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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犯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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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國近代犯罪學是在學習和譯介西方犯罪學經典著作的基礎之上起步的。可貴的是,近代犯罪學先驅們對于西方犯罪學的譯介保持了一種理性的態度,并沒有忽視對中國本土犯罪問題的關注。相對而言,近代中國的犯罪學研究可謂“相當興旺發達”,近代學者的不懈努力為中國犯罪學的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但是,當代中國犯罪學的起步基本上拋棄了近代犯罪學所創造的學術基礎,對近代犯罪學的了解和評價充滿了誤解,這種狀況亟需改變。

          【關鍵詞】近代犯罪學;犯罪學史;犯罪學

          【英文摘要】Likeothersubjects,inChinatheoriginationanddevelopmentofmodemcriminologyisbasedontranslationofandlearningfromwesterncriminologicalclassicalworks.Fortunately,modernpioneeringcriminologistsassumedarationalattitudetowardswesterncriminologyanddidnotignorecrimescommittedinChina.Incomparison,researchofcriminologyinmodernChinawasratherflourishing,whichlaidasolidfoundationforthedevelopmentofChina’sCriminology.Unfortunately,inpresentcriminologystudy,muchoftheacademicfoundationlaidupbytheeffortshasbeenunderminedandthereappearmanymistakesinstudyingandassessingmoderncriminology,achangeofwhichisurgentlyneeded.

          【英文關鍵詞】moderncriminology;historyofcriminology;criminology

          中國當代犯罪學的起步與發展幾乎是與近代犯罪學完全斷層的,并沒有采納近代犯罪學所開創的學術平臺。這樣的斷層不僅表現為當代犯罪學很少吸收和借鑒近代犯罪學的研究成果,[1]更表現為對近代犯罪學普遍存在的基本誤解和機械批判。本文旨在為消除當代中國犯罪學與近代犯罪學之間的斷層現象作出努力。

          正如其他學科一樣,中國近代犯罪學也是在西學東漸的影響下誕生和逐步成長起來的。龍勃羅梭被譽為犯罪學之父,這一評價在中國仍是適用的,因為中國近代犯罪學的起步,亦是從譯介龍勃羅梭的著作和學說開始的。

          1922年10月,商務印書館出版了劉麟生所譯《朗伯羅梭[2]氏犯罪學》一書,這是中國翻譯出版的第一本西方犯罪學理論著作。劉麟生并未對《朗伯羅梭氏犯罪學》一書的譯本做詳細說明,在常見版本的《朗伯羅梭氏犯罪學》一書版權頁中也沒有相關標注,這可能是造成當代中國犯罪學者大多將此書誤認為是《犯罪人論》譯本的重要原因。不過,觀其內容,此書顯然是龍勃羅梭《犯罪原因及其矯治》一書的譯本。商務印書館在1929年納入“萬有文庫”所出版的二冊本《朗伯羅梭氏犯罪學》版權頁中則明確以英文形式注明此書為龍勃羅梭Crime:ItsCausesandRemedies(即《犯罪原因及其防治》)一書的譯本。《犯罪原因及其防治》是“龍勃羅梭最后的著作”,也是他“終生事業的總結”,該書出版于龍氏逝世兩年后的1911年,據說是專為美國讀者所作{1}。此書是龍勃羅梭犯罪學說的集大成之作,也是龍氏最重要的著作之一。

          劉麟生在此書的譯本導言中分“犯罪學之淵源與概論”、“郎伯羅梭氏之生平與著述”、“郎氏之犯罪學說及其批評”3部分,對犯罪學的起源、龍勃羅梭的生平、學說及對其評價均做了較為詳細的介紹。劉麟生指出:“犯罪學之正宗,當推積極派之犯罪學,此派為意大利人郎伯羅梭所創立……此派犯罪學注重治本而不治標,故得稱之為積極派之犯罪學。易言之,即以歸納法而為科學的研究是也。由此可知,古典派之犯罪學,不成其為科學的犯罪學。何以言之?古典派謂犯罪起于個人之自由意志,然意志自由非能有科學之定律,故惟積極派之犯罪學方可成為科學的犯罪學。”{2}在介紹許多學者對龍勃羅梭學說的批評觀點之后,劉麟生指出:“郎氏之著作,誠多小疵,益以其文章奇崛,往往結論過速,因之多不滿人意之處,特其調查之精博,用功之刻苦,持論之深切著名,則真前無古人,而令犯罪學始有科學之色彩。學者奉此中鼻祖,彼實當之無愧。”{2}10。劉麟生能夠以一種客觀、中立的態度評價龍氏學說及其地位實在是難能可貴,這樣一種觀念,也延續為近代中國犯罪學界對待龍勃羅梭學說的基本態度。劉麟生雖非犯罪學家,但其在譯介西方犯罪學著作、推動中國近代犯罪學的誕生與發展中的貢獻卻是不可磨滅的。

          1929年,徐天一又將日文版《倫勃羅梭犯罪人論》一書轉譯為中文,由“立法院”編譯處出版。《倫勃羅梭犯罪人論》一書為龍勃羅梭女兒琴娜(GinaLomlrosoFerrero)所著,1917年由日本著名犯罪學家寺田精一翻譯為日文在日本出版。該書共分7章:第1章“緒論”;第2章“犯罪人各論”,包括生來性犯罪、癲癇性犯罪、偶犯性犯罪、感情性犯罪、政治的犯罪、女性犯罪等;第3章“犯罪的原因”,包括犯罪的隔世遺傳及其他原因;第4章“犯罪的預防、治療和防壓”;第5章“犯罪者的調查”;第6章“刑事人類學的應用”,包括精神病者及其模仿者、刑事人類學的調查與嫌疑犯;第7章“余論”,包括對《犯罪人論》的批評和《犯罪人論》的影響。戴季陶在中譯本序文中對此書在中國出版的作用,表達了兩種期待:“第一,希望……對于一般人,在刑事政策上,普及一點新的觀念、新的智識。把舊日中國人頭腦里面充滿了報仇主義、懲罰主義的思想洗一洗;使大家知道一般犯罪的原因,有的由于生理的缺憾,有的由于心理的缺憾,有的由于社會的缺憾,不必對于犯罪者的本身,懷過分的怨恨。……第二個希望:是在法律觀念和道德觀念上,得到一種進步。……可以使社會人心自自然然地超于寬大,更可以矯正浪漫風習和思想,尤其可以使一般誤認為無限制的迫害是真革命的青年們,得到一種覺悟。”{3}顯然,在政治家的眼中,龍勃羅梭已經開始被賦予了超出學者角色的期待,或許,這就是龍勃羅梭學說在中國未來命運的伏筆。

          龍勃羅梭著作在近代中國的翻譯出版,發揮了啟蒙中國犯罪學誕生與發展的作用。民國時期學者的近代犯罪學著作,幾乎都有對龍勃羅梭學說的評述。實際上,在20世紀70年代末,當犯罪學因為對青少年犯罪的全國性關注而復生的時候,民國時期所翻譯的這兩部關于龍勃羅梭的著作,再一次發揮了啟蒙的作用。許多人都是因為受到龍勃羅梭“深刻而片面”{4}學說的吸引而進入犯罪學界的。而在犯罪學復生時期,對于龍勃羅梭學說的介紹,亦基本上都來自于這兩本譯作,尤其是《朗伯羅梭氏犯罪學》。2000年8月黃風所譯《犯罪人論》出版以前,這兩部著作一直是國內關于龍勃羅梭學說最全面和最直接的中文譯作。

          除了對龍勃羅梭著作的譯介之外,近代中國所翻譯的還有意大利菲利、美國齊林、日本寺田精一、勝水淳行等犯罪學家的作品。

          1936年5月,許桂庭根據英文譯本并參考日譯本將菲利(EnricoFerri)[3]《實證派犯罪學》一書轉譯為中文,由商務印書館出版,這是民國時期所翻譯的西方犯罪學史上的另一部重要著作。該書是菲利名著《犯罪社會學》一書要點的概說,包括了菲利在那不勒斯大學[4]的3篇演講稿:《實證派犯罪學之歷史背景》、《實證派犯罪學之犯罪觀》、《實證派犯罪學之犯罪對策》,附錄為《阜利氏之生涯與著作》。通過《實證派犯罪學》一書的翻譯,許桂庭將菲利這一被譽為“犯罪學三圣”之一的著名犯罪學家的生平、著述及其思想精華介紹給了中國近代犯罪學界,這對于中國近代犯罪學在了解西方犯罪學精華基礎之上的發展,同樣起到了不可磨滅的推動作用。

          1937年3月,查良鑒將美國著名犯罪學家齊林(J.L.Gillin)的名著《犯罪學及刑罰學》翻譯成中文,由上海商務印書館出版。《犯罪學及刑罰學》一書分為兩卷,上卷為“犯罪學”,包括“犯罪與罪犯問題”、“犯罪的構成”兩篇,對于犯罪的定義、分類、現狀及犯罪的原因做了細致地探討。下卷為“刑罰學”,包括“刑罰史”、“近代刑罰制度”、“司法上的工具”3篇。這樣一種將犯罪學與刑罰、刑事司法結合起來的犯罪學研究模式,是美國犯罪學的特色,也對中國近代犯罪學有一定的啟發,例如王克繼所著《犯罪學》一書即專設“犯罪和司法制度的關系”一章,這顯然受到了美式犯罪學的影響。

          除了歐美犯罪學著作外,日本犯罪學著作也是譯介的重點。近代中國翻譯了兩部日本犯罪學著作,分別是勝水淳行的《犯罪社會學》和寺田精一的《犯罪心理學》。勝水淳行的《犯罪社會學》是近代中國較早翻譯的西方犯罪學著作之一,由鄭璣翻譯成中文于1929年4月由上海北新書局出版,共包括11章,分別是第1章“犯罪研究的對象”、第2章“犯罪社會學的概念”、第3章“犯罪社會學的研究方法”、第4章“社會生活及其目的”、第5章“犯罪的諸方面的觀察”、第6章“犯罪的性質”、第7章“犯罪及其影響”、第8章“犯罪發生的條件”、第9章“犯罪的原因”、第10章“對于犯罪的反動上的刑罰”、第11章“犯罪的防遏”。此書屬于早期犯罪社會學著作,正如勝水淳行本人所言,在問世前除了菲利的《犯罪社會學》之外,“還不曾聽到歐美有犯罪社會學的發表”{5}。此書對于啟發中國犯罪學與犯罪社會學的發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動作用,也是近代中國犯罪學著作中引用頻率最高的西方犯罪學著作之一。另外,李劍華也曾翻譯勝水淳行的《犯罪社會學》,勝水淳行還曾經為李譯中文版寫序。

          寺田精一的《犯罪心理學》有兩個中文譯本。1927年7月,上海商務印書館出版了張廷健的編譯本,納入王岫廬主編“百科小叢書”第124種。該編譯本乃張廷健對寺田精一《犯罪心理學》一書“爰譯述精要,補以管見之所及,編撰成冊”{6}而成。[5]該書共分12章,分別是犯罪心理學、犯罪的發生、自然犯罪與人為犯罪、犯罪人的種類、病理的犯罪者、偶發的犯罪者、感情的犯罪者、社會適應犯罪行為的過程、年齡與犯罪等。此書篇幅較小,僅譯介了寺田精一《犯罪心理學》的精華,同時也加入了張廷健對犯罪心理學的諸多理解,例如譯本的犯罪心理學結構,即與原著有較大的不同。1932年7月,寺田精一《犯罪心理學》全本由吳景鴻翻譯,由上海法學編譯社出版(1933年4月以叢書本形式再版)。該書共包括12章:第1章概述犯罪的發生;第2章分析人對于一定的刺激所起的先天的反應作用,以及社會適應性與環境;第3章為遺傳;第4至7章講述各種異常情況,包括智能、感情、意志、性欲等異常;第8至11章講述模仿與犯罪、多數人與犯罪、年齡與犯罪、氣候與犯罪的關系;第12章介紹觀察犯罪行為過程的經驗。

          除了上述著作外,民國時期還翻譯了少量西方犯罪學論文。[6]主要有化一譯《犯罪和社會組織》、藏六譯《犯罪與精神病》、《佯病與精神病的關系》、《變質癥與犯罪法的關系》、《犯罪人個性之注意》、王學文譯《墨祖賈Megger動學的犯罪理論》、拂塵譯《犯罪心理學之觀察》、拙夫譯《女性犯罪現象之統計的觀察》等,所翻譯發表的犯罪學論文側重于譯介西方犯罪心理學。

          這些著作的譯介,對近代中國犯罪學的產生與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可以說,近代中國犯罪學就是以對西方犯罪學著作的譯介為發展起點的。[7]例如,李劍華所撰寫的中國第一本《犯罪學》,即是在翻譯勝水淳行的《犯罪社會學》做講稿的過程中,逐步積累而成{5}2。其他學者在進行本土犯罪學著作的撰寫過程中,亦十分注重對西方犯罪學成果的參考與借鑒。對此,近代犯罪學者曾經明確肯定這是中國犯罪學發展的必由之路。例如王克繼在其所著《犯罪學》自序中就曾經指出:“在我國各樣的科學,無不落于人后,關于犯罪統計的材料,更是絕無僅有,所以不能不依據已有的各先進國犯罪學者研究的結果,作為我們的參考。”{7}一些早期犯罪學著作更是主要依據西方犯罪學資料而寫就,例如,趙琛所著《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中所用的犯罪統計數據,幾乎都來自于日本學者的調查和統計;許鵬飛所著《犯罪學大綱》也主要是依據西方犯罪統計資料,穿插國內罕見的一些統計資料(基本上只有民國十九年司法統計中涉及犯罪的部分)作為論述的主要依據。正因為如此,后人在評價近代犯罪學時,的確容易產生“基本上是以介紹外國犯罪學為主,還談不上有獨立的犯罪學研究”{8}的印象。

          不過,如果考慮到在20世紀20、30年代各國犯罪學亦大多處于發展階段的背景,這些主要在20、30年代所翻譯而且數量似乎亦不多[8]的西方犯罪學作品已經非常可貴地將犯罪學研究較為發達的意、日、美等國家較有代表性的犯罪學著作譯介入中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國際犯罪學研究的最新動態,可以說已經為中國近代犯罪學的發展提供了較好的理論起點。而且十分可貴的是,近代犯罪學學者在譯介西方犯罪學著作的過程中,對于西方犯罪學的研究成果既沒有過度推崇,也沒有機械地否定,而是在總體上保持了一種理性的態度,避免了一種兩極化的評價方式。這樣一種對待西方犯罪學的態度,即便是在今天,仍是值得我們借鑒的。此外,犯罪學的先驅們也十分強調發展中國本土的犯罪學研究,在學習西方犯罪學理論精華的基礎上,已經開始關注中國本土犯罪問題的特殊性。例如,許鵬飛在分析上海市社會局發表的《民國18年(公元1929年)上海盜竊統計表》所反映的犯罪與季節的關系時指出:盜竊罪多發于冬季,一年中以12月和1月最多,7、8兩月最少,這是因為寒冷和中國年終大結帳的傳統,導致盜竊犯罪增加{9}。再如嚴景耀的《中國的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系》一書,雖然深受美國犯罪學的影響,側重運用社會解組理論、沖突理論等作為分析的工具,卻十分深入地研究了頗具中國本土特性的犯罪問題,這顯然并非“生搬硬套西方犯罪學理論”,更不可能“實際上阻礙了中國犯罪學的發展”{10}了。

          隨著西方犯罪學著作的譯介,在20世紀30年代,由我國學者所著的犯罪學著作也開始出現。這些著作的出現,既是受到西方犯罪學的影響,也是基于犯罪學教學的需要,這是近代中國犯罪學創建和本土化進程中的一個顯著特點。[9]在20世紀20、30十年代,雖然近代中國本土性犯罪學研究還處于起步時期,但犯罪學已經成為大學中開設的重要課程。早在1930年,李劍華就曾指出:“在我們中國各大學中,現在幾乎都設的有犯罪學這門課程。”{5}91939年,孫雄亦指出,“我國近年來,法科大學已將是科列為必修科目。”{11}除了主要在法政院校開設犯罪學課程外,一些大學的社會學院系、心理學院系亦開設有犯罪社會學、犯罪心理學課程。許多學者在講授犯罪學的過程中逐步積累資料、完善講義,形成了近代中國首批本土犯罪學著作。

          據筆者考證,李劍華于1930年完成、1931年出版的《犯罪學》[10]一書,是我國學者所撰寫的第一本犯罪學著作。此書共分7章,其內容主要包括犯罪學的歷史、任務、研究方法,犯罪的概念、分類、原因及其對社會的影響,救治犯罪的方法、措施等,附錄為犯罪學家及其文獻。1885年加洛法羅將其著作命名為《犯罪學》,這被視為犯罪學誕生的重要標志。如果仿行這一標準,1931年李劍華《犯罪學》一書的出版,亦可謂標志著近代中國犯罪學的誕生。

          李劍華于1921年赴日本留學,因而其犯罪學研究體例明顯具有日本犯罪學的特點。又因其中共地下黨員身份的原因,其關于犯罪學的基本觀點,又具有鮮明的馬克思主義立場,可謂中國最早的馬克思主義犯罪學學者。由于有留學時期在東京日本大學進修社會學的知識背景,其犯罪學研究還具有側重于社會學基本理論和思維的特征。在《犯罪學》一書中,李劍華主張,“犯罪是一個社會事實,沒有社會關系即沒有犯罪……在人們的行為中,一切被認為違害社會安寧秩序的行為,就叫做犯罪。”{5}3在《犯罪社會學》一書中,這樣一種對犯罪的社會學解釋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李劍華主張,“犯罪學是經驗科學之一,而且是富于應用的技術的色彩的科學。犯罪學的地位,在以刑事的正義之文化目的為根底,供給其目的所必要的經驗的認識。其經驗科學的認識,在其應用于刑事的目的,使刑事的行動合于目的的意義上,是應用的,也是技術的。這是普通把犯罪學當成刑事政策的由來。”{5}104作為與單線聯系的中共地下黨員,李劍華并沒有在此書中掩飾其馬克思主義的立場。李劍華在抨擊私有財產制度的基礎上,明確提出只有廢除私有財產制度,建立共有財產制度才能控制犯罪。他對于制度變革對犯罪控制的前景充滿信心和期待:“社會主義者的主張,更想于此等事業之外,擴張其勢力范圍,今后如果一切土地都變成公有,更進而使一切生產事業、商店、船舶等,也都變成公有,換句話說,一切一切的生產事業,都集中在國家的手頭,由國家按照勞力的大小來分配,使人對于社會都有勞動的義務,社會對于人人都有生存的保障,如此,社會里面便無所謂貧窮,因貧窮而盜竊,而強盜,而殺人放火,而……的,不消說,是沒有的了。”{18}在當時國民黨反動派殘酷鎮壓共產黨人的社會歷史背景下,這的確是“冒天下之大不韙”的言論。[11]

          許鵬飛所著《犯罪學大綱》,堪稱近代中國犯罪學的代表作。和李劍華不同,許鵬飛早年留學法國,畢業于巴黎大學刑事學研究院,還取得法國底雄大學法學碩士學位,曾任上海法政學院教授和上海法學院教授。許鵬飛的犯罪學說體系完整、思辨性強,帶有明顯的歐陸犯罪學的特點,其犯罪學基本觀點和對歐陸犯罪學學說的介紹,即便在今天看來仍頗有參考價值。在《犯罪學大綱》一書中,許鵬飛將犯罪學的學科體系分為:概論、原因論、影響論、救治論,這一犯罪學體系在民國時期犯罪學著作中頗具代表性。許鵬飛指出,單純從法律(刑法)的角度觀察犯罪,會帶來諸多弊端:(1)對于已發的犯罪雖有依刑罰去防遏的方法,然對于未發的犯罪就無法預防。因為法律是只問犯罪的客觀的事實,而不追求犯罪的原因,這是“不求其本而問其末”;(2)不能完全顧及社會所受的影響;(3)同時又沒有完全顧及實害的程度;(4)不能得著正確的犯罪觀念{9}6—8。許鵬飛進而指出,犯罪學的研究對象主要是犯罪現象和刑事司法的一切機構兩種,強調刑事司法是犯罪學的主要研究對象之一——盡管對于刑事司法機構的研究有的已經發展為獨立的學科(如法醫學、刑事采證學、監獄學等)。目前,困擾當代中國犯罪學發展的一個瓶頸性問題是,在現行法學學科體系下,犯罪學應用性的缺失和“學格”的缺失。許鵬飛承認犯罪學的功用是指導刑事司法走向合理化,同時又明確提出犯罪學研究應當具有獨立性和中立性,其關于犯罪學任務的論述,[12]或許可以給當代犯罪學學者和刑法學學者以啟迪:{9}20—21

          無論哪種科學的任務,都很簡單,他是在對于研究的對象獲得正確的認識,犯罪學是科學之一,自然不會例外,也是在于它的對象——犯罪——獲得認識。

          這種認識的功用是在于使刑事司法得基于它而走上合理化的道路,于是有人說犯罪學是富于應用的和技術的色彩的科學,因為犯罪學是供給其認識以為刑事司法應用的基礎,所以是應用的科學,又因為它的認識可以使刑事司法為合理的活動,所以它也是技術的,這種話固然不錯,不過萬不可因此就忽略了犯罪學始終是一種科學,不是刑事政策,它的任務,沒有別的,是僅在于獲得對于犯罪的認識。[13]

          對于犯罪學研究的困難,許氏早有認識:(1)犯罪學是社會科學,不象自然科學每件都可以搬到實驗室去分析;(2)犯罪構成的成份復雜,而且不是固定的;(3)事實真相根本不易明了;(4)明白犯罪人個性的困難;(5)統計材料的困難。對于犯罪統計的困難,許鵬飛予以了著重強調,他認為犯罪統計是研究犯罪學的極重要的材料,但在破碎的舊中國,哪有統計呢?少數的統計材料,如“司法行政部”的“司法統計”又屬于秘密材料,普通人無法參考,“這是中國特有的困難”{9}20—21

          作為近代中國犯罪學研究的先驅者之一,嚴景耀先生留學美國,在芝加哥大學獲得博士學位。嚴景耀身體力行,試圖將英美國家注重對犯罪問題進行實證研究的風格引進近代中國,這與多依據國外犯罪統計資料,穿插少數官方司法統計材料研究犯罪學和中國犯罪問題的近代“主流”犯罪學者形成了鮮明對比,對近代中國犯罪學研究方法的改進,促進犯罪學研究關注近代中國本土犯罪問題,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早在1927年,當嚴景耀尚為燕京大學學生的時候,就利用暑假時間在北京京師第一監獄作一名志愿“犯人”,根據實證性調查寫出了《北京犯罪之社會分析》、《中國監獄問題》、《北平監獄教誨與教育》等論文。1928—1930年,在燕京大學執教期間,嚴景耀又率領學生對當時中國的20多個城市的犯罪情況進行調查,收集了各種犯罪類型個案300多件,并從12個省的監獄紀錄中抄編了一些統計資料{12}。正是在這些扎實的實證調查基礎之上,嚴景耀于1934年在美國芝加哥用英文撰寫出了博士論文《中國的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系》。[14]可以說,嚴景耀先生是近代中國犯罪學實證研究的最早倡導者和實踐者,為今天從方法論的革新人手,打破犯罪學研究的沉悶提供了啟迪,這可謂是嚴景耀先生對近代中國犯罪學發展最杰出的貢獻。《中國的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系》一書,將對中國犯罪問題的探討,放在社會變遷的宏觀社會背景下,是綜合運用西方尤其是美國犯罪學說,如文化沖突理論、社會解組理論等分析近代中國犯罪問題的代表作。

          畢業于湖南公立法律學校的孫雄,可謂中國本土培養出來的犯罪學家的代表。孫雄的犯罪學代表作是《犯罪學研究》[15]。該書在旁征博引國外犯罪學說時,又側重與中國古代、近代犯罪學思想進行比較,因而體現出明顯的比較犯罪學的特色。由于長期在湖南長沙監獄、寧遠監獄、江蘇青浦監獄以及江蘇第一、第三、第四監獄和上海第二特區監獄等犯罪矯正部門工作,因而相對其他早期犯罪學者而言,孫雄的犯罪學研究更為關注中國本土的犯罪問題。又因亦官亦學的身份,其《犯罪學研究》常常引用孫中山觀點作為論證的依據,因而孫雄的犯罪學說又頗具“三民主義犯罪學”的特點。

          任教于國立貴州大學的劉仰之教授所著《犯罪學大綱》[16],也是在多年講授犯罪學的講稿基礎之上所形成的著作。盡管作者自稱是犯罪學的入門書,但此書的一大特點是較為翔實的收集了當時中國的犯罪統計資料作為分析犯罪問題的基礎,這是相對于其他犯罪學著作最大的特色。劉仰之本人對此亦十分得意:“以往的著作,對于我國的犯罪實情,都很少論及,本書卻作了相當詳盡的分析。”{13}此外,王克繼的《犯罪學》[17]在體例上有所創新,按照王氏自己的話說,“本著的組織,是以另一新樣式出現于讀者之前的,一掃過去那種緒論結論的陳套,篇首以犯罪一章開始,結尾以犯罪學一章為殿,獨出心裁,自成起結,第二章犯罪的原因針對著第六章犯罪的救治,而于中間的幾章說明犯罪現象的一切社會聯系,精密完備。”{7}

          除上述著述之外,民國時期的重要犯罪學著作還有陳文藻著《犯罪學》、韋端民著《犯罪淺說》、鮑如為著《犯罪學概論》、譚友谷著《經濟與犯罪》、憲兵學校編《犯罪學教程(學員修習本)》和《犯罪學教程(軍士教本)》、心靈科學書局編《犯罪心理講義》、趙琛著《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等。此外,民國時期尚發表有犯罪學論文約百篇,[18]這些論文側重于犯罪原因與對策的研究,就犯罪類型而言則比較注重女性犯罪、少年犯罪、犯罪、性犯罪的研究。非常可貴的是,除了嚴景耀的作品外,還有多篇論文側重實證研究,如《北平性欲罪及婦女子經濟罪殺人犯罪之社會調查》[19]、《北平婦女性犯罪與婦女問題》[20]、《甘肅犯罪狀況的研究》[21]等。

          美國學者弗里德曼(Freedman)曾經對近代中國犯罪學做過這樣的評價:犯罪學作為一門學科介紹到中國的大學里發生(在)中國近代歷史上的黃金建設時期,即1927年到1937年。在這個時期,日本、意大利和美國的一些犯罪學著作被翻譯成中文出版,中國人自己寫的一些犯罪學著作也在這一時期應運而生。當時中國的社會學以及犯罪學相當興旺發達。這在非西方國家以外是罕見的{14}。目前國內學者對于弗里德曼關于中國近代犯罪學誕生與成長時期界定的觀點基本上是贊同的,但是,對于近代犯罪學“相當興旺發達”的判斷則很少有學者贊同。主流觀點認為:“解放前,我國有少量犯罪學譯著和著作出版,基本上是以介紹外國犯罪學為主,還談不上有獨立的犯罪學研究。”{8}

          國內犯罪學學者更愿意主張當代中國犯罪學是20世紀70年代末期在中央號召研究青少年犯罪問題的基礎上起步和發展起來的,更愿意主張在20世紀70年代后中國才有獨立的犯罪學研究,而并不承認當代犯罪學與近代犯罪學之間存在著學術傳承關系,這可能是一個“錯誤”但卻“客觀”的事實。直到今天,犯罪學界仍然缺乏對于近代犯罪學的認真研究。以流行的犯罪學教科書(或教科書體例著作)為例,其對于近代犯罪學作品普遍缺乏基本的考證和直接引用,大都存在諸多以訛傳訛的錯誤,這些基礎性錯誤大體有以下幾類:

          一是對版本的誤解。如有的學者認為“劉麟生曾將龍勃羅梭的著作翻譯成中文,于1932年出版”{14但該譯本應是1922年10月首次出版。有的學者認為1923年許鵬飛出版了《犯罪學大綱》[22],實際上該書出版的時間是1934年11月。有的學者認為李劍華的《犯罪學》出版于1932年[23],但準確的說該書是由上海法學編譯社于1931年2月初版,1932年6月出第3版,1937年4月出第7版。

          二是對作者、譯者名的誤解。如將“鮑如為”誤作“鮑如百”{15},將“許桂廷”誤作“許樓廷”[24],將“張廷健”誤作“張廷鍵”[25],將“查良鑒”誤作“查良”[26],將“勝水淳行”誤作“勝水行”{16},將“李劍華”誤作“李建華”{17}等。

          三是對翻譯作品原著的誤解。最典型的是將1922年劉麟生所譯《郎勃羅梭氏犯罪學》誤認為是龍勃羅梭《犯罪人論》的譯本。該書實際上是對《犯罪及其原因和矯治》而非《犯罪人論》的翻譯。這一誤解流傳甚廣,成為國內主要犯罪學教科書、著作甚至犯罪學詞典的普遍錯誤。[27]

          四是對作品著述形式的誤解,如將個人專著誤解為主編。典型的是將許鵬飛所著《犯罪學大綱》、李劍華所著《犯罪學》、鮑如為所著《犯罪學概論》,均誤解為“主編”作品{15}84。

          五是由于缺乏對近代犯罪學者背景知識的了解而導致對其觀點的誤讀。例如,有學者對近代犯罪學評價說:“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也有學者開始注意用馬克思主義或者比較進步的觀點來研究犯罪,揭露舊社會政治制度的弊病……例如,趙琛所著《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指出:‘我國外有強敵侵略,內則農村崩潰,國計民生,日趨危殆……。’它不僅反映了解放前的中國犯罪情況的嚴重性,而且宣告了國民黨行刑的失敗。”{18}作為國民黨高官,并在1949年隨國民黨去臺,并最后客死臺灣的趙琛怎么可能注意用馬克思主義的觀點來研究犯罪或者宣告國民黨行刑的失敗呢?至少,他本人是不會同意對其著作做這樣的理解的。

          在筆者所閱讀的涉及對民國犯罪學研究狀況介評的著作中,基本上都存在諸如上述的基本錯誤,這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當代犯罪學界對于近代犯罪學尚缺乏認真和系統的研究。從這些普遍存在的基本誤解去審視當代犯罪學界對于近代中國犯罪學的評價,其客觀性就很難不讓人懷疑了。

          的確,就數量而言,近代中國犯罪學的成果并不多,著作不過十余部,論文不過百余篇,而且不少作品具有較厚重的學習西方犯罪學的色彩。但在筆者看來,這些為數不多的作品已經奠定了近代中國犯罪學的基本理論框架:

          首先,犯罪學的獨立研究對象已經確立。近代犯罪學著作大多首先從犯罪概念的解析人手,分析犯罪概念界定的各種視角,然后指出僅僅從法律角度研究犯罪的諸種不足,以此確立犯罪學應當具有自己獨立的研究對象,指出犯罪學是從社會學、生理學、心理學、法律學等多學科角度綜合性地研究犯罪,并進而指出犯罪學是研究犯罪原因、犯罪現象、犯罪對策的科學。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觀點是許鵬飛著《犯罪學大綱》(1934年),此書提出:“所謂犯罪學自然也不外是對復雜底犯罪現象,研究其所以構成和救治的方法的原理原則,換句話說,犯罪學是研究犯罪的原因,性質,影響,進而至于尋求救治的方法的一種科學。或者,簡單底說,犯罪學是對于犯罪現象的認識”{9}。許鵬飛對于犯罪學的界定,與我國當代犯罪學的界定是基本一致的。

          其次,犯罪學的學科地位得以確立。總的來看,近代犯罪學被歸入法學的一部分,這可以有以下例證:(1)犯罪學研究者,主要為法學學者;(2)犯罪學主要在法政院校開設;(3)民國時期所出版的法學文獻索引[28]將犯罪學作為刑法學下的單獨篇目。

          關于犯罪學在刑事法學中的地位及其與刑法、刑事訴訟法學、行刑法學等學科之關系,近代犯罪學者多有論述,其中王去非的闡述最為精辟:

          “犯罪學為刑事法學主干部類,以探討犯罪之因素,并講求防遏手段為鵠的之科學也。凡一國刑法、刑訴法及行刑法之立法基礎,胥范疇于此,是故不有刑法,無以成科罰之具,不有刑訴法,無以資刑法運用之方,不有行刑法,尤無以收刑罰懲治防衛之效,乃不易之理也。……犯罪學者,刑事法學之主干部類,亦即刑法、刑訴法及行刑法之立法基礎也。歐洲自羅馬式微后,刑事立法,日新月異,丕變不已,窺厥因緣,莫非拜賜于意儒龍布羅梭氏,緬懷往哲,向往曷勝。”{11}

          在20世紀30年代,犯罪學不但已經成為法科大學普設的必修課,甚至被寫入法律中明確為辦理特定案件司法人員所應掌握的知識之一。例如,1935年所頒布的《審理少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規定:辦理少年案件的司法人員應選擇對于“犯罪學、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有深刻之研究者充任”。

          再次,犯罪學的體系已基本確立。從近代犯罪學著作看,犯罪學的體系大體分為以下幾個組成部分:犯罪概論(包括犯罪的概念、犯罪學的歷史、犯罪學學派、犯罪學研究方法等)、犯罪的分類、犯罪原因、犯罪的影響、犯罪的預防與救治等幾個部分,其中犯罪原因與控制是犯罪學研究的重點內容。這一學科體系雖然與當代犯罪學有一些差別,例如沒有專論部分,但總的來看與當代中國犯罪學大體是一致的。從犯罪學分支學科的構成來看,近代犯罪學著作一般都認為犯罪學包括犯罪社會學、犯罪心理學、犯罪人類學等。

          第四,近代犯罪學已經開始向科學犯罪學階段發展。孔德曾經提出,每一個知識部門,都相繼經歷三個不同的理論階段:神學階段,或虛構階段;形而上學階段,或抽象階段;科學階段,或實證階段{19}。在犯罪學研究中,大體可以把沒有跳出意識形態爭論的教條主義研究階段稱為神學階段,把以思辨研究為主要研究方法的階段稱為形而上學階段,把以實證方法為主要研究方法的階段稱為科學階段。就近代犯罪學而言,盡管以孫雄為代表的“三民主義犯罪學”和以李劍華為代表的“馬克思主義犯罪學”均較為重視犯罪學的意識形態分析,但是近代犯罪學在總體上跨越了神學階段,沒有落入意識形態教條主義的窠臼。雖然大部分早期犯罪學者主要以思辨為重要研究方法,但是以嚴景耀先生為代表的學者卻身體力行的倡導和開展犯罪學的實證研究,并且完成了《中國的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系》這一實證研究代表之作。此外,王克繼、劉仰之等學者也較為注重犯罪學的實證研究。也就是說,近代犯罪學已經在向科學犯罪學演變。

          第五,犯罪學的研究視域已經開始向經濟犯罪、性犯罪、女性犯罪、少年犯罪等當代犯罪學的重要研究課題拓展。雖然由于諸種原因,這種拓展未及展開即夭折,不過仍然給后世留下了許多寶貴的成果。

          上述犯罪學的基本理論框架,與當代犯罪學基本上是一致的。筆者在閱讀近代犯罪學作品時,并沒有很明顯地感覺到它們是幾十年前的犯罪學作品。事實上,時至今日,其中不少作品仍然是犯罪學的精辟教科書和著作。尤其令筆者感慨的是,近代犯罪學者的作品中,蘊涵了一種新興學科發展的蓬勃潛力,甚至“開中國犯罪學者之獨立學派”{7}的豪情,這的確令還在為能在“科層式”學科體系下求得一席之地的當代犯罪學學者所汗顏。

          當然,近代犯罪學雖然已經誕生,但總體上仍處于成長的早期階段。例如,不少近代犯罪學著作的確帶有較為明顯的移植西方犯罪學的特點;主要成果尚沒有完成從教科書階段向深層次犯罪學理論著作的轉變,更沒有提出經典的本土犯罪學理論,也沒有完成開近代中國犯罪學之獨立學派的宏偉志愿。不過,如果對照當代中國犯罪學的發展狀況,在未對近代犯罪學予以充分的了解、考證后即予以機械地指責、批判與否定,顯然是不恰當的,而在教科書甚至詞典中存在有關近代犯罪學的基礎性錯誤更是應當予以避免的。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考慮到當時大多數國家的犯罪學亦處于起步階段,[29]那么弗里德曼關于當時中國的“犯罪學相當興旺發達”的論斷亦是恰當的。

          本文無意以古非今,只是試圖連接近代犯罪學與當代犯罪學之間斷裂的學術脈絡,給當代犯罪學的發展提供一個更高的學術平臺。如果犯罪學的研究能夠保持連續性,今日犯罪學必已成為一個成熟的學科,豈會出現仍在為犯罪學的生存拼殺的尷尬。如果20世紀70年代末犯罪學重建時能夠重視和吸收近代犯罪學研究成果,當代犯罪學研究想必已經更上一個臺階。遺憾的是,直到今天,近代犯罪學仍未能得到認真地對待。當然,本文對近代犯罪學的理解與把握仍是十分有限的,對近代犯罪學文本的收集與閱讀也還存在諸多不足。不過,筆者期望本文能夠引起更多的學者認真對待近代犯罪學。

          【注釋】

          [1]趙國鈴教授所著《20世紀之中國犯罪學》一文,可能是國內迄今為止惟一一篇認真研究中國近代犯罪學的論文。(趙國玲.刑事法學三論(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5—14.)

          [2]民國時期還有倫勃羅梭等多種譯名,今譯龍勃羅梭。

          [3]許桂庭譯為“阜利”,民國時期還有其他譯名,例如斐里等。

          [4]許桂庭譯為“納普而大學”

          [5]《民國時期總書目》稱吳景鴻譯本是“據日本寺田精一《犯罪心理學》一書譯述,內容與原著有很大不同”(北京圖書館.民國時期總書目(1911—1949)·法律(M).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90:245.),這顯然是將此譯本與張廷健編譯本混淆所導致的錯誤。

          [6]參見:(1)中山文化教育館于1935年1月31日出版《期刊索引·法學論文索引專號》;(2)何勤華、李秀清主編:《民國法學論文精粹》(第四卷·刑事法律篇)(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附錄“民國時期刑法論文篇名索引”。

          [7]這既是學科發展的必然途徑,也與近代中國主要犯罪學者大都留學日本、歐美有關。例如,嚴景耀、許鵬飛、李劍華等早期犯罪學家均具有有留學西方的背景。

          [8]近代中國所翻譯的犯罪學作品并不多,著作類僅十種左右,譯文類亦僅十余篇。

          [9]新中國成立后,犯罪學的復生仍然遵循了這樣的發展路徑。1981年華東政法學院所編印的新中國第一部《犯罪學》(陸倫章著)也是對課堂講義的編撰,其后所出現的犯罪學著作,也大多是講義形式的作品。按照常理,一門學科應當是在發育較為成熟后才會成為大學課程或專業,但是無論是近代還是當代中國,都正好相反。這樣一種學科誕生與成長的路徑是耐人尋味,也是值得深思的。

          [10]上海法學編譯社1931年2月初版,1932年6月3版,1933年叢書本版,1937年4月7版。

          [11]不過,許鵬飛曾經引用孫中山的話(“共產主義為三民主義之目的,三民主義為共產主義之方法”)及時任中央監察委員的蔡元培的話(“社會所以不安寧,由于私有財產制度”)為李劍華辯解,認為李劍華仍是“與站在三民主義的立場者所主張的一樣”。(許鵬飛.犯罪學大綱(M).上海:大學書店,1934:250—251.)

          [12]實為對李劍華關于一般把犯罪學當作刑事政策觀點的回應。

          [13]許鵬飛對于犯罪學刑事政策化可能使犯罪學迷失的警惕,在數十年后得到了以第三只眼睛看中國犯罪學的海外學者曹立群先生的認同。我估計曹立群先生并沒有讀過許鵬飛的《犯罪學大綱》,但其基本觀點卻是一致的:“中國犯罪學的發展,與中國溶入國際社會的意愿緊密聯系。犯罪學被看成是促使中國社會現代化的一種工具。犯罪學之所以存在,是因為中國需要根據國際上認可的標準維護社會秩序。犯罪學在中國和臺灣的發生和發展并不是對不斷出現的城市社會問題的一種自然反應。結果,有政策指導意義的犯罪學研究在臺灣和大陸都很繁榮,而以行為取向的研究卻普遍缺乏。在這種政策取向的風氣之上,海峽兩岸的民族主義情緒妨礙了對犯罪行為的認真研究,進一部模糊了犯罪行為的本質。”(曹立群.第三只眼睛看中國的犯罪學(J).吳宗憲,譯.福建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5(1).28.

          [14]遺憾的是,直到1986年,《中國的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系》才經吳楨先生翻譯,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15]中華書局(昆明)1939年8月初版。

          [16]大東書局(上海)1944年初版,1946年11月再版,1947年11月3版。

          [17]群益書局(浙江武康)1936年12月初版。

          [18]這些論文的篇目,可查閱何勤華、李秀清主編《民國法學論文精粹》(第四卷·刑事法律篇)(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附錄“民國時期刑法論文篇目索引”和中山文化教育館于1935年1月31日出版《期刊索引·法學論文索引專號》及其續編。

          [19]何貞懿等著,載《監獄雜志》第1卷第2期(1930年2月1日)。

          [20]周叔昭著,載《東方雜志》第3l卷第7期(1934年4月1日)。

          [21]陳文藻著,載《大學》第2卷第3期(1934年4月1日)。

          [22]例如儲槐植等著《犯罪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頁;宋浩波著《犯罪學原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頁;康樹華主編《犯罪學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二版,第82頁.等。

          [23]例如儲槐植等著《犯罪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頁;莫洪憲主編《犯罪學概論》,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36頁,等。

          [24]例如《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刑法學、犯罪學、監獄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2頁;魏平雄等主編《犯罪學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84頁;宋浩波著《犯罪學原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頁;儲槐植等著《犯罪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頁;商小平、王學才主編《犯罪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頁,等。

          [25]例如康樹華主編《犯罪學通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二版,第82頁;儲槐植等著《犯罪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頁;宋浩波著《犯罪學原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頁;康樹華著《犯罪學——歷史、現狀與未來》,群眾出版社1998年版,第352頁;商小平、王學才主編《犯罪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頁;莫洪憲主編《犯罪學概論》,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36頁,等。

          [26]例如儲槐植等著《犯罪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頁;康樹華著《犯罪學——歷史、現狀與未來》,群眾出版社1998年版,第352頁;商小平、王學才主編《犯罪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頁;莫洪憲主編《犯罪學概論》,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36頁,等。

          [27]例如《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刑法學、犯罪學、監獄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2頁;魏平雄等主編《犯罪學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84頁;康樹華著《犯罪學——歷史、現狀與未來》,群眾出版社1998年版,第352頁;商小平、王學才主編:《犯罪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頁;儲槐植等著《犯罪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頁;莫洪憲主編《犯罪學概論》,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36頁等。筆者僅見吳宗憲教授指出此書為《犯罪原因及其矯治》的譯本。(參見吳宗憲為黃風譯《犯罪人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所作序言《龍勃羅梭及其犯罪學研究》第37頁。)

          [28]如中山文化教育館于1935年1月31日出版的《期刊索引·法學論文索引專號》。

          [29]即便是在犯罪學最為發達的美國,“犯罪學成為一個獨立的專門學科”也是“自1970年代以后形成的趨勢”。(曹立群,周素嫻.犯罪學理論與實證(M).北京:群眾出版社,2007:1.)

          【參考文獻】

          {1}喬治·B·沃爾德,等.理論犯罪學(M).方鵬,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34.{2}龍勃羅梭.郎伯羅梭氏犯罪學(M).劉麟生,譯.上海:商務印書館,1922:4.{3}琴娜.倫勃羅梭犯罪人論(M).徐天一,譯.南京:立法院編譯處,1929:序.{4}陳興良刑法的啟蒙(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59.{5}李劍華.犯罪學(M).上海:法學編譯社,1933:3.{6}寺田精一.犯罪心理學(M).張廷健,譯.上海:商務印書館,1927:序.{7}王克繼.犯罪學(M).武康:群益書局,1936:自序.{8}王牧.犯罪學論叢:第一卷(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編者前言.{9}許鵬飛.犯罪學大綱(M).上海:大學書店,1934:88.{10}趙國玲.刑事法學三論(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12.{11}孫雄.犯罪學研究(M).昆明:中華書局,1939:9.{12}嚴景耀.中國的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系(M).吳楨,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序.{13}劉仰之.犯罪學大綱(M).上海:大東書局,1946:序.{14}曹立群.第三只眼睛看中國的犯罪學(J).吳宗憲,譯.福建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5(1):28.{15}魏平雄.犯罪學教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84.{16}康樹華.犯罪學概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82.{17}宋浩波.犯罪社會學(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15.{18}康樹華,張小虎.犯罪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54—55.{19}賈春增.外國社會學史(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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