攜手前進》,是1992年1月14日在中共中央如開的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李瑞環:《新形勢下民族、宗教工作若干問題》,《求是雜志》,1995第5期,第2-3頁。
例如,隨著許多少數民族人才培養,許多地區民族意識會增強;隨著許多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民族意識也會增強,等等。往往這些人中間更容易對東西部地區發展差距會產生更強烈的失衡感、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問題更加敏感。這種意識增強是正常發展過程中的必然,只要合理合法,不被別有用心的人惡意利用,應該是有利于民族地區發展的。
馬繼軍:《淺談少數民族宗教信仰法律制度建設問題》,《青海民族研究》2001年第1期,第70頁。
夏寧:《對我國現階段民族與宗教問題的思考》,《江南社會學院學報》,2003年第3期。
黎念表、溫春娟:《對新時期我國民族宗教問題的思考》,《西北第二民族學院學報》,2004年第3期,第50-51頁。
:《加強各民族大團結,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攜手前進》,是1992年1月14日在中共中央如開的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李瑞環:《新形勢下民族、宗教工作若干問題》,《求是雜志》,1995年第5期,第2-3頁。
同上。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
張文山、烏尼日:《試論我國民族宗教法律制度》,《廣西民族研究》199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