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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區矯正制度的緣起與發展趨勢
對受刑人進行矯正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16世紀,文藝復興運動以及由此帶來了對人的尊嚴和價值的認識和尊重,導致16世紀的歐洲產生了現代意義上的監禁制度,英國倫敦感化院和荷蘭阿姆斯特丹監獄是歐洲早期監獄的典范。最初的監獄,關押有勞動能力但卻好吃懶做和擾亂社會治安的人,對他們進行訓練,使他們自食其力,安分守己地生活。由于這些機構是用來進行“矯正”——即訓練教育——的場所,于是就按這種基本概念命名,叫做“矯正院”。在矯正院里,刑罰的執行被看成是通過勞動和有秩序的生活進行訓練教育。當時聲名顯赫的阿姆斯特丹斯平豪斯監獄大門上的橫幅標語是這種矯正思想的最好見證:“不要害怕!我不是以牙還牙,而是強迫你為善。我手腕似鐵,但我心中充滿慈愛。”(注:參見(德)京特·凱澤著.劉瑞祥,潘佳斌,紅云譯.《歐·美·日本建于制度比較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12月版,第13頁。)歐洲的許多國家都建立了這種矯正院。然而這些矯正機構只是對封建刑罰濫用的局部糾正,因為沒有充分的理論論證和健全的制度保障,這些機構在18世紀逐漸退化了,大多變成了駭人聽聞的恐怖之地。
產生于18世紀的刑事古典學派的刑罰思想,繼續高舉反封建刑罰的大旗,只是其理論旨趣已不再是對受刑人進行矯正,而是立足于絕對的意志自由,探求應當追加于受刑人的刑罰額度,以實現正義。“在刑事古典學派的刑罰理論中,只有懲罰的概念而沒有矯正的概念。”(注:陳興良.刑法的價值構造[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100.)十九世紀末期,犯罪現象日益增多,累犯、慣犯現象日益嚴重,迫使人們對刑事古典學派的刑罰思想進行反思,于是,以有效抑制犯罪、防衛社會為目的的刑事實證學派應運而生。基于對意志自由的否定,刑事實證學派否定了刑罰的懲罰性:立足于對犯罪的病理性的理解,龍勃羅梭認為刑罰是對犯罪人進行積極救治的手段,通過刑罰改變行為人性格的危險性,防衛社會;立足于對犯罪的人身危險性的認識,菲利提出了刑罰的矯正性,并以此作為刑罰進步的標志。菲利認為:在人類處于最野蠻的狀態下,其刑法典只有懲罰的規定,而沒有關于矯正罪犯的規定,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則出現了只有矯正而沒有懲罰的觀念。(注:[意]菲利著.實證派犯罪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5.)在20世紀前半期,兩次世界大戰和戰爭所造成的經濟蕭條以及反對行刑人道化和現代化的法西斯政府,給本來就進展緩慢的改善行刑條件的進程設置了更加嚴重的障礙。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在公眾和學術界的輿論中,對受刑人進行矯正的觀念才重新受到重視。
刑事實證學派的矯正觀念,主要局限于監獄內的矯正。但是,累犯、慣犯等現象的日益嚴重,使人們對獄內矯正的效果越來越感到懷疑,犯罪人數的增加、當前刑事機構的過分擁擠和政府撥款的減少都對進一步開展矯正改革產生了極為不利的影響。人們開始將矯正的目光由監獄轉向社會,緩刑、假釋等社區矯正制度逐漸成為重要的行刑方式。(注:緩刑、假釋作為社區矯正體系中的具體制度,是矯正時代的產物,并不是二戰之后才出現的行刑制度。1870年,在美國的波斯頓,首先產生了緩刑制度,隨后,美國的其他州以及其他國家都把緩刑當做鼓勵人身危險性較小的偶犯與初犯等改造的措施之一予以采用。假釋制度被世界各國普遍采納與緩刑制度的興起同步。參見邱興隆:“矯正刑的理性反思”,載《河北法學》1999年第1期。)
如今,社區矯正已成為世界各國廣為采用的一項刑罰制度。2000年的數據統計,加拿大適用社區矯正刑的比例在全世界最高,達到79.76%,澳大利亞達到77.48%,新西蘭為76.15%,法國為72.63%,美國為70.25%,韓國和俄羅斯較低,但也分別達到45.9%和44.48%(注:/xinwen/200307/n07300909.htm。)。聯合國的許多文件和公約,例如:《聯合國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標準規則》、《非拘禁制裁研究的原則和指南》和《減少監禁人數、監外教養辦法和罪犯的社會改造》等,也大力倡導非監禁刑措施或監禁替代措施,發展和增加使用社區矯正刑已成為一種歷史潮流和國際趨勢。
二、社區矯正制度的理論基礎
刑事實證學派在刑罰中引入了矯正的觀念,而新社會防衛論和犯罪標簽理論又將矯正的場所從機構內引向社區,并合絕對主義和相對主義的相對報應主義刑罰觀則提示:社區矯正作為一種刑罰制度,不應只強調矯正而忽視報應,科學的社區矯正制度應建立在相對報應主義的基礎之上。
(一)刑事實證學派的矯正刑思想
刑事古典學派關注的是犯罪行為而非犯罪人,而刑事實證學派則將理論的觸須伸向犯罪人,提出了“應受懲罰的不是行為而是行為人”的命題。以犯罪人取代古典學派的犯罪行為,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取代古典學派的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刑事實證學派由此使責任的意蘊發生了一場革命性的變化。古典學派的道義責任論,是一種以抽象的理性人為前提的回顧性的行為責任;而社會責任論認為,刑事責任的本質是社會防衛,其根據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因此,社會責任論是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為基礎的前瞻性責任。
社會防衛論帶來了刑罰觀念的變革,對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在刑事古典學派的理論中,刑罰具有懲罰性,這種懲罰性是報應與威懾的前提與基礎。實證學派貶低了懲罰的意義,立足于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力圖對刑罰制度進行變革。刑罰的個別化制度、不定期刑制度和矯正制度就是在這種理論背景下產生的。
刑罰個別化要求在量刑與行刑的時候充分考慮犯罪人的個人特征,以實現有效的矯正;不定期刑中的期限長短取決于矯正的效果;矯正制度是對刑罰功能的改造,以此取代古典學派的懲罰。懲罰是以報應或者威嚇為目的,而矯正則意味著對犯罪人的人格進行救治。矯正理論將注意力集中在罪犯身上,強調的是對罪犯的再教育、重新培訓和再社會化。在一所監獄機構內,矯正意味著犯人重新獲得他們在監禁期間失去的技能、裝備或能力。(注:參見(美)霍金斯、阿爾波特:《美國監獄制度——刑罰與正義》,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217頁。)矯正使得監獄的性質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即從報應的場所轉變為救治的場所,從而引發了監獄制度的改革。實證學派認為,古典學派的監獄制度之所以失敗,主要是因為沒有對犯人進行有效的矯正,只是進行簡單的關押和隔離,因而主張在關押期間,要采用科學的方法對犯人進行矯正,“對于罪犯的矯正必須是科學的,因為重罪常常表現為罪犯個人的病態。在美國已有埃爾邁拉教養院之類的機構,正式適用實證派犯罪學的方法。這些機構的指導人是心理學家、醫生。當一個未成年犯進來時,對其要從生理學和心理學的角度進行研究。”(注:(意)菲利著:《實證派犯罪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52頁。)通過對犯人的矯正,改變其犯罪心理與犯罪人格,使其能夠順利回歸社會。如今,對罪犯進行矯正已成為現代監獄制度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將矯正思想引入刑罰,無疑是刑事實證學派的一個杰出貢獻。
(二)新社會防衛論
20世紀50年代,法國刑法學家安塞爾在繼承刑事實證學派的社會防衛理論和對格拉馬蒂卡激進的社會防衛思想糾偏的基礎上,創立了新社會防衛論。安塞爾認為,社會防衛運動應遵循兩個基本原則:第一,轉變刑罰觀念,反對傳統的報復性懲罰制度;第二,保護權利(包括犯罪人的權利),保護人類,提高人類價值,從而建立一個人道主義的刑事政策新體系,旨在實現改造目的,使犯罪人順利回歸社會。在這兩個基本原則的指導下,安塞爾提出了改革監禁刑的主張。安塞爾從社會防衛運動的注重批判、關注社會并與人文科學緊密聯系的基礎出發,認為現實生活中的監獄與人們對監獄的期望相去甚遠。監獄已經從與犯罪作斗爭的工具蛻變成為重新犯罪的學校,監獄還使犯罪人脫離正常的生活環境,處于一種不自然的狀態和境地。鑒于監獄的種種弊端,安塞爾認為,應當慎用監禁刑,“只能是在任何其他方式和方法都行不通以后采取的與犯罪作斗爭的最后手段。”(注:安塞爾著.盧建平譯.新刑法理論[M].香港天地圖書有限公司,1990.82.82-88.)應盡量使用以下方法代替監禁刑的適用:1.以“開放監獄”、“周末監禁”等方式來對傳統的監禁制度進行改革,罪犯釋放前應先予假釋一段時間;2.擴大緩刑的適用;3.推廣原蘇聯的“不剝奪自由的勞動改造制”和英國的“公益勞動制”(罪犯不被關押,參加一定數量的屬公共利益的服務或勞動);4.適當地用罰金刑替代短期監禁刑,可用“日數罰金制”等方法對罰金刑進行改革。(注:安塞爾著.盧建平譯.新刑法理論[M].香港天地圖書有限公司,1990.82.82-88.)安塞爾的刑事政策理論指出了建立社區矯正制度的必要性,為社區矯正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提供了理論基礎和具體的操作指引。
(三)犯罪學上的標簽理論
標簽理論(labelingtheory)萌芽于20世紀30年代,形成于60年代末期,并迅速成為犯罪學的主流理論之一。標簽理論把研究的視角由犯罪人轉向對犯罪人有重要影響的周圍環境和控制犯罪的機構,探討這些因素對犯罪形成的影響。標簽理論認為:犯罪行為本身并不能引起行為人的越軌認同(deviantidentity),當犯罪人在被刑事機關追訴時,便開始了貼標簽的過程,面對公眾的譴責和“壞人”的標簽,犯罪人很難保持一種積極的自我評價,于是對“壞人”的標簽產生消極的認同,由原來的初級越軌行為(primarydeviance)發展到繼發越軌行為(secondarydeviance),行為人的犯罪生涯由此形成。標簽理論的主要代表人物埃德溫·利默特(EdwinM.Lemert)認為:繼發越軌行為是被貼上壞的標簽的人適應人們對他的初次越軌行為作出的反應的結果。
標簽理論在進行理論研究的同時,也提出了改革控制犯罪的機構與制度的刑事政策建議,如非犯罪化(decriminalization)、轉向(diversion)、非機構化(deinstitualization)、賠償(restitution)和補償(reparation)等。因為將罪犯判刑入獄是最深刻的標簽化過程,所以標簽理論認為應將一些犯罪人在矯正機構中服刑轉到社區內進行矯正,以減輕監獄等司法機構對受刑人所形成的消極標簽效果。“機構可能將犯罪人從身體和心理上與社會隔離開來,會割斷犯罪人與學校、工作、家庭和其他支持性影響的聯系,會增加向他們牢固地打上犯罪人烙印的可能性。重新整合的目標更有可能通過在社區中對犯罪人開展工作達到,而不可能通過監禁來達到。”(注:轉引自吳宗憲著.西方犯罪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41.)標簽理論不僅倡導將獄內矯正改為社區矯正,而且主張判令犯罪人通過支付賠償金或其他方式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或者提供社區服務補償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標簽理論的這些刑事政策建議對社區矯正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四)立足于相對報應主義的社區矯正理論
社區矯正理論的產生和發展,實際上是刑法學思想發展的縮影,見證了學派相爭的過程,也是學派相爭的結晶。在美國的二十世紀三、四、五十年代,以實證學派的主張為理論根據的康復模式(RehabilitationModel)是占主導地位的矯正模式。康復模式(又稱為醫療模式,medicalmodel)認為:犯人只是病人而非壞人,是疾病驅使其走上犯罪道路,必須將監獄轉化為治療罪犯疾病的醫院,幫助罪犯解決驅使其犯罪的內在沖突,使罪犯因此而得到康復。經驗主義者在反復研究后指出,康復模式對減少累犯幾乎不起作用,通過對一百種個案的實驗研究,研究人員得出結論:矯正中治療的有效性是極其有限、前后矛盾的,而且其可靠性也頗值得懷疑。60年代,人們開始重新尋求更好的矯正模式,建立在對獄內矯正認識經驗的基礎上,以社區矯正為其主要內容的重新回歸模式(ReintegrationModel)應運而生。重新回歸模式認為:監獄不是矯正罪犯的理想環境,把社區當作治療中心,將罪犯置于社區環境中,通過強化罪犯與社區之間的聯系,更容易使其重新適應社會生活。在重新回歸思想的指導下,社區矯正制度在60年代末70年代初在美國獲得了迅速的發展。然而,社區矯正很快就變得不受歡迎了,原因是美國社會中的犯罪率激增,社會治安惡化,民眾要求懲罰犯罪的呼聲隨之升高。于是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后,美國的刑事政策發生了顯著變化,強調刑罰的懲罰和威懾效應的新古典主義(相對報應主義)抬頭,舊的懲罰模式重又受到歡迎。懲罰模式認為:監禁是對付犯罪的一個更加合適的方式,犯人們必須在監獄中為其罪行付出代價。
但是,矯正制度的發展并不是簡單的兜圈子,懲罰模式并沒有完全顛覆社區矯正制度,只是強調不應一味追求矯正而忽視對罪犯的懲罰。事實上,20世紀70年代以后,在美國興起的強調懲罰與社區保護并重的中間性懲罰(intermediatepunishment),被認為是社區矯正制度發展的新境界。(注:參見馮衛國著.行刑社會化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181.)
筆者認為:科學的社區矯正制度應建立在相對報應主義的基礎上。社區環境不割斷罪犯與正常社會生活的聯系,有監獄無可比擬的優越性,更適宜于對罪犯進行有效的矯正。但社區矯正仍然是一種刑罰或刑罰執行方式,不應喪失刑罰固有的懲罰性。報應與功利永遠是刑罰不可或缺的兩個方面,在具體的行刑方式設計上,應對兩個方面都給予足夠的重視,矯正制度螺旋式的發展歷程也證明了這一點。社區矯正的懲罰性主要體現在:具體社區矯正措施(如緩刑、假釋、家中監禁、電子監控、中途訓練所等)中體現對罪犯的監督、控制和懲罰,或者在判令社區矯正的同時判令罪犯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或以提供公益勞動的方式對社會進行補償等。(注:筆者認為:美國70年代中期以后的社區矯正實踐正是以相對報應主義作為理論基礎的。但是,強化的社區懲罰措施是否能收到積極的效果在美國仍存在爭論。參見劉強著.美國刑事執法的理論與實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05-243.247-248.)三、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的現狀
(一)立法現狀
在我國現行的刑罰體系中,屬于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有管制和剝奪政治權利,屬于社區矯正的行刑方式有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在刑罰方法上,剝奪政治權利既可獨立適用于較輕的犯罪,又可附加適用于嚴重的犯罪,管制是適用于輕罪的刑罰方法。在刑罰的執行制度上,緩刑是用來救濟短期自由刑弊端的社區矯正制度,假釋是用來救濟長期自由刑弊端的社區矯正制度。暫予監外執行是罪犯具有法定的身體原因時變更執行場所的一項制度,因其執行場所在社區,具有社區矯正的效果,因而屬于一種社區矯正制度。(注:筆者認為,在客觀效果上具有社區矯正的效果,但從主觀上卻是不得已而為之的行刑方式,即它本質上不是為了避免監禁刑對受刑人監獄化的弊端、而是因為受刑人身體上不適于在監獄行刑的原因才產生的行刑制度。)從總體上看,我國社區矯正的制度體系是完備的,既有救濟短期自由刑弊端的制度,又有救濟長期自由刑弊端的制度。
但是,以社區矯正制度的理論基礎和刑事訴訟分權理念為根據,筆者認為,我國社區矯正制度在以下兩個方面仍需改進:(注:對于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學者們提出了許多改進的建議,以假釋制度為例,認為其實質性條件的規定過于抽象、概括,不易操作;應設立法定假釋制度;重置假釋決定機關;等等。但是筆者認為,第一,不能以國外立法例為根據對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提出批評;第二,我國社區矯正制度所存在問題的癥結在司法環節而不是立法環節,立法上需要改進的只是違背社區矯正理論基礎和嚴重制約社區矯正功能發揮的相關規定。)
1.關于執行機關的規定。根據刑法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刑、管制刑、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執行機關都是公安機關,這一規定受到學界的普遍質疑。主要原因是:一個完整的刑事訴訟過程應包括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四個階段,前三個階段分別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負責,但是執行階段卻沒有專門的機關來負責,而是由公安機關負責,這一方面有違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刑事訴訟原則,另一方面,因為公安機關工作任務繁重,導致刑罰執行的質量大打折扣。此外,筆者認為,這種將刑罰執行工作交由公安機關來完成的規定,正是我國“重打擊、輕防范”,“重懲罰,輕矯正”的刑事政策的反映。這一刑事執行體制嚴重制約了社區矯正功能的發揮,亟待改革。
2.關于具體制度內容中懲罰性的體現。刑罰是能給罪犯帶來一定的痛苦或利益損失的懲罰措施,這種懲罰性不僅是為了實現正義報應的需要,而且有助于使罪犯從痛苦中感受正義的力量和犯罪的無價值性,從而促使其進行深刻的自我反省,改造成為守法公民。(注:據報導:經法院判決后接受社區矯正的緩刑犯,由于缺乏監禁教育的親身體會,出現了不認真服刑的現象,因此,北京市房山區矯正部門組織22名緩刑犯參觀監獄,讓其體會刑罰的懲罰性。參見“北京房山區法院首次讓緩刑犯參觀監獄接受矯正”,/xinwen/200309/n09170849.htm。)同時,這種懲罰性也向社會公眾昭示了法律的威嚴和法律的不可侵犯性,有利于刑罰的一般預防目的的實現。正像本文第二部分所指出的,社區矯正制度應建立于相對報應主義的基礎之上,懲罰與矯正二者均不應忽視。懲罰是矯正的基礎,如果一味強調矯正而忽視刑罰的懲罰性,矯正的目的也就難以實現,這已是社區矯正制度的發展歷史所證明了的規律。現行法律中關于社區矯正的規定,尤其是管制刑和緩刑,沒有要求罪犯以積極作為的方式履行某種義務以補償損害或使其遭受某種物質利益損失的規定,因而缺乏作為對犯罪行為反應的刑罰應具有的懲罰力度。對刑罰的懲罰性體現不夠,這是立法上應該改進的地方。
(二)司法現狀
對我國來說,社區矯正制度所存在的問題主要在司法適用方面。受重刑觀念和報應刑思想的影響,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較少選擇社區矯正刑適用,嚴重影響和制約社區矯正制度功能的發揮和刑罰目的的實現。1.關于剝奪政治權利刑。在司法實踐中,剝奪政治權利刑獨立適用的數量是很少的。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統計,1997年該省共對29919人判處刑罰,但沒有獨立使用剝奪政治權利;1998年共判處犯罪分子33114人,獨立使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僅為1人;1999年判處犯罪分子38503人,也沒有獨立使用剝奪政治權利刑的。(注:轉引自吳宗憲等著.非監禁刑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508.)
2.關于管制刑。1999年,全國各級法院判處刑罰的罪犯總數為608259人,其中被判處管制的有7515人,占總數的1.23%;2000年為646431人,其中被判處管制的為7822人,占1.21%;2001年為751146人,其中被判處管制的為9481人,占1.26%。(注:郭建安,鄭霞澤.略論改革和完善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J].法治論叢.2003(3).)
3.關于緩刑。1999年,全國的緩刑適用率為14.86%,2000年為15.85%,2001年為14.71%。此外,各地人民法院適用緩刑的標準差異很大,有些法院適用緩刑的數量很少,還有一些法院幾乎不適用緩刑這種刑罰方法。(注:郭建安,鄭霞澤.略論改革和完善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J].法治論叢.2003(3).)在美國,1995年有535.78萬人處于社區監督之下,其中緩刑犯為309.0626萬人,而當年被監禁的人口總數為156.7萬人,緩刑適用率達到22.4%。(注:參見吳宗憲等著.非監禁刑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401.402.)
4.關于假釋。1996年,全國共假釋罪犯36552人,假釋率為2.58%;1997年假釋41993人,假釋率為2.9%;1998年假釋29541人,假釋率為2.06%;1999年假釋30075人,假釋率為2.11%;2000年假釋23550人,假釋率為1.63%。(注:司法部監獄管理局《監獄工作簡報》,1996-2000年。)在韓國,20世紀90年代后期假釋人數持續地快速增長:1995年的假釋人數為2516人,占監獄犯人總數的11.12%,1996年的假釋人數為2876人,占監獄犯人總數的8.75%,1997年的假釋人數為2614人,占監獄犯人總數的7.89%,1998年的假釋人數為4790人,占監獄犯人總數的13.63%,1999年的假釋人數為8559人,占監獄犯人總數的23.16%。(注:參見吳宗憲等著.非監禁刑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401.402.)
5.關于監外執行。1996年,全國監獄系統有保外就醫罪犯30178人,占在押犯總數的2.13%;1997年,有保外就醫罪犯27271人,占在押犯總數1.89%;1998年,有保外就醫罪犯24878人,占在押犯總數1.73%;1999年,有保外就醫罪犯22513人,占在押犯總數1.58%;2000年,有保外就醫罪犯20021人,占在押犯總數1.40%。(注:司法部監獄管理局《監獄工作簡報》,1996-2000年。)
(三)原因分析
造成社區矯正制度適用率低的根本原因是報應刑思想仍是我國占主流的刑罰觀。相對報應主義成為西方國家占主導地位的刑罰觀經歷了相當長歷史時期的演變,而我國基本沒有經過刑罰觀的蛻變與演進,報應刑思想是歷史上占主導地位的刑罰觀,在現實生活中仍具有強大的影響力。其影響力波及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眾和輿論都概莫能外。
在報應主義刑罰觀的影響下,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的刑事政策始終以“嚴打”為懲治刑事犯罪行為的基線,結合不斷演化的犯罪態勢,有針對性地進行“嚴打”斗爭。“嚴打”最明顯的兩個特征是從重和從快,“從重”要求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內對被告判處較重的刑罰。嚴打過程中片面強調從重處罰的做法,將注意力集中到刑罰的報應功能上,而忽略了刑罰的矯正功能。在立法上,監禁刑是最主要的一種刑種,是惟一為所有犯罪的法定刑包含的一種刑種,相反,可以避免監禁刑弊端的社區矯正刑種和刑罰執行方式卻處于從屬地位。在司法實踐中,有助于受刑人改善更生的社區矯正刑罰如緩刑、假釋等極少被適用,監獄系統一直維持著以刑滿釋放為主的出獄方式。在公眾和輿論的觀念中,刑罰就意味著監禁,犯罪與監禁是聯系在一起的,如果一個人犯了罪而沒有坐牢,就不能叫遭了報應,受了懲罰。
上述刑事政策、立法、司法以及公眾和輿論的觀念幾個因素在報應主義刑罰觀的主導下,相互影響,不良循環,反過來又強化了報應主義刑罰觀,造成社區矯正制度在我國的發展舉步維艱。
四、我國社區矯正的改革和完善
(一)更新刑罰觀念
雖然發展社區矯正要做許多工作,如修改法律、改善司法,等等,但筆者認為最根本、最重要的還是首先要更新刑罰觀念。首先,國家機關要摒棄“嚴打”這樣的刑事政策,“嚴打”破壞了法制的統一,客觀上宣揚了重刑主義和報應主義,在其指導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強調打擊和報應而忽視矯正,貽害深遠。其次,立法機關應重視刑罰的執行,偵查、起訴和審判著眼于過去,側重入罪,執行應著眼于將來,強調對受刑人的改善和矯正,在這一思想的指導下,要改善三個方面的工作:改變監禁刑作為最主要刑種的狀況,以增加社區矯正刑的適用機會;制定統一的刑事執行法,在其中貫徹“著眼于將來”的刑事執行理念;在刑事執行法中規定統一的刑事執行機關。第三,司法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要有“著眼于將來”的觀念,依法大膽充分適用社區矯正刑罰。最后,媒體要逐步樹立相對報應主義的輿論導向,引導公眾刑罰觀的轉變。
此外,對社區矯正制度的立法設計要避免矯正刑的固有缺陷。古典學派過分強調對犯罪行為的報應,而忽略對行為人的矯正和改善,因而受到實證學派的激烈批判,但是,實證學派在關注犯罪人的改善的同時,又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即過分強調對行為人的矯正而忽略對犯罪行為的報應,導致刑罰失去懲罰性的特征。對犯罪人只講矯正不講懲罰,不僅對社會不公,而且因為犯罪人沒有切身體會到犯罪所導致的不利后果,從而嚴重削弱了矯正的效果。社區矯正制度之所以在20世紀60年代面臨危機,就是因為當時的社區矯正只講矯正而忽略了刑罰應具有的懲罰性和強制性,而70年代經過修正后的社區矯正制度,正是在社區矯正的制度內容中增加了懲罰性的內容和加強了社區矯正措施的強制性。
(二)完善法律規定
1.建立全新的社區矯正刑執行體系。在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部內設立刑事執行一局(原監獄管理局)和刑事執行二局,地方司法行政機關內設立相應的執行機構。執行一局負責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執行;刑事執行二局負責管制、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罰金、沒收財產的執行并負責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注:儲槐植,汪永樂.論刑事執行主體的合理配置[J].犯罪與改造研究.2000(10).)
2.關于管制刑。在管制刑的內容中增加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參加公益勞動和繳納一定數量保證金的規定。前兩項規定體現了刑罰的懲罰性,而后一項是針對違反管制刑監督管理規定的立法救濟措施,即犯罪分子在管制刑期內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時,所繳納的保證金不予返還。
3.關于緩刑。增加關于緩刑犯義務的規定,如應對受害人進行補償、參加公益勞動和繳納保證金等,前兩項規定以增加緩刑的懲罰性,避免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所受的懲罰大于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現象,后一項規定是針對緩刑期間實施一般違法違規行為所作的立法救濟措施,即緩刑犯在緩刑期間有一般違法違規行為,不構成撤銷緩刑的條件時,對其繳納的保證金予以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